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验收规定解读

合集下载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作者: 日期: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审定层次。

四、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肥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经办人员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

外立面效果图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等详细说明。

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 2J503 —1 )》或《中国建筑色卡 (GSB16 —1517.1 —2002 )》准确标明。

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的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规划项目经办人员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审定意见、规划(单体)方案审查通知书等前期审查资料,对建设单位所报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设计说明与施工图纸认真进行核查。

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相关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结构层高不超过6米的除外,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超过上述层高控制的,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条商业办公类建筑(酒店等除外)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套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方可设置厨房(食堂)并接入燃气。

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第六条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附录B计算规则中的阳台条款进行控制。

f附件1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f附件1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

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展厅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商务办公类建筑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

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并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

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公共建筑除有住宿功能的酒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之外,其他设置的阳台需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六条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市政府令183号)进行控制。

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合肥,简称庐或合,古称庐州、庐阳,是安徽省省会,合肥都市圈中心城市,皖江城市带核心城市之一,合肥市经济发达,那么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合肥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

下文是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国土、环保、建设、公安、水务、房地产、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合肥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合肥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程序:规划核实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备齐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申报资料需齐全真实,对符合受审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登记、受理。

2、现场勘查:由规划局相关审批部门与申报单位联系人约定,并派人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

3、审批:市规划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建设时序方案、规划许可内容以及现场勘查结果作出规划核实意见。

4、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时限(补充材料的时间及整改时间除外)的次日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的要求备齐资料报送规划部门查验,资料需齐全真实,对符合受审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登记、受理。

2、审批:由规划局相关审批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意见。

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时限(补充材料的时间及整改时间除外)的次日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申报材料:规划核实申报材料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定位图);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建设时序方案;4、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加盖竣工图章);5、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图纸比例1:500);6、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7、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意见;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申报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四、承诺时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1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资料查验10个工作日五、审批收费标准行政性零收费六、办公地点及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七、监督、联系电话、网址监督电话:2642234、3538836窗口电话:3537068规划局网址:行政中心网址:。

合肥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指南

合肥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指南

合肥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指南一、政策依据:1、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合发[2008]17号);2、《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二、验收标准根据市委、市政府2008年17号文件要求,要将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规划和公建配套项目,新建小区的社区用房必须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不含室外活动场地)。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应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社区管理用房应建于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

水、电、卫等设施要配套齐全,配置有线电视、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按交付的普通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

三、办理流程申办材料齐全情况下,窗口受理登记----会同区民政局及街道实地踏勘、专家论证、审核验收----持市民政局批准的验收文本和其他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程序和时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上配置标准,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社区管理用房。

工程竣工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到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由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局出具合格意见。

五、申报单位需提交材料1、《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表》;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平面图(A3幅面,复印件);6、建设工程竣工图(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部分);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核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规定

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规定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2002]2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搞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对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请你们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依据;该“报告”由我厅统一印制。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建筑管理处。

安徽建设厅二○○二年九月二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市建管处(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7〕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吴存荣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2•【字号】合政[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房地产局、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市效能办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最新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精品资料

最新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精品资料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 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 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 送。
《规定》出台的背景
◆ 2007年上半年我局考虑到2001年施行的《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 收实施细则(试行)》已使用多年,部分条文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起草了 《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报市政府。 ◆ 2007年7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尽快代 市政府起草这一方面规范性文件,由规划部门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约束建设 单位的建设行为,确保新建小区的各项配套设施、附属工程及时进行建设。 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局依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及市领导的要求,按照将规划竣工验收作为其他各专项验收兜底措施的思 路,总结了多年来规划验收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北京、成都、广州等地的一 些作法,起草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草 案,在2007年8月报送市政府。
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及规定出台的背景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查验的工作内容程序时限建设项目在规划编制建设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1996年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及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814号的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对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验收并明确由市建委下属的开发办具体负责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8•【字号】合政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二○○九年四月十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8〕20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容积率是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是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有利于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4年5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取消了由《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定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即废止了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 令第55号)。为继续加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2005年, 市政府出台《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 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 验收实行备案管理,将包括规划竣工验收在内的各单项验 收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条件,由市建委(开发办) 负责竣工综合验收的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该小区房 屋不得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 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 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 充的有关资料;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 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 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 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 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 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 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 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2008年4月30日下午,李红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合肥市新 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出台有关问题,市建委、规划 局、国土局、房地产局、市容局、环保局、园林局等部门参加会议。会议认 为,《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制定十分有 必要,应尽快出台。 ◆2008年7月4日、7月9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分别召开了由公安、 建委、环保、教育、市容、消防、文广、开发办、园林、人防、地震、电信、 供水、燃气、热电、供电等职能部门(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邀请合肥 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医科大学、合肥宋都房地产公司、合肥英泰地 产公司、瑶海区教育局等建设(开发)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多次征求各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经去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市政府于2008年11月2日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 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修订施行的《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六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 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成片开发 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位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 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 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 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 工验收资料”。明确了规划核实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查验的法律地位和作 用。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 送。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 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 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在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上的 新举措
◆1、术语有变化。依据《城乡规划法》,竣工规划验收→规划核实。《建 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内容、说明有变化,并增加了附件——建设单 位需报送材料的清单。 ◆2、《规定》提出“建设时序方案”规划管理新方法,将其贯穿于建设项 目规划管理的全过程。即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 划时,应按《合肥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的要求,同时编制建 设时序方案——建设周期,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 服务设施的建设时间和周期安排等。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 (公建类或居住类),和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界线图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一 并报审。 规划部门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核实的每一环节,均要依据“建设时序方案”进行把关,彻底遏 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中存在漏建、迟建等现象。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
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 及《规定》出台的背景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
◆1996年,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及建设部《城 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 字814号)的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政府令第55号),对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 验收,并明确由市建委下属的开发办具体负 责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 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 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 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 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 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 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 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定》 解 读
合肥市规划信息中心
燕三义
讲解框架


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及《规定》 出台的背景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在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上的新举措 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查 验的工作内容、程序、时限 建设项目在规划编制、建设时需要注意的若干 问题
◆由于国家已经取消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 合验收行政许可项目,我市自2005年来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 验收实行备案管理。但由于制度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 据,操作性不强,实际效果不佳。住宅小区建设中出现公共 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丢项、甩项、迟迟不建,临时用电、临 时用水交付使用等现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从全国范围来 看,由于国家取消了该项目许可,给管理上带来了较大难度, 近年来,部分地市陆续就此方面管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 由于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大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 原则规定。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 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 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 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