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概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6日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城市,让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省政府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9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中的9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
超出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按程序报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合政办[2017]56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7〕5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2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扎实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21年实施省定31项民生工程,现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省定民生工程项目2021年,省政府确定实施33项民生工程,其中,我市实施31项,义务教育营养改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无目标任务。
(一)新增实施6项。
1.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部署,补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基础设施修缮、医疗设备更新补充、医疗服务能力培训等标准化建设短板,推动城市和农村医疗卫生网底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2.中小学及中职学校教师培训。
为贯彻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采取集中培训、线上线下培训等方式,支持提高中小学及中职学校教师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
3.城乡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为贯彻妇女发展纲要,提高妇女“两癌”早诊早治率,对全市35—64岁城镇低保以及农村适龄妇女开展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
4.农田建设工程。
为贯彻实施粮食安全战略,推动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开展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
5.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培育农业产业和改善农村环境,支持开展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秸秆产业化利用、秸秆博览会签约项目、秸秆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建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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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合政办秘〔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明确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强化责任,精准调度,抓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全市安排2020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2083个,总投资24036.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666.2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760个,计划开工项目536个,储备项目787个,计划竣工项目360个。
二、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项目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四督四保”、“五项机制”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抓实项目推进,及时协调调度。
要健全推进机制,严格目标责任、台账管理、动态管控、运行调度、督查考核等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推进体系。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对照项目开工、竣工节点、投资进度等目标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结合实际推进项目落地,切实把新冠肺炎疫情对投资的影响补回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土地、资金、审批等要素保障,确保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建成,早见效。
2020年3月18日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合政秘〔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秘〔201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提高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工作部署,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并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同意、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作出决定前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拟定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形成年度报告清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应当明确重大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部门、工作安排计划等内容。
第五条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而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报告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会商协调,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事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合政[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的通知(合政〔201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8日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围绕“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战略定位和“新跨越、进十强”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创新理念、主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方向迈进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扎实工作,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更加到位,社会管理创新富有成效,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民主,行政执法严格规范,行政监督有效加强,社会矛盾防范化解能力明显提升,依法行政观念和意识更加牢固,把合肥建设成为全国法治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确保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
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合政〔2021〕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安徽省对应取消1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对应取消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市级1项,县级2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安徽省承接落实4项,我市对应承接落实1项(市级1项)。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相应调整权责清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取消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2.市级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1月23日附件1取消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4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市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对还在有效期的丙级机构核查换领乙级资质证书。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秘〔2017〕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升城市文明环境和人民生活质量,完善我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无照无证非法经营加油站点和城区菜市场监管职责的通知》(合编办〔2016〕147号)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综合治理为手段,以激励引导为杠杆,以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建管并重,按照“环境优美、功能齐备、干净卫生、管理有序、提档升级”的总体要求,通过持续整治和提升改造,完善菜市场管理体制,落实菜市场各方管理责任,规范菜市场经营行为,强化菜市场日常管理,实现城区菜市场内经营文明、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消费安全。
二、工作原则(一)建管统一原则。
菜市场实行谁主办、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其主办单位是日常管理和市场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菜市场经营管理、建设维护、文明创建等工作。
(二)属地管理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三)分工负责原则。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做到权责明晰、监管到位、密切合作、协力共治。
(四)探索创新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探索突出特色、管用有效的菜市场监管模式。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企利民、快捷高效的思路,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为实现“新跨越、进十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营造更加优良的政务环境。
2.目标任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制度化、常态化,实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覆盖、行政权力全覆盖、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加完善,政府工作更加透明,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职能更加明确、功能更加完善,形成上下联动、快捷高效、层级清晰、网络互通、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努力把合肥打造成全国政务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
二、推进政务公开3.加大行政决策公开力度。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领域和范围,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变更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情况、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及其他事关全局的行政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合政办〔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7〕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9日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扩大公众参与等工作,全面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营造更加优良的政务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好“五公开”,致力打造“阳光政府”(一)在公文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公开属性审查环节,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通过审核的文件,要在文件末页标注公开属性字样,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要编入依申请公开目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概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 12月 13 日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 2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社字〔 2004〕 6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合政办〔 2008〕 21号等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专用账户设立(一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二、专户资金约定(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三、专户资金使用(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 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合政[2006]42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07【实施日期】2006.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0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紧密围绕《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做好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阶段。
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十一五”规划,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实现合肥跨越式发展,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发展基础与宏观环境“十五”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经济结构明显改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综合实力日益增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加强,发展基础更加稳固,经济社会发展加速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进。
(一)“十五”发展成就1、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十五”末,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53.6亿元,年均增长16.5%,高于“十五”计划目标6.5个百分点,占全省的比重为15.9%,比“九五”末提高2.7个百分点。
财政收入130.88亿元,年均增长25.4%,高于计划16.4个百分点,5年翻了一番半。
人均生产总值达到2315美元,比2000年翻了一番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合政[2012]229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的通知(合政〔2012〕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5日附件: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合肥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发展、转型提升的重要时期,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的关键阶段。
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对《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行修订,进一步阐明“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描绘“十二五”发展的宏伟蓝图,使之成为引领全市人民奋力实现“新跨越、进十强”奋斗目标的行动纲领。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第一节发展基础“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综合实力快速提升、城乡面貌发生巨变、改革开放全面深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时期。
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扩大内需和国内外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围绕工业化、城镇化两篇大文章,突出“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工作主题,积极实施工业立市、县域突破、创新推动、东向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
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由“十五”末的925.6亿元增加到2701.6亿元,年均增长17.9%;财政收入由130.9亿元增加到476.2亿元,年均增长29.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9511亿元,年均增长44%。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合政[2010]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一)删除第十条、第十六条。
(二)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归还产权,或依据拆迁批复文件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商品房屋销售行为,完善商品房屋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合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专题会议。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合政办[2017]78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1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行为,准确评价决策成效,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合政〔2011〕15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合政〔201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是指独立于决策执行单位、监督单位之外的组织或者机构根据委托,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并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执行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是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的委托方。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不得阻碍、干扰评估工作。
第五条按照规定应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的,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合政〔2019〕3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合政〔2019〕36号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要求,我市承接省级下放3项行政许可事项。
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落实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调整目录2019年4月3日附件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调整目录序号单位事项名称设定(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市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30【实施日期】2008.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合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专题会议。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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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2016〕3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15日— 1 —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好全省“三个排头兵”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29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1.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作出的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战略部署,以工业保持中高速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和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智能化为主攻方向,以整厂改造为着力点,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两化融合与绿色发展相结合,提高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我市工业创新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进一步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强大支撑。
二、工作目标2.通过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我市— 2 —工业智能化、数字化、集约化、绿色化水平,增强工业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构建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把合肥打造成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到2018年,累计完成技术改造投资4400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占工业投资6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完成投资占工业投资60%;实现工业增加值2800亿元,年均增长11%左右,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55%以上;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400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6%,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0%。
三、重点任务3.支持扩产增效。
鼓励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企业效益;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淘汰老旧设备,提高装备水平。
引导企业围绕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壮大产业规模。
到2018年,实施800项左右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增产值500亿以上企业2户、100亿元以上企业10户,新增规模以上企业400户左右。
4.推动智能化改造。
引导企业应用网络技术、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化转变。
鼓励企业从生产线、生产车间等局部智能化改造向整个— 3 —工厂的智能化改造拓展。
围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方向,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对标诊断示范行动,帮助企业找出装备、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到2018年,支持200户以上重点企业实施对标示范,引导更多的企业开展对标诊断,实现精准投资。
全面实施“万千百”创新工程,力争在流程制造、离散制造、智能装备和产品、智能制造新业态和新模式、智能化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到2018年,累计建成6000条数字化生产线、600个数字化车间和60家智能工厂。
5.加快技术创新。
加快技术转让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技术供需对接的绿色通道,积极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加强产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和共性技术的攻坚与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力度,实施“两创”产品认定及推广行动,鼓励企业采用“两创”产品实施设备更新换代,鼓励首台首套的研发、生产和应用。
引导企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型,创新生产经营模式,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发展以研发、设计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公司,提升我市工业产品的设计水平。
到2018年,累计新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发创新平台12家、100家和360家,新增省级以上新产品(科技成果)800项以上。
6.促进产业集聚。
围绕优势产业、优势企业,进一步优化资— 4 —源配置。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围绕供应链等进行重组、整合、改造,实现装备技术、工艺标准、生产协作、物流配送、空间布局等方面的一体化和优化升级。
引导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引进或投资建设上、下游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条。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产业基地建设。
到2018年,初步形成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家用电器、汽车等世界级产业集群,以及机器人、轨道交通、医疗器械、燃气轮机、高端数控机床、精密制造等国内重要的产业集群。
7.引导绿色发展。
支持企业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实施节能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开展“绿色工厂”创建试点。
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引导重点耗能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开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试点。
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激励机制,有序开展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环保搬迁、升级改造工作。
鼓励企业实施高风险污染削减技术改造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改造。
力争到2018年实现节约煤炭消耗34万吨,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符合国家和省标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四、支持政策8.财政政策。
(1)对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5 —(2)对列入三年行动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分整个工厂、整个车间、整条生产线三种类型,从项目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起,连续5年,由市、县(市)区、开发区将财政贡献增量中实得财力,前3年分别按100%、80%、60%奖励企业,后2年均按50%奖励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3)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0%奖补,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2%奖补;大力推进“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对整条生产线、整个车间和整个工厂进行智能化改造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给予设备投资12%、15%和20%的奖补。
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2017年起,在工业专项资金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4)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招商引资大项目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5)鼓励企业开展对标诊断。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6)对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项目竣工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享受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设— 6 —备投资补助。
根据国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及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9.金融政策。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企业技术改造信贷产品,开设技术改造项目融资“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对为企业技术改造发放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支持合肥市发展考核评比和财政资金存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2)支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化、智能制造等融资租赁服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年度为企业提供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债券融资用于技术改造,协调省级担保机构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鼓励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积极参与我市上市公司为筹集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的定向增发。
吸引民间资本通过设立产业基金、偿债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探索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技术改造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责— 7 —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10.土地政策。
对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约束性指标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供地。
鼓励企业利用已有的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改建扩建,新增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11.税收政策。
(1)认真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国家鼓励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2)企业取得本行动计划中的市、县政府补贴和奖励,并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操作的前提下,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8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2.减负政策。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
开展降低企业成本等专项行动,及时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税减费,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涉及与技术改造有关的产品、技术、成果等检验、检测以及鉴定结果实行互通互认,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不得重复进行、重复收费。
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五、保障措施13.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