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冒名,其他论文文档]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1)论文
毕业论文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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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注:本声明适用于本论文的全文及其中任何部分,如论文有任何变动,本人将重新作出声明。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学术机构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是常见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1.认定标准:-文字相似度:使用反抄袭软件或其他相似度检测工具,评估论文中的文字是否与其他已发表的文献、网络资源或其他学生的论文存在相似度。
-引用和参考文献:检查论文中的引用和参考文献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是否正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列出所有必要的引用和参考资料。
-原创性和创新性:评估论文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程度,判断是否存在过度依赖他人观点和研究成果的情况。
-学术道德和诚信:评估作者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是否遵循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原则,是否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并正确引用。
2.处理办法:-论文不予通过:如果论文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能会拒绝通过该论文,不给予学位或学术认可。
-学术处分:对于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学术封禁:在严重的抄袭行为下,学术机构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学术封禁,禁止参与学术活动和发表论文一段时间。
-调查和申诉:在认定抄袭之前,学术机构通常会进行调查,并给予作者申诉和解释的机会,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3.合作研究:在合作研究中,特别是多人合著的论文中,抄袭的认定可能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各个作者的贡献,并评估是否存在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况。
4.故意与非故意:抄袭行为可以分为故意和非故意的。
故意抄袭是指明知他人研究成果并有意冒充或剽窃,而非故意抄袭是指由于无意之间出现了相似的文字或观点,但没有恶意剽窃他人的成果。
在处理时,可能会根据抄袭的性质和程度来区分对待。
5.教育和再教育:对于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以采取教育和再教育的措施,帮助学生和研究人员正确认识抄袭的错误,提高其对学术诚信的认识,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将来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6.公开通报:学术机构可以选择对抄袭行为进行公开通报,以警示其他学生和研究人员,并维护学术诚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文字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作家,他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小说。
之后,某某在一本杂志上读到了一篇与他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为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他联系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没有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志,但只要能够证明该作品是他创作的,他就享有著作权。
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文字作品的侵权,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
建议:1.某某可以收集和保存自己发布的原始作品和证明其创作时间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草稿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他拥有独立创作的权益。
2.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现有的证据,以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起草侵权投诉信,并协助提起侵权诉讼。
3.在未来,某某应在发布作品时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考虑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志,并留存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案例二:照片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他拍摄的照片,但没有注明任何版权信息。
几天后,他发现有人在商业网站上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没有注明版权信息,他仍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属于侵权行为。
建议:1.某某可以保存自己发布照片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相关网站链接等,以证明他发布了原始照片。
2.某某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侵权维权的渠道和流程。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发送侵权投诉信,并协助寻求救济,例如索赔和停止侵权行为。
3.以后,某某应该注意在社交媒体上注明版权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使用数字水印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案例三:音乐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音乐创作人,他写了一首歌曲并录制了演唱版本。
不久后,他发现有一家电视台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播放了与他的歌曲非常相似的曲调,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的歌曲没有登记注册,他仍然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网络侵权案例及维权建议
网络侵权案例及维权建议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来探讨网络侵权的形式,并提出一些建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侵权案例:盗用他人作品在互联网上,盗用他人作品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例如,某个自媒体账号盗用了他人的文章,未经允许转载并冒用原作者的名义发布。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
二、侵权案例:网络冒名顶替网络冒名顶替是指他人冒用他人身份,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损害被冒名者的名誉和利益。
例如,某个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注册社交媒体账号,并发布一些违法、不良内容,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对被冒名者的误解和指责。
三、侵权案例:网络诽谤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恶意的言论,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损害被攻击者的名誉和利益。
例如,某个网络用户在论坛上发布一篇恶意攻击某位公众人物的文章,对其进行诽谤和造谣,从而引发公众对被攻击者的误解和谴责。
四、维权建议:保护个人作品对于个人创作的作品,我们应该及时进行版权注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网络上发布作品时,可以选择加上水印或者进行加密处理,以防止他人盗用。
五、维权建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为了避免个人信息被冒用,我们应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陌生人,谨慎使用社交媒体账号,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同时,及时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时,应该立即向相关平台举报,并寻求法律援助。
六、维权建议:加强网络素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网络素养的培养。
了解网络法律法规,学习如何辨别虚假信息和网络诈骗,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不被网络舆论所左右,正确处理网络纠纷。
七、维权建议:寻求法律援助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通过向警方报案、咨询律师等方式,寻求合法的维权途径。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行为的认定第一条抄袭行为的认定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学术不端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30%的;4.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5.其他由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的抄袭行为。
第二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6.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7.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8.伪造数据的。
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9.其他学术界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二章抄袭、作假行为的审查第三条各院系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提交前进行审查。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抄袭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思想、观点或者其他作品的行为。
在学术界和社会生活中,抄袭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术道德的规范性。
因此,对于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认定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判断。
其中,文字相似度是一种重要的判断标准。
通过使用专业的查重软件,可以对论文进行文字相似度检测,从而判断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此外,还可以通过对比相关文献和参考资料,来判断论文中是否存在未经引用的抄袭内容。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对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写作风格进行分析,来判断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其次,论文抄袭行为应该如何处理?一旦论文抄袭行为被认定,学术界和社会应该给予严肃的处理和处罚。
对于学术界来说,学术期刊和学术机构应该取消抄袭论文的发表资格,并对抄袭者进行公开批评和警示。
同时,学术界应该建立健全的学术道德规范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论文抄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社会来说,应该加强对论文抄袭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对学术诚信的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
在处理论文抄袭行为时,应该注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抄袭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和处理;二是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抄袭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和警示,同时要加强对学术诚信的教育和宣传,预防抄袭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坚持依法治理、依规治理的原则,对于严重的抄袭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和规范。
总之,论文抄袭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只有加强对论文抄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有效地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术道德的规范性,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希望学术界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学术诚信,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作者:柴丹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柴丹丹(199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
对此,学界观点素有分歧,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
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冒名行为;署名权;姓名权一、冒名行为的内涵及类型冒名行为,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或声誉为目的,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冒名行为多以自然人为主体,但特殊情形下,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其主体。
被冒名者通常是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成就,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
冒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二,在第三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三,临摹他人的作品,署原作者的名字,主要存在于美术作品的冒名行为中。
十八、学界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争论(一)侵害署名权说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其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2)选择署名方式的权利;(3)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冒名行为侵害署名权的理由:(1)署名权的内容本身便包含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通过支配姓名行使署名权,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真实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因其对姓名的支配使用,属于姓名权的内容,但由于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将其归入著作权中进行特殊保护。
在涉及作品及作者身份问题时,应适用特别法著作权法的规定。
(2)冒名行为中冒用他人姓名仅仅是手段,而本质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第四条,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制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5.照搬他人论文或着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6.其他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夜空为抄袭行为的第六条,抄袭程度的认定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的,认定为轻度抄袭;30%~50%中度抄袭;超过50%严重抄袭第八条,对抄袭行为的处理(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处理(二)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作者的处理1.对于毕业后依然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等处理;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可给予暂停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一定时间、取消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撤销因抄袭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追回因抄袭在我样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处理;不合适继续在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或解聘、辞退;情节特别恶劣、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3.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硕士论文抄袭
硕士论文抄袭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抄袭原作者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侵权者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原作者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除上述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剽窃他人文字作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认定标准1、对他人论文所进行的未注明出处的成段落引用,如果引用总字数超过自己论文总字数的30%,无论引用的内容的性质如何,都视为抄袭。
2、如果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与他人论文的观点(不一定是全部观点)完全一致,而且论证过程或表述方式有极大相似性,那么无论与他人雷同的字数是多少,都视为抄袭。
处理方法1、对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并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
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
3、对于己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论文抄袭剽窃标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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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化学学会杂志》最近发表一篇社论,对剽窃行为做出了严厉的批评,特别提到吉林大学电子工程学院王金忠博士等人去年在《晶体生长杂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抄袭了《电化学学会杂志》和《应用物理通讯》上的论文,并已将这篇文章撤销。
事实上,早在去年4月初王金忠等人的论文刚发表时,就有人向我反映过这起剽窃案,而该论文的其他作者也曾写信给我澄清说这篇论文是王金忠一个人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署名和投稿都没有经过其他作者的同意。
这是今年以来国际学术期刊第三次揭露、批评中国研究人员剽窃。
另两次是:《模式识别通讯》发表撤销论文声明,指出北方交通大学袁保宗、文富荣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为剽窃之作,应予撤销;《电子学通讯》发表社论,揭露上海交通大学电子系宋阳、胡光锐去年发表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几乎完全剽窃自哈穆·勾德曼(Haim Goldman)在1988年和1990年发表的两篇论文。
这些剽窃论文,有的是从文字表述到研究成果都全盘剽窃,例如宋阳、光锐的论文;有的则是在引言、分析部分大段大段地抄袭别人的文字表述,研究成果倒可能是自己得出的。
后一种情形在国内研究人员中相当普遍,在我们揭露的剽窃案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此类,而剽窃者往往来函辩解说,他们是因为英语水平有限,所以借鉴、套用了国外论文的表述,但是实验数据和结果是自己的,因此不算剽窃。
例如最近我们披露今年院士候选人、南开大学廖代正等人发表的论文被国际期刊揭发抄袭之后,其学生代表廖教授发表声明理直气壮地声称:“因为英文水平有限,所以我写英文文章时借鉴了那些母语为英语的同行发表的相关文章,甚至原封不动地摘抄了一些语句,这是我个人的问题,以后我肯定会多加注意!与文科类文献不同,即使在化学专业学术论文中原封不动地借鉴了文献中的某些语句,但只要报道的是自己的研究结果和结论,就和抄袭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化学文献注重的是实验方法、数据和结论,而不是个别单词或者语句的写法。
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 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
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裁判要旨】姓名是各人的代号,它将作者本人与其作品联系起来。
擅自将非作者名字署在非其作品上,一方面会使公众对这篇文章产生一个错误的心里预期和感知,另一方面也会因为这篇作品水平影响他人整体作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印象。
该行为应当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构成了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但在他人默许等特殊情况下另当别论。
【案情】张某认为其本人并非《球形亚镍的制备条件对其电能性的影响》、《高电化性能球形亚镍的研制》二个作品的作者,王某未经许可,擅自将张某名字一并署上发表,构成对其民事权利的侵犯。
张某最终以自己的署名权而非姓名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另案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隐含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张某本次起诉并非涉案作品作者,他应当以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还是《著作权法》?有观点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系通过创作作品取得原始著作权;作者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继受取得著作权,例如合同约定转让、赠与以及遗赠、继承等。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至少包括:⑴作者表明自己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⑵作者同时有不署名的权利;⑶作者有禁止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①也就是说,只有著作权人才有署名权。
张某不是著作权人,不存在署名权,更无受到侵犯之说。
张某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向法院起诉王某侵犯了其姓名权。
法学专业论文:浅析“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浅析“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班级:法学院XX级民商法一班学号:XXXXXXXXXX姓名:一盏雪科目:知识产权时间:2009年11月20日论文摘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这一侵权行为在2001年以前仅限于美术作品,随着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普及,仅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无法满足时代需求,为了更好地赋予法律科学性,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将这一侵权行为延及到所有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可谓我国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
本文以美术作品之侵权为典型,通过对比、举例、论证等方式,查阅各方资料,论及整个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侵权行为甚至我国著作权的相关,浅析学界观点、责任承担、惩治此侵权行为的作用及引发的相关思考等。
关键词:美术作品著作权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目录1.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之定性 (4)2.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之责任承担 (5)3.惩治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原则和作用 (6)4.经典判例 (6)5.我国当代著作权立法保护进程 (6)6.相关法律思考与建议 (7)7.感谢词 (8)8.注释 (8)9.参考文献 (8)一、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之定性(一)明确定性的意义1.体现立法宗旨2.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3.给予受害者最佳法律保护4.妥善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5.适应知识产权的普及和发展(二)关于“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之定性”的探讨“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权行为中,历来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在美术作品方面的侵权。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一侵权行为的定性,曾在民法学界引发了一场争论——到底该以侵犯著作权来定性,还是以侵犯姓名权呢?现将双方观点阐述如下:正方,侵犯著作权:1.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一种双重侵权的行为,既侵害姓名权,又侵害作者其他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其会影响作者在其他体裁、内容方面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益。
但根据侵害涉及范围来看,著作权占主要,以侵害著作权定性更能体现该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本质。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论文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论文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论文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仅限于因特网,商人和企业许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各种不同的电子化网络来交换商业数据。
为大家分享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而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的,因此产生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极大的冲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催生的新侵权方式也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新的危害,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冲击与挑战;侵权方式;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相比知识产权制度的较为悠久的历史,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则短得太多,它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兴起的一种崭新的商务手段。
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制定的,但今天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这就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与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允许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电子商务的产生,不仅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还对其专有性质下的人身、财产利益产生了重大威胁,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也发出了挑战。
(一)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其保护对象为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包括其内容本身,其要求原创性,即独立完成,即使是内容相同但是完全独立创作的两个作品,著作权法均对其保护,而网络发展促进下的电子商务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受到了巨大挑战。
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及处理规范
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及处理规范(讨论稿)为保证本科教学质量,严肃学术风气,特制定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经济与管理学院所有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一、总则本科毕业论文是毕业生对于本科学习的最后总结,是教育和学习的最终效果的最重要体现之一,它在本质上是对学生已经具备本科毕业生应当具备的专业认识水平的认定依据。
所有学生应当严肃、认真地对待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应当比一般的文章更具有观点性,所以也应当更具有原创性。
毕业论文应当体现出自己独立思考的结果。
所谓原创性,不是对论文的质量要求,也不是要求内容的首创性,而是要求论文必须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区别于其它论文的核心观点及表达上的差异性或特异性。
毕业论文不允许抄袭他人成果。
抄袭的实质是把他人的思考结果当作自己的思考结果。
鼓励学生合理引用他人成果,但是,引用应当注明出处。
引用的内容应当是作为自己观点的例证、旁证、反证来使用,而不应当是作为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来使用。
如果未引用他人的原文而是对原文的思想做了概括、提炼,只要该思想有可能被读者认为是具有原创性的学术价值,或者该思想有可能被读者误以为是作者自己的思想,那么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文字处理方式避免这种误会的产生。
涉及众所周知的历史、地理常识以及本专业的一般性常识,或者是对事物的一般性描述,如果不属于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学术价值的个人化观点,可以不注明出处或不说明观点来源。
重要的数据应当注明出处。
如果数据是自己调查或统计而来,那么应当在论文中说明调查和统计的详细情况和来源。
二、抄袭的认定标准1、对他人论文所进行的未注明出处的成段落引用,如果引用总字数超过自己论文总字数的30%,无论引用的内容的性质如何,都视为抄袭。
2、如果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与他人论文的观点(不一定是全部观点)完全一致,而且论证过程或表述方式有极大相似性,那么无论与他人雷同的字数是多少,都视为抄袭。
三、不属于抄袭的情况的认定标准1、虽然与他人的论文在某些段落上雷同或相似,但雷同或相似的部分并非是自己的核心观点(即只属于论证过程的一部分),而且字数未超过论文总字数的30%。
论文作者涉嫌不当署名的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
论文作者涉嫌不当署名的案例分析及对策研究*段尊雷摘要:文章梳理论文作者署名的相关规定,结合编辑工作中遇到的涉嫌不当署名的实际案例,分析不当署名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频发原因,并从编辑部实践的角度提出具体对策:通过宣传引导提高对论文署名的认识,完善投稿指南明确论文署名的具体要求,在审稿时仔细甄别不当署名行为,借助作者贡献声明监督署名行为等,以期为减少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当署名;编辑部;学术不端;投稿指南;作者贡献声明DOI:10.19619/j.issn.1007-1938.2021.00.025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编辑部近年来,频繁曝光的不当署名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不当署名是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相较于剽窃、伪造、篡改等更加明显且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相对隐蔽,极易被作者和编辑忽视。
尽管论文不当署名行为较难被发现,但其影响和危害不能被忽略。
目前已有不少关于论文不当署名的研究文章,针对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主客观原因和防范对策等开展研究。
散飞雪[1]结合科技期刊编辑工作经验对科技期刊作者署名顺序、署名人数增减、单位署名等问题进行探讨。
宋如华[2]针对科技论文名誉署名、赠送署名、搭车署名和买卖署名等几类表现形式,为稿件处理过程的不同环节设计了不同的防范对策。
刘玉姝等[3]分析了2019年曝光的“5篇SCI论文事件”中的论文不当署名问题,侧重剖析论文不当署名背后的诱因。
丛敏[4]提出设立作者贡献声明制度的建议,使期刊更加主动地应对不当署名行为,以期从源头阻断不当署名乱象。
刘素青等[5]通过统计分析生物学学科期刊中“同等贡献”作者署名的论文,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明确界定且合理认定作者贡献,避免“同等贡献”作者署名发展成为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高雪山等[6]通过分析不当署名现象,参照国际著名科技期刊作者署名规范,提出科技期刊编辑应提高对署名规范的认识,以规避论文不当署名现象的发生。
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以自传体作品和网络环境下署名权侵权行为为例
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以自传体作品和网络环境下署名权侵权行为为例朱莉萍【摘要】署名权作为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旨在区分作品来源,是作者最重要的著作人身权.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诸多署名权的侵权行为,其中,对于自传体作品署名权侵权行为以及网络环境下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学界存有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亦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对于自传体作品,唯有明确真正的著作权人才能界定对应的侵权行为;位于网络环境下,要在保持作品独立性的基础上对侵权行为进行区分.明确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限,有针对性的打击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助于警示潜在的侵权人,维护著作权管理秩序的稳定.【期刊名称】《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3)001【总页数】5页(P102-106)【关键词】署名权;自传体作品;网络侵权【作者】朱莉萍【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3.1在司法实践中,署名权的侵权类型复杂多样,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署名权侵权行为的规定甚少,只有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明确列举的三项,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鉴于署名权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而现有法律的规定难以适应现实状况的变化,我们需要在理解署名权本质含义的基础上对侵犯署名权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引导作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在众多署名权的侵权行为中,自传体作品所存在的侵权和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较为复杂,本文将对此展开深入分析。
一、署名权的基础理论(一)署名权的含义署名权,亦称姓名表示权,指作者如何在其创作的作品上标识作品来源的权利。
署名权是作者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他人在作品上署名,若无其他相反证据,则推定其为作者。
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了作品,署名权是连接作品与作者的桥梁,作者通过在作品上标记自己的姓名来行使署名的权利,作者与作品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别的归属关系。
版权侵权警告函
版权侵权警告函尊敬的侵权方:我方代表原著作权人,特此向贵方发出版权侵权警告函,敦促贵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一切不良后果。
根据我方调查及权利归属情况,贵方进行了侵犯我方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经授权,盗用我方作品在互联网上发布、转载、传播;2. 以商业目的使用我方作品,并获利而未给予我方任何报酬;3. 未经我方授权,擅自修改或篡改我方作品的内容并进行发布;4. 将我方作品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或用途,损害我方作品的声誉和形象。
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并坚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方行使以下权利:1. 要求贵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相关侵权内容,并确保停止继续侵权的行为;2. 要求贵方公开致歉,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我方因贵方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 要求贵方提供相关账户、日志、数据、证明材料等信息,以便我方进一步调查追究法律责任。
我方在此明确表示,如果贵方不愿意履行上述要求,我方将会采取一切合法必要的手段,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起诉,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
“创作没有终点,创作没有界限。
”作为原作者,我方深知创作的辛苦和付出,更希望作品能够被充分尊重和保护。
著作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我们坚信在法律的庇护下,侵权方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与我方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版权秩序。
请贵方认真对待此警告函,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回复我方具体解决方案。
如贵方拒不回复或拒绝履行上述要求,我方将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追求侵权方应有的法律后果。
再次敦促贵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予以合理赔偿,并确保不再侵犯我方的合法权益。
保留我方继续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此致,原著作权人日期。
原创作品保护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
原创作品保护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原创作品是作者的创意和努力的结晶,保护其版权是保障作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原创作品易受盗版和侵权的威胁,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保护原创作品版权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1. 版权声明在作品正式发布或发表之前,作者应在作品的开头或结尾明确声明版权归属于自己。
这种声明可以起到警示他人不得侵权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版权声明可以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创作时间等信息,以确保版权归属的明确性。
2. 注册版权对于重要的原创作品,可以通过版权注册来确保版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可以将作品提交给国家版权局或相关机构进行注册,注册后将获得版权证书。
版权注册可以作为法律争议解决的有力证据,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3. 保留证据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作者应保留与作品创作相关的一切证据,如初稿、修改记录、创作思路等。
这些证据可以在侵权纠纷中充当关键的证明材料,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创作流程等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
4. 使用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隐蔽性的保护作品版权的方法。
作者可以在作品中嵌入独特的数字水印,以证明作品的所有权归属。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在作品被复制、修改或传播时被识别出来,起到有效防范盗版和侵权行为的作用。
5. 建立合同对于与他人进行合作或授权创作的情况,建立合同是保护自己作品版权的重要手段。
合同可以明确约定作品的版权归属、使用范围、授权方式、经济利益分享等相关条款,为双方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6. 网络监测和维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上的盗版和侵权行为十分普遍。
作者可以通过网络监测工具或侵权监测服务,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维权手段可以包括联系侵权方进行协商、向平台发起投诉、寻求法律救济等。
7. 合理使用署名权作为原创作品的作者,拥有署名权是维护版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者可以在作品发表或授权使用时,明确要求署名或指定署名方式,确保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冒名使用。
有关议论文作文六篇
有关议论文作文六篇议论文作文篇1门槛,就像一面镜子,我时常没有勇气面对镜子里那个有缺陷的自己。
几次的的考试,我常常发挥失常,似乎考试成为了一道门槛,一到考试我就会心惊胆战,不敢面对。
从此以后,我心理就像笼罩着阴影,变得自卑而缺乏信心,心理上也筑起了一座门槛,整天低迷不悦,跨越不了。
那一次,天气阴沉沉的,压迫着我的呼吸,我有点喘不过气来,心情异常沉重,因为这次考试我又没考好。
我一进门,妈妈就跑上来,带着失望而又同情的眼光看着我说:“又没有考好吧,把试卷拿来我看看。
”我拧了拧眉,咬了咬唇,手略微颤抖地从书包里摸出了试卷,递给了妈妈,心情恍惚地偷望着她。
只见妈妈皱着眉头看了半天,然后说:“别再愁眉苦脸了,休息休息,吃了饭再说吧。
”吃完了饭,妈妈洗刷完毕,就来到我的房间,拿了一只笔和一张纸,跟我说:“来,一起来分析分析吧。
”于是,纸上就多了横线斜线,多了abcd,多了角角边边,耳朵里多了“懂不懂”“会不会”“理解了吗”,我的思路跟着妈妈转,越转越清晰,越转越明白,一时间茅塞顿开,恍然大悟,不时地点头,不时地露出了微笑。
妈妈看到我笑了,也抿着嘴偷笑着。
“看来你上课时没有听懂啊!以后上课可要好好地跟着老师转啊!”妈妈语重心长地嗔怪着我,我羞愧地低下了头。
“再试着做几道题目吧,巩固一下。
”听着妈妈的话,我乖巧地顺从了。
深夜,整幢大楼的灯都渐渐的暗了,只有几个房间的灯还亮着,其中的一个房间的窗帘后来能很清楚地看见一对母女的影子,挨得那么近。
靠得那么亲密。
时间一点点过去了,我能做的题目越来越多了,我的信心也越来越大了,好像已经忘记了曾经的抑郁,忘记了曾经的不快。
这时,妈妈给我拿来了一杯热牛奶,又端来了削好的苹果,让我休息一下,而她自己还在帮我整理着错题。
望着灯光下妈妈的身影,我心中一阵地砰动,内心一酸,眼泪在眶里滚动着。
我咬紧着牙,暗下着决心:我一定要努力努力再努力,决不能再让妈妈为我操心了。
感谢妈妈这些天一直陪伴着我,鼓励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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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1)论文关键词: 署名权; 署名权侵权; 冒名; 知名作家; 作者内容提要: 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
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其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侵权行为。
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权利受损事实的存在、以知名作家为侵害对象、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几个方面。
现行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充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增加作者或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
一、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法律分析(一)署名权的实质内容和法律意义署名权是著作权权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保护署名权是世界各国通例,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所谓署名权,即作者在特定作品表明其真实身份、并将其姓名(真实姓名、别名、笔名、化名等)表征作品之上,以证明或宣示此作品为该作者所创作而非彼作者所创作的权利。
署名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作品的真实作者;署名权必须与作品相联系,用来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不与作品相联系的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署名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用、盗用和套用自己的署名或特定身份以发表、复制、销售作品;并对他人侵犯上述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请求和选择以特定方式、途径和法律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
署名权作为作者的专有权利,无疑意味着作者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应当善意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作者行使署名权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署名权,不得包含有为法律禁止或社会公共道德不相容的名字。
署名权重要的法律意义,要求作者的署名行为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
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之署名权的表现形式来分析,作者的署名行为包括对作者署名的表征和对署名作者的介绍等,因之完整意义上的署名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实质条件:(1)署名应当具有真实性。
作品上的署名必须是作者真实的姓名或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
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可以为作者的真实姓名,也可以是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等,但作者的真实姓名或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首先必须是本人的,而不是他人的;其次,该署名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2)署名应当具有识别性。
即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必须与其他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严格区分开来,不得与其他作者的署名相混淆。
同名作者在署名时应当表明其与其他同名作者的不同特征,特别是应当在署名作者的介绍中对作者的主体特征如性别、籍贯、出生地、居住地、职业、工作单位、经历、业绩等事项作必要的说明,以使自己与其他同名作者相区别。
(3)署名应当具有显著性。
即作者应当在作品的显著位置或以其他能为读者、社会公众容易知悉的方式表征作者真实的姓名或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
(二)冒名侵权及其基本特征冒名,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
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形式上的合法性。
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
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
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主观上的故意性。
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
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
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4、行为上的隐蔽性。
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二、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
其形式可以说有很多种类,手段可谓相当隐蔽,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它损害了读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著作权市场秩序,侵害了知名作家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损害事实的存在冒名的损害事实即冒名给被冒名的知名作家造成了人身、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这种损害事实包括:(1)知名作家在财产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著作挤占了知名作家的图书市场空间;或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降低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声誉而使知名作家的读者群减少或使出版商不再与该知名作家合作等,从而现实地侵害了该被冒名作家的经济利益。
(2)知名作家在精神方面的损失,即因冒名的著作的泛滥而贬损了知名作家的社会形象,招致社会和读者对该知名作家的否定性评价等,给该知名作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如由于冒名作品的质量低劣,毁损了被冒名作家的声誉,减少了消费群体,招致消费者的误解和批评;又如冒名行为导致的作家之间的矛盾和误解等。
单从这一点看,有学者认为冒名者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誉权,似乎不无道理。
[1]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毕竟被告的姓名与假冒作品联系在一起,在法律上以署名权纠纷定性更有说服力。
(二)侵害的对象是知名作家或者畅销作品作家从行为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冒名侵权的最大特点。
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判断和认定就成为认定冒名侵权的重要根据。
一般认为,判断和认定“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对作家姓名和作品名称有较高的知晓程度。
杨志祥论文字作品的冒名侵权(第2页)这是知名、畅销作品的重要标准。
这里的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是指特定作家作品在社会上的读者、某一学科领域的专业人员和该作品的经销者等。
冒名侵权中的“知名”仅仅是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某特定作家的姓名、笔名或其他冠名方式。
(2)作家创作的作品影响广泛。
作家必须通过作品广泛的影响范围才能拓宽自己的影响力,才会为广大公众熟知和接受,才会“知名”。
“知名”往往与作品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很多作家往往因为一件作品而一举成名。
(3)一定的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
知名作家的作品影响往往是全国性的,甚至是世界性的,并能超越时间的限制持久地发挥影响力。
但是某些畅销书作家的作品只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空间里有着辉煌的成绩和较大的市场空间。
那么,这些作家在特定的时空中也可认定为“知名”作家,从而成为冒名侵权的对象。
(三)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冒名是一种侵权行为,必然要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
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行为具有典型的隐蔽性。
一般来讲,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侵权行为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了自己的、但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姓名或名称,且该作品为公开出版并已大量发行。
(2)该侵权行为人之作品的选材、故事情节、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作品的装帧设计与知名作家已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极为相似。
(3)侵权行为人对此一特定署名因其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未尽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4)在书的内容介绍方面,侵权行为人往往有很多根本与作品无关、严重误导读者的陈述与说明,它们均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作品风格有一定的关联性,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排除读者的盗版怀疑心理,促使读者在没有阅读冒名作品之前,会误认为是知名作家的作品或新作,从而毫不犹豫地购买该作品。
(四)有冒名的故意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权的主观因素。
如前所述,冒名侵权的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权利滥用行为。
冒名侵权行为人之冒名故意,集中地表现在其姓名或名称变更行为和姓名或名称使用许可等行为的不合法的目的性这一点上,因为冒名侵权行为人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姓名或名称和取得他人姓名或名称的使用权,其目的不在于正当地、合法地行使姓名或名称使用权,而在于看到了该姓名或名称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具有同一性,将之署在侵权行为人自己的作品上,以期产生同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
冒名侵权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这种与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
如何认定故意,大陆法系的学者们向来存在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之争。
依意思主义,行为人不但要知道行为的后果,而且还要证明其对后果的发生持有追求或放任之心理,才能认定主观上有故意。
观念主义则认为,行为人对结果所持之心理状态应从其认识因素与其行为本身来判断,因此,故意之证明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之预见为已足。
由于署名权的原权利来自于民事主体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且由于我国姓名的特点与汉字的外在特征,使我国客观上存在大量的同名同姓现象。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与知名作家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而不具有追求与知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一样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的非法目的,则不应认定为有过错。
故从理论上而言,意思主义当然更符合故意的定义,因为它既强调了行为人心理状态中的认识因素,也强调了意志因素。
但从证据的角度而言,有时很难探求行为人行为时的真实意志,此时则需要从当事人的认识因素与行为中推知其意志因素。
冒名侵权的故意,冒名者不仅具有认识冒名侵权的行为能力且已认识到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是对知名作家署名权的侵犯,同时冒名者对这种侵犯后果是持一种积极的追求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