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_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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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挚爱10年保障计划说明

都会挚爱10年保障计划说明

都会挚爱保障计划说明
⏹保障特色
★交费期短,保障期长
只需要交费10年,就可以享受保障至88岁,让自己安心享受养老生活。

★重疾保障,更加全面
78岁前,如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一次性获得高额重大疾病保险金,让高额的医疗费用不再成为难题。

★身故保障,更加安心
78岁前,被保险人如身故,一次性给付高额身故保险金,使家人免除后顾之忧。

★本金返还,保证收益
被保险人生存至78周岁时,可将所交保险费全部取回,作为养老金;并可额外领取10%固定收益。

★返还本金后,仍然有保障
78岁后至88岁间,如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重疾,可一次性获得保险金额的10%。

★长寿贺岁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给付保险金额的10%作为贺岁金。

重疾险,保障范围很重要

重疾险,保障范围很重要

重疾险,保障范围很重要作者:郑晓琳来源:《投资与理财》2009年第13期理财产品某保险公司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案例:现年37岁的李女士给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康爱保险计划主险,同时附加该保险计划对应的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每年缴纳保费2280元,缴费10年。

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20万元。

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约定范围内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30天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律师点评“得了大病不用愁,花钱买安心!”这几乎是所有购买重疾险投保人的共同心声。

尽管在经历了2006年的重疾险风波后,保险行业协会出台《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疾险所承保的6类重大疾病统一了定义标准,但是,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新版重疾险也并不一定能让我们买到100%的安心,这是因为很多投保人对重疾险保障范围的理解与保险条款的约定存在很大的认识偏差。

首先,关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投保人往往忽略了合同约定的等待期。

健康保险合同中,通常都有明确的“等待期”的天数,一般来说,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超过90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超过1年。

譬如该款防癌疾病险约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只有在保单的等待期届满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而不是投保人通常理解的从投保时即可享受保险保障。

其次,关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投保人容易忽略保险条款对保障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2007年8月1日,重疾险新规出台以后,不少保险消费者认为只要患上“癌症”便属于重大疾病,就可获赔。

其实不然,重大疾病保险并非什么疾病都保障。

按照该款重疾险合同约定,诸如原位癌、皮肤癌等6种恶性肿瘤就不在重大疾病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种可以在您患上重大疾病时提供资金支持的保险产品。

在面对重大疾病时,家庭经济负担会剧增,同时也可能面临长期的治疗和恢复过程。

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为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帮助您渡过困难时期。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条款内容。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通常包括癌症、心脏病、中风、器官移植、严重烧伤、视力严重受损、听力严重受损等常见的重大疾病。

一旦您被确诊患上以上列出的任何一种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给予相应的赔偿。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赔偿金额通常是一次性给付的,这意味着一旦被确诊患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立即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而不需要等待治疗和康复过程结束。

这样的赔偿方式可以帮助您及时应对治疗、手术等费用,减轻经济负担,确保您能够得到最好的治疗。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还具有累积赔付的特点,即一旦您被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并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并可能在未来再次获得赔偿。

这一特点有效地保障了您的长期治疗和恢复需求,不会因一次赔偿而失去后续的保障。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是终身的,这意味着只要您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会一直有效,终身为您提供保障。

这种终身保障的特点可以有效应对重大疾病对家庭的长期影响,让您和家人放心地面对未来。

投保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非昂贵,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保险费用较为合理,且通常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清或分期缴纳,给予了投保者更多的灵活性。

可以说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非常适合普通家庭的一种保险产品。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条款内容非常全面,并能够很好地满足您在面对重大疾病时的保障需求。

投保这样一份保险产品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它可以让您在最困难的时刻得到最大的帮助,真正地给您和家人带来了生命的关爱。

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1-4类40%内浮动,5-6类20内%浮动)

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1-4类40%内浮动,5-6类20内%浮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表(2009版)一、基准费率(年)职业分类一二三四五六年费率(‰) 4.3 6.0 8.3 11.2 15.3 20.9注: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职业分类表》确定。

2、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二、费率调整系数(一)人数优惠系数表(仅适用于承保方式为团体的保单)被保险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上500人以上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上优惠系数0.95-1 0.9-1 0.85-1 0.8-1 0.75-1 0.7-1 (二)地区系数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风险差异给予0.7以上(含0.7)的费率调整系数。

(三)安全性系数根据投保单位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管理制度流程、员工构成等情况给予0.7-1.5的费率调整系数。

(四)续保系数对于续保业务,可以给予0.7-1.0的费率调整系数。

(五)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客户的预期赔付率或经验赔付率,可以给予0.7-1.5的费率调整系数。

(六)基本医疗保险调整系数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整系数有 1无 1.2~2三、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被保险人数×人数优惠系数×地区系数×安全性系数×续保系数×赔付率调整系数×基本医疗保险调整系数四、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20 30 40 50 60 70 75 80 85 90 95 100注: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 (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5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3.6 减保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合同效力1.5 合同内 6.释义 6.1 认可医院 6.2 专科医生 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6.4 身体全残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太保产复[2009]296号附件3、附加团体补充重大疾病保险(深圳地区).doc

太保产复[2009]296号附件3、附加团体补充重大疾病保险(深圳地区).doc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补充重大疾病保险(深圳地区)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只有在投保主险合同的情况下,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补充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补充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含)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补充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条款适用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释义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补充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由病毒或细菌侵袭脑皮(髓)质引发的脑组织炎症,并且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

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八、九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十五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四章豁免保险费的申请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条豁免保险费的申请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一条司法鉴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保险费第十四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七条保险费第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_20091020

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_20091020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条款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第216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四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三、四、十、十四、十六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四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八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六条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承保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保险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重疾健康保障计划2009(下)产品介绍20090716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重疾健康保障计划2009(下)产品介绍20090716
1. 满期生存红利: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的零时仍然生存。 2. 体恤金红利:被保险人身故后。 3. 特别红利: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
总公司产品市场部 9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09产品概要


附加险
投保年龄:60天-65周岁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 缴费期限:趸交、10年、15年、20年、25年、30 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
生命关爱保险责任等待期内(包括第90天):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
总公司产品市场部 12
终末期疾病定义
终末期疾病: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 (1)疾病已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 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 (2)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 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 2. 太平真爱健康保险2007; 3. 太平寿比南山养老两全险2006(签署特别约定); 4. 投、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可附加太平真爱附加豁免
保险费定期寿险。
六、余未提及部分参见<<个险投保规则汇编200806>>
总公司产品市场部
17
福禄2009计划示例
折标及佣金表
总公司产品市场部
21
福禄双至2009重大疾病种类
25种官方规范重疾+10种太平增加重疾,涵盖范围更广;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 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3. 双耳失聪-三岁始理赔 14. 双目失明-三岁始理赔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28.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 脏病 30.脊髓灰质炎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5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3.6 减保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失踪处理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6.释义6.1 认可医院 6.2 专科医生6.3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6.4 身体全残 6.5 意外伤害 6.6 遗传性疾病 6.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6.9 现金价值 6.10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0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11)

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11)

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11)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每年续保、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四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

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缴费期满日为止。

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

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保险费率及被保险人的年龄缴纳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都会关爱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_20091020

都会关爱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_20091020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关爱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条款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第216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九、十二、十三、十九、二十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八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三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四条目录第一部分共同条款 (1)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第三条受益人 (1)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2)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2)第六条保险金给付 (3)第七条诉讼时效 (3)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3)第九条宽限期 (3)第十条效力恢复 (3)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4)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 (5)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5)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5)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6)第二部分特殊条款 (6)第十八条承保范围 (6)第十九条保险责任 (6)第二十条责任免除 (6)第二十一条保险期间 (7)第二十二条保险金额 (7)第二十三条交费期间 (7)第三部分释义条款 (7)第二十四条释义 (7)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关爱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条款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同条款样本 2009.10 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信诚[2009]243 号, 2009 年 9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作为主合同的投保人,年龄在 18 至 50 周岁(注 1)之间,且主合同被保险人在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之间,则您可为您本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您即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保险费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您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如有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保险责任的开始 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 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您的主合同缴费期结束之日终止,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满 22 周岁或您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主合同被保险人或您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满 22 周岁或您满 60 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比较分析1. 引言在保险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是备受关注的一种保险产品。

针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不断优化和更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2012版与2009版在条款内容上有哪些变化和改进呢?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个版本的保险条款,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演变和优化,从而为我们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提供参考和借鉴。

2.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让我们来看一下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

在最新的2012版条款中,国寿康宁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和调整。

在保险责任方面,2012版条款明确了哪些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对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方面,2012版条款也对保险合同的期限和保额设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3. 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接下来,我们再来对比分析一下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特点。

相较于2012版条款,2009版在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是否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呢?通过对比分析这两个版本的条款,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演变和优化的过程中的改动和进步。

4. 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比较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我们将从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等方面逐一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两个版本在条款内容上的差异和改进之处。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对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2009版的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后,我个人认为…(在此展开对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6. 总结和回顾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了2012版与2009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差异和改进。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1. 引言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协议,明确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该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2. 保险范围本保险条款覆盖多种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肾脏疾病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患上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符合条款规定的赔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给予相应的理赔。

3.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支付保险费,作为获得保险保障的前提条件。

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和保险公司的规定确定,通常与被保险人的收入和身体状况相关。

4. 理赔条件和流程4.1 理赔条件为获得理赔,被保险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 - 在保险期间内完成某种医疗手术; - 经保险公司认定,身体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

4.2 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保和审核,确保理赔申请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

在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给予理赔。

5.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免除理赔责任: -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患有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

6. 保险合同解除条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可以协商解除保险合同,但需要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例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丧失保险标的等情况。

7. 其他事项本保险条款仅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约定,如在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结论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一种安心保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疾病风险。

通过明确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等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了相对公平和可靠的合同关系,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太平人寿[2009]疾病保险07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4)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九条受益人 (5)第十条诉讼时效 (5)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二条犹豫期 (6)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十五条终末期疾病定义 (6)第十六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6)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11)

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11)

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11)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每年续保、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四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

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缴费期满日为止。

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

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届时有效的保险费率及被保险人的年龄缴纳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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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条款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第216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四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三、四、十、十四、十六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四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八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六条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承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第六条保险期间 (3)第七条保险金额 (3)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3)第九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3)第十条宽限期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4)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4)第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5)第十六条释义 (5)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条款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关爱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附加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本附加合同可以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销售。

第二条承保范围一、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同。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三、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与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多倍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若为女性,并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乳腺癌或子宫癌,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为男性,并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之肝癌或肺癌,经我们审核同意,除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多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多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费率的调整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支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发生调整,我们将通知您。

第十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多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多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投保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多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人为多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多倍给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二、其他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相关检查费用由我们承担。

第十三条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当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二、解除合同通知;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六条释义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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