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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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

2012年8月25日发布2012年9月7日实施

普洱茶缘茶厂发布

前言

我公司生产的代用茶选用各种可食用的花类(菊花、金银花、玫瑰花、茉莉花、桂花等);叶类(茶叶、荷花、苦丁茶、桑叶、薄荷等);果实类(大枣、大麦、胖大海、桂圆、枸杞、决明子、罗汉果等);根茎类(甘草等);真菌类(茯苓等);调味类(冰糖、红糖、蜂蜜等)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或不拼配、包装而成,采用类似茶叶冲泡等方式饮用的代用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标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毛衣、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按照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定》制定。其余指标根据《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普洱广缘茶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

Q/PGY 0001 S-2012

代用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选用各种可使用的花类(菊花、金银花、玫瑰花、茉莉花、桂花等);

叶类(茶叶、荷花、苦丁茶、桑叶、薄荷等);果实类(大枣、大麦、胖大海、桂圆、枸杞、决明子、罗汉果等);根茎类(甘草等);真菌类(茯苓等);调味类(冰糖、红糖、蜂蜜等)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或不拼配、包装而成,采用类似茶叶冲泡等方式饮用的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定

GB 5009.12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57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4 茶水分测定

GB/T 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GB/T 18862 杭白菊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T 5316 无公害食品可食用花卉

QB/T 1173 单晶冰糖

SB/T 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DB 53/T 095 竹园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产品分类

产品按主要考考原料和配方的不同分为:单一类代用茶和混合类代用茶。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冰糖:应符合QB/T 1173的规定

4.1.2红糖:应符合QB 53/T 095的规定

4.1.3 蜂蜜:应符合QB 14963的规定

4.1.4 杭白菊应符合QB/T 18862的规定

4.1.5 菊花、金银花、玫瑰花、茉莉花、桂花等,应符合NT5316的规定。

4.1.6 其他原料:应选用可食用、形态色泽无劣变、无异味、无霉变、无虫蛀、无其他杂志,并符合相应的视频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

4.1.7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辅料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4.4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中的规定方法测定。

4.5食品添加剂

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6.检测规则

6.1组批

以统一品种原料,同义词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样品技术不得少于1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留样备用。

6.3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呢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

6.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当有下列情况呢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当原材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可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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