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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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在签订合同时, 在签订合同时, 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 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 通知保险人; 在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 必须通知保险人; 时,必须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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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 同的规定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 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 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对方要求行 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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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 同的规定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 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 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对方要求行 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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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以分为确认保证 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 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 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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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

——弃权、禁止反言、不可抗辩条款

本节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1.弃权的构成要件

2.禁止反言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1.弃权;

2.禁止反言;

3.不可抗辩条款。

教学内容

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证

1.如实告知

约束投保人

约束保险人

案情介绍

——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

2011年

2012年

2012年底2015年后续

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

司不予理赔李女士在A 保险公司给孩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约定死亡保险金额为

12万元。

(一)弃权的定义

弃权:

所谓弃权,即放弃权利,在保险法中,是指当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险单下的权利主张时,明示或默示地向被保险人传达其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

构成弃权的要件:

1.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2.保险人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

(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

在保险法中,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既然做出了某种错误陈述,并被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所信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法律禁止保险人否认先前的陈述或改变立场。

禁止保险人出尔反尔

(三)案情介绍

——案例:人身保险引纠纷

2011年

2012年

2012年底2015年后续

李女士孩子所在学校统一为孩子们向A 保险公司投保了学平险李女士的孩子因病情加重不幸身亡

李女士的孩子因患白血病获得了A 保险公司10000元的赔偿李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1. 告知: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虚假、欺骗和隐瞒的行为。

2. 保证: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要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3.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抗辩权等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再以相反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否定先前的决定。

4. 信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介绍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首先在英国确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如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规定),则他方得主张契约无效。”英国的约翰T?斯蒂尔在其著作?保险的原理与实务?中将最大诚信原则定义为: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最大诚信原则起初是为了约束投保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对所要投保的标的的真实情况予以充分、准确的介绍,然后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或者选择以怎样的方式承保。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对保险合同了解程度的差异、实力的强弱等原因使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地位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导致了保险人有一定的优越性。保险人又不受最大诚信原则的约束,很容易造成保险人在承保时不尽注意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赔偿,这样极大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故后来最大诚信原则发展为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最大诚信原则从规定投保人主动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变为保险人询问告知,这存在着极大的合理性。毕竟投保人有关保险的专业知识有限,就算在投保时想要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有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有关投保标的的重要事实,即使知道什么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但不能保证其能想到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并告知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把其认为的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都告知了保险人,但这些重要事实不一定是保险合同所需要的,故需要保险人尽到询问义务。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原则的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原则的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原则的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契约的基本原则,对保险契约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1

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2

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3

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8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十扣158.30元。1998年10月,刘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四项基本原则在理赔中的应用

保险四项基本原则在理赔中的应用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坚持和贯彻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证保险业有秩序地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

案例一:被保险人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如何赔付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保险行业也需要其约束。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的义务,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履行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最大诚信;告知;保证;明确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

Abstract

The honesty and trusty would b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ivil actions and as a particular civil actio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would be bound by the principle too. This principle as the basic law for the insured actions,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relative cases would be called as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officially in Insurance Law, which is aimed to balance the benefit of parts, to handle the insurance disputes with the great affects. So the most honesty and trusty principle majorly embodied b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onesty and trusty of the both side parts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is including the noti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the investor, the performance guarantee liability, the safeguard liability of the maintaining bids, the dangers increasing notice liability, the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 lost liability; the insured’s explanation, abandonment and the forbidden opposite statement and the compensation or the payment liabilities. Therefore, one part breaks the duty of honesty and trusty, another one would take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摘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意义非凡。保险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在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被解释为最大诚信原则,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不足可谓是内伤,民众对保险业不够信任,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本文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表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完善

保险法是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法规,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保险活动的基本指导准则,它能有效保障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研究最大诚信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保险本就是诚信为本的行业,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就内容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一)告知。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的表现有四种: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2,误告-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保险理赔实务-最大诚信原则与理赔应用

保险理赔实务-最大诚信原则与理赔应用
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评价风 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 相信被保险人对其所知道的任何情况都没有保留,从而诱使保险人确 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上述言辞 构成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最为原始但又最为权威的论断,并将最大诚 信原则确立为英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基础性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
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
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
的民事活动。实践中,这一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
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起源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 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

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

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禁止反言的基本功能是要防止欺诈行为,以维护公平、公正,促成 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到的结果;在保险合同中,只要订立合同时, 保险人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至于投保人是否 了解事实真相在所不问。
知 的
险人; ✓ 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

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

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内容摘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的保险业,诚信更是其“立业之本”。因而保险法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其核心原则加以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鉴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试从其定义、内容、存在的立法上的缺陷及其完善等方面谈谈对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点认识。

[关键字] 最大诚信原则告知履行保证弃权禁止抗辩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

诚实信用原则(Bona fide Good faith)起源于罗马法,那时候的立法者就已经发现,无论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规定的多么严密,也很难把每一种情况都规定下来,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就能找到规避之法,因而不能把契约的完满履行寄托在契约条款上,只有当事人的诚实和善意,才是履行契约更可靠的保障。因此,罗马法便发展了诚信契约,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完成契约中所规定的给付。随后的历史中,各国各地区都陆续把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随着诚信原则的发展,它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范围之内,而扩大到民商法的各个领域,在保险领域中,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危险是不确定的,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故法律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它民事活动,因而,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Contract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①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原则,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仿效,均对此作了规定。我国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应同时适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和禁止抗辩上。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的最高诚信标准。该原则体现了保险契约双方之间的信任和责任,是保险业界的核心价值观。

在实际应用中,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应用:

1. 诚信义务的建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不得利用隐瞒或歪曲的手段欺骗对方,从而建立起合法、公正、合理的保险合同关系。

2. 诚信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合同条款,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 诚信义务的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诚信义务应当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即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般商业实务、行业惯例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4. 诚信义务的违约责任:当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诚信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对于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具有重要意义。在保险业务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努力,更需要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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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在保险市场中,诚信原则被视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存在于保险法中。诚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诚实、忠实和信任,并始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信任。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必须相互信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并履行他们在保险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对于保险人而言,他们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解释清楚保险条款,并及时给予赔偿。而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他们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及时缴纳保险费用。诚信原则也适用于受益人,保险合同必须保证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得到实现。

诚信原则在保险市场中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它确保了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没有诚实和信任,保险市场将无法正常运作。此外,诚信原则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关系,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消除对保险公司的负面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必须尊重诚信原则,特别是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尊重被保险人的权益,及时向他们提供有关索赔的信息,并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完全执行。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诚信原则执行保险公司义务,被保险人将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所有损失或终止保险合同。

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诚信原则一般指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欢迎阅览。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就是讲诚实与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在保险经济活动中之所以将诚信原则作为重要原则加以强调,是因为保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当事人双方更需要遵守诚信原则,故而有最大诚信原则之说。尽管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但是投保方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是最为清楚的,而风险承担者保险方则远离保险标的所在地,难以进行实地查勘。如果投保人不告知,保险人根本没有人力、财力、物力、时间对如此繁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标的状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最⼤诚信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任何⼀项民事活动,各⽅当事⼈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最⼤诚信原则的内容有哪些?下⽂店铺⼩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最⼤诚信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最⼤诚信原则,这⼀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要向对⽅充分⽽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诚信的要求要⾼于⼀般的民事活动实践中,这⼀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或被保险⼈的⼀种法律约束,当投保⼈违反该原则时,保险⼈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效。

最⼤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按民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予以赔偿。

1、履⾏保证义务

保证是投保⼈或被保险⼈向保险⼈所做出的承诺,即保证作为或不作为某些特定事项,或保证履⾏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特定状况的存在,⼀旦违反,保险⼈可以据以解除合同。简⽽⾔之,保证是被保险⼈订⽴合同所需履⾏的某种义务。如⽆此保证,则保险⼈可以不订⽴合同或改变合同的内容。保证重在烙守合同承诺,其⽬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处于稳定的、安全的状态之中。保证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被保险⼈不遵守保证,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可以从被保险⼈违反保证之时起解除⾃⼰的责任。所以,保证对于被保险⼈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依照惯例,⽆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的发⽣是否重要,保险⼈均可宣告保险单⽆效。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什么是最⼤诚信原则

什么最⼤诚信原则?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什么最⼤诚信原则

任何⼀项民事活动,各⽅当事⼈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诚信的要求⽐⼀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具有“最⼤诚信”。保险合同是最⼤诚信合同。最⼤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真诚地向对⽅充分⽽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为。⽽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具

有“最⼤诚信”。

最⼤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按民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予以赔偿。

⼆、规定最⼤诚信原则的原因

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保险经营中,⽆论是保险合同订⽴时还是保险合同成⽴后,投保⼈与保险⼈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对于保险⼈⽽⾔,投保⼈转嫁的风险性质和⼤⼩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保险标的是⼴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却远离保险标的,⽽且有些标的难以进⾏实地查勘。⽽投保⼈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只能根据投保⼈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这就使得投保⼈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的决定。于是要求投保⼈基于最⼤诚信原则履⾏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披露;对于投保⼈⽽⾔,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般的投保⼈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使⽤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主要根据保险⼈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于是也要求保险⼈基于最⼤诚信,履⾏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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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保险公司百舸竞渡,保险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保险品种应有尽有,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毋庸讳言,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有识之士振臂疾呼:重塑保险业的诚信是当务之急。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比较而言,修改前的保险法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此次将其独立成条,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这体现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对诚实信用的孜孜追求。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善尽告知义务、保证义务等,而对保险人则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约束。但对于保险活动何以强调“最大”诚信,其理论基础是什么,我国学者鲜有论述,也未曾见列举有关资料,或绕道而行,或循环论证。弄清这个问题,不仅可使“最大”诚信的称谓名副其实,更重要的是能够准确、全面地认识和应用最大诚信原则。笔者认为,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考察。众所周知,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当然,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为基础。如果一方以诈欺手段诱骗他方签订合同,受诈欺的一方非但可据以解除合同,如有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合同法》第5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然而,就一般合同而言,其所应用的诚信原则是有限的。因为在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往往通过提高自己、贬损对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一般合同的签订、履行以“交易者自行当心”为第一要义。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时,法律才赋予救济权利,对于一般的不诚实行为法律总是鞭长莫及、无能为力。例如,买卖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明显瑕疵并不要求卖方主动告知,而通常将检视货物视为买方的义务。但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体戚相关,双方必须善尽诚实信用,只有少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有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方能得到充分补偿。所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利害相通,唇齿相依的关系,容不得尔虞我诈、坑蒙拐骗,而更崇尚公平交易,强调“最大”诚实信用。[!--empirenews.page--] 第二,从保险产品的功能进行考察。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基本上出于三个方面的价值追求。一是安全保障。保险是一种精神产品,能给消费者以安全感。从买卖的角度看,对被保险人来说,投保是支付保险费以换取安全保障。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消除了一旦发生危险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影响生产或生活稳定性的后顾之忧,使被保险人在心理上得到满足。二是经济补偿。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向被保险人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生活的安定。可以说补偿是保险的固有职能和基本职能。三是

获得收益。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之所以特许保险利益消失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是因为人寿保险寓有投资之意义,合同到期时所领取的保险金,皆为自己所交付保险费的积累或增值。正是基于上述功能,保险已成为经济生活中重要的一环。每一投保人通过与其信赖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希望将其在生产生活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转嫁出去,从而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发生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保险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要想让自己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就必须以诚信为本,塑造良好的形象,树立全心全意为投保人服务的意识,做到价格公道、服务周到、善尽承诺、及时理赔。事实证明,在竞争如火如茶的保险市场,经营者的产品再优、技术再精、硬件再好、热情再高、干劲再大,但若诚信不足,则一切都是子虚乌有。所以,维持保险业的良好信誉,遵循最大诚信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准则。第三,从保险合同的特征来考察。保险是转嫁风险的行业,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损失的大小在合同订立之际是不能预见的,故学说称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这与强调等价有偿的一般民事合同大相径庭。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补偿还应视条款而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需承担补偿或给付义务;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补偿将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因其已获得了经济补偿,而实际毫厘未损;从保险人的角度看,则因履行合同义务而成为损失的实际承受者。基于保险合同这种特殊性质,一方面,保险人希望收取高额保险费而不承担或少承担补偿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会千方百计利用法律和合同条款来推卸或减轻其补偿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则希望以最少的保险费获得最多的补偿。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往往夸大损失,以图得非分利益。可见,依诚实信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保险市场的基本要求。第四,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考察。如今,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的方式来分担受害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雄厚,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越合理,保险人赢利的可能性就越大。但若保险人缺乏信用,投保人就会敬而远之,保险公司则门可罗雀,难以维持下去。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投保人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保险保障。试想,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或破产,其自身难保,何以保人,可能产生的负面的社会影响将不言而喻。故保险人的责任重于泰山,其成长的好坏,不仅与被保险人利害枚关,而且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特别是投资性质的保险,到期必须按固定金额偿付。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而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所以,保险业要健康发展必须实行科学管理与诚信经营双管齐下。[!--empirenews.page--] 第五,从保险业的演进来考察。现代保险源于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追溯至海上保险初期。由于昔日尚无通信设施,而在保险合同商订之际,被保险的船货往往航行于千里之外,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约定只能依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判断,若投保人以欺诈手段诱使保险人与其签订合同,将使保险方深受其害。同理,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脱责任,也将会影响被保险人的生存和发展。长期以来最大诚信被公认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现代社会生产规模空前发展,协作范围更加广泛,交易标的日益增大,交易风险愈加突出,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当代保险种类繁多,标的复杂,保险期限长,保险金额大,风险范围广,保险经营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和重要。不言而喻,现代保险对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综上所述,保险业从根本上讲就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石。博弈论表明:诚实信用是获取最大利润的前提和保证。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只有多次交易,重复交易,才能实现赢利的愿望。为了广泛收取保险费,保险方都会理性地烙守信用,以期下次继续合作。失信或弄虚作假只能得益于一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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