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质量)常轨常州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土建施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目录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名词解释 (1)3、编制依据 (1)4、管理目标 (2)5、适用范围 (2)二、管理组织体系 (4)1、管理体制 (4)2、管理职责 (4)三、质量保证体系 (9)1、合同管理 (9)2、资质管理 (9)3、人员履约管理 (9)4、材料管理 (10)5、机械设备管理 (11)6、质量责任制 (11)7、质量计划 (12)8、技术方案管理 (13)9、工程技术管理 (14)10、质量通病、事故的预控方案 (21)四、质量控制记录 (22)1、质量控制记录的作用 (22)2、质量记录的分类 (22)3、质量控制记录的填写要求 (22)4、质量记录的整理、归档 (23)5、工序报验资料 (23)6、施工、监理日志 (24)五、试验检测 (26)1、器具标定 (26)2、各种材料使用 (26)3、商品砼质量控制 (27)4、砼标准养护 (27)5、试验检测计划 (28)6、试验台帐 (28)7、试验资料 (29)8、与检测单位的配合 (29)六、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30)1、现场施工平面布置 (30)2、设备管理 (30)3、材料堆放管理 (31)4、现场施工与方案的对照 (32)5、监理旁站方案及记录 (32)6、测量与监测 (33)7、具体施工的质量控制(钢筋加工及安装) (33)8、具体施工的质量控制(防水材料施工) (38)9、具体施工的质量控制(砼结构施工) (44)10、具体施工的质量控制(管片制作) (46)11、具体施工的质量控制(盾构端头井加固) (46)12、具体施工的质量控制(盾构区间) (46)13、具体施工的质量控制(高架桥) (46)七、质量事故处置 (49)1、质量事故定义 (49)2、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49)3、质量事故报告 (50)4、质量事故调查 (51)5、质量事故处理 (52)八、质量考评检查 (54)九、附则 (55)十、参考规范 (56)一、总则1、编制目的1.1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又好、又快的稳步推进,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的完成轨道交通建设任务,打造精品工程。
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及流程
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及流程一、引言计量支付是一种非现金支付方式,即通过计量单位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估价,并以计量单位支付相应金额。
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和流程对于确保有效控制支付风险,提高支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及流程。
二、计量支付管理办法1. 支付准备工作在进行计量支付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包括确保支付系统正常运行,核实计量单位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以及设立适当的授权机构和程序等。
支付系统应具备可追溯性、防篡改性和安全可靠性等特点,以确保支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计量支付的计算方式计量支付的计算方式应具备合理性和公平性。
一般情况下,计量支付的基准价值由相关方共同确定,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支付金额。
计量单位可以是时间、面积、容量等多种形式。
在计量支付中,应明确计量单位的换算规则和公式,并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支付金额。
3. 计量支付的审核制度为了防止支付金额的滥用或错误,应设立计量支付的审核制度。
审核机构应独立于支付机构,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审核人员应对支付金额的计算过程进行审核,保障支付金额的准确和合理。
4. 计量支付的监管措施计量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计量支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此外,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相关方积极参与对计量支付的监督和检举,以保障计量支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计量支付流程1. 支付申请计量支付的流程通常以支付申请为起点。
支付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支付金额、计量单位、基准价值等。
支付申请可以由购买方或服务提供方提出,并经过相应的授权程序获得批准。
2. 计量支付计算支付申请获得批准后,需要进行计量支付的计算。
根据计量单位和基准价值,计算出实际的支付金额,并在计量支付单据上进行记录。
计量支付单据应包括支付金额、计量单位、基准价值等信息。
3. 审核和批准计量支付单据需要经过审核和批准程序,以确保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公司计量支付管理规定最终发布版定稿版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公司计量支付管理规定最终发布版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合约管理和投资控制,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成本,进一步规范工程计量与支付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为业主承建的各项目。
第三条在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时,按合肥市及轨道公司相关变更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联合执行。
计量支付及相关变更、洽商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与轨道公司签订合同的所有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设计、咨询、监理、前期工程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否则轨道公司有权对计量结果、支付要求不予认可。
第五条计量支付的定义计量:根据合同约定,对已完成且质量合格、规定的单证齐全、准确的工程、进场材料、设备、服务等进行的测量、计算、核查及确认工作。
支付:指将经审核、批准的审定费用支付给申报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清单项目,在已完成且质量合格,单证齐全,符合有关合同计量与支付原则的前提下,由申报方填写有关报表,向监理工程师(和/或系统咨询及监造单位)和轨道公司申请计量与支付。
轨道公司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和/或系统咨询及监造单位)、业主代表(和/或经办人)和造价咨询单位确认的计量支付资料后,经公司合同执行部门、合约部、财务审计部经办人、负责人、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相应合同条款予以计量和支付。
未经计量的请款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章计量支付的职责第六条承包商的职责(一)土建施工及安装类承包商必须按轨道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中期计量支付及施工图量价核算工作的通知》要求,按规定进行施工图核算,并经过各方审查复核报跟踪审计备案后作为期中计量的依据。
若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施工图核算,导致无法进行计量支付时,由此产生的资金紧张或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轨道交通集团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集团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轨道交通集团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工程质量安全,制定了以下办法。
第一条总则1.1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所有轨道交通集团在建工程的计量支付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1.2计量支付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勘测、测量,并据此向轨道交通集团提出确认工程量及支付工程款项的程序。
1.3 本办法适用于轨道交通集团的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的工程量确认、工程量计量、结算等。
第二条工程量确认2.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认真进行勘测和测量,确保确认的工程量真实、准确。
2.2 工程量确认时必须尽量减少误差和漏测,特殊情况下需与轨道交通集团协商确定确认量。
2.3 工程量确认期限为施工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超出期限的工程量确认需经过轨道交通集团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条工程量计量3.1 工程计量是指依据工程量确认结果,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标准及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量,产生支付金额的过程。
3.2 工程量计量必须由专业测量师或者第三方测量机构进行,确保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3.3 计量结果必须经过双方确认后方可完成工程支付款项。
第四条支付管理4.1 支付款项应按照工程量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完成。
4.2 施工单位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兑现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安全和保证期等承诺,并按时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证明材料。
4.3 若施工单位未按期完成工程量确认、计量工作或未提交验收报告及证明材料,则轨道交通集团有权终止支付,直至上述情况得到彻底解决为止。
第五条法律责任5.1 如出现施工单位恶意篡改、虚报工程量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轨道交通集团有权停止支付,并视情节采取惩罚措施。
5.2 施工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行政机关查处的,轨道交通集团有权终止合同,并对施工单位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追偿。
第六条其他规定6.1 本办法由轨道交通集团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08规范和13规范的区别
专业划分更加明细08规范专业划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共六个专业13新规范将08规范六个专业重新进行了调整: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13新规范: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九个专业。
术语定义区分会更加明确13新规范新增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等的阐释,术语定义区分更加明确。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量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08规范未对措施项目清单是否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做出说明,13新规范对措施项目清单增加了明确要求,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原则说明更加清晰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3新规范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计价方法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更加清晰明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应执行本规范。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
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13新规范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全文
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
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地址:莫干山路 100 号耀江国际大厦 A 座 12 楼,邮政编码:311005],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规范共分 10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牵引及降压变 电所;5 刚性架空接触网;6 柔性架空接触网;7 接触轨;8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9 可视 化接地系统;10 电力监控与电能质量管理系统。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power supply system engineer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DB33/T ××/××××-201×
主编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宏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瓯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罗邦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鼎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歌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史文杰 周静增 肖国军 雷 鸣 蔡佳旻 周 军 施云琼 王祥涛 于镇川 郭润桥 唐兆军 孙海东 王海涛 左传文 郭 忠 叶波涛 徐 俊 吴赟胤 王存建 王 波 朱智文 赵加建 范 卿 韩明学 陈俊卿 周洪波 何贵龙 黄美香 潘国平 蒋 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石西全 赵宇宏 戴新国 游劲秋 张 燕 袁 林 刘 伟 洪秀敏
29-《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和《土建施工分供管方管理办法》
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文件常轨道司〔2014〕29号关于印发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两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为加强对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用商品混凝土的制作、保证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维护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和《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分供方管理办法(试行)》两项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 1.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2. 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分供方管理办法(试行)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附件1.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用商品混凝土的制作、试验检验、运输等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结合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在建项目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管理。
第三条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合格准入制度,承包商必须从商品混凝土合格供应方推荐名录中选择混凝土供应商,签订含有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的供货协议。
第四条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管理由轨道公司、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五个层次组成,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设备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各管理层次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过程地监督管理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轨道公司职责1、轨道公司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准入;2、轨道公司编制和贯彻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考评考核制度,并负责组织年度考评工作;3、轨道公司根据规范、设计、施工和检测情况要求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承包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管理工作,保证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并负责协调各方关系。
试运行工作总结报告
试运行工作总结报告篇一:试运行报告xxxx自助服务一体机项目试运行报告xxxx 自助服务一体机项目自XX 年2 月签定合同并开始施工, XX年 1 月基本完成常熟市 334 个村社安装调试。
到目前为止,已经试运行了近 4 个月,从这段时间的运行状态和抽检情况来看,除特殊原因造成个别村社络异常外(导致络异常的原因是由于客户自行更换络或修改配置,故障已消除),一体机的各项功能使用正常,经过试运行期间对各村社的自助服务一体机的运行情况,符合项目的各项需求,性能指标满足性能规定。
通过这段时间的试运行,我们认为xxxx 公司生产的自助服务一体机设计先进,质量可靠,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可拓展性都能满足 xxxx 自助服务一体机项目招投标书和合同的要求及实际的需要。
从试运行的情况来看,设备整体上满足终端查询的日常业务操作要求和cccc 的管理督导要求。
系统业务模块已在进一步扩充完善,系统运行也日趋稳定,可以进入系统正式运行阶段。
负责人:日期:篇二:试运行总结报告样板a连铸系统试运行总结一、工程概况连铸系统 XX年 11 月 26 日竣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我公司编制了连铸系统试运行方案,从XX年 11 月 26 日至 XX 年1 月 16 日进行试车运行。
试运行方案遵循先单车试运、联动试车、模拟试车的原则。
二、试运行所具备的条件在进行连铸机试车之前, 我车间已做好下列准备工作:所有设备应精确安装就位、对中,连铸机的倒锥度、开口度、弧度“三度”合格。
单体设备上的运动部件应事先经过手动盘车检查,同时要求润滑状况良好 , 所有设备上设有油杯 ( 嘴) 的润滑点必须按要求加入足够量的润滑脂;集中润滑各点必须打开接头将污油排出后再接好管路继续供油脂。
各种能源介质系统应按相应的安装规范进行管路吹扫、清洗和试压,达到设计和安装要求。
所有的仪表和电控 (PLC) 以及动力电源线分别经自动化各专业校线。
生产现场必须清除一切对试车操作有害的障碍物及施工中遗留下的杂物。
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计量支付审批职责 (1)第三章施工计量支付..................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5)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本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强化工程建设投资的控制水平,使计量支付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服务合同,并针对本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工程标段及其它服务类合同的计量支付管理。
第二章计量支付审批职责本公司全面负责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基坑监测、桩基检测等合同计量支付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1、合约部是所有合同计量工作的牵头部门。
2、合约部是施工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程部负责对所计量工程完成情况、质量、变更等情况的审核。
3、工程部是监理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合约部配合。
4、合约部是跟踪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5、工程部是勘察、设计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合约部配合。
6、工程部是基坑监测、桩基检测等技术服务类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合约部配合。
7、财务部是所有合同支付工作的主管部门。
8、各类工程计量审批完成后,由合约部和财务部负责归档并建立台帐。
第三章施工计量支付一、计量支付依据1、合同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计量支付的优先依据。
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为准:①本工程项目合同中中涉及到工程施工的有关约定;②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③通用合同条款;④技术标准和要求;⑤图纸;⑥按专用合同条款确定的预算书;⑦其他合同文件。
2、法律法规依据涉及计量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规范性文件是计量支付的重要依据。
当合同文件未明确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有违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法律法规依据进行管理。
二、施工计量支付的要求1、施工计量支付的总体要求:①提高业务水平,正确理解和把握计量规则及计量内容的界面划分;②细化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和标准,提高计量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减少计量误差;③规范现场确认、签证工作,杜绝出现乱确认、签证和假确认、签证等问题而造成无谓的投资浪费及不廉洁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建标[2011]15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的通知(建标[2011]1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指导各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标准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十月)目录1. 总则2. 措施费2.1 措施费内容2.2 措施费编制规则3. 企业管理费3.1 企业管理费内容3.2 企业管理费编制规则4. 规费4.1 规费内容4.2 规费编制规则5. 利润5.1 利润内容5.2 利润编制规则6. 税金6.1 税金内容6.2 税金编制规则7. 取费程序7.1 取费基础7.2 取费分类7.3 取费程序表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参考费率表说明措施费参考费率表企业管理费参考费率表规费参考费率表1.总则1.1为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的需要,统一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和计算方法,结合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3本规则仅包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费用内容和编制规则。
1.4本规则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等现行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合理工期以及通常惯例制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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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投资管理,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成本,合理支付合同价款,规土建、安装与装修工程等的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设备(材料)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相关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征地拆迁及管线迁改等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工程计量与支付中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围为以市轨道交通发展(以下简称“轨道公司”)为业主发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
与轨道公司签订合同的所有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等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程变更类项目,当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其计量与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类合同的计量与支付条款须参照本管理办法编写,并经轨道公司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计量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场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进行核查和量测,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验工计价。
第六条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对计价款项、合同约定的其它支付款项进行审核并支付给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业主或监理现场指示增加的签证项目、临时性的或业主额外委托的非主体工程项目。
第八条相关服务商指勘察、设计、清单编制、监理、集成服务、科研及咨询、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第三方检测、风险管控等服务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修编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约定的组价等条件,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对施工图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分阶段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工程数量进行修编;对施工图中新增子目进行确认,对新增子目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组价;经相关方确认后形成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作为期中计量的依据。
最终工程量清单以审计后相关方达成一致的结果为准,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各方职责第十条承包商的职责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规、设计图纸、变更通知等资料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进行工程量修编,对已完工程量及时办理计量与支付申报,并对申报工程量的必要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申报时,应按规定格式计算并填报各项目的数量和金额。
承包商应按时将当月计量与支付资料报送监理审核,逾期不报视为本期无计量,所发生的工程量顺延至下期一并上报。
若监理工程师、业主认为承包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详细时,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否则因此影响计量与支付由承包商负责。
对于工程变更,承包商应及时、如实地办理申报手续。
对于弄虚作假者,将不予计量并全线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职责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规、设计图纸、变更通知等资料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各类计量与支付申报,包括合同支付以及工程变更等产生的费用支付。
当申报流程不包含监理、集成服务商等机构的审核时,应直接向轨道公司主管责任处室申报。
第十二条设备集成商职责设备集成商应负责设备供货的设计联络、设备生产监造、厂验、收货验收以及调试等工作,认真核实供货商提交的设备、服务类计量与支付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如出现设备清单、服务清单计算错误、超验或重验情况,业主将依据合同规定对责任方给予一定的处罚。
设备集成商应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变更签证容,并对变更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督促供货商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杜绝事隔多日后补办现象。
若某些项目没有设备集成商及类似服务商,业主代行以上职责。
第十三条监理职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承包商、供货商等的合同条款,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修编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及时审核、签认申报单位报送的计量与支付资料。
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核实申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量计算单,防止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超验或重验情况,否则,业主将依据合同规定对责任方给予一定的处罚。
对于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对现场发生的所有工程量做好记录,认真负责地审理每一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容,并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督促承包商、供货商等及时申报并完成各项工程变更手续。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轨道公司职责1.工程管理处职责工程管理处是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管线迁改、道路改移、土建工程的主管责任处室,是上述工程项目中甲控材料管理的主管责任处室。
负责组织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修编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等申报的计量与支付申请文件进行受理,负责对计量中已完工程数量、合价的审核;负责计量文件审计报审工作;负责扣除或扣留各种应扣款;负责对当期支付款的审核;负责当期支付款汇总,及支付文件在轨道公司部相关处室间的流转审核;负责相关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更新。
负责对监理工程师现场指示的工程进行督查;审核工程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数量的准确性;审核工程变更预算。
2.设备技术处职责设备技术处是组织、管理和实施装饰与装修、机电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的主管责任处室,是上述工程项目甲供、甲控设备材料的组织、供应、管理的主管责任处室,监督管理甲控乙供及关键乙供设备、材料的选型并协助定价,在技术标准上把关。
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等申报的计量与支付申请文件进行受理,负责对计量中已完工程数量、合价的审核;负责计量文件审计报审工作;负责及时扣除或扣留各种应扣款;负责对当期支付款的审核;负责当期支付款汇总,及支付文件在轨道公司部相关处室间的流转审核;负责相关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更新。
审核工程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数量的准确性;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及暂计量。
3.总工办(前期规划处)职责总工办是勘察、设计、科研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的主管责任处室。
按合同的规定,对相关服务商的计量与支付资料进行受理,负责该资料在轨道公司部相关处室间的流转审核;负责相关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更新。
参与工程量清单修编的审核。
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办理相关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4.计划合同处职责计划合同处是招投标、合同管理及代建项目管理的主管责任处室。
参与工程量清单修编的审核;参与对预付款支付、期中支付、期终支付、最终结清的审核;按合同、本管理办法及设计变更办法等规定,参与对工程变更合理性的审核,协助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造价监督处职责造价监督处是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责任处室。
对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预付款支付、期中支付、期终支付、最终结清款进行审核;参与工程量清单修编的审核,参与对工程量清单新增项目单价与合价的审核,参与对工程变更中单价及合价的审核;负责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按合同规定、本管理办法及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参与审核土建、安装与装修工程以及设备系统设计联络、制造、安装、调试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合理性,参与审核变更费用。
6.服务类合同主管责任处室的职责服务类合同的主管责任处室应按合同约定对合同支付进行审核,负责相关计量与支付文件在轨道公司部相关处室间的流转审核;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负责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负责相关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更新。
7.财务处职责财务处是资金筹措、使用、调度及财务核算的主管责任处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合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审核资金使用与支付情况,负责支付款拨付,做好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审核中及时与工程管理处、设备技术处、总工办、计划合同处、造价监督处等处室对账。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修编程序第十五条修编后的工程量清单是计量与支付的依据之一,未完成工程量清单修编的分部分项工程不予计量。
工程量清单修编根据施工图提供情况分期进行,并按照先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修编,后单位工程汇总的顺序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修编程序1.主管责任处室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启动修编程序,确定修编的具体安排。
2.承包商收到图纸并在图纸审核会后,根据施工图、施工图会审意见及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规则对工程量进行计算,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填写上报《工程量清单修编明细表》、《工程量修编计算表》、《钢筋工程量修编计算表》。
若未按要求填报,业主有权在上报截止时间当月起暂不计量与支付,直至达到要求,由此产生的资金困难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对上报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上报数值与最终审核的数值(以每次修编清单的总造价为准)差异大于5%,将全线通报批评并依据合同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清单修编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对计算步骤、计算方法、计算结果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数值与最终审核的数值(以每次修编清单的总造价为准)差异大于5%,将对责任方全线通报批评并依据合同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4.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上报轨道公司主管责任处室,主管责任处室牵头组织计划合同处、造价监督处、总工办、相关咨询单位、审计单位进行会审;会审结果返还承包商进行确认;承包商确认后,经轨道公司审批流程,完成当期工程量清单修编。
5.清单新增项目单价由承包商提交《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申报表》、《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交轨道公司主管责任处室,由主管处室处牵头组织轨道公司造价监督处、计划合同处、相关咨询单位、审计单位进行审核;新增子项综合单价、工程量经以上相关方达成一致后,作为新增子项编入工程量清单。
6.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变更手续后,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及本条1~5款进行工程量清单的修编后,作为计量依据。
7.单位工程所属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修编完成以后,由承包商按照已批复的工程量修编清单及合同相关约定,对单位工程的可调整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项进行计算调整。
8.单项工程所属的单位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修编完成后,工程结算前,由承包商按照已批复的单位工程的工程修编清单及合同相关约定,对合同清单进行修编汇总,经监理、业主审核、审定后作为末次计量的依据。
9.工程量清单修编填报和录入工作需增加到信息化系统。
第十七条工程量清单修编用表(1)《工程量清单修编明细表(XB1)》(2)《工程量修编计算表(XB2.1)》(3)《钢筋工程量修编计算表(XB2.2)》(4)《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申报表(BG3)》(5)《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BG4)》第五章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产权单位等的计量与支付程序第十八条计量的依据本管理办法中计量的依据为:合同、施工图纸、经修编并经业主批准的工程量清单、变更指令、现场签证、工程变更预算、验收证明、考评结果等文件。
第十九条计量与支付的程序1.计量的程序期中计量按月申报。
每月25日前,由主管责任处室组织审计单位、造价监督处现场确认当期可计量的已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