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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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支付
• 第十五条 清单以外各项费用的支付 • 一、开工预付款 • 业主可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向承
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按《公路工程标 准施工招标文件》、《湖北省十堰至房 县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招标文件(项 目专用本)》第17.2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支付
• 二、材料预付款 • 业主可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向承
第三章 工程计量
• 三、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按合 同文件规定条款进行计量。
• 四、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 计量。
• 五、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工程项目,按相 关规定程序办理,在驻地办与业主(总 监办)批准后,才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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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计量
•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图纸给定的 数量,是整个工程建设时期的预计工程 量,计量时应以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文 件为依据,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 确认的数量为准。
第三章 工程计量
• 六、重大变更或合同条款规定外的款项, 必须按规定报批后才能予以支付。
• 七、工程未经质量验收,不能进行计量。 计量的对象必须是合格品,因此,驻地办 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或分项工程检验认 可书)是进行计量的前提和基础。
• 八、工程应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凡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抽检不合格的 项目,一律不予计量支付。
全部是新增的。
第四章 工程支付
• 第十三条 工程支付主要分为工程量清单 支付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支付。包括工 程费用(即工程量清单、价格调整、工 程变更)、预支费用(即开工预付款、 材料预付款)和其他根据合同的奖励费 用等。
第四章 工程支付
•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 •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 •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必须经计量
第三章 工程计量
•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的变动 • 工程量清单只有在工程变更审批后才能作出相
应变动,工程量清单变动有以下几种: • 一、变更工程数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单价不变。 • 二、工程性质变更引起单价变化,原清单细目
内容及数量不变。 • 三、清单细目内容、单价、数量全部变更(包
括项目整个被取消)。 • 四、新增工程项目,即清单细目、单价、数量
后才能支付,未经驻地办、总监办计量 的一律不得支付。
• (二)除业主(总监办)根据合同条款 发出的工程变更外,支付的金额由工程 量清单(含变更后清单)中的单价与计 量的工程数量确定。
第四章 工程支付
• 二、计日工价款的支付 • 计日工应经驻地办报业主(总监办)批准后才
能使用。承包人应提交用工清单、材料清单、 机械设备清单、费用清单(包括其付款凭证), 送驻地办审查。业主(总监办)根据工程量清 单计日工的价格及其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签 发有关的支付证明。 • 三、暂定金额的支付 • 按合同规定,这项金额应由总监办报经业主批 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 动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计量支付每次计量金额在扣除质保 金、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后应不小于 200万元(人民币)。
• 第七条 承包人从事计量工作人员必须同时 具备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以更好地适 应十房高速公路计量工作,且驻地办计量 人员不得少于4人,施工单位计量人员不得 少于2人,并保持工作相对稳定。
• 第四条 进行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应是经验 收后,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工程;未 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 能组织计量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五条 计量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任 何义务。已经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如发 现有严重质量缺陷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承包人应无偿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承 包人拒绝按要求返工或修复的,业主有权 扣回该项目已支付的款额,并视情节轻重 和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包人支付材料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只能 用于购买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预付 款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材料费用的60%。 按《湖北省十堰至房县高速公路一期土 建工程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第 17.2.1款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计量
• 三、工程数量必须根据实测的资料计算得 出,需经承包人申请、驻地办监理工程师 审查、业主(总监办)审批。但结构物等 可以根据施工图纸标注的设计尺寸进行准 确计量的项目除外。
• 四、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另 有规定。
• 五、现场复核单资料必须是原件,或在提 交复印件的同时验证原件。
第三章 工程计量
• 第九条 工程计量的主要依据 • 一、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 二、施工图纸 • 三、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 四、技术规范 • 五、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 • 六、索赔的有关资料 • 七、由项目业主(总监办)印发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
及其与计量支付有关的其它文件 • 八、驻地办签认的工序验收文件、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及有关计量支付审批报表等
第三章 工程计量
• 第十条 工程计量的内容 • 一、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或金额的工程
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范围、内 容及单价计量。对于清单中没有的工程 项目,若其费用已经包括在清单的其他 单价或款项中,则该工程也要计量,但 不予支付。
• 二、工程变更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完 毕变更审批手续以后才能申报计量。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十房高速公路计量支付工 作的管理,使计量支付工作标准化、规 范化和程序化,做到准确、规范、及时, 特制订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十房高速公路招标 文件》结合本项目特点,以及省内其他 高速公路的成功经验进行编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三条 计量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规 定进行,计量支付程序应符合项目内的有 关规定,相关责任人的签署应齐全。
第三章 工程计量
• 第八条 工程计量的原则 • 一、工程计量是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承
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现场测量与统计,确 定其工程数量的过程。计量过程应严格遵循“有 据可依,据实计量”的原则。
• 二、 计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文件中的计量规定进行, 与计量有关的合同文件有:技术规范、图纸、标 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补遗书及书面澄清材料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计 量单位以及施工监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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