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正义观现代转向与私法权利保护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在当今社会,法律的改革是追求正义与公平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变迁,法律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对每个人的公平对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首先,正义是法律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法律的存在意味着社会对公正的期待和追求。
通过修订过时的法律条文、弥补法律漏洞以及增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透明度,可以有效提升司法系统的公正性。
例如,加强对贫困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步骤之一。
其次,法律改革也应当关注公平的实现。
公平不仅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还应当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和司法裁判中。
改革应当倡导对社会各阶层、不同背景的人群一视同仁,确保法律不因个人的财富、地位或背景而产生不公。
例如,修正刑法中的刑罚不对称现象,以及加强对歧视行为的法律制裁,都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
进一步地,法律改革也要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
技术进步和全球化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和需求,如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因此,法律体系应当灵活应对,及时调整法律框架,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总之,法律改革的核心在于追求正义与公平。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法律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保障。
唯有如此,社会才能实现长远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对策【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质保障程度低,人员不足,机制不畅,观念阻碍等方面。
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首先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给社区矫正合理定位,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并重,将社区矫正作为应对违法犯罪首选的制度安排。
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
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充分发挥非机构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依法建设美好社区,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和谐社区,完善建议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
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酝酿而生,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
社区矫正组织的成立使得权责分明,真正便于管理。
同时,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的改造使刑罚目的有了有效的载体。
但是,我国的非监禁刑执行研究一直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因此,笔者尝试对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适当的探讨。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缺失两院两部通知是我国迄今为止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是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该文件的性质类似于司法解释,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很不适应,并且有违宪之嫌。
(二)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
列举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
列举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
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超越政治、宗教和个人意志,所有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2. 公正审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当事人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审判,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
3. 权利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4. 程序正义:法律的实施应该经过正当的程序,包括立案、审判、辩护等环节,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正义。
5. 民主参与:公民应该有权利参与政治决策,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和参与。
这些现代西方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反映了西方社会对于法律、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观的崇尚和追求,也是西方法治国家长期实践和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同时,这些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国家和地区的限制,具有普遍的意义和价值。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在我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乏有人将其视为圭臬。
它究竟如何,是一个不得不探究的学术疑难。
其实,西方诸多学者并不怎样看好罗尔斯,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科亨、尼尔森、安德森,甚至还有阿玛蒂亚·森等,他们皆聚焦于对《正义论》的批判。
是以展开对这些批判的再批判,也许对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学术资源,推进我国学术话语国际化提供一面镜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卷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在这里,正义指涉的是一种制度正义。
它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价值概念,直指社会的基础要件。
尽管罗尔斯的制度只涉政治制度,而不触及经济制度。
他说:“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2]但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来了各种各样的批判。
这些批判的流派,复杂繁多,但就其思想观点来厘定,可分为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秉持平等主义的自称为马克思主义平等学派与将罗尔斯看作是“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的折中分析学派。
一是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
这一派高举捍卫西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大旗,针对平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损害了西方核心价值观之个人自由。
这一派的代表是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
虽然他们皆为自由主义一族,但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
诺齐克、德沃金可以成为自由或个人权利至上论者。
其中以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最为典型。
在西方,正义是“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诺齐克就以权利为核心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
诺齐克认为,公平的分配就意味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直指过去的分配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因而必须再分配。
它是国家扩张其权力与功能的理由。
这就关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二是持有的正义问题。
诺齐克从个人主义出发,用霍布斯等人的观念阐明,国家权力无非根源于个人权利通过契约对国家的转让。
法律制度下的社会调整与公平正义
法律制度下的社会调整与公平正义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并为人们提供公正的环境。
与此同时,法律制度也被视为一种社会调整工具,为不同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然而,对于社会调整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制度仅仅是一种基础,还需要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
首先,法律制度通过设立和执行明确的规则,来为社会调整提供框架。
法律的确立是一个反映社会价值观念和理想的过程,它将基本人权、公正和公平等核心原则固定下来,并对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给予惩罚。
例如,在刑法领域,法律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并通过刑罚加以惩处,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在经济领域,商业法规范了市场活动,并确保公平竞争的进行。
这些法律规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促使他们在公正和公平的前提下进行互动。
然而,单纯靠法律制度并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还需要其他机构和机制的配合。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强制力的实际执行需要依赖于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的协同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
司法机构则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裁决,并对受害者提供赔偿和救济。
而立法机构则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法律,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需求。
这些机构的合作才能使法律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调整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此外,法律制度还需要公众的参与与监督。
公众的参与每每在社会调整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可能规定了企业应遵守的标准和限制,但这些标准和限制的执行需要得到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只有公众能够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举报环境污染行为,维护环境公正和生态平衡,才能使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公众作为法律制定的主体,也应该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通过倡导和提出建议,推动法律更加符合社会需求。
公众的参与与监督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并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最后,法律制度在实现社会调整和公平正义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平衡。
法律与矫正正义
法律与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把守法作为正义的规定性之一,同时他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对法治的必要性都作了不少说明。
他之所以对法律如此重视,是因为在他的意识里,法律没有过多地涉入人的情感因素,而是更多地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尼各马可伦理学》对矫正正义论述较多,但主要是以法律作为基点来进行论述,而没有对矫正正义做出概念性的界定。
有人认为:“我们可以视亚里士多德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关联在一起并进行转换的第一人,其历史贡献不容忽视。
”②因此,对矫正正义的论述必须从法律的视角切入。
亚里士多德说:“可以说崇尚法律的人,是只相信神和理性的,因那些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添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是兽性,激情会扭曲统治者的灵魂,即使他是最好的人。
法律是摒弃了欲望的理性。
”③法律不受容易变化的人的情感的影响,它只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断,这是亚里士多德对人性的弱点有了深刻的认识后得出的结论,西方的法治主义传统无不受到亚里士多德这一论段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与好人,并无区别。
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并无区别。
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情,谁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尽量让它均等。
法律是一种工具,它的实施者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裁判者”。
在人们争论不休的时候寻找“裁判者”,裁判者手持法律这柄尺进行裁决,裁决就是去寻找正义,“裁判者”被当作正义的化身。
在裁判者的裁决下,侵害者就会受到惩罚,而受侵害者则会获得补偿,由此在侵害和受侵害之间就出现一种平衡局面,从表面上看,这种平衡局面是法律所造就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平衡实际上是矫正正义在法律领域内的体现。
美国当代法理学家波纳斯对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的根本要素作了如下的归纳:(1)为不公正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2)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者的特点和社会地位;(3)对不公正伤害的救济。
现代民法的特点
现代民法的特点
1.个人自由和平等的保护:现代民法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的保护,
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婚姻等各方面的自由和权利。
2.合同自由原则:现代民法注重保障合同自由原则,并强调合同的自
愿性、约束力以及合理性。
3.依法解决争议:现代民法强调依法解决争议,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并加强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保障。
4.案件的适当处理:现代民法在处理案件时注重适当处理,采取维持
合同、赔偿损失、强制履行、解除合同等措施,维护公平和公正。
5.社会公平正义:现代民法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护弱势
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
6.国际化:现代民法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注
重国际化,尤其是在商事领域,强调跨国合同、商标、专利等领域的法律
规范和保护。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维护秩序和安全,更是保障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工具。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以更好地符合人们的期待和社会的需求。
首先,法律改革应当以正义为核心。
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灵魂,更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诉求。
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通过强化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公正性,实现法律与正义的更好统一。
其次,法律改革也要追求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不仅仅是财富和资源的公正分配,更是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重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加强劳工、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的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此外,还应当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每个人都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法律改革需要与时俱进,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深,法律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需要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需求和国际交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法律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与公平的双重追求。
只有在不断完善和创新中,法律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人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正是通过法律的力量,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社会。
现代司法的概念
现代司法的概念现代司法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一种制度和实践方式。
它是由法律规范、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等要素构成的,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
现代司法的概念与传统司法相比,强调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依法办案,追求公正、透明和权威。
首先,现代司法的核心价值观是依法办案。
依法办案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意味着司法决策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审判人员必须尊重和执行法律。
现代司法通过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建立统一的司法体系来实现对法律的有效实施。
司法机构负责依法审理和判决案件,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
其次,现代司法追求公正与透明。
现代司法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公民的权利得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在司法程序和证据审查中享有公正的权益。
现代司法注重证据的充分审查和合法取证,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正和透明是现代司法系统的基本准则,它们通过公开审理、公布判决、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抗辩权等方式来实现。
再者,现代司法追求权威与效率。
现代司法制度要求司法决策具有权威性,即司法机关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并能得到其他行政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的遵守。
现代司法还强调效率,即司法程序的简洁、明确和快速,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现代社会对司法追求效率的要求日益增加,司法改革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滞后和拖延。
另外,现代司法强调司法社会化。
现代司法不仅仅局限于法院或司法机构,还将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纳入到司法过程中。
司法社会化意味着社会公众可以参与到立法、司法监督和法律宣传教育中。
现代司法认识到,司法的公信力和正义感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监督,司法制度需要建立在公众信任和参与的基础上。
总之,现代司法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追求公正、透明、权威和效率的司法实践方式。
它通过依法办案、追求公正和透明、维护司法权威和效率、以及司法社会化等方式来实现对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公正维护。
现代司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在当代社会中,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更是确保公民正义和公平的关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和公众的期待。
正义与公平是法律改革的核心追求。
正义不仅仅是指法律的严谨和公正性,更是指社会每个成员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法律改革需要确保法律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公正,更要在实践中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公平则是法律改革的实现路径。
在一个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社会中,法律应当能够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避免法律的施行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平等。
例如,在经济领域,法律改革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或者社会福利制度来减少贫富差距,从而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
此外,法律改革还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进步。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际交往的增多,法律需要更加开放和灵活,以便能够有效应对新兴问题,如网络犯罪、环境保护等全球性挑战。
然而,法律改革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不懈探索。
政府、法律界、学术界以及公民社会都有责任参与到法律改革的过程中来,共同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综上所述,法律改革的正义与公平的追求,不仅仅是提升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实效性,更是实现社会全体成员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指在制定和实施民事法律的过程中,关注和尊重个人和社会的人性价值以及基本权利。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具有以下特点:一、人权优先现代民法注重保护个体权利。
它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人权、促进公平正义等,因此,它将人权放在首位,确保权利人享有法律保护。
现代民法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重要权利,通过设定基本权利,来达到平等保护的目的。
同时,现代民法还强调公民作为法律主体的价值,让公民自主选择行为,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现代民法关注个体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能只注重个人的利益忽视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
因此,民法应该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之外,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引导个人行为符合社会正义、公共利益。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现代民法考虑的不只是个人的利益,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三、法律平等、公正现代民法注重法律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它突破传统民法中地位、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对法律适用造成的影响,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实施。
特别是在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个体和社会基本人权等方面,现代民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优先考虑。
四、开放性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主张开放性,注重借鉴和吸收国际民法与国内法律体系的精华。
这种开放性不仅是对于传统法学的克服,更是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现代民法注重与国际法的联系与发展,同时运用当地文化、历史、传统的渊源,充分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理念。
总之,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在尊重人性、优先保护个人权利、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平等适用和公正实施法律,体现出了一种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律制度。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在当今社会,法律的角色不仅是维护秩序和社会稳定,更是推动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改革变得尤为迫切。
首先,法律改革应当以正义为核心。
正义不仅仅是对罪行的惩罚,更是对每个人的公平对待和尊重。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偏袒任何特定群体或利益,而是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平等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公平也是法律改革的关键目标之一。
公平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背景因素。
因此,法律应当通过修订和更新,消除因性别、种族、宗教或经济状况而导致的不平等现象。
例如,改革刑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不受到个人偏见或社会刻板印象的影响。
进一步而言,法律改革还应当注重法律的可及性和透明度。
普通民众应当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而不会因为法律的复杂性而感到困惑或无助。
这需要通过简化法律文本、提供法律教育以及加强司法透明度来实现。
例如,通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使每个人都能够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有效地参与法律过程。
综上所述,法律改革不仅仅是法律体系的调整和更新,更是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不断地审视、调整和完善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初衷和社会的公正价值。
因此,法律改革应当被视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在当今社会,法律的作用和影响力不言而喻,它不仅仅是一种规则的体现,更是正义与公平的守护者。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改革与调整,以更好地体现人们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
首先,法律改革的核心在于确保公平正义。
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公正的司法审判。
因此,法律体系必须具备包容性和适应性,以便不同群体和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对待。
例如,在刑法领域,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刑罚的执行,应当考虑到社会背景、心理状况等因素,以减少因为特定群体或个人而产生的不公现象。
其次,法律改革需要关注社会发展的动态变化。
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的多样化,都对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比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虚拟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和隐私权问题日益突出,需要法律及时跟进和调整相关条文,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改革还应注重司法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
审判过程的公开、证据的合法获取、法官的独立性等,都是保障法律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在这些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法律权利。
总之,法律改革是一个动态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法律专家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体系能够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同步,真正实现正义与公平的最高追求。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法律改革: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在当今社会,法律改革是推动正义与公平追求的关键力量。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本质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的法律体系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因此,法律改革势在必行。
法律改革的核心在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公正性要求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不偏不倚,不因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而有所偏颇。
有效性则要求法律能够切实解决社会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改革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
首先,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修正过时的法律条文。
其次,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司法独立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
此外,法律教育也应当加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在法律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
法律应当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确保他们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这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总之,法律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
只有不断推进法律改革,我们才能确保法律的正义与公平,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
让我们携手前行,在法律改革的征途上,不断追求正义与公平的理想,为我们的社会带来更加光明的未来。
当代中国法律的原理分析
当代中国法律的原理分析当代中国法律的原理主要包括法治、平等、公正、法律责任和人权保障等五个方面。
1. 法治原则:法治是当代中国法律的核心原则,是指法律至上、任何行为都受到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和制约。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基石,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守。
法治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独立的司法机构、公正的司法程序和透明的司法结果。
2. 平等原则:平等是当代中国法律的基本价值观之一,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财富、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裁判,同时需要加强对歧视、偏见和不平等现象的打击和改善。
3. 公正原则:公正是当代中国法律的另一个重要价值观,是指法律应该公正、公平地适用于每一个人的行为和权利。
这要求司法活动必须独立公正,为了确保公正的裁判,法律应该首先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并且需要加强制度保障机制。
4. 法律责任原则:法律责任是当代中国法律的重要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主体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责任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强有力的立法和法律监管机制,同时还需要依靠公民道德素养和监督机制的加强。
5.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是当代中国法律的重要价值观之一,是指政府和社会应该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人权平等等。
人权保障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
总之,当代中国法律的原则分析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公正、平等、协调、崇尚人权等价值观的认知和追求。
在当前世界多元化、开放性的背景下,当代中国法律原则的制定与实践,不仅事关自身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也具有普遍和历史性的意义和影响。
法律思想史笔记——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史部分,现代之前
第一章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一、第一阶段(荷马和海西奥德Hesiod的诗歌)1、法律由神颁布,人类通过神启而得知法律Hesiod:将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与人类(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2、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3、法律与宗教的冲突(1)Sophocles的悲剧Antigone中着名的一幕戏(违反的不是不成文的法律,而只是克里奥的法律)(2)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宗教义务与世俗命令都试图要求排他性的绝对效忠二、第二阶段:诡辩派/智者,哲学开始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受到批判1、社会观念的改变法律是认为创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否认正义概念的形而上,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2、将自然physis和法则nomos作区别必然的、不可抗拒的VS偶然的、人为的✍人所设定的惯例只是对自然“权利”设定的一种桎梏✍3、强权即公理(1)“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确实根本不平等的;(2)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因此,正义者就是遵守服务于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的人,无视这种法律就是不正义;如果人能绕开法律,他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区分其正义理论和法律观前者详尽、明确、坚持始终,后者是其哲学理论的表层,后半生发生实质性变化二、正义理论人生来不平等、确立等级制度、界分严格的等级分工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三、法律观1、《共和国》(1)行政国家,依据智慧而非法治the rule of law (2)纠纷由政府当局裁决(3)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正义的执行“不据法律”)2、《政治家篇》不重视法律的原因:抽象、过于简单,不能解决现实中复杂纷繁的各种具体情况3、《法律篇》“法律国家”law state是次优的选择,倾向于法律万能自由裁量权受约束,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从法规中寻求指南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一、法治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达到“善生活”唯一可行的手段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二、衡平epieikeia“当法律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的一种矫正”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其无法适用于个案,此时法官可以背离其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若预见到这种情况而会做出的处理那样审理案件。
侵权法中正义观念的历史解读
( 古希腊哲 学和法律 中的正 义观人 类对正 义的 一) 观念 , 其比对 实在 法的观念产 生得早【 。 1 ]
[ 稿 日期 ] 2 0 —1 一 1 收 06 O 2
[ 者 简 介 ] 王 旭 玲 (9 8 ) 女 , 肃 兰 州 人 , 州 大 学 2 0 级 民 商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亮 (9 8 ) 甘 肃 榆 中 人 。 共 作 1 7一 , 甘 兰 04 郭 17 一 , 中
认为 ,万物所 由之而生 的东西 , “ 万物消灭后 复归于它 ,
间的仇视 和侵犯 , 氏族和 团体 的报仇主义 盛行 , 因此个
人责任最终 淹没在集体报 复的海 洋 中。这种野 蛮的报 复方式 , 在现代人眼里是无法想 象 的 , 但是却体 现 了原 始人最朴素 的正义 观 。至罗 马时 代 , 理性 和智识 让罗 马人开始寻求一种文明和 和谐 的方式来化解 个人之 间 的怨恨 。而这些通 过法 学家 的智 慧 , 最终体 现 为罗马
面上 来保 护受 害者 的利 益 , 侵权 法 中的 正义 从而 具有 了更 加 丰富 的 内涵 。
[ 关键 词] 矫正 正 义 ; 配正 义 ; 权责 任 分 侵 [ 图分类 号3 99 中 1 o 3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编 号]O3 3720)6 15 4 10 —4O (O6O 一O 1一O
甘肃 省委 党 校 组 织 人 事 处 干 部 。
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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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色彩 , 但是在那个特定 的历 史时期 。 却具有 积极的意
义 。智者使哲 学从 天上 降 到人间 , 注意 力从外 界 自 使 然转 向人本身 : 它激发 了人们 的思想 。 要求哲学 、 教 、 宗 习俗 、 德 以及 建立 在它们之 上 的制 度辩 明 自己的合 道 理性 。正是这种观念 , 政治家 、 使 哲学 家不得不开 始思 索 宇宙和 人的地位 , 思考 国家和人 类制度 的意义 和 目
民法典:治理现代化的私法表达
民法典:治理现代化的私法表达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政治决定的具体落实,更表明自1954年我国第一次民法制定开始近70年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历史功成与终局决胜。
民法典的通过,在中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道路上具有划时代、奠基性和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方面,民法典实现了对我国现行民法规范的系统整合与编订纂修,消弭了部门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填补了既有立法的缺陷不足,宣示了权利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实现民事司法的高效统一与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民法典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制度基础、价值共识和法治理念。
一、国家治理的基本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论断,并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屋建瓴,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后,党的十九届四中石佳友 刘忠炫*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忠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项目号:20ZDA049)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其实现路径首先应当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的人文性、市场性、时代性是对国家治理内容的具体回应。
民法典的生命在于实施,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法律适用和对公权力的合理规范是落实国家治理要求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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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1 0 0 1 — 1 4 8 X ( 2 0 1 3 )0 4- 0 2 1 1- 0 6
业 研 究
矫 正 正 义 观 现 代 转 向 与 私 法 权 利 保 护
吴 元 国
( 黑 龙 江大 学 法 学 院 ,哈 尔 滨 1 5 0 0 8 0 ) 摘 要 :侵 权 法 是 私 权 保 护 的 主 要 方 式 ,其 价 值 理 论 基 础 为 矫 正 正 义 。 传 统 矫 正 正 义 观 确 立 了 “ 无 害 于人 ” 的 消 极 行 为 标 准 , 导 致 了人 与人 之 间 的 冷 漠 ,铸 就 了侵 权 行 为 的道 德 根 基 。矫 正 正
义 应 作 为 一 种 独 立 的 正 义形 式 , 而 非 囿 于 过 错 被 视 为 分 配 正 义 之 延 续 。 现 代 社 会 转 型 为 风 险 社
会 ,利 益诉 求 多元 化 ,权 利 意 识 觉 醒 , 私 权 保 护 成 为 时 代 议 题 ,但 囿 于 私 法 传 统 与 理 念 的 长 期 缺 位 ,私 法 秩 序 并 非 井 然 ,加 之 司 法 腐 败 与 职 业 道 德 缺 失 ,私 权 难 以 周 延 保 障 。 矫 正 正 义 观 现 代 转 向 应 契 合 私 法 理 念 ,偏 重 安 全 价 值 , 凸 垦 人 文 关 怀 ,追 求 实 质 正 义 。私 权 保 护 应 积 极 发 挥 矫 正 正 义 作 用 , 以人 为 本 ,物 质 性 权 利 和 精 神 性 权 利 保 护 并 重 , 注 重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保 护 ,从 资 源 配置 维 度 关 心 人 的 生 活状 态和 质 量 变 化 , 建 立 多 元 化 综 合 救 济 体 制 , 营 造 和 谐:吴元 国 ( 1 9 8 1一) ,男,山东临沂人 ,哈 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教 师,黑龙江 大学法 学院博 士研 究 生,研 究方向:民商法学。 基金项 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 究规划基金项 目 “ 涉及公众人物侵权 问题研究” ,项 目编号 :1 1 Y J A 8 2 0 0 7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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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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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得到赔偿 ,损 害事实需要一 种补救 。其后 ,矫正
正 义 论 得 到 较 为 广 泛 的 认 可 。 ,并 被 诸 多 法 学 家
权 利和履 行义 务 ,其 中私 法 理念 的 长期 缺 位 便 是 主要 原 因之一 。我国历来缺乏私法传统 ,传 统农
的价值与理 念都要 适应 时 代变 迁 ,保 障 社会 发 展 ,
实现 人 的 自由 ,回应现 实需要 ,契 合私法理 念的变 革潮 流 。 自我 国改 革 开放 以来 ,市 场 经 济 迅 速 发 展 ,社会正处 于高速转 型时期 ,由传统社会 转 向现 代社 会 ,由传 统义 务 本 位 社会 转 向现 代 权 利 本 位 社会 ;面对 多 元 利 益诉 求 ,多样 化 权 利 主张 和 自 由 、权利意识 的觉醒 … ,私权保护 必然成为 时代议 题 。同时 ,现代社会转 型为风险社 会 。德 国学者 贝 克 认 为科 技 成 为潜 在 的 危 险与 诸 多现 代 性 问题 导 致 多样化风 险 日益显 现 ;英 国学 者吉登斯认 为风 险 由来 自于社 会外 部 因素所 主导 的风 险 向来 自于 社会 内部 因素 所 主 导 的风 险 转 变 。诸 如 “ 毒 奶 粉” 、“ 地沟油 ” 、“ 瘦 肉精 ” 等恶 性事 件 导致食 品 安 全 成 为人 们 日常生 活 中最 为 关 心 的社 会 问题 之 一 ;假 冒伪 劣医药产 品屡屡 残 害人 们 的生命 健 康 ;
公行为理论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私权保护的时代需二传统矫正正义理论及其批判要侵权法不得不面对社会现实所带来的诸多挑战诸如侵权行为模式由单一趋向大规模价值追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来源于人的本性它是求由形式正义趋向实质正义侵权救济模式由单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他将社会正义划分为分配一损害救济趋向综合救济以及利益需求多元化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前两者更是被确立为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等问题
新找 到 了亚里 士 多 德 的正 义 论 ,特 别是 其 矫 正 正 义论 ,他 主 张侵 权 法应 该 以矫 正 正 义 为价 值 理 论
基础 ,提倡 以矫 正 正 义 来解 释 侵 权 行 为 法 的严 格 责任 ;认 为矫 正 正 义 有 助 于 区分 不 当 行 为人 和无 辜行 为人 ,不公 的受 害 人有 权 利 从 不 当行 为人 那
进 人 的 自 由发 展 。
关 键 词 :矫 正 正 义 ; 分 配 正 义 ;实质 正 义 ;资 源 配 置 ;私 权 保 护 中 图分 类 号 :D F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网络数字 时代 ,隐私 与个人私生 活被粗暴侵犯 ,诸
一
、
问题 提 出
多 社会 风 险 反 复 刺 激 着人 们 敏 感 而 脆 弱 的神 经 , 导 致 当前 社 会 普 遍 缺乏 安 全感 ,激 发 了人 们 寻 求
收 稿 日期 :2 0 1 3— 0 1—1 6
近代 以后 ,侵 权 行 为 人 只 对 自己有 过 错 的 行
为承担法 律 赔 偿 责 任 即过 错 责 任原 则 。没 有 主 观
过错 ,致使 他人 处于 危 险境地 ,造 成他 人损 害 的 ,
应该承 担无 过 错 责 任 。但 对 于 其理 论 基 础 存 在 着 诸 多争议 。2 O世 纪 7 0年代 ,美 国教授 艾泼 斯坦 重
私权保 护的 主要 途 径 和 方 法 是 侵 权 救 济 ,并 以矫 正正 义 为其 价 值 基 础 。私权 保 护 与 侵 权 救 济
安 全 的本 能 。而安全 又是推动 国家 和法律产 生 、发 展 的价值 动 因 ,满 足人 们 的安全 感 是 法 律 的 基 本
价值 _ 4 J 。尤其 是在私法 领域 ,对 于人们人身及 财产 权 益 的保护 有利于满 足人们 的安 全需求 。因此 ,为 了规避 风 险 ,满 足社 会 与人 的 自由发 展 对 于 安 全 的需求 ,必 须重视保 护私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