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法律制度范文
德国法律制度范文德国法律制度是以德国宪法为基础的,并且遵循分权原则。
根据德国的宪法,权力分散在联邦层面、州层面和地方层面的三个层面。
德国法律制度采用了立法、行政和司法相互制衡的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以下是关于德国法律制度的一些重要方面。
1. 德国宪法(Grundgesetz):德国宪法于1949年生效,是德国法律制度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确保了法治原则的实施。
2.联邦与州的分权:根据德国宪法,权力被分配给联邦层面和州层面。
联邦政府负责整个国家的重要事务,州政府则负责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制度旨在确保权力的平衡和有效的政府管理。
3. 立法:立法权由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共同行使。
议会由选举产生,代表全国公民的利益。
参议院由各个州政府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和检查联邦政府的工作。
德国法律经过反复的讨论和审议,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4.司法系统:德国的司法系统由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负责审理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案件。
德国的司法制度以追求公正、公正、透明和有效著称。
5.个人权利保护:德国法律制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保宗教、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基本权利。
此外,德国法律还规定保护隐私,禁止歧视和虐待,并确保平等待遇。
6.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
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政策、规定和法规,确保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7.欧洲法律:德国是欧洲联盟(EU)的成员国,因此欧洲法律对德国法律具有重要影响。
欧盟法律对德国、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公民具有约束力,并与德国法律相互关联。
8.法律教育和职业:德国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律实习。
想要成为德国律师需要在律师协会注册,并通过法律考试。
德国的律师要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维护客户的利益和司法公正。
总之,德国法律制度以宪法为基础,遵循分权原则,重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许国皆对该制度十分重视。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不同,各国律师阅卷制度也相异,且各有千秋。
本文对大陆法系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律师阅卷制度给以概述和简评。
关键词:大陆法系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比较研究一、德国的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第二款:案卷中还没注明侦查已经终结的时候,如果查阅可能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可以拒绝辩护人查阅案卷、个别案卷文件或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
第三款:在程序的任何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查阅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查阅准许他或者假如提出要求时,必须准许他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查阅鉴定人的鉴定。
此外,只要无重要原因与此相抵触的,以申请可以准许辩护人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处查阅。
由此可见,德国对辩护人查阅案卷的权利是分了两个阶段、三个层次规定的。
两个阶段是:在侦察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特定的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可以查看所有的案卷。
三个层次是:第一,对于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下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辩护律师享有不加限制的阅卷权;第二,对于尚未注明已侦查终结的案卷,如果查阅可以使侦查目的受到影响的,可以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即律师在此享有相对阅卷权;第三,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准许辩护律师在场或者如果提出要求必须准许辩护律师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鉴定人的鉴定,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辩护律师均有权查阅,即辩护律师对于这些特定的案卷材料,享有绝对的阅卷权。
此外,德国辩护人还有一项特权是:可以申请将除证据之外的案卷带回他的办公地点或者住处查阅,这是对辩护律师的充分信任。
二、法国的制度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也对律师阅卷权有明确规定。
该法典第116条规定:“律师选定或者经法院指定后,应将此情况以一切方法毫不迟延地通知律师公会会长。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
• 奠基人是哥廷根大学的胡果( 1764-1844) • 核心人物是萨维尼(1779-1861) • 其他代表有普赫塔,爱希霍伦, 格里姆,威赫尔格里姆等。
• 共同点:
• 对自然法学持批判态度,主张用 历史方法研究法律,认为法律是 随着民族的发展自发形成的,法 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主要表现 形式是习惯。
第六讲德国的法律制度理性与独创德国的法律制度外国法制史专题德国法一德国人的法律思维一严密的法学哲理与逻辑1哲理法学派?德国古典哲学是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在德国由康德所创立的哲学流派派
外国法制史专题
第六讲 理性与独创 ——德国的法律制度
德国法
一、德国人的法律思维
(一)严密的法学哲理与逻辑 1、哲理法学派
• (2)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
• A、法律不是立法者创造的也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 • B、法律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历史发展的产物。 • C、应对法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从而寻找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条件 成熟时候在编撰法典。
德国法
• 2、制定过程
• 1874年成立民法典编撰委员会,1896年公布,1900年1月 1日生效,人们习惯称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 • 历时26年的时间: • A、各派争论激烈,延缓了立法进程; • B、编撰要求严格,精益求精。力求将各派意见兼收并蓄 。 • C、处在历史转变时期,法典要反映新时代的要求。
•德国古典哲学,是18世纪末和19世 纪初,在德国由康德所创立的哲学流 派。 •主要代表:康德(1724-1804);费 希特(1762-1814);黑格尔(17701831);谢林(1776-1854);费尔 巴哈(1804-1872)。 •马克思: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
德国的选择辩护人制度及其借鉴解析
德国的选择辩护人制度及其借鉴内容提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了一种独特的选择辩护人制度,赋予被告人选择他所信任的律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制度,加强对被告人之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主题词:德国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日本、韩国称国选辩护人)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指定辩护人的产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它视为国家专门机关或公职人员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法院指定,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被告人)的参与。
[1]这样可能产生的弊端在于:一方面,指定辩护人往往难以取得被告人的完全信任和充分合作,不能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
另一方面,“对法院来说,存在着选择不会引起麻烦的律师而非选择最好的律师的诱惑。
”为了弥补这种不足,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德国刑诉法)第142条规定了一种独特的选择辩护人制度,在指定辩护时尊重被告人的意愿,赋予被告人选择他所信任的律师作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这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德国选择辩护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正如德国约阿希姆·赫尔曼教授指出的那样,德国刑诉法通过将刑事程序严格地程式化,使被告人权利在程序中通过所谓的“保护形式”得到了保护。
这既昭示出刑事程序的实用性思考,又体现了其合法性思想。
[2]德国刑诉法第142条所规定的选择辩护人制度就是这种立法风格的典型表现之一。
该条的具体规定是:“(一)对应当指定的辩护人,由法院院长尽可能地在准许在法院属区内的法院从业的律师中选择。
对被告人要给予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律师姓名。
如果无重要原因与此相抵触的,法院院长指定由被告人提名的辩护人。
(二)在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和五项以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情形中,也可以指定已经通过司法职务第一次考试,从事司法事务至少已有一年零三个月的谙熟法律人员作为第一审辩护人,但他不能在他接受培训实习的法院担任辩护人。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司法制度与法官角色
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 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他们必须如实陈述事实,提供 证据和资料,并配合法庭的调 查和审理工作。
法官在处理案件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中立性
德国法律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法官必 须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公正性
强制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 ,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司法制度中的判例法和成文法
成文法
德国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基础,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成文法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依据。
判例法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判例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在审理案 件时,会参考先前的判例,以确保同类案件得到相似处理。 判例对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意 义。
案例研究
通过具体案例来展示德国司法制 度和法官角色的实际运作。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简要介绍德国的法律体系,包括 宪法、法律渊源、法律部门等。
比较与借鉴
将德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官角色与
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分析异同点 ,并探讨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借
鉴意义。
02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德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宪法
德国宪法是最高法律,规 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 本原则和基本权利。
程中的机密信息。
尊重人权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 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和尊 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和人道性。
05
德国司法制度中的法官与当事 人关系
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的权利
法官的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根据德国法律,法官有权独立 、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对案件 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他们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必 要的证据和资料,以确保案件 的公正审理。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合同法规范
合同不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需承担合同责任;而合同无效时,可能需 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04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 己的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
给付义务以及附随义务等。
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 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合同法规范
contents
目录
•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 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合同法中的特殊规定与制度
01
德国法律体系概述
德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01
02
03
宪法
德国宪法是德国法律体系 的基石,规定了国家的基 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 权利。
合同法的定义
德国法律体系下的合同法是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功能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格式条款的效力
如果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条款无 效。此外,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消费者合同的特殊保护制度
要点一
消费者合同的定义
要点二
消费者合同的特殊保护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治的坚强柱石。
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
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
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
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知名的法学家。
在德国,成为律师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考试和相关的实习。
一、律师执业制度(一)实行资格制度1、执业律师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
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影响的法律专家的服务。
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
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操守。
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作法大不一样。
在德国法院诉讼,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在德国有法官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人,即执业律师。
执业律师又称持牌律师,在德国,执业律师是担任各类法律事务的、独立的顾问人和代表人。
德国的执业律师并不需要有德国国籍(这与中国不同,中国的执业律师必须是中国公民),但需要具备德国法官的资格(这与中国律师需要具备中国的律师或司法资格一样);德国《联邦律师规章》对执业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具体的规定。
德国所有的执业律师都是其执业当地的律师协会的会员,其姓名和执业许可也必须在法院登记备案。
2、律师资格德国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德国大学接受正规法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
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考生须进行为期2年的实习,实习单位包括:普通法院(民事法院)、检察院或刑事法院、地方政府部门或行政法院、律师事务所等。
实习结束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
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第一节德国司法制度概述一、德国法律系统背景德国法律系统的明显特征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中世纪罗马法原则,19世纪的法律编纂,二战后重建德国所带来的变化。
德国的法律属于中欧法系,统称为大陆法系国家。
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任何沿用民法传统的国家通常以五套法典作为其法律系统的核心。
这五套法典一般包括按罗马法律定义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法以及商法。
二、德国的政府结构德国实行单一制联邦主义,德国的司法制度是构建在联邦宪政的基础上的。
德国大部分法律为联邦法律,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他们依据基本法(即宪法)确定的权力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能。
但各州立法所占比例很小。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参议院、内务部和司法部执掌,但司法部和内务部都设立在政府之下。
三、东西德统一的影响随着东德的消失,许多东德的法律职业者也失去了工作;经过审查,部分人重新上岗;新聘法律职业者多毕业于西德的法学院;东德实行西德的司法制度。
四、德国司法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保护的保证:公共政府机构的行为可以受到全面司法审查。
2、法官的司法独立:宪法第97Ⅰ条:“法官应该独立,而且只能受法律制约。
”宪法第101Ⅰ条:“没有任何人能够解除一名指定法官对他的司法管辖权。
”3、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原则;听众权原则;口头听证原则;公开审理原则. 允许旁听,但禁止对审判过程进行录像、录音。
五、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司法管辖权由法官行使,而且只有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
1、普通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刑事案件以及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但由劳工司法管辖区负责受理的诉讼除外。
2、行政司法管辖区:负责受理所有不包括在社会和财政司法管辖区之内的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争议。
3、财政(税务法院)司法管辖区:受理所有公民与政府之间就税务问题产生的纠纷。
该司法管辖区与其他四个司法管辖区不同,只设有两级法院,即位于各州的初审法院和位于慕尼黑的联邦最高法院。
德国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德国是欧洲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以其严谨、公正和透明而闻名。
德国法律适用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级,同时兼顾国际法律和欧盟法律。
本文将从德国法律适用体系、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概述。
一、德国法律适用体系1. 联邦法律体系德国联邦法律体系由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行政法规组成。
联邦宪法是德国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联邦与州的关系等内容。
联邦法律由联邦议会制定,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
州法律由各州议会制定,主要涉及地方事务。
行政法规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制定,是对联邦法律或州法律的补充和细化。
2. 州法律体系德国各州法律体系与联邦法律体系相对应,各州有权制定本州的法律。
州法律在各自州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3. 国际法律和欧盟法律德国在适用国内法律的同时,也遵守国际法律和欧盟法律。
国际法律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
欧盟法律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制定,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二、德国法律渊源1. 宪法德国宪法是德国法律体系的核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联邦与州的关系等内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
2. 法律德国法律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联邦法律由联邦议会制定,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
州法律由各州议会制定,主要涉及地方事务。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制定,是对联邦法律或州法律的补充和细化。
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4. 国际法律和欧盟法律德国在适用国内法律的同时,也遵守国际法律和欧盟法律。
国际法律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
欧盟法律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制定,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三、德国法律解释德国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 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德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初探——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德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初探——以民事诉讼为视角作者:陈团结来源:《海峡法学》 2018年第4期摘要: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在民事诉讼领域因其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的因素而饱受争议。
但是,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却在德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究其原因,是因为德国立法者对该制度进行了不断地调试和完善,在发展其保障当事人利益和促进司法制度运作的同时,通过规范其适用范围,设立律师酬金法定化制度、诉讼保险制度、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制度,以及诉讼救助制度和紧急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限制其弊端,使得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日臻完善,并成为该国引以为豪的诉讼制度。
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引入该制度的条件,所以在构建具体内容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坚持有限度的引入。
关键词:德国;强制律师代理;诉讼救助;诉讼保险;法律援助中图分类号:D516.65;D516.5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8557(2018)04-0098-08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当事人主义在我国民事审判中逐步得到确立,法官不再是诉讼的主导者,而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言辞辩论进行居中裁判。
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相较于另一方当事人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控辩技能,是否会对另一方当事人有失公平,进而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一方当事人拥有较高的经济实力聘请律师,但另一方当事人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而只能自己进行诉讼时,法官是否只能眼睁睁看着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不断丧失,公平正义得不到维护?法院是否愿意看到这些得不到公证裁判的当事人不断进行上诉和申诉,进而浪费司法资源,激化社会矛盾?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显然有违我国司法改革的初衷,但法官又不能改变居中裁判的角色去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
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或许我们能够通过探析德国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找到解决之道。
一、德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况在德国,民事诉讼区分为律师诉讼和当事人诉讼:前者规定于《德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德国民诉法》)第78条,是指必须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前提,才能开启民事诉讼程序,即采取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后者则见于《德国民诉讼法》第79条,是指不以律师作为代理人为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本人(或其他具备一定资格的诉讼代理人)具备基本的诉讼能力即可开启民事诉讼程序。
德国律师管理制度
德国律师管理制度引言德国的律师管理制度在整个德国的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律师管理制度主要由律师协会和各个州的律师法庭负责管理。
律师在德国的地位非常高,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律师管理制度确保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道德规范,从而保障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公正性。
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是德国律师管理制度中的核心组织。
德国的律师协会由各地的律师组成,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律师的执业活动。
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
律师协会还负责律师的注册和监督。
德国的律师必须通过律师协会的注册程序才能合法执业。
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律师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律师协会还提供了培训和教育的机会,帮助律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德国的律师协会定期举办各种研讨会和培训课程,帮助律师了解最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保持自己的专业素养。
律师协会还代表律师的利益,与政府和司法机构进行交涉,维护律师的权益和尊严。
德国的律师协会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律师的权益和地位。
律师法庭德国的律师法庭是另一个重要的律师管理组织。
德国的各个州都设立了律师法庭,负责监督和管理律师的执业活动。
律师法庭是由律师和法官组成的独立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律师的纠纷和投诉。
律师法庭负责处理律师的纪律问题。
如果律师违反了法律或职业道德,律师法庭会对其进行处罚。
德国的律师法庭有权对律师进行警告、处罚和取消执照等处罚措施,确保律师遵守法律和职业规范。
律师法庭还负责处理律师的投诉。
如果客户对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律师法庭投诉,律师法庭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给予客观公正的处理。
德国的律师法庭确保了客户对律师的监督和维护,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庭还负责处理律师之间的纠纷。
在德国,律师之间的合作和竞争关系非常复杂,律师法庭起着调解和裁决的作用,帮助律师解决纠纷,保持律师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德国刑事证人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德国刑事证人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摘要】刑事证人法律援助制度保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刑事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的重要标志。
对证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定援助律师,不仅可以起到证人保护的作用,也能够促进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顺利进行。
因此,法制较健全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建立了证人法律援助制度,在对证人的人身保护之外,对证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本文通过对德国刑事证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介绍,从中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力图对构建我国的刑事证人法律援助制度有所帮助,从而达到保护证人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证人;法律援助;证人保护;德国刑诉法刑事证人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指在刑事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就其了解的案件实情向司法机关供述、提供证明的人。
我国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①,除非特殊原因,才允许不出庭。
在德国,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
对他同时还要课处秩序罚款和不能缴纳罚款时课以秩序拘留,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②。
在再次应传不到的情况中,可以再一次科处秩序处罚。
知道真相的人,往往和真相走的过近。
对于自证其罪的危险,德国刑诉法仅仅是在第55条中规定,对于那些因为自己或者近亲属的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有被追诉危险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哪些问题属于此类以及拒绝作证权是否可以针对全部的情况事实,一个法律的门外汉并且处于证人的紧张状态中,是没法进行准确判断的。
而在法庭上的故意错误陈述是可罚的③,过失的虚伪宣誓和过失的代替宣誓的虚伪保证也是可罚的④。
一、历史发展德国学者所创设的“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中,证人保护是证人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按照这种理论,证人的保护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国家从基本权保护的角度被课以保护义务。
国家如果强迫证人在可能危及自身安全或自证其罪的情形下出庭作证,无疑是构成对公民基本权的侵害。
德国第一次法定承认证人的获取律师帮助权,是在1998年4月30日颁布、该年12月1日生效的《证人保护法》。
世界各国律师行业规制模式
世界各国律师行业规制模式一、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管理体制是指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世界各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但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司法部直接管理型:这种体制下,司法部或相应的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律师行业。
美国的律师协会(ABA)和英国的律师公会(Law Society)是典型的例子。
2. 司法部监督下的自律型:这种体制下,律师行业在司法部的监督下实行自律管理。
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律师协会在司法部的监督下负责管理本国的律师行业。
3. 混合型:这种体制结合了以上两种类型的优点,既强调司法部的监督作用,又注重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德国和法国的律师行业管理就属于这一类型。
二、律师法律法规世界各国的律师法律法规有所不同,但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资格认证:各国对律师资格的认证标准和程序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律师资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教育背景、考试成绩和实习要求。
2. 律师执业限制:各国对律师执业的限制也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禁止律师在特定领域执业,如刑事辩护、专利法等。
3.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多数国家都有针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以确保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这些规范通常包括保密义务、勤勉义务、不得误导客户等。
4. 律师职责与权利:各国法律对律师的职责和权利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律师有权代表客户进行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件等。
三、律师分级制度一些国家实行律师分级制度,以区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水平。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级方式:1. 初级律师和高级律师:一些国家将律师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级别。
初级律师通常刚取得执业资格,而高级律师则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更高的专业能力。
2. 法官助理和出庭律师:在某些国家,如英国,法官助理负责处理法律文书和案卷,而出庭律师则负责出庭辩护。
这两种类型的律师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3. 独立律师和公司律师:一些国家将律师分为独立律师和公司律师。
独立律师通常是自由职业者,而公司律师则是公司内部的法律顾问。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治的坚强柱石。
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
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
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
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知名的法学家。
在德国,成为律师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考试和相关的实习。
一、律师执业制度(一)实行资格制度1、执业律师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
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影响的法律专家的服务。
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
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操守。
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作法大不一样。
在德国法院诉讼,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在德国有法官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人,即执业律师。
执业律师又称持牌律师,在德国,执业律师是担任各类法律事务的、独立的顾问人和代表人。
德国的执业律师并不需要有德国国籍(这与中国不同,中国的执业律师必须是中国公民),但需要具备德国法官的资格(这与中国律师需要具备中国的律师或司法资格一样);德国《联邦律师规章》对执业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具体的规定。
德国所有的执业律师都是其执业当地的律师协会的会员,其姓名和执业许可也必须在法院登记备案。
2、律师资格德国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德国大学接受正规法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
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考生须进行为期2年的实习,实习单位包括:普通法院(民事法院)、检察院或刑事法院、地方政府部门或行政法院、律师事务所等。
实习结束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
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德国律师制度是西方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本文将围绕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展开,同时穿插其他国家律师制度的对比,以期深入探讨德国律师制度的特色与优势。
在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当时,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发展,人们需要解决日益增多的法律纠纷。
为此,一些城市的法官开始授予特定的人代理诉讼的权力,这些人逐渐形成了德国的律师群体。
在19世纪,德国开始建立现代律师制度,并颁布了《司法法》,确保了律师执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德国律师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许多重要事件。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877年的《司法改革法案》,该法案标志着德国律师制度现代化的开端。
此法案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执业范围,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律师协会和仲裁机构。
20世纪下半叶,随着社会的变迁,德国律师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当前,德国律师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是律师资源的分配不均。
在德国,大部分律师聚集在城市中心,而农村和边远地区则难以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
德国律师制度也面临着律师事务所规模扩大带来的问题,如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合伙人的压力和职业枯竭等。
与其他国家的律师制度相比,德国律师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律师制度注重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培养。
德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律师必须遵守,这对于保证律师执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德国律师制度强调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学术背景。
德国律师在执业前通常需要在大学法学院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这使得德国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更具专业性和学术性。
德国律师制度重视团队合作和客户关系管理。
德国律师事务所通常采用团队合作的方式处理案件,这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德国律师也十分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关系维护,以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德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德国律师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完善和规范的法律职业制度之一。
德国律师制度建立在法治原则的基础上,旨在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首先,德国律师制度的核心是独立性。
律师具有独立行使职权、代表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任何政府机关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
律师担任辩护人时,无论被告是著名人物还是普通市民,他们都有义务为被告提供最好的辩护,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其次,德国律师制度注重律师教育和职业资格的监督。
德国的律师教育体系十分完备,包括大学法学院的学历教育、司法考试、铭牌法务审查等多个环节。
只有通过这些考试和审查,才能获得法律执业资格。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要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以保持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另外,德国律师制度强调律师的保密义务。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保守与客户之间的一切秘密,不得泄露对客户有利或不利的信息。
这种保密义务在德国法律文化中被视为维护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德国律师制度也对律师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和纠正。
德国律师协会是德国律师制度的核心机构,负责对律师行为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操守、执业行为以及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进行处理。
这种监督机制保证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确保了公众对律师信任和尊重。
最后,德国律师制度注重律师服务的普及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发展。
律师协会对贫困人士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确保经济困难的人们也能享受到法律援助。
律师也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的发展。
总之,德国律师制度以其独立性、教育监督、保密纠正、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特点,建立了一个职业操守高尚、规范有序、服务社会的律师队伍。
这种制度保证了律师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行为的规范,使他们成为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对维护德国社会的公正和法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的律师制度是相当严格和专业化的,它在法律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德国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
1. 律师资格考试:成为德国执业律师需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
这一考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考试(Erste juristische Staatsprüfung),第二部分是律师资格考试(Zweite juristische Staatsprüfung)。
合格后,才能申请成为律师。
2. 执业范围:德国律师可以在各种法律领域提供服务,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商业法等。
他们可以代表客户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3. 律师协会:德国有各个地区的律师协会,负责监督律师的执业行为,并确保他们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4. 律师特权:律师在法庭上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利,例如可以保护客户的法律机密,不受强制证词的要求。
5. 法律职业的规范:德国的律师制度非常重视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并维护法律的公正。
总体而言,德国的律师制度是建立在高标准、专业化和职业操守基础之上的,为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律制度第一篇:德国法律制度德国法律制度德国的法律,就传统而论,属于大陆法系,不论在公法和私法方面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也保存了若干日耳曼法的特点。
它的全部法律以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严整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和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
一、公法(1)宪法现行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而且有些条文直接来自《魏玛宪法》,例如第14条中就包含有《魏玛宪法》第153条的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
所有权的行使应该符合公众福利。
”但是《基本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又与《魏玛宪法》有所不同。
《基本法》除前言外,共146条,分为11章,分别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联邦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
关于基本权利,第1条宣布:“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对这种尊严加以尊重和保护是国家的义务。
”第26条规定,凡扰乱世界和平、特别是准备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是违宪的。
《基本法》还规定了联邦和各州都有立法权,联邦设立总统和两院制的议会,建立责任内阁制。
根据《基本法》,各州法律不得与联邦法律抵触。
州和联邦的法律都不得违反联邦宪法。
为此,根据《基本法》第93、94条和197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主要审理法律违宪问题。
根据《基本法》,各州还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宪法法院。
各州也有普通法院,但最高审判权属联邦。
为实施《基本法》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有《关于调整公共结社权利的法律》(1964)、《集会与游行法》(1978)、《政党法》(1967)、《联邦选举法》(1975)、《联邦政府成员法律关系法》(1971)等。
(2)行政法由联邦和州分别制定、执行。
其中一个重要部门是公务员法,规定联邦和州的各级官员、雇员的任免、升迁和俸给。
主要有《联邦公务员法》(1977)、《联邦公务员俸给法》(1975),这些法律是德国文官制度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3)财政法规定国家财政活动和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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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律师制度
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治的坚强柱石。
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
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
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
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知名的法学家。
在德国,成为律师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考试和相关的实习。
一、律师执业制度
(一)实行资格制度
1、执业律师
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
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影响的法律专家的服务。
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
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操守。
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作法大不一样。
在德国法院诉讼,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在德国有法官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人,即执业律师。
执业律师又称持牌律师,在德国,执业律师是担任各类法律事务的、独立的顾问人和代表人。
德国的执业律师并不需要有德国国籍(这与中国不同,中国的执业律师必须是中国公民),但需要具备德国法官的资格(这与中国律师需要具备中国的律师或司法资格一样);德国《联邦律师规章》对执业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具体的规定。
德国所有的执业律师都是其执业当地的律师协会的会员,其姓名和执业许可也必须在法院登记备案。
2、律师资格
德国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德国大学接受正规法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
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考生须进行为期2年的实习,实习单位包括:普通法院(民事法院)、检察院或刑事法院、地方政府部门或行政法院、律师事务所等。
实习结束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通过者即取得法官资格,成为候补文官。
取得这一资格可以成为法官,也可以从事其它法律职业,如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等法律职业。
也就是说,要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必须至少在大学学习了4年法律,完成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并在两次国家考试之间顺利地进行了实习,整个过程至少达6年之久。
3、执业审批程序德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侧重于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即授予律师资格。
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时,才能拒绝授予律师资格。
德国的审批程序为:(1)申请。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
(2)审查。
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查,同时应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理事会调取对该人的鉴定书。
律师协会逾期不提供的,司法行政部门可推定为无不同意见。
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
申请人对律师协会提供的鉴定书或司法行政部门不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撤销律师资格的权力。
(3)注册。
取得律师资格后,申请人必须向拟执业地的法院申请注册,经法院审核同意后,在法院进行宣誓,并在法院的注册律师名录上登录,给予颁发执业许可证。
(二)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德国实行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制度。
德国律师是有资格的独立法律顾问,可以是各种法律事务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法庭可指定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原则上可以在州法庭、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出庭代理诉讼。
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律师都可在联邦地区内,在任何德国法庭上辩护。
德国也允许高等学校法律教师充当辩护律师。
德国也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一样,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非律师人员从事职业诉讼代理业务。
律师对诉讼代理的垄断是原则,非律师代理诉讼是特例,并且非律师代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律师本地化原则
德国律师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一个律师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只能到给予其出庭许可证的某个法院去出庭。
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促使律师大体均匀地分布于全国,避免少数律师拥有大多数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法院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四)律师协会
德国的律师协会为公法社团,是律师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
律师协会由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毋须进行工商、社团等登记,但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一个地方律师协会。
在德国,律师行业组织受司法部领导与监督。
律师协会主席团主席每年必须向司法部长作一次书面工作报告。
全国性律师协会是由地方律师协会发起成立的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属于联合会性质,由地方律师协会的会长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
全国性律师协会只负责协调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制定行业性的一
些规范、对外宣传和联系,其会员为各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是其
会员。
全国性律师协会与地方律师协会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
地方律师协会是地区性律师行业管理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不具有授予资格和处罚律师职责,具体职能为:(1)制定律师执行职务的行为准则。
(2)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会员福利计划。
(3)对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
(4)根据申请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
(5)监督会员履行的义务,并有权给予训诫的处分。
(6)推荐律师担任律师纪律法庭法官和司法考试委员会成员。
(7)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申请领取律师资格人员的鉴定书。
(8)对实习律师进行培训。
、德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
欧洲各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1957年,欧洲有关国家签订了关于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其中规定签约国相互之间要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其中包括法律服务市场,但许多成员国的律师行业以律师业涉及到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为由拒绝开放。
直到上世纪70年代,欧洲共同体法院对多起涉及法律服务开放问题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各个成员国才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
90年代以来,欧盟律师协会加大了对成员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监督,各国加快
了开放步伐。
德国法律服务的开放程度和监管措施和欧盟规定大体相同:一是允许外国人取得
本国律师资格。
外国人同本国公民一样,只要通过考试并符合道德条件,即可取得律师资格。
二是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
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欧盟成员国的律师申请在德从事本国法律事务的,只要在德居住一定年限(德国为3年),并经律师协会登记后,即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非欧盟成员国的律师到德国从事本国法律事务的,必须要通过律师协会举行的特别考试,同时还要根据当地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否有需求加以判定。
目前,德国正按照欧盟律师协会的要求修订律师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减小市场准入壁垒,开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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