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的辩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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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件的辩护方式

核心内容:律师在面对不同的一些案件的时候,其主要的一些辩护方法是不尽相同的,在例如是在贪污案件中,那么其主要的一写辩护要件即成为需要证明的对象、主要的表现形式等等。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一、贪污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

所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而确定,因此贪污罪需要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需要证明贪污行为客观存在的犯罪方面。(1)贪污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2)贪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数额;(4)需要证明贪污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认定为贪污罪;(5)需要证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这是区分私分国有财产犯罪的关键所在。

2、主体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具有,符合贪污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要求。由于贪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而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一般不需要证明,所需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区分贪污罪和的关键。

3、该罪的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贪污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的暂时挪用,这一点可以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罪

对于犯罪客体包括犯罪对象-------公共财物,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但是,对于赃款的去向,应有确实的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赃款或者赃款去向,仅凭一些账薄、数字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证据不够充分。

二、贪污案件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贪污案件经常出现的证据主要有:

(1) 物证。包括查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各种物品及其照片等。

(2) 书证。贪污罪的书证往往多一些,主要包括系列几个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证明、职务任命证明、、职权证明等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执照等,这些证据主要证据有关国家机关性质、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性质、部门、职务、任职期间等等。

2、证明犯罪客体的书证,如证明公款、公物的书证,证明公款、公物属于特定物资的书证。

3、证明犯罪行为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者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字据等;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假发票等;证明公款去向使用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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