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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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2012-06-13 15:57:41 来源:包头房地产网 - 政务版浏览:1831次
一、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后,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首先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4、规划验收合格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房屋平面图;
9、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购房人应当在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后,才能申请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产权时,买卖双方应共同申请并提供以下要件:
1、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销售结算单(网上商品房不需提供);
3、购房凭证;
4、房屋平面图;
5、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缴交证明;
6、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7、契税完税凭证;
8、
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