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北省委关于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我省党政机关评审、会议、差旅等经费支出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6月22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的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所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主要包括工伤职工因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费。
第四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所需诊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鄂财社规[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保障职工生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2日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保障职工生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二)完成省批复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三)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9月29日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平,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鄂发〔20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是指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统筹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教育、医疗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补充”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本区域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申请省级统筹。
第四条省级指标库来源:(一)国家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项目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50%;(二)地方投资占补平衡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15%。
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鄂财行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2014年4月2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四条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一)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
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
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体系。
(二)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
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本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等级的对应关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3〕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咸宁市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为应对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落实省委常委会关于“保企业、保运行、保增速”的要求,经商相关部门,报省政府同意,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和促进当前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一)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自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费率。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下调至6%;工伤保险在现行浮动费率基础上,可对用人单位下调一个档次;生育保险在现行缴费费率上,可下调40%。
下调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由企业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延长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岗位(三)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鄂财社规〔2014〕8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4〕8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切实加强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9日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北省紧缺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9号)和《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体现优先。
补贴资金优先资助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和提高离休干部有关待遇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鄂组通[2005]4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5.02.06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和提高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
(鄂组通〔2005〕4号)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企事业单位,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从优”的政策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晚年生活的关怀,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适当提高我省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和医疗待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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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鄂人社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18日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三章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激励我省技能人才成长和遴选培育“湖北工匠”,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蓬勃开展,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保障和紧缺智力支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是指对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主要包括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所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需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举办、承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采取财政补助、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鄂人社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切实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现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精神,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湖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见习,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四)收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五)组织辖区内高校毕业生报名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六)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七)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鄂人社函〔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提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培训项目主要包括企业开展的在岗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以工代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等。
(二)补贴标准1.岗前培训。
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
岗前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不少于20个课时,一般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结算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本企业就业。
2.岗位技能培训。
各地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在岗职工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及转岗转业培训。
培训可采取集中教学、线上线下结合、师带徒等方式,提升职工专项岗位技能。
培训结束后按照合格人数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培训学时不少于20个课时。
3.以工代训。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鄂人社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4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湖北技能强省战略的实施,现将《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3月22日湖北省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方案(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贴全省十大产业和地方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深入开展技能强省示范县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促进制造强省建设,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创建内容及考核重点(一)高度重视、贯彻有力(10分)1.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技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技能人才建设工作要求,对推进技能强省示范县创建工作有研究、有部署(5分);2.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创建示范县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年初有计划安排,年终有成效总结(5分);(二)大规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0分)3.全面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积极面向高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工、化解产能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5分);4.大力推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每年至少组织2家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100人(5分);(三)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15分)5.紧贴地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每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鄂人社规[2012]2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鄂人社规〔2012〕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在《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前,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亦称因工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度为19109元、2011年度为2181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
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不得重复报销。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8至18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4个月、八为级12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8个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6•【字号】鄂人社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6日附件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方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一事一奖的原则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实施相关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机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对多人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及参与社会保险经办、协助监督检查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的,不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稳定和扩大就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凸显岗位属性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
二、按需设置岗位公益性岗位范围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等具体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地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鄂政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湖北省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5日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鄂发〔2018〕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定〉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发〔2018〕21号)要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全面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就业结构,着力提高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市场配置就业、技能就业的比重,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每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5%以内,调查失业率在国家控制目标以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扩大就业规模(一)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
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大力推动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在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壮大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过程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逐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推进落实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支持力度,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鄂人社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认真贯彻实施《奖励规定》,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一)各地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奖励工作的周期和频率。
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具体时间和周期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部门(行业)定期开展的记功及以上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定奖励比例(名额)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
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筹开展。
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党委政府专项工作、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鄂人社发(2010)36号新的22
鄂人社发…2010‟3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扶贫开发办、团委,省直各有关部门,在鄂各普通高等院校:现将•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卫生、人口计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强协调,狠抓政策落实,努力把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为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新贡献。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共青团湖北省委二○一○年六月四日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三支一扶”政策通知抄送: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发共印1000份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精神,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的要求,现就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服务期间的有关政策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招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阶段性的志愿服务工作,对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缓解农村基层人才短缺矛盾,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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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北省委关于《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鄂人社规[201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共青团湖北省委关于《湖北省高校毕业
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2]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委: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和《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制定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共青团湖北省委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和《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湖北创业发展。
第四条扶持对象为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毕业3年以内(含毕业年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