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及各直属局、分局登记核准,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市工商局为××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工商局认定××市企业知名字号时,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五条××市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当尊重历史,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一)本市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具有独创性;
(三)企业名称规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企业依法经营且连续三年业绩良好;
(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连续五年无质量事故;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连续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市企业知名字号:
(一)以通用地名、行政区划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
(二)以著名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称作字号的;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维护。
第五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
第 2 页共 6 页
茅;
(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论知名商号在我国商号保护制度中的功能
践
中出现
了所
谓“
商号与相
关权利
的冲
突”
,
主
要
有
如下
两
种形
式
。 :
1 、 商 号权与商标权之 间的冲 突 。 所谓商标权 与商 号权 的
权利冲突是指不 同的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 因使用 了相 同或相
似 的文字而 使消费者对其商 品或服 务的来源产生 了混 淆,使其
误 认为两者之 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 如将他人在先登记 的企
往需要数十年甚至 上 百年 的经 营 , 需要经 营者和全体员工 经 过
长 期甚 至 几 代人 的诚实劳动和 艰 苦努力 , 因此 积 累其特有 的对
消费者 巨大 的号 召 力和 吸 引力 。 因此 当一 些驰名 商号在社会
上 形 成 影 响后 , 便 会有许 多模仿或近 似 的商号产生 。 … 0 在这 种
记 管理 规 定》第 6 条 的规 定 , 企 业 只 准许用 一 个名 称 , 在 登 记 主 管
机关辖区 内不得与 已登记注册 的同行业 企业 名称相 同或者近似 。
对知名商号实施 全 行业 的字号保护无疑扩 大 了保护 范 围。
2一 、
定程 度上 明确 了知名字号相对 于商标 的在先权利 。 如
便 利 。 如 《苏州 市企 业 知 名 字 号 认 定 和保 护 办 法 》第 13 条 规 定 :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6.11.30
•【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六条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暂行)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
浙江省工商管理局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3(000)005
【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知名商号的认定、管理和使用,保护工业产权,维护公平竞争,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浙江省工商管理局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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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响商号名声彰显品牌价值浙江“丰利”再次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J], 吴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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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都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J], 无;
4.注重品牌建设彰显商号价值浙江“丰利”再次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J],
5.注重品牌建设彰显商号价值浙江“丰利”再次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一、引言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具有标识、来源和质量的功能。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
声誉和知名度,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著名商
标的认定有利于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品牌建设和
市场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护经济社会发展中涌现出的具有
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根据《商标法》
以及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标准
2.1 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著名商标应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认定将参考以下因素:
•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
•在不同媒体上的宣传和广告;
•消费者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社会反馈和认可程度。
2.2 商标在市场中的影响力
著名商标应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其认定将参考以下因素:
•商标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
•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对相关行业的引领作用;
•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的荣誉和业绩。
2.3 商标的独具特色
著名商标应具有独特的性质和特征,其认定将参考以下因素:
•商标的创意和设计;
•与其他商标的异同;
•是否成为行业的典范和标杆。
三、认定程序
3.1 申请材料的准备
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商标使用证明材料;
•商标推广和宣传材料;
•经济业绩和市场份额证明;
•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3.2 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河南省商标局,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3 受理和初审
河南省商标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进入认定程序。
3.4 公示和评审
河南省商标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7.04.10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我省名牌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推动我省商标事业的发展,振兴甘肃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甘肃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省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信誉的我省注册商标。
第三条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省商标协会、省消费者协会,组成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甘肃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甘肃省著名商标在甘肃省境内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凡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其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第六条除第三条规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评选或变相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
(一)属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或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二)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优良,商标信誉较好;
(四)广告费用和广告覆盖地域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已在国外(地区)注册。
第八条认定著名商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做好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上传者:知盟网
第八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
淮北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淮北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淮北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淮北市知名商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淮北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依法负责淮北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淮北市知名商标。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各分局负责淮北市知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认定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淮北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相关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经媒体公示、消费者评议、认定委员会评审确认。
第七条申请认定淮北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1 年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且保持长期稳定,消费者反映良好,投诉率低;
(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年营销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前列,并在全市有一定影响;
上传者知盟网
(五)使用和宣传该注册商标涉及区域较广,在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意识,重视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生产型企业,合法使用的外地市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商号
(一)使用权。商人可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商 号开展各种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刻制各种公章、 开立银行账户、悬挂字号牌匾以及在广告、商标上 使用商号。
(二)独占权。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效力,可以 禁止他人使用。 (三)转让权。包括商号使用权的转让和商号 的转让。在后者,具体要求:(1)商号只能和营业 一块转让或在废止营业的情况下转让。也有的国家 允许在不转让营业的情况下单独转让商号,如法国。 (2)转让生效后,转让方应停止使用商号。
(一)权利冲突的表现
1.商号权侵犯商标权 2.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发生频率较低)
(二)解决权利冲突的相关依据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 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 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 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 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是1988年注册的合 资企业,1991年注册了“沃利斯”商标,经过 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 国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获得了多项 荣誉称号。 烟台芝罘盛龙皮鞋厂成立于1995年,该公 司于1996年申请“龙茂” 商标并获得注册。 2001年6月,龙茂制鞋有限公司对“龙茂” 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龙 茂制鞋有限公司对盛龙皮鞋厂注册的 “龙茂” 商标所提撤销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盛龙皮鞋厂对此裁定不服,向北京市法院起诉。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
(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
食品安全认证;
(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保护原则是什么
知名商品往往是社会承认的具有较好声誉的产品,这类产品对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作为保护对象的知名人物形象的范围本身有极大的弹性,并有扩大的趋势。那么,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保护原则是什么?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权是什么
从法律意义上说,知名商品的认定方式归根结底就是推定认定和举证认定。
1、推定认定推定知名即只要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使用或者近似使用,就推定其具有知名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做了相关规定。
反推原则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有些非知名商品因其名称悦耳或包装美观而遭仿冒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基本不采用推定方式。
2、举证认定举证证明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否知名需要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因为知名性看似一个名气问题,实质上是法益的证明问题。史尚宽先生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这种间接保护体现为:
它不是一种已经证明的、不言而喻的法定权利,而是必须经证明才能确定其存在与其具体内容,也即在个案中需通过法官的解释而得以确认,并有司法文书得以宣示。从这意义上讲,知名商品的认定是从一种待处理的法益到明确的权利的过程。
《不正当竞争解释》中明确规定“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且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因素作了规定
二、知名商品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3.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做好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的重要性。省委省政府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保护商号、加快品牌保护法制化建设的要求。《规定》从商号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名称近似的判断标准,设定了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制度,从而建立了更为健全的商号保护体系。《办法》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知名商号认定条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评审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细化了知名商号认定的相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和《办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
“品牌大省”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做好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是怎样的
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是怎样的
⼀个商品要取知名商品的称号除了要有过硬的产品质量外,还需要者⼤量的⼴告宣传与推⼴。企业要花费⼤量的⼴告开销,但如果能成为知名商品对商品的销量是有很⼤帮助的,那么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认定是怎样的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相关商品所通⽤,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便携带、储运⽽使⽤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字、图案、⾊彩及其排列组合。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有何区别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特有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通⽤名称⽽⾔的。商品的通⽤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权:判断通⽤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业标准以及专业⼯具书、辞典中已经列⼊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名称,⽽且对于已为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的表⽰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名称。
⽽商标是指商标是商品的⽣产者经营者在其⽣产、制造、加⼯、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鼓励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加大对我市知名商品或服务商标的宣传和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深入开展打假维权活动,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
2、认定原则:为与中国驰名、省著名商标相区别,决定将原“福州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改为“福州市知名商标”。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初审,市工商局认定的办法,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福州市知名商标”由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具体工作由福州市驰名(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办理,市商标协会协助,认定中事先都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认定福州市知名商标的范围
1、福州地区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论其经济性质)所拥有的产品(商品)或服务商标均可报名参加认定。
2、申报参加认定的商标必须是使用期满3年的有效注册商标。
3、有效期已满3年的原“福州市著名商标”此次可参加复核认定(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仍为3年)。
四、福州市知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商标所指定的产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好、产品(商品)或服务有较高的信誉;
2、商标在本地区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信得过。
3、企业近两年来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4、近年来产品(商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高、销售地域广、广告费用投入大、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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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工商萧山分局关于萧山区知
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6年12月05日)
萧政办发[2006]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商萧山分局关于《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工商萧山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知名商号的认定、保护和管理,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认可度,引导企业注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支持企业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结合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萧山区知名商号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的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
商号。被上级部门认定的知名商号为当然的萧山区知名商号。
第三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以下简称工商萧山分局)主管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认定、保护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萧山区知名商号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工商萧山分局,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六月三十日。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申请:
(一)住所在萧山区境内,登记注册和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的企业;
(二)企业名称字号与其所申请认定商号一致,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产品或服务覆盖面较广,在区外投资企业或设分支机构3个以上;
(四)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五)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六)企业在近三年内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立案查处。
第七条商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以通用地名、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
(二)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胜作商号的;
(三)以他人知名商号、知名企业名称简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相近似的文字作商号的;
(四)具有行业限定语、修饰语特征的商号;
(五)具有共用或公益特征的商号;
(六)容易造成公众误认、或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不良文化倾向、或有贬低他人含义的商号;
(七)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商号。
第八条企业申请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代理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有关
协议、证明;
(四)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五)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部门、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产值、出口交货值、利税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以及在区内或以上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六)区级消费者协会就企业近三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七)近年来企业商号受到侵权情况的证明;
(八)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九)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九条拥有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申请认定的商号与其商标文字相同的,可免于提交第九条(四)——(十)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认定文件或证明。
第十条集团型企业或母子型企业,且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商号的,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作为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萧山区知名商号持有人;也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萧山区知名商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或子企业为萧山区知名商号的持有人。
第十一条萧山区知名商号认定的程序为:受理、初审、征询公告、审核、审定、认定。
企业向工商萧山分局提出认定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发布征询公告,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商号,报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工商萧山分局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报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萧山区知名商号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审定结果在15日内由工商萧山分局通知申请人;通过审定的由萧山区商标商号管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认定知名商号,除按规定收取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物品。
第十四条同时申请相同萧山区知名商号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萧山区知名商号在全区范围内受保护,未经其所有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