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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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学术机构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是常见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1.认定标准:-文字相似度:使用反抄袭软件或其他相似度检测工具,评估论文中的文字是否与其他已发表的文献、网络资源或其他学生的论文存在相似度。

-引用和参考文献:检查论文中的引用和参考文献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是否正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列出所有必要的引用和参考资料。

-原创性和创新性:评估论文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程度,判断是否存在过度依赖他人观点和研究成果的情况。

-学术道德和诚信:评估作者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是否遵循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原则,是否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并正确引用。

2.处理办法:-论文不予通过:如果论文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能会拒绝通过该论文,不给予学位或学术认可。

-学术处分:对于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学术封禁:在严重的抄袭行为下,学术机构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学术封禁,禁止参与学术活动和发表论文一段时间。

-调查和申诉:在认定抄袭之前,学术机构通常会进行调查,并给予作者申诉和解释的机会,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3.合作研究:在合作研究中,特别是多人合著的论文中,抄袭的认定可能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各个作者的贡献,并评估是否存在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况。

4.故意与非故意:抄袭行为可以分为故意和非故意的。

故意抄袭是指明知他人研究成果并有意冒充或剽窃,而非故意抄袭是指由于无意之间出现了相似的文字或观点,但没有恶意剽窃他人的成果。

在处理时,可能会根据抄袭的性质和程度来区分对待。

5.教育和再教育:对于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以采取教育和再教育的措施,帮助学生和研究人员正确认识抄袭的错误,提高其对学术诚信的认识,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将来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6.公开通报:学术机构可以选择对抄袭行为进行公开通报,以警示其他学生和研究人员,并维护学术诚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冒名_法律后果(3篇)

冒名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冒名,是指冒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冒名行为屡见不鲜,涉及身份证明、合同签订、权利行使等多个领域。

冒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冒名行为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冒名行为的定义与表现形式1. 定义冒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在办理银行卡、签订合同、购买机票等场合,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操作。

(2)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申请贷款等场合,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操作。

(3)冒用他人姓名行使权利:在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场合,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操作。

(4)冒用他人姓名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手续:在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场合,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操作。

三、冒名行为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冒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等场合,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刑事责任(1)诈骗罪: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冒用他人姓名进行活动,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冒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2)吊销证件:在办理户籍、婚姻登记等手续时,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可能导致相关证件被吊销。

四、防范冒名行为的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冒名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冒名行为。

2. 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在办理各类业务时,严格审查身份证件,防止冒名行为的发生。

3.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对冒名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冒名行为法律后果(3篇)

冒名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泄露、冒用他人身份等违法行为日益增多。

冒名行为,即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身份证明等,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其法律后果严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冒名行为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冒名行为的定义及表现冒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件、护照等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开户、贷款、办理信用卡、签订合同等行为。

冒名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信用卡等金融业务;2.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开设网店等;3.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

二、冒名行为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冒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影响。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责任追究冒名行为的责任追究包括:(1)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冒名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冒名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文字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作家,他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小说。

之后,某某在一本杂志上读到了一篇与他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为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他联系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没有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志,但只要能够证明该作品是他创作的,他就享有著作权。

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文字作品的侵权,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

建议:1.某某可以收集和保存自己发布的原始作品和证明其创作时间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草稿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他拥有独立创作的权益。

2.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现有的证据,以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起草侵权投诉信,并协助提起侵权诉讼。

3.在未来,某某应在发布作品时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考虑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志,并留存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案例二:照片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他拍摄的照片,但没有注明任何版权信息。

几天后,他发现有人在商业网站上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没有注明版权信息,他仍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属于侵权行为。

建议:1.某某可以保存自己发布照片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相关网站链接等,以证明他发布了原始照片。

2.某某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侵权维权的渠道和流程。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发送侵权投诉信,并协助寻求救济,例如索赔和停止侵权行为。

3.以后,某某应该注意在社交媒体上注明版权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使用数字水印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案例三:音乐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音乐创作人,他写了一首歌曲并录制了演唱版本。

不久后,他发现有一家电视台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播放了与他的歌曲非常相似的曲调,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的歌曲没有登记注册,他仍然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网络侵权案例及维权建议

网络侵权案例及维权建议

网络侵权案例及维权建议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来探讨网络侵权的形式,并提出一些建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侵权案例:盗用他人作品在互联网上,盗用他人作品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例如,某个自媒体账号盗用了他人的文章,未经允许转载并冒用原作者的名义发布。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

二、侵权案例:网络冒名顶替网络冒名顶替是指他人冒用他人身份,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损害被冒名者的名誉和利益。

例如,某个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注册社交媒体账号,并发布一些违法、不良内容,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对被冒名者的误解和指责。

三、侵权案例:网络诽谤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恶意的言论,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损害被攻击者的名誉和利益。

例如,某个网络用户在论坛上发布一篇恶意攻击某位公众人物的文章,对其进行诽谤和造谣,从而引发公众对被攻击者的误解和谴责。

四、维权建议:保护个人作品对于个人创作的作品,我们应该及时进行版权注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网络上发布作品时,可以选择加上水印或者进行加密处理,以防止他人盗用。

五、维权建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为了避免个人信息被冒用,我们应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陌生人,谨慎使用社交媒体账号,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同时,及时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时,应该立即向相关平台举报,并寻求法律援助。

六、维权建议:加强网络素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网络素养的培养。

了解网络法律法规,学习如何辨别虚假信息和网络诈骗,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不被网络舆论所左右,正确处理网络纠纷。

七、维权建议:寻求法律援助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通过向警方报案、咨询律师等方式,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以网络小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发布小说。

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

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

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

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

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的纠纷多数在司法系统中解决,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涉及的线上线下环境、国内国际法律的适用等因素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

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

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与中国经济一起经历了从复苏到飞跃发展的过程。

但是,由于上世纪20年代中期建立起来的中国现代学术传统和规范在建国三十年后已丧失殆尽,[1] 特别是进入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发生急剧变化,并深刻地影响于学界,学术失范成为学界的一大公害”。

[2]上世纪之初,梁启超先生曾痛心疾呼:“中国学风之坏,至本朝而极,而距今十年前,又末流也。

学者一无所志,一无所知,惟利禄之是慕,惟帖括之是学。

”[3]而今的中国学术界,较上世纪之初,学术风气之败坏有过之而无不及。

学者大多漠视从事学术实践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甚至连基本的学术引用和注释规范都没有掌握。

例如,在学术论著的署名问题上,很多学者都没有准确的认识。

接下来,笔者将从知识产权和学术规范的角度,澄清学术论著署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树立学术责任的意识,以期规范各种署名失范行为。

一、与署名相关的几个问题(一)署名权的含义和性质署名权,又称为姓名表示权,是指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4]署名权是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是作者创作活动结束时自然产生的“天赋人权”,不仅是与作者、而且与作品是密不可分的。

这是自古罗马开始,作者“精神权利”概念得以萌发的主要理由,即把作品看做作者的“儿子”,也是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在立法中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主要理由。

[5](二)署名权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署名权的规定,署名权应当包含正反两方面的内容: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以任何善意的方式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

包括:1. 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包括笔名)、署假名,也有权不署名;2. 作者有权在曾经匿名发表的作品上重新申明作者身份,即作者身份的申明权;3. 作者有权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包括禁止他人利用权势强行在作品上署名,也包括禁止他人抄袭自己的作品)[6]。

冒名注册的法律后果(3篇)

冒名注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冒名注册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个人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冒名注册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冒名注册的概念冒名注册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各类网络平台、公司、组织等处进行注册的行为。

冒名注册涉及的主体包括冒名者、被冒名者和被冒名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侵权、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冒名注册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侵犯他人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个人享有姓名权,他人不得侵犯。

冒名注册行为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侵犯他人肖像权冒名注册过程中,冒名者可能使用被冒名者的照片、签名等个人形象,侵犯其肖像权。

被冒名者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3)侵犯他人隐私权冒名注册行为可能涉及泄露被冒名者的个人隐私,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

被冒名者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冒名注册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管理的规定,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冒名注册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侵权者进行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1)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犯罪对于冒名注册过程中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犯罪行为,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著作权罪等,侵权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诈骗罪冒名注册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如冒名贷款、冒名购买商品等。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侵权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冒名注册的措施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1)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身份信息。

(2)网络平台、公司等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2.完善法律法规(1)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冒名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作者:柴丹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柴丹丹(199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

对此,学界观点素有分歧,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

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冒名行为;署名权;姓名权一、冒名行为的内涵及类型冒名行为,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或声誉为目的,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冒名行为多以自然人为主体,但特殊情形下,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其主体。

被冒名者通常是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成就,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

冒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二,在第三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三,临摹他人的作品,署原作者的名字,主要存在于美术作品的冒名行为中。

十八、学界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争论(一)侵害署名权说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其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2)选择署名方式的权利;(3)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冒名行为侵害署名权的理由:(1)署名权的内容本身便包含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通过支配姓名行使署名权,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真实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因其对姓名的支配使用,属于姓名权的内容,但由于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将其归入著作权中进行特殊保护。

在涉及作品及作者身份问题时,应适用特别法著作权法的规定。

(2)冒名行为中冒用他人姓名仅仅是手段,而本质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论文抄袭剽窃标准的界定

论文抄袭剽窃标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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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化学学会杂志》最近发表一篇社论,对剽窃行为做出了严厉的批评,特别提到吉林大学电子工程学院王金忠博士等人去年在《晶体生长杂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抄袭了《电化学学会杂志》和《应用物理通讯》上的论文,并已将这篇文章撤销。

事实上,早在去年4月初王金忠等人的论文刚发表时,就有人向我反映过这起剽窃案,而该论文的其他作者也曾写信给我澄清说这篇论文是王金忠一个人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署名和投稿都没有经过其他作者的同意。

这是今年以来国际学术期刊第三次揭露、批评中国研究人员剽窃。

另两次是:《模式识别通讯》发表撤销论文声明,指出北方交通大学袁保宗、文富荣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为剽窃之作,应予撤销;《电子学通讯》发表社论,揭露上海交通大学电子系宋阳、胡光锐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几乎完全剽窃自哈穆·勾德曼(Haim Goldman)在1988年和1990年发表的两篇论文。

这些剽窃论文,有的是从文字表述到研究成果都全盘剽窃,例如宋阳、光锐的论文;有的则是在引言、分析部分大段大段地抄袭别人的文字表述,研究成果倒可能是自己得出的。

后一种情形在国内研究人员中相当普遍,在我们揭露的剽窃案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此类,而剽窃者往往来函辩解说,他们是因为英语水平有限,所以借鉴、套用了国外论文的表述,但是实验数据和结果是自己的,因此不算剽窃。

例如最近我们披露今年院士候选人、南开大学廖代正等人发表的论文被国际期刊揭发抄袭之后,其学生代表廖教授发表声明理直气壮地声称:“因为英文水平有限,所以我写英文文章时借鉴了那些母语为英语的同行发表的相关文章,甚至原封不动地摘抄了一些语句,这是我个人的问题,以后我肯定会多加注意!与文科类文献不同,即使在化学专业学术论文中原封不动地借鉴了文献中的某些语句,但只要报道的是自己的研究结果和结论,就和抄袭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化学文献注重的是实验方法、数据和结论,而不是个别单词或者语句的写法。

署名不当的学术行为案例

署名不当的学术行为案例

署名不当的学术行为案例1.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学术界,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署名不当行为。

例如,某研究人员在自己的文章中完全复制了别人的实验结果和结论,却没有进行适当的引用和署名。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也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2. 未署名合作作者在合作研究中,有时候一篇论文可能有多个作者共同完成,但有些人可能会未经允许或未经充分讨论就将他人的姓名添加到论文的作者列表中,以获取不应得的荣誉和声誉。

这种未署名合作作者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署名不当行为。

3. 强行署名为主要作者在某些情况下,合作研究中可能会出现一个作者试图将自己强行署名为主要作者的情况。

这种行为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荣誉和认可,违背了学术界对于主要作者应该由对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来担任的原则。

4. 虚假署名虚假署名是指某人在论文中署名他人的名字,而这些人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到相关研究中。

这种行为可能是为了给论文增加权威性或欺骗读者,违背了学术界对于署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5. 署名顺序不当在合作研究中,作者的署名顺序是根据他们对研究的贡献程度来确定的。

然而,有时候会出现某个作者试图通过调整署名顺序来获取更多的权威性和声誉的情况。

这种行为违背了学术界对于署名顺序应该公正和准确的要求。

6. 未署名引用在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非常常见的,但有时候会出现某个作者未经充分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从而使读者误以为这些成果是作者自己的。

这种未署名引用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署名不当行为。

7. 未署名资金支持在学术研究中,很多项目都需要资金支持。

然而,有些研究人员可能会未经充分署名资金支持者,从而隐藏了研究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这种行为违背了学术界对于透明和诚信的要求。

8. 滥用署名权有些研究人员可能会滥用署名权,将自己的名字署在与自己无关的研究项目中。

这种行为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学术声誉和机会,违背了学术界对于署名应该真实和准确的要求。

9. 忽略合作者的贡献在合作研究中,每个作者都应该得到适当的认可和署名,但有些研究人员可能会忽略合作者的贡献,将他人的工作归功于自己。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摘要]近年来,公众人物学术造假事件的曝光使得民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进一步提升,其行为的危害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如何有效的防范、遏制抄袭等学习不端行为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本文讨论“剽窃”的法律概念,探究“剽窃”的认定标准,最后探讨的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

以冀对于“剽窃”的阻遏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剽窃;技术界定;法律标准;法律适用一、论文剽窃现象触目惊心论文剽窃现象,从本科生到研究生到博士生,从学生到教授到校长,甚至到中科院的院士。

从普通的中国高等院校到中国最高学府——清华、北大,都出现涉嫌抄袭案例。

据报道,最年轻的市长周森峰,他的清华硕士毕业论文,就被网友发现抄袭率达到50%。

辽宁大学副校长抄袭案确认属实,抄袭内容占八成。

2008年4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沈阳副教授研制自主研发的“ROST反剽窃系统”软件,目前已在全国20多所高校院系推广和100多家期刊社使用。

近一年来,沈阳某副教授借助反剽窃系统,开展了对学术剽窃现象的专门检测:以一所部属高校的学生和教师自由命题论文为例,783篇论文中,涉嫌抄袭者过半;全文剽窃的论文有161篇,占20.4%;段落剽窃256篇,占33.2%。

其中一个院系的30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有4篇,绝大多数论文存在标注不规范的问题,没有一篇论文完全符合规范。

人们不禁诧异,是什么让学术精英们不顾良心与廉耻?是什么诱惑让他们选择铤而走险?是学术道德丧失、是高校学术监督机制不灵、还是法律打击不力?舆论评说、行业规范和单位纪律惩处之外, 司法程序介入学术剽窃是否会成为制止学术剽窃的有效武器——此乃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应该探索的首要问题。

然而,在近几年重大的学术剽窃事件中,司法参与的程度和力度都不理想。

本文有两个讨论热点,一是旨在澄清剽窃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为其进入司法程序提供思路,二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

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 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

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 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

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裁判要旨】姓名是各人的代号,它将作者本人与其作品联系起来。

擅自将非作者名字署在非其作品上,一方面会使公众对这篇文章产生一个错误的心里预期和感知,另一方面也会因为这篇作品水平影响他人整体作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印象。

该行为应当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构成了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但在他人默许等特殊情况下另当别论。

【案情】张某认为其本人并非《球形亚镍的制备条件对其电能性的影响》、《高电化性能球形亚镍的研制》二个作品的作者,王某未经许可,擅自将张某名字一并署上发表,构成对其民事权利的侵犯。

张某最终以自己的署名权而非姓名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另案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隐含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张某本次起诉并非涉案作品作者,他应当以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还是《著作权法》?有观点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系通过创作作品取得原始著作权;作者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继受取得著作权,例如合同约定转让、赠与以及遗赠、继承等。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至少包括:⑴作者表明自己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⑵作者同时有不署名的权利;⑶作者有禁止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①也就是说,只有著作权人才有署名权。

张某不是著作权人,不存在署名权,更无受到侵犯之说。

张某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向法院起诉王某侵犯了其姓名权。

论文抄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论文抄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论文抄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抄袭和剽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在学术界、商业界和政治界等各个领域,抄袭的现象令人担忧。

在一些严重的情况下,抄袭行为甚至可以被视为犯罪。

因此,有必要了解抄袭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在中国,抄袭行为是受到法律惩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复制、翻译、改编等形式对其作品进行使用。

如果他人从事这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抄袭行为的法律责任,应首先分清楚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抄袭行为属于民事责任。

如果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则可以构成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涉及到抄袭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

如果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抄袭,在证明判定侵权的基础上,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经济赔偿费用。

其中,经济赔偿费用包括符合市场原则的赔偿费用和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对于符合市场原则的赔偿费用,可以选择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也可以选择侵权人应列出的不低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利润的赔偿费用。

另外,合理的费用可以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了保护著作权人权益而实施的措施的费用。

刑事责任:涉及到抄袭行为的刑事责任属于犯罪责任,主要是监禁或罚款。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严重,构成著作权行为,按照著作权法来处理,其处罚的最高限度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会被处以罚款和刑期。

总之,抄袭行为对作品原创者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侵害,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因此,在进行学术研究、商业活动和政治行为时,应当注意避免抄袭和剽窃行为。

对于发现欺骗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

字体侵权类型及案例分析文字作为一种古老的文化传承,通过在笔画和结构上形成的固定书写方式,并以其表意的文字特性为全社会所公有及使用。

在前科技时代,每个人都可以书法的形式创造出独具一格的文体风格;而进入科技时代,伴随着机器输出对手写体的取代,文字的输出也由各具风格的手写体统一为特定类型的计算机字体。

计算机字体系通过运行计算机程序对经创作人所设计的、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字体字库予以显示,因而在所存储的字体字库具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情形下,有些使用者或可涉及到侵犯创作人专有权利的情形。

对此,笔者结合案例对字体著作权保护与合法使用予以解析。

一、字体、字库与单字字体是具有同一外观样式和同一排版尺寸的单字字形的集合,字库系具备某一特定字体的单字集合,其被广泛用于计算机网络及相关电子产品中。

在涉及字体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侵权客体是什么,即字体、字库及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字体是否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保护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因此,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但是,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也仅是字体的一种具体形式。

字体在实际应用场景下的表现形式多体现在字库或者单字中,司法实践中涉字体的著作权侵权多为字库整体的侵权或者单字作品的侵权。

可见,字体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涉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应以诉争字库或者单字作为侵权客体予以判定。

2.字库的作品类型。

字库作为伴随互联网应用而兴起的新型概念,在各人民法院众多判例中对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作品的认定也分歧颇多。

如华东师范大学王迁教授认为,不能因为字体被内置在软件光盘中、能够与计算机程序一起被安装到硬盘上就认为这些字体也是“软件作品”。

侵权抄袭案例:侵犯他人著作权、创意的案件

侵权抄袭案例:侵犯他人著作权、创意的案件

侵权抄袭案例:侵犯他人著作权、创意的案件侵权抄袭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或创意,侵犯了著作权。

在当今社会,侵权抄袭现象屡见不鲜,给著作权人和创作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伤害。

下面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明侵权抄袭的危害,并对如何防范和解决侵权抄袭问题提出建议。

一、案例分析1.外文杂志抄袭事件2015年,某国内杂志社在其专栏发表了一篇新论文,其中的内容和某外国杂志上的一篇已发表论文几乎一模一样。

经过调查,发现该国内杂志社存在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外国杂志的著作权。

2.网上文章侵权事件某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内容疑似抄袭自某知名博主的原创作品。

经过核实,确实发现该文章的内容与博主的作品有很大相似之处,构成了侵权抄袭行为。

以上两个案例都属于侵权抄袭的范畴,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和创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二、侵权抄袭的危害1.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其应得的利益,给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2.侵权抄袭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术道德和文化伦理,损害了学术界和社会大众的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道德风尚。

3.对原创作品和创意的剽窃和剽窃行为,阻碍了社会的创新发展,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如何防范和解决侵权抄袭问题1.提高法律意识。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作品。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3.加强监管和惩处。

侵权抄袭行为需要得到严肃处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侵权抄袭行为的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坚决打击侵权抄袭行为。

4.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著作权人和创作者在创作和发表作品时,要加强对作品的保护意识,做好备案和保护措施,防止他人侵犯其作品的著作权。

侵权抄袭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监管和惩处力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和经济发展。

论文作者涉嫌不当署名的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

论文作者涉嫌不当署名的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

论文作者涉嫌不当署名的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段尊雷摘要:文章梳理论文作者署名的相关规定,结合编辑工作中遇到的涉嫌不当署名的实际案例,分析不当署名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频发原因,并从编辑部实践的角度提出具体对策:通过宣传引导提高对论文署名的认识,完善投稿指南明确论文署名的具体要求,在审稿时仔细甄别不当署名行为,借助作者贡献声明监督署名行为等,以期为减少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当署名;编辑部;学术不端;投稿指南;作者贡献声明DOI:10.19619/j.issn.1007-1938.2021.00.025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编辑部近年来,频繁曝光的不当署名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不当署名是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相较于剽窃、伪造、篡改等更加明显且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相对隐蔽,极易被作者和编辑忽视。

尽管论文不当署名行为较难被发现,但其影响和危害不能被忽略。

目前已有不少关于论文不当署名的研究文章,针对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主客观原因和防范对策等开展研究。

散飞雪[1]结合科技期刊编辑工作经验对科技期刊作者署名顺序、署名人数增减、单位署名等问题进行探讨。

宋如华[2]针对科技论文名誉署名、赠送署名、搭车署名和买卖署名等几类表现形式,为稿件处理过程的不同环节设计了不同的防范对策。

刘玉姝等[3]分析了2019年曝光的“5篇SCI论文事件”中的论文不当署名问题,侧重剖析论文不当署名背后的诱因。

丛敏[4]提出设立作者贡献声明制度的建议,使期刊更加主动地应对不当署名行为,以期从源头阻断不当署名乱象。

刘素青等[5]通过统计分析生物学学科期刊中“同等贡献”作者署名的论文,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明确界定且合理认定作者贡献,避免“同等贡献”作者署名发展成为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高雪山等[6]通过分析不当署名现象,参照国际著名科技期刊作者署名规范,提出科技期刊编辑应提高对署名规范的认识,以规避论文不当署名现象的发生。

字体侵权法律案例(3篇)

字体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字体设计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字体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

本案涉及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之间因字体侵权引发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2018年,科技公司设计了一款名为“未来体”的字体,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该字体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较高的市场价值。

2019年,广告公司在为其客户制作宣传海报时,未经科技公司许可,使用了“未来体”字体。

科技公司发现后,多次与广告公司协商解决,但广告公司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科技公司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科技公司对“未来体”字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 广告公司在未取得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未来体”字体。

3. 广告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字体侵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字体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随着字体设计行业的繁荣,字体侵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 字体侵权形式多样。

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科技公司设计的字体,属于典型的字体侵权行为。

3. 字体侵权损害后果严重。

字体侵权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针对本案,法院作出如下评析:1. 字体作为著作权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设计的字体。

2. 字体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性。

本案中,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未来体”字体,构成侵权。

3. 字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科技公司实际损失和广告公司侵权获利情况,判决广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第四条,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制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5.照搬他人论文或着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6.其他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夜空为抄袭行为的第六条,抄袭程度的认定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的,认定为轻度抄袭;30%~50%中度抄袭;超过50%严重抄袭第八条,对抄袭行为的处理(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处理(二)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作者的处理1.对于毕业后依然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等处理;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可给予暂停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一定时间、取消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撤销因抄袭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追回因抄袭在我样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处理;不合适继续在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或解聘、辞退;情节特别恶劣、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3.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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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一)关键词:署名权;署名权侵权;冒名;知名作家;作者内容提要: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

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其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侵权行为。

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权利受损事实的存在、以知名作家为侵害对象、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几个方面。

现行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充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增加作者或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

一、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法律分析(一)署名权的实质内容和法律意义署名权是著作权权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保护署名权是世界各国通例,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所谓署名权,即作者在特定作品表明其真实身份、并将其姓名(真实姓名、别名、笔名、化名等)表征作品之上,以证明或宣示此作品为该作者所创作而非彼作者所创作的权利。

署名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作品的真实作者;署名权必须与作品相联系,用来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不与作品相联系的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署名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用、盗用和套用自己的署名或特定身份以发表、复制、销售作品;并对他人侵犯上述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请求和选择以特定方式、途径和法律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

署名权作为作者的专有权利,无疑意味著作者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应当善意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作者行使署名权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署名权,不得包含有为法律禁止或社会公共道德不相容的名字。

署名权重要的法律意义,要求作者的署名行为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

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之署名权的表现形式来分析,作者的署名行为包括对作者署名的表征和对署名作者的介绍等,因之完整意义上的署名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实质条件:(1)署名应当具有真实性。

作品上的署名必须是作者真实的姓名或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

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可以为作者的真实姓名,也可以是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等,但作者的真实姓名或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首先必须是本人的,而不是他人的;其次,该署名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2)署名应当具有识别性。

即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必须与其他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严格区分开来,不得与其他作者的署名相混淆。

同名作者在署名时应当表明其与其他同名作者的不同特征,特别是应当在署名作者的介绍中对作者的主体特征如性别、籍贯、出生地、居住地、职业、工作单位、经历、业绩等事项作必要的说明,以使自己与其他同名作者相区别。

(3)署名应当具有显著性。

即作者应当在作品的显著位置或以其他能为读者、社会公众容易知悉的方式表征作者真实的姓名或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

(二)冒名侵权及其基本特征冒名,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

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形式上的合法性。

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

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

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

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

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

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

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二、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

其形式可以说有很多种类,手段可谓相当隐蔽,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它损害了读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著作权市场秩序,侵害了知名作家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损害事实的存在冒名的损害事实即冒名给被冒名的知名作家造成了人身、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这种损害事实包括:(1)知名作家在财产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著作挤占了知名作家的图书市场空间;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声誉而使知名作家的读者群减少或使出版商不再与该知名作家合作等,从而现实地侵害了该被冒名作家的经济利益。

(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贬损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形象,招致社会和读者对该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评价等,给该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如由于冒名作品的质量低劣,毁损了被冒名作家的声誉,减少了消费群体,招致消费者的误解和批评;又如冒名行为导致的作家之间的矛盾和误解等。

单从这一点看,有学者认为冒名者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誉权,似乎不无道理。

〔1〕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毕竟被告的姓名与假冒作品联系在一起,在法律上以署名权纠纷定性更有说服力。

(二)侵害的对象是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作品作家从行为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冒名侵权的最大特点。

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断和认定就成为认定冒名侵权的重要根据。

一般认为,判断和认定“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对作家姓名和作品名称有较高的知晓程度。

杨志祥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这是知名、畅销作品的重要标准。

这里的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是指特定作家作品在社会上的读者、某一学科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该作品的经销者等。

冒名侵权中的“知名”仅仅是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某特定作家的姓名、笔名或其他冠名方式。

(2)作家创作的作品影响广泛。

作家必须通过作品广泛的影响范围才能拓宽自己的影响力,才会为广大公众熟知和接受,才会“知名”。

“知名”往往与作品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很多作家往往因为一件作品而一举成名。

(3)一定的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

知名作家的作品影响往往是全国性的,甚至是世界性的,并能超越时间的限制持久地发挥影响力。

但是某些畅销书作家的作品只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空间里有着辉煌的成绩和较大的市场空间。

那么,这些作家在特定的时空中也可认定为“知名”作家,从而成为冒名侵权的对象。

(三)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冒名是一种侵权行为,必然要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

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行为具有典型的隐蔽性。

一般来讲,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侵权行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称,且该作品为公开出版并已大量发行。

(2)该侵权行为人之作品的选材、故事情节、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作品的装帧设计与知名作家已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极为相似。

(3)侵权行为人对此一特定署名因其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未尽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4)在书的内容介绍方面,侵权行为人往往有很多根本与作品无关、严重误导读者的陈述与说明,它们均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作品风格有一定的关联性,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排除读者的盗版怀疑心理,促使读者在没有阅读冒名作品之前,会误认为是知名作家的作品或新作,从而毫不犹豫地购买该作品。

(四)有冒名的故意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权的主观因素。

如前所述,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

冒名侵权行为人之冒名故意,集中地表现在其姓名或名称变更行为和姓名或名称使用许可等行为的不合法的目的性这一点上,因为冒名侵权行为人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姓名或名称和取得他人姓名或名称的使用权,其目的不在于正当地、合法地行使姓名或名称使用权,而在于看到了该姓名或名称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具有同一性,将之署在侵权行为人自己的作品上,以期产生同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

冒名侵权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这种与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

如何认定故意,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向来存在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之争。

依意思主义,行为人不但要知道行为的后果,而且还要证明其对后果的发生持有追求或放任之心理,才能认定主观上有故意。

观念主义则认为,行为人对结果所持之心理状态应从其认识因素与其行为本身来判断,因此,故意之证明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之预见为已足。

由于署名权的原权利来自于民事主体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且由于我国姓名的特点与汉字的外在特征,使我国客观上存在大量的同名同姓现象。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与知名作家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而不具有追求与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的非法目的,则不应认定为有过错。

故从理论上而言,意思主义当然更符合故意的定义,因为它既强调了行为人心理状态中的认识因素,也强调了意志因素。

但从证据的角度而言,有时很难探求行为人行为时的真实意志,此时则需要从当事人的认识因素与行为中推知其意志因素。

冒名侵权的故意,冒名者不仅具有认识冒名侵权的行为能力且已认识到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是对知名作家署名权的侵犯,同时冒名者对这种侵犯后果是持一种积极的追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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