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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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考试试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1.为了推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单选题] *A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B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正确答案)C技能教育高质量发展D 中职教育高水平发展2.机关、( )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单选题] * A政府B教育机构C事业单位(正确答案)D培训学校3.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 [单选题] *A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正确答案)B专业技能型人才C高素质劳动者D对社会有用的技能型人才4.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单选题] *A 职业教育发展性B职业教育适应性(正确答案)C职业教育主动性D职业教育创新性5.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单选题] *A人民民主专政B人民办学方向C职业教育办学方向D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答案)6.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 [单选题] *A、发展职业教育(正确答案)B、扩大招生规模C、改善办学条件D、提高教师收入7.()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单选题] *A人民政府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教育部D国务院(正确答案)8.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单选题] *A职业教育B技工教育(正确答案)C劳动教育D技能教育9.()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4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4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4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陕教职办〔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2024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教科院: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组织实施我省2024年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及时间2024年我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培训项目共设置6个(以下简称“省培项目”),其中:高职2个、中职4个,主要由省级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承担,计划于2024年10月至12月实施,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培训对象及名额省培项目培训对象主要是全省职业院校在岗教师,所教专业或岗位与培训专业相符或相近,师德良好,身体健康。

同时,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骨干人员。

根据职业院校专业开设和培训需求调研情况,计划培训415人,其中:高职115人、中职300人,具体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2、3。

三、经费及绩效考评省培项目由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补助资金支持,经费已拨付至培训单位。

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确保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开支规范、使用高效。

省教育厅将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电话查访等多种方式,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课程落实、培训团队结构与水平、培训实施流程、实践性培训、学员管理与评价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陕教规范〔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发展,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省教育厅制订了《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印发的《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职〔2013〕1号)自行废止。

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学主体第三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四章招生录取与学籍管理第五章教育教学与质量管理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高职”)衔接发展,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教育”)是指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连贯式五年制人才培养的高等职业教育。

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办学形式以“三二分段制”为主。

“五年一贯制”仅在专业能力培养要求年龄小、专业技能掌握要求反复训练、培养时间较长、复合性教学内容多的专业领域开展。

第三条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五年制高职教育的政策制定、统筹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五年制高职教育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第二章办学主体第四条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教育由高职院校(本办法所称“高职院校”均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联合举办,前三年在中职学校、后两年在高职院校培养。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二○一九年第十八卷第五期︵总第一百零三期︶收稿日期:2019-09-27作者简介:李小鲁(1952-),男,广东广州人,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哲学、职业教育;胡冰(1979-),女,江西南城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1996年颁行,至今20多年,对于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建成世界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现在其进入了修订期,依据职业教育跨界教育、类型教育、技术技能教育、终身教育、技术研发型教育的五大特征,提出以下思考:一、修订《职教法》的现实紧迫性2015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主持了《职教法》实施后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最后总的评价是“实施职业教育法取得了可喜成绩……职业教育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与实际不相符合,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从目前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政府尽责缺乏法律依据,失责没有法律责任;学校按照职业教育特征实施深度改革,缺乏法律保障,而按普通教育的模式来办学也没有法律约束;企业参加职业教育没有法律指引和有力的保障,企业不参加职业教育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职业教育只在学校举办而不面向社会开展培训,法律并没有对他们作出任何制约,职业教育在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中充分发挥培训功能,也没有法律的指引和保障。

综合多方面情况看,《职教法》修订的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扼要概括如下:(一)《职教法》“不太适应”1.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严重滞后从1996年颁行《职教法》到今天,中国人口红利逐步消失,人力资源开发面临全新格局,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与制造业强国战略相互联动,“一带一路”倡议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全新的要求,所有这一切是《职教法》所没有遇到的新形势。

2.对职业教育现代体系的理论认知严重欠缺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成为了中国国民教育的重要支柱,这就必然要求它按照现代教育体系的架构、体制、机制去创新构建,这是《职教法》没有遇到的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

第三节 《职业教育法》的实施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宣传 《职业教育法》,深入领会《职业教育法》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 需要。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 题的重要途径。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也是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必然 要求。
二、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 水平和质量
职业教育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 教育和培训网络
职业教育要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 职业教育要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职业教育要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A 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
B 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C
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职业教育法》的立法依据
1 《职业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2 《职业教育法》是根据《劳动法》制定的 3 《职业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法》制定的
进一步阅读的文献
1. 隋亮:1978年以来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 版。
2. 贺耀敏,丁建石:职业教育十大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 葛道凯: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4. 谢传兵: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比较.江苏教育研究,2008(5). 5. 曾诚,庞利:对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分析与思考.职业教育研究,2007(1).
在普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教育的内容,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 要。我们应该在人才培养的方式和途径上进行改革,在普通教育 中引进职业教育因素,沟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联系,使 学生受到多方面的训练和教育,具备多方面的能力。

2004年教育大事记

2004年教育大事记

2004年教育大事记2004年是中国教育领域的重要一年,各类教育改革和政策的实施对中国教育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2004年教育领域的重要事件回顾:一、《义务教育法》修订通过2004年3月14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法的完善。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目标、内容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和监督。

该法的通过,为推进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高考改革试点启动2004年,中国开始了高考改革的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湖南等省市。

高考改革试点主要包括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的改革、录取方式的改革等方面。

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今后全国范围内的高考改革积累了经验。

三、高等教育扩招政策出台2004年,中国政府出台了高等教育扩招政策,计划在五年内将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扩大到一百万人以上。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高等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满足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四、九年制义务教育改革推进2004年,中国九年制义务教育改革进一步推进。

各地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同时,探索实施九年一贯制,加强初中和小学之间的衔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教育信息化建设取得进展2004年,教育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各地推进教育信息化设施的建设,推广应用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同时,加强教师的信息技术培训,提高教师的信息素养和教学能力。

六、职业教育改革迈出重要步伐2004年,中国职业教育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为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同时,加强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的对接,提高职业教育的实效性和就业率。

七、留学热持续升温2004年,中国学生的留学热继续升温。

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选择出国留学,以拓宽自己的国际视野和提升个人能力。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韩城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资源整合,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职业院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一)全省各级各类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二)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市有关部门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2010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时,应严格执行此《标准》,坚持条件和标准设置审批学校。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资质核查工作。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

对不具备办学资质或办学审批手续不完善者,应在2012年12月底前按照《标准》要求,完善设置审批手续。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陕人发[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陕人发[2005]52号)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省级各有关部门: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经人事部批准(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表彰工作,宣传特贴专家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号召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特贴专家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要注意关心和改善特贴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激励他们保持荣誉,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培养和带动身边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四、为了尽快做好相关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请即派人持介绍信到省人事厅专家服务中心领取政府特殊津贴和证书,并尽快把证书和津贴发放到专家手中。

具体事宜,请与省人事厅专家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幼平联系电话:87293311附件: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共33人)1、宋晋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2、谢谢陕西烽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3、郭广厚渭南市工业经济研究院4、冯西宁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生态林带建设管理局5、赵仲琪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6、马保林西安公路研究所7、姚撑民陕西省种子管理站8、田西学陕西省畜牧兽医总站9、樊民周陕西省植物保护工作总站10、郭俊荣陕西省林业勘察设计院11、杨述河榆林市土地勘测规划院12、苗光忠陕西省水土保持局13、张存俊陕西省吴旗县农业技术推广站14、屈长征西北大学15、范志康西安理工大学16、陈玉明商洛中学17、李浩西北大学18、莫会成西安微电机研究所19、高宗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20、朱志峰陕西省药品检验所21、成冬生陕西省中医医院22、张震波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23、弥曼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4、高敬龙陕西省人民医院25、张三定汉中市中心医院26、王安平陕西省肿瘤医院27、王广群陕西电视台28、王宜振少年月刊杂志社29、阎树群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所30、欧喜元陕西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31、任伯宁西北机器厂32、惠西平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33、李博厚陕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1994.0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或者其他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其他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5.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朱开轩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的职业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18000多所,在校生800多万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6%。

此外,每年在各级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厂矿企业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有数千万人次。

全国已初步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输送了大批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但是,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全社会及有关方面对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缺少稳定的投入来源;职业教育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的办学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使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这一根本转变,振兴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此,追发需要制定职业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职业教育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依法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教委从1989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职业教育法。

1992年以后,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发表,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中专章对职业培训作的规定,这些都为加快职业教育法的起草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针、思路和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职业教育的法律,它于2021年4月29日正式实施。

在新时代下,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愈发凸显,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提高我国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职业教育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这就要求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制定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作为专门规定职业教育的法律文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培养人民群众具有就业能力和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的人才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主要内容1.基本原则。

职业教育应该为就业服务,坚持从就业目标出发来规划教育教学内容;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和社会需求结合;教育教学内容和技能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适用以及经济社会需求;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2.教育体系。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形成面向全社会推动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课程体系等的体系结构。

3.基础建设。

政府加强支持,学校拓宽渠道,激发社会力量等综合作为来发展职业基础教育。

4.教育质量。

以及时咨询、绿色通道提供预警提示等措施、实行质量评价、信息公开和质量安全追责制度等,保障职业教育的质量。

5.评价体系。

教育部门组建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机构和职业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等的保障资源,评价体系中评价目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保障信息透明和文字表达的可测量性,保障各类职业教育成果的评估能力。

6.资费制度。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教育类型返还教育成本,推动职业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针对机会不均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必将会有效地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水平的提高。

通过学习该法律文件,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学生对职业教育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与理解,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

同时,依据该法律文件,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将更加侧重于教学质量和规范,在扩招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保证教学质量。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8.04【实施日期】2000.08.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日)修正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八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一)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与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相结合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初级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主要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教高【2004】4号文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教高【2004】4号文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二○○四年六月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二、由教育部组织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国家对高职高专教育进行宏观指导的一项基本文件,是指导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社会用人单位选择和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教育部将按照专业大类目录原则不变、专业类目录相对稳定、专业目录基本放开的原则对《目录》进行管理。

三、《目录》所列专业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以职业岗位群或行业为主兼顾学科分类的原则进行划分的,体现了职业性与学科性的结合,并兼顾了与本科目录的衔接。

专业名称采取了“宽窄并存”的做法,专业内涵体现了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特点,同一名称的专业,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可以且提倡有不同的侧重与特点。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在管理和设置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目录》的指导作用。

四、《目录》分设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财经、医药卫生、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艺术设计传媒、公安、法律19个大类,下设78个二级类,共532种专业。

为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管理类专业暂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专业大类中。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检查、评估等方式,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新增专业的数量。

原则上,高等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中自主设置和调整目录内专业,也可依据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以“()”形式标出专业方向或本校该专业内涵的特色。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6]82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1.10【实施日期】2006.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第一批25个工作部门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规定,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执行的法律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5个省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依据目录进行了认真审核梳理,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执行的法律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5个省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依据目录予以公布。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经审定公布的执法依据目录,按照职权法定和“有权必有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教育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执法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陕西省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公安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强制戒毒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陕西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客船治安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执法机关:陕西省国家安全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执法机关:陕西省监察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执法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地名管理条例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核心特征、突破领域与实施策略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核心特征、突破领域与实施策略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核心特征、突破领域与实施策略郑荣奕【期刊名称】《职业技术教育》【年(卷),期】2022(43)22【摘要】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和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新《职业教育法》把党的主张、政策理念、实践成果有机融入法律文本,不但在框架结构、条款内容上发生较大变化,而且在立法思想、方法举措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创新,主要体现出“五新”特点,即立法新高度、遵循新原则、阐释新概念、融入新内容、建立新保障。

新《职业教育法》针对当前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对症下药,在职业教育的属性定位、办学格局、管理体制、办学模式、办学导向、社会地位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有效回应了社会和民众对新时代职业教育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关切和诉求。

在新《职业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职普融通协调发展、职业本科扩容提质、产教融合多元办学等关键领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条例,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7页(P11-17)【作者】郑荣奕【作者单位】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相关文献】1.人大委员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分组审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中国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新突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背景和重要内容3.从层次到类型:《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理念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专题研讨会会议综述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4号)5.新《职业教育法》:意义、特征与突破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陕教职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现将《2024年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3月12日2024年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为指引,落实国家“一体两翼五重点”总体部署,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和吸引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一、强化党建引领,完善职业教育制度机制1. 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全过程、各方面,推动全省职业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

实施基层党建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持续深化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双创”工作,全覆盖推动教师党支部“双带头人”培育工程。

落实公办职业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增强民办职业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2.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组织开展“技能成才强国有我”系列教育活动,开好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

职业教育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

职业教育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

职业教育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
职业教育是指为培养人才、提供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而设立和开展的教育。

在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受到国家政策和法规的重视和支持。

1. 职业教育法:2013年7月,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体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该
规划对职业教育进行了明确的规划和部署,提出了加强职业教育改革、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建设世界一流职业院校等目标。

3. 紧缺人才紧缺职业规划:国家认定一些行业和职业的紧缺人才,制定了相应的紧缺职业规划,将紧缺职业纳入职业教育的重点培养范围,鼓励学生选择这些职业。

4. 职业院校建设规划:国家制定了职业院校建设规划,推动一批职业院校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培养一流的职业技能人才。

5. 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建立了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对职业院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促进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升。

6. 政府投入和扶持政策:国家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提供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推动
职业教育的发展。

总之,国家政策和法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支持,促进了职业教育的改革和提高,培养了大量的职业技能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培养提供了重要保障。

读技校也能出人头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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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4修正)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03
【实施日期】2000.08.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八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一)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与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相结合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初级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教育,主要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职业学校教育应当以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因地制宜地发展初等职业学校教育。

发展职业学校教育,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

第十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转业培训和其他职业性培训。

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资格等级标准,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开展职业培训,应当根据市场劳动力需求,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办好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推动农村发展职业教育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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