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收款人名称的有效性-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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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分析题

国际结算分析题

信用证四.案例分析1.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期2008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8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8年5月29日。

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的风险?2.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经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3.A行同时议付了同一受益人的两票单据,单据分属不同开证行的两个信用证,信用证均为自由议付信用证。

由于出口货物相同和银行经办人员疏忽,在向开证行寄单时,将彼此的提单混淆,每一套单据中只有2/3提单和另一份的1/3提单。

甲开证行很快付款,乙开证行则以提交2/3提单为由拒付。

后A行获知客户已凭开证行提货担保提货,遂以此交涉,最终迫使乙行付款。

请问你如何看待此案。

4.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

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消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单据送交B银行已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科威特K公司出口冻羊肉50吨。

每吨CIF价20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买方K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约为50吨,总金额100000美元。

我外贸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55吨,缮制的商业发票表明:数量55吨,总金额110000美元。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工具,在我国的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汇票法律行为是指以汇票为载体,在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汇票法律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将货物从港口运至甲公司指定地点,运费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在货物运抵甲公司指定地点后,向甲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甲公司。

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5月1日。

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在到期日之前向乙公司提交了汇票,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出票行为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票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甲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汇票。

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汇票金额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收款人名称。

乙公司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了收款人名称,符合汇票出票行为的法律规定。

2. 汇票的交付行为根据《票据法》第23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货物运抵甲公司指定地点后,将汇票交付给了甲公司,符合汇票交付行为的规定。

3. 汇票的承兑行为根据《票据法》第30条的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对汇票进行承兑。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付款人,未在汇票到期日前对汇票进行承兑,违反了法律规定。

4. 汇票的付款行为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汇票到期后,付款人应当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违反了法律规定。

5. 违约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未支付汇票金额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应承担违约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引言:票据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中。

票据法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票据法,并为他们在商业活动中正确、合法地运用票据提供参考。

本文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探讨票据法中的关键问题,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

案例一:买卖双方的票据纠纷在某次商业交易中,甲方向乙方购买了一批货物,并签署了一张汇票作为支付方式。

然而,乙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其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汇票。

甲方不同意退款,并诉讼乙方支付汇票的金额。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明确票据的定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以文字形式表明使用人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的书面文件,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在本案例中,汇票符合票据的定义,因为它是以书面形式表明买方有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其次,为了证明汇票的有效性,甲方需要满足票据的要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包含出票人、收款人、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要素。

甲方应该确保汇票上有清晰且准确的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也要明确规定。

如果任何一个要素缺失或者不明确,汇票将被认为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汇票上是否包含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是否明确成为争议焦点。

如果汇票上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汇票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存在并且明确规定时,甲方才能成功证明汇票的有效性。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票据的转让和保证问题。

当乙方拒绝支付汇票时,甲方可以将自己的汇票转让给第三方,以便追回欠款。

然而,在进行汇票转让时,甲方需要注意合同约定和票据法的规定。

对转让买方的诚实信用、是否清楚对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劫持票据等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结论:通过对票据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时,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

这包括票据的定义、票据的要素、票据的转让和票据的保证等方面。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票据法案例分析票据法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案例2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

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 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

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案例3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

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参考答案:1.(1)无效(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于2019年10月向XX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付款人为XX银行,收款人为XX公司。

同年11月,XX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

2020年1月,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向XX银行提示付款。

XX银行在审查汇票及相关单据后,发现以下问题:1. 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XX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2.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丙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3.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丁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

XX银行认为,由于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故拒绝支付汇票款项。

丁公司遂向XX银行提起诉讼,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三、争议焦点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2. 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签章均存在伪造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应当真实、有效。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因此,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关于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法院认为,XX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已经发现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但仍然予以支付,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XX银行应当承担支付汇票款项的责任。

3.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在申请开立汇票时,未对汇票上的签章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XX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票据的签章真实性和银行在票据支付中的责任。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关于汇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汇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长期合作关系。

2018年3月,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订购一批原材料,双方约定货到付款。

2018年4月,乙方按照约定将原材料交付甲方,甲方签收后向乙方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乙方。

该汇票由甲方开户行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出具,并在汇票上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

汇票到期后,乙方持汇票到银行办理转账,但银行以汇票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

乙方遂将甲方和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方和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争议焦点:1. 汇票是否存在瑕疵?2. 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一、关于汇票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汇票在出票时,甲方已在汇票正面注明了付款日期,并在背面签名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并签名盖章。

因此,该汇票在出票时已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瑕疵。

二、关于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负有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出票行,在汇票到期后应当依法支付汇票款项。

然而,银行以汇票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三、关于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甲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对汇票的付款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持票人之间,因汇票的签发、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发生的债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方应当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汇票款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汇票款项100万元,甲方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汇票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汇票是否存在瑕疵以及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并签名盖章。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汇票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长期合作伙伴,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经常使用汇票进行结算。

2019年10月,王某向李某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李某。

汇票上注明:“本汇票于2020年10月1日到期,逾期不付款,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收到汇票后,于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以汇票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汇票无效的后果。

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李某以王某出具无效汇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因汇票无效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汇票金额的赔偿、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2. 答辩阶段: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否认汇票无效,认为其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3. 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汇票原件、出票人账户信息、银行汇票申请书、汇票签发记录等;- 被告李某提供的证据:银行拒绝付款通知书、银行查询结果、汇票复印件等。

4.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双方就汇票的有效性、出票人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院判决:1. 汇票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等信息完整,汇票记载的事项真实、明确,故该汇票合法有效。

2. 出票人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确保汇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本案中,王某出具的汇票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故不应承担因汇票无效而产生的责任。

3. 被告李某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收到汇票后,未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导致汇票到期后无法正常兑付。

李某作为收款人,应承担因未及时提示付款而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

4.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因未及时提示付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汇票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合法性: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其合法性是票据行为的核心。

银行汇票案例分析

银行汇票案例分析

• 一审审理期间,朱XX明确表示其取得汇票未支付对价,是 代表原告行使持票人权利。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某银行二支行在 收款人未背书的情况下,仅以服饰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身 份证复印件,即将汇票款项划至服饰公司帐户,违反了有 关银行结算规定,对纠纷的产生负有主要责任。服饰公司 在银行汇票背书栏中加盖其公司公章,且由于中国某银行 二支行的疏漏,以此汇票取得50万元,不符合有关规定, 对纠纷的产生负有相应责任。

• 注意事项 •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须同时提交兑付行,两者 缺一无效。 • 二、收款人直接进帐的,应在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 留银行印章。收款人为个人的,应交验身份证件。
江都某贸易公司明知服饰公司收到50万元系中国某银行二支行结算差错所致却不提出异议并在服饰公司实际收到50万元中介费的基数上继续支付转让费且收下了服饰公司为此开出的收据足以表明其认可了中国某银行二支行错付的50万元实际充抵其根据转让协议应向服饰公司给付的转让费
银行汇票案例分析
原告:江都某贸易公司。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南 京分行第二支行(以 下简称中国某银行二 支行)。 第三人:南京某服饰工 艺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服饰公司)。
办理汇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 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 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 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 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汇票应当记有下列内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 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 票人签章。这些内容为汇票有效的必要条件。汇票上应当 明确记载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被告中国某银行二支行辩称:江都某贸易公司并非本案 所涉汇票的收款人,不应作为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其 在办理该笔银行汇票业务时,朱XX称此款系服饰公司 所有,并提供了服饰公司介绍信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且汇票上收款人帐号栏填写的是服饰公司的帐号, 故其有理由认为汇票收款人系服饰公司。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服饰公司述称:其取得 该份汇票是基于与原告的转让协议。在转让协议履行 过程中,经与朱XX协商,才将该50万元打入服饰公司 帐号。事后,原告也收下了其开出的正式收据。故不 同意承担返还责任。

票据错误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票据错误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票据错误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在现代商业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和融资工具,其正确使用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票据使用过程中的错误时有发生,给相关方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票据错误案例,探讨错误发生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概述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公司A向公司B供应一批货物,公司B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在票据流转过程中,由于公司B的财务人员疏忽,将汇票的收款人名称填写错误,导致汇票无法正常流转至公司A。

公司A在收到汇票后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B沟通,但因票据已经过期,公司B不得不重新开具一张新的汇票,给公司A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错误分析1. 填写错误:公司B在填写汇票时,未能仔细核对收款人名称,导致填写错误。

这是本次票据错误的主要原因。

2. 审核不严:公司B在填写汇票后,未能进行严格的审核流程,未能及时发现填写错误。

3. 沟通不畅:在发现票据错误后,公司A与公司B的沟通不够及时和有效,导致问题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4. 风险意识不足:公司A在收到汇票后,未能及时识别出票据上的错误,反映出公司A在票据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不足。

四、影响评估1. 经济损失:由于票据过期,公司B不得不重新开具一张新的汇票,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2. 信誉损失:票据错误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公司B在业界的信誉,影响其与合作伙伴的关系。

3. 法律风险:如果票据错误未能及时解决,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4. 资金流转效率降低:票据错误导致资金流转受阻,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转效率。

五、预防措施1. 加强培训: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票据使用的熟练度和准确性。

2. 完善审核流程: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票据审核流程,确保票据填写的准确性。

3. 加强沟通:公司应加强与合作伙伴的沟通,确保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

4. 提高风险意识:公司应提高对票据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信息录入错误的案例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信息录入错误的案例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信息录入错误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经审批向优质客户××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共10笔,分别向三个上游企业支付原材料购买款。

监督流程放款审查人员发现,经办银行银票信息录入收款人信息和开票金额录入错误,只录入了其中的两个支付对象,没有第三个收款人的信息和开票金额,与审批书要求和借款人开票申请书所列收款人信息不符。

由于在放款核准流程及时发现问题,监督人员将流程退回经办银行,经办银行通过修改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信息后顺利通过放款核准并成功开票。

二、案例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本案例中开票申请人开票资料齐全,有相关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且经授信审批部审批同意向客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由于本次开票笔数较多,信贷员的疏忽导致银票收款人信息与审批书要求和企业所提供资料不符,导致开票资料与开票信息不一致。

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改正,有可能导致企业开票不成功而影响企业对外支付结算,客户意见较大,严重时有可能引发客户投诉、起诉等纠纷,对声誉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三、案例启示
一是要加强信贷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

系统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我行信贷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这就要求我行信贷员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不仅要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依法合规放贷,同时在系统操作时也要保持严谨的态度,认真正确录入各项信息;
二是要加强对重要风险点和重要环节的核对,有效避免各类业务风险隐患,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影像支票收款人名称与背书不符并已成功出帐的案例

影像支票收款人名称与背书不符并已成功出帐的案例

影像支票收款人名称与背书不符并已成功出帐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客户在对其在网点开基本户进行对帐时,发现付两笔同样金额的转帐支票,并致电称第一笔是因为当时被告之收款人名称有误并退票。

付款单位在未收到被退支票而是只听收款人所说该票被退就重开一张支票,从而造成重复付款。

二、案例分析
(一)支票受理行未认真审票,经与当地人行相关人员咨询,收款人名称有误或与背书不符,应由受理行(收款人开户行)承担审票责任,付款行只对票据的付款要素(即支票正面)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因收款人名称有误或与背书不符可作为退票理由提出退票。

(二)付款单位财务人员未做到财务核算的谨慎性,真实性原则,只是听收款人说银行已退票而并未见票,更未与开户行核实就重开支票,从而导致重复付款。

三、案例启示
通过此案例,教训是深刻的,同时也值得我们反思。

作为付款行虽无直接责任,但有义务对客户资金安全提供相应保障,加强责任心,针对批量处理的影像支票,审票不及纸质支票直观,但一样要尽心尽责,毕竟客户并不知道票据中相关责任的划定界限,只知道票据收款人名称与背书不符,为何还能正常支付?通过此事也影响银行声誉,声誉风险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往往大于事件本身的损失。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案例2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

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 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

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案例3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

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参考答案:1.(1)无效(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为确保贷款安全,甲公司向某银行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汇票无法兑付。

某银行向甲公司追讨贷款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汇票系伪造。

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汇票是否真实有效?2. 甲公司是否构成票据欺诈?3. 某银行作为持票人,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4.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某银行出具的汇票,其出票人、收款人、金额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且经鉴定为伪造。

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为伪造汇票,不具备真实有效性。

2. 甲公司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隐瞒、毁灭票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票据权利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明知汇票为伪造,却仍然向某银行出具,以骗取贷款。

其行为符合票据欺诈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某银行的权利某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有权要求甲公司兑付汇票。

然而,由于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为伪造,某银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有权向伪造人追偿。

因此,某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伪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明知汇票为伪造,却仍然出具,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2)赔偿某银行因汇票伪造所遭受的损失;(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为伪造,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贷款,于2007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

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

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 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7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试分析: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如果C公司没有将该汇票转让,那么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为什么?3、如果D公司取得票据时,知道C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则付款人可否拒绝向其付款?为什么?1.不可以。

因为D公司取得该汇票时,并不知道C公司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

2.可以。

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可以。

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即间接恶意抗辩。

案例21995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0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10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月24日。

11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S银行于是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要式齐全,应为有效票据。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事例剖析事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

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恳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署名赞同,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录为A。

单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

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单据诉讼,恳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单据金额肩负连带责任。

问:(1)A是不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2)A拒绝承兑能否合法?3)乙的诉讼恳求能否应当支持?(1)不是。

原因: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余组织,与付款人拥有真切的委交托款关系,拥有支付汇票金额的靠谱资本根源。

(2)不合法。

原因: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单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该当支持。

原因:乙无权恳求甲肩负责任。

事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录:“受乙公司拜托,代其出票。

”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拜托甲出票”为由拒绝。

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单据金额。

问:(1)假如有凭证证明乙拜托甲出票,甲的行为组成什么?在此状况下,单据债务人是谁?(2)假如没有凭证证明乙拜托甲出票,甲的行为组成什么?在此状况下,单据债务人是谁?(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单据金额的主张能否有法律依照?1)单据代理。

单据债务人是乙。

2)单据表见代理。

单据债务人是甲和乙3)有,持票人此刻为好心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遇到保护。

事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

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

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原因是E银行并不是持票人而不过质权人;且因为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检查。

问:(1)D银行的抗辩原因能否建立,为何?(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如何依照单据法保护自己利益?(1)不建立。

依据单据的无因性, D银行在见票时即对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关于汇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汇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因一笔货物交易产生纠纷。

甲方向乙方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并由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作为付款人。

汇票到期后,乙方未能按时付款,甲方遂向银行主张权利。

银行以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甲方认为银行有付款义务,遂将银行、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银行是否应当履行付款义务?2. 甲方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是否影响银行付款?3. 甲方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汇票纠纷的范畴?三、法院审理过程1. 甲方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乙方应于汇票到期日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货款。

然而,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法院认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与汇票纠纷并无直接关联。

2. 银行是否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款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银行作为付款人,有义务按照汇票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

然而,银行以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付款,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银行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3. 甲方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是否影响银行付款法院认为,甲方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影响银行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前款规定的合同纠纷的影响。

”因此,银行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不受甲方与乙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影响。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付款人,有义务按照汇票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

甲方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影响银行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货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汇票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汇票纠纷的当事人:汇票纠纷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银行汇票流程解及实际案例

银行汇票流程解及实际案例

银行汇票流程解及实际案例一、银行汇票流程。

1.1 出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啊,那可是整个流程的开头炮。

企业或者个人得先向银行提出申请,这就像你要参加一场比赛,得先去报名一样。

银行呢,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资金啥的进行审核,得确保你有这个实力。

审核通过后,银行就会签发汇票啦。

这个汇票就像是一张特殊的“支票”,上面清楚地写着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重要信息。

这一步可不能马虎,就如同盖房子打地基,地基不牢,后面可就麻烦大喽。

1.2 交付。

出票之后,汇票就得交到收款人手里。

这就好比送礼物,你得把东西送到对的人手上。

一般来说,可能是申请人直接把汇票交给收款人,也有可能通过邮寄之类的方式。

这个过程中要保证汇票的安全,要是汇票丢了或者损坏了,那可就像煮熟的鸭子飞了,麻烦得很。

二、银行汇票的兑付。

2.1 提示付款。

收款人拿到汇票后,如果要把钱拿到手,就得去银行提示付款。

这时候呢,收款人得拿着汇票到汇票上注明的付款银行去。

这就像你拿着优惠券去商店兑换商品一样,得按照人家的规定来。

而且啊,这个提示付款是有期限的,可不能拖拖拉拉,不然就会逾期作废,那就得不偿失了,就像错过班车只能干瞪眼。

2.2 银行审查。

付款银行收到汇票后,会仔细审查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等。

这银行就像个火眼金睛的孙悟空,得把汇票里里外外都检查清楚。

比如说汇票的格式对不对、印章是不是真的、有没有涂改之类的。

要是发现有啥问题,银行可不会轻易付款的,毕竟这涉及到钱的事儿,得谨慎再谨慎,小心驶得万年船嘛。

2.3 付款。

如果审查没有问题,银行就会按照汇票上的金额把钱付给收款人。

这时候,收款人就顺利拿到钱啦,就像农民经过辛勤劳作收获了果实一样,心里别提多高兴了。

三、实际案例。

3.1 企业贸易中的汇票。

有个小企业A和企业B做生意。

企业A要买企业B的一批货物,但是企业A当时资金有点紧张,不能马上支付现金。

于是呢,企业A就向银行申请了银行汇票。

银行审核后签发了汇票,企业A把汇票交给企业B。

收款人记载错误导致票据无效案

收款人记载错误导致票据无效案

收款人名称记载错误导致票据无效案――东亚银行诉平安银行、浙华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裁判书文号】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书【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案情简介】2015年2月3日,被告平安银行作为付款行,开出以浙华公司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整。

收款人杭洲西湖宏达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3日。

后票据经多次背书至南益公司,南益公司在原告东亚银行处贴现。

汇票到期后,原告向被告提示付款,但付款行发现涉案票据记载的收款人为杭“洲”西湖宏达公司,而收款人签章为杭“州”西湖宏达公司。

故以票据记载的收款人错误,票据无效,不应承担付款义务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遂以付款行及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付款请求权及利息损失。

付款银行答辩理由同拒绝付款理由。

出票人答辩称已经向承兑行支付了票据款项,不应承担责任。

其他前手背书人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

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汇票的第一手背书人签章与记载收款人不同,属于背书不连续。

同时认为诉争票据的收款人名称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1.票据必要事项记载错误是否必然导致票据无效;以及能否通过事实的查证认定仅仅是一个笔误,并从而考量是否能够认定票据有效;2.在错误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作为票据制发主体的付款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否应当认定为背书不连续;以及背书不连续与票据效力的关系;4.票据无效后,原来设定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5.基于无效票据,票据债务人履行行为的认定和权利回转的可能。

【律师观点】本案中,其实一个核心的问题是收款人记载错误(或者可以认为是一个笔误)。

那么首先,票据法规定汇票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就以上事项,缺少任何一项均会导致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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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第7条: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票据管理实施 办法》
第16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难点
案例分析3
涉讼票据收款人名称不符合 票据法有关“本名”的规定 “坤”与“绅”半字之差
未尽审查之职,负有过错, 责任自担
【案例启示】
汇票收款人名称的有效性
案例分析
主讲人:沈敏
【案例分析】
《票据法》规定,汇票的 绝对必要记载项目包括:
案例分析1
“汇票” 字样
重点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 字
确定的金 额
汇票绝对必 要记载项目
付款人名 称
无条件支 付命令
收款人名 称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 者,票据无效
审证依据UCP600
重点
案例分析2
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 企业与各金融机构均应加强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到操作风险的特点和由此 带来的巨大危害;重视对国际结算业务人才的培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深刻把握国际惯例、及时更新信息,确保在每一个业务环节严格按照规范 操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 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缺少一项,汇票无效
重要,不影响汇票有效性
在需要的时候记载,不影响汇票的 有效性
• 作为汇票的贴现行,必须严格审核汇票在格式上的有效性,避免出现审查
疏漏或其他形式的低级错误,以规避票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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