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字〔2010〕717号 签发人:谢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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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州市国土局1997年10月15日以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三条所称“评定”是指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和“三防”抢险救灾,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规定》第五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是指广州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

市鉴定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管理和管辖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五条《规定》第六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的区房管部门属下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申领《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领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2人以上。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穗府[1999]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穗府[1999]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穗府〔1999〕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认真做好住房货币分配的组织实施工作。

企业和其他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5〕86号)精神,加快出售现有公有住房。

从1999年2月1日起,房改售房(含换购、补购)时,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要按房改成本价随户内单元面积一并出售,享受与户内单元面积同等购房折扣,但不列入本人职务(职称)住房分配面积标准。

1999年1月31日前已出售的房改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价款,在房改房上市交易、产权发生转移时,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补交。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分配方式,推进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把职工对住房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促进职工购买住房;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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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务服务网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记录(现场验收时 提供)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文书及整改记录 (现场验收时提供)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窗口办理流程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无需现场递交资料。 1.网上申请:建设单位登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ht t p://),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申请材料。 2.资料审核:资料审查通过后,系统发送受理通知(如资料审查不通过,系统发送补正通知)。 3.开展验收:各部门集中赴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4 .出具结果:全部专项验收通过后,系统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有部分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出具办理结果 通知,申请单位将存在问题完善后,再次进行申请(只申请未通过的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后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意见书》(含各专项验收或备案结果文书,并同步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现场验收时提供)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 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现场验收时提供 )
原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来源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原件:1;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材料必要性:必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0年度房地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0年度房地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0年度房地产统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粤建办房函[2010]645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0年度房地产统计报表的通知(粤建办房函〔2010〕64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土委)、(国土)房管局、拆迁办: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上报2010年度房屋登记、城市房屋拆迁、房屋概况统计年报的函》(建房综函〔2010〕104号,附后),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房地产统计报表工作制度要求,将报送房地产2010年统计年报有关工作布置如下:一、2010年房地产统计年报内容2010年房地产统计年报包括5张报表和一个报告。

五张报表为:《房屋登记情况》(房综1表)、《城市房屋拆迁情况》(房综2表)《房屋概况》(房概1表)、《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基层表》,报表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行业统计→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和广东建设信息网()下载。

一个报告为《2010年房屋概况统计年报分析报告及编写说明》,即《关于上报2010年度房屋登记、城市房屋拆迁、房屋概况统计年报的函》(建房综函〔2010〕104号)的附件4。

二、2010年房地产统计年报报送时间请于2011年3月10日前,将2010年房地产统计年报的5张报表和一个分析报告上报我厅。

三、2010年房地产统计年报上报方式1、各地级以上市的房地产年报数据均应汇总所辖县(县级市)的数据。

要把“物业管理基层表、房地产中介服务基层表”发至辖区内各企业,并指导他们认真填写,及时报送。

2、各地级以上市将年报汇总审核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电子邮箱:***************,***************),同时邮寄一份有统计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至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九楼905戴燕娣收(邮编:510500)。

办广州市三旧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的通知

办广州市三旧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70号)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穗府办〔2011〕17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我办研究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

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穗府办〔2011〕17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提高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效率,现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已纳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适用本指引。

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等地区的旧厂房,对其改造模式和收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沙区、萝岗区、增城市、从化市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符合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十大重点功能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旧厂房位于54平方公里旧城区范围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旧城保护和更新改造规划》;(三)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和54平方公里旧城区之外的,应符合《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

如《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与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确定的功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致的,可按照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的其余规定执行。

(四)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和54平方公里旧城区之外的,且在《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中没有规定的,应符合已批准实施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5•【字号】穗国房字[2009]40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405号)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60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的实际,我局制订《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正文:----------------------------------------------------------------------------------------------------------------------------------------------------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一、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面积测量计算。

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主管机关。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具体负责市辖八区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管理工作,并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业务指导。

四、房地产面积的计算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并符合技信规范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部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在2.08米以上为一自然层,但建筑物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项层阁楼),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符合技术规范的可计算建筑面积。

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部分,或经报建批准,楼的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结构牢固,整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按所计得的有效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地2.2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7.29•【字号】穗府[1983]71号•【施行日期】198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3年7月29日穗府〔1983〕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

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掌握政策原则,经常督促检查。

对于只需发还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发还使用权的房子,可尽快将产权发还给业主。

对需要发还使用权的,应按照现在“谁使用,由谁腾退,以系统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由使用住户单位负责腾退。

凡有条件腾退或已解决了“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在退还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退还房屋使用权。

凡暂时退还房屋使用权有困难的单位,应作出具体计划,分期逐步退还。

对少数无单位住户的腾退问题,由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加以调查,准确掌握情况,逐户登记列册报市房管局,以便研究处理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退还问题,应予优先解决。

以上通知,不登报,不公开宣传。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八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指示,我市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又进行补改。

共改造一万户,房屋三百万平方米。

这对适应生产建设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存在遗留问题:一是有些区、县,降低了起改点,扩大了改造面,错改了部分房屋。

二是在补改的房屋中,有的发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根本没有发定租。

三是对一些业主留房偏紧或没有留房。

四是对漏改、缓改的房屋补不补改不明确,“文革”中又“双代”(代收租、代修缮)了部分符合私改条件的私房。

广州限购细则 (穗府办〔2011〕3号)

广州限购细则 (穗府办〔2011〕3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出台后,我市及时制定和积极实施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意见》(穗府〔2010〕14号)、《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等调控政策措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不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得到有效抑制,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得到持续改善,房价过快增长态势得到初步遏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差别化的住房供应和消费政策,综合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调控措施,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综合研究确定我市今年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和利用空置直管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监管。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提取比例从目前的10%提高至13%,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溢价部分阶梯累进提取机制。

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激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部分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和“三旧”改造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夏楚辉依申请公开行政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夏楚辉依申请公开行政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夏楚辉依申请公
开行政复议案情况通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7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8
【实施日期】2010.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夏楚辉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情况通报的通

(穗府办〔2010〕7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夏楚辉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的情况通报》(粤府办〔2010〕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是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信息需要的有效途径。

处理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对于改善政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良
好的推动作用,反之,则可能会激起政民矛盾,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整个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逐步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工作量也日益增大。

2009年,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受理依申请公开795289宗,其中答复“同意公开”占99.829%。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月份至6月份,我市市本级各部门已受理依申请公开463931宗,其中答复“同意公开”占99.951%,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在生产。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08]81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10.14【实施日期】2008.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810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登记资料的查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资料是指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和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是指房地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

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是指房地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限制和消灭等事实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查询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工作。

查询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市辖区设立查询点。

查询机构及其查询点的地址、查询制度、查询方式、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查询机构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提供网上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

第六条个人和单位(以下称查询人)可以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操作指南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操作指南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操作指南发布日期:2011-05—16《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操作指南一、办理依据1.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2.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5〕338号) 3。

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8〕753号)4。

广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技[2009]113号)5。

广州市建委《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853号)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7、《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2009)二、对外办理备案时间及工作时限1。

备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时至11∶30时;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6∶30.2。

备案地点: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外服务窗口(广州市人民北路691号金信大厦B座20楼)。

墙革节能办地图3.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工作流程1.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加具意见,并提交有关资料到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管理办)进行备案,领取《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回执》).2。

市墙革节能管理办在备案材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加具意见后返还3份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凭《回执》领取.四、备案时需提供的材料1、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及附件内容包括:(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参考文末附件2);(2)备案建筑在小区中的平面位置示意简图(可用“建设工程批后公示图”代替);(3)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和备案表(复印件);(4)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的“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包括围护结构和设备安装部分);(6)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包括围护结构和设备安装部分);(7)依据《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附录A“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要求,每个备案项目提供应检节能材料(设备)的检测报告一份;(8)依据《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附录B“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项目”要求,提供现场检测报告。

(穗建价2010 31号文)2010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价2010  31号文)2010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造价[2010] 31 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穗建筑[2010]351号)的文件精神,我市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

为了方便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2010年一季度起同时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年)》相应的计价规定,2011年一季度后不再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年)》相应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价格及其它材料(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人工日工资价格问题(一)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2001年)》的工程,2010年第一季度人工日工资价格均按60元计算;单独承包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2010年第一季度人工日工资价格按70元计算。

(二)执行《广州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的工程,2010年第一季度人工日工资价格按42元计算。

(三)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的工程,现行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的日工资价格按80元计算,停工和窝工的日工资价格按60元计算。

二、关于材料价格问题(一)2010年第一季度我市钢材、沥青混凝土、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价格有所上升,水泥的价格有所下降。

主要材料价格按附表一《2010年第一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1•【字号】穗府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10〕6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一日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民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08]55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557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北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番禺东区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增城支行,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一)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补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配合做好广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配合做好广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配合做好广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穗国房字[2010]509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配合做好广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509号)各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结果将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根据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认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人口普查工作,在区政府、街(镇)和居(村)委的具体指导下,做好普查的各项配合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小区橱窗、公示栏等场地,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动员小区业主(租户)支持并主动参与到人口普查工作中来。

三、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应各部门人口普查工作的需要,提供小区业主清册、房屋租赁、流动人口居住等方面的信息。

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相关信息。

四、配合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做好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的协调配合工作,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

普查员求证查点询问的信息时,应实事求是反馈掌握情况。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
证专家事宜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重新征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期间,适逢我市机构改革,部分专业工程监管权责尚未确定,为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等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2019年度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名单暂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再次公布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名单的通知》(穗建质〔2015〕1233号)执行,各有关单位应聘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7日
——结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2010)-穗国房字[2010]87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2010)-穗国房字[2010]87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2010)
正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0〕87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10]55号),广州市2009年网格点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将于2010年3月1日施行。

为做好有关土地出让金评估标准执行时间的衔接等问题,凡2010年3月1日前按规定受理的案件(以市、区有关部门窗口受理业务案件的回执为依据),土地出让金评估按《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700号)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2010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按照穗国房字[2010]55号文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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