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60408
国际货物买卖法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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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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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3国际货物买卖法
②对于买方(除付款之外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卖方应当在知道或理应知道买方违约后的一段 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例】买卖双方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 菜籽。合同规定:1970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 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 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 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 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同年4月28日前派 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于同年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 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问: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卖方担保义务
• 质量担保 含义: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 用性承担的担保责任。 • 权利担保
1、所有权担保
含义:又称追夺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
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担保物权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是不附着任何担保物权
的货物。
3、知识产权担保
【例】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 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 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 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 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 索赔。 问: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 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 合法要求。
• 预期违约时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 当在得知对方将预期违约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 同解除。
【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 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 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 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 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 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 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 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 中止履行合同。 问: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
本电函是否为一项符合《公约》条件的发价?
•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 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
• 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1万英镑将
货物出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20日止.6月13日,原告收 到要约,6月14日,某公司去信被告原以1.5万英镑购买此货物, 当日,被告给原告去信取消书面要约并将货物卖给了某公司. 原告得知此事后,在6月17日收到被告的信后仍然于当日回 信给被告表示接受被告的要约.原被告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 争议.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 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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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7月27日山东某进出口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
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450美元CIF鹿特丹,订
约后1个月装运,本月回复有效的实盘。B公司接收到A公
司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该初
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 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 卖;
(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三)内容
1、约首部分 2、正文部分 3、约尾部分
(四)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1)凭样品确定品质的买卖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 买卖
• B公司则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 合同已成立,A公司应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A公司 应赔偿B公司差价损失5万美元,否则将提起诉讼。
• 1、什么是要约及实盘? • 2、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何时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为了满足跨国贸易中的需要,国际货物买卖法逐渐形成并逐步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与制度,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跨国贸易中的货物买卖合同,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同。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合同签订地点并不影响其适用范围。
二、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结果。
2. 合同应当遵循善意和诚信原则,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另外,国际货物买卖法还重视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原则。
三、合同内容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装运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
此外,合同还应当与相关法规相一致,以保障合同双方权益。
同时,为方便货物贸易,国际货物买卖法还允许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增加和完善合同内容,以适应跨国贸易的需要。
四、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之一。
为此,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 尽职仔细义务:合同双方必须在货物装运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使货物在运输中不受损害。
2. 交付、装运等义务:合同买方应当就货物的数量、质量、各项技术参数、包装等进行检查确认;同时,合同卖方应当就货物的交付、装运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3. 货款支付义务:合同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合同卖方应当相应提供发票、证明等支付手续。
五、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重要问题。
根据其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六、违约与补偿如果一方违约,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之一:1. 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补偿损失;2. 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中国法:(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合同约定 合同未约定,在标的物交付时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l.风险转移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时间
01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02
《公约》: 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 货物特定化之后,风险的转移时间为: 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立合同时起转移;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或应当接受货物时起转移。
04
FAS/FOB:指定装运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5
CFR/CIF:指定目的港 出口国装运港口 水上
06
CPT/CIP:指定目的地 出口国指定地点 任何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辨析:A、中国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与日本索尼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出口合同,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内法;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我国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加入的文书,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我国生效。 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对公约在非缔约国的适用的规定的保留); 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一)国际条约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在下列情况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所买卖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将要从一个国家境内运送至另一个国家境内;b.构成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境内作出的;c.货物要在作出构成发盘和接受行为的国家之外某国家境内交付。
(2)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应考虑他的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通讯方式订立合同,只有以信件、电报和其它通讯方式在这一国领土内发出的发盘和接受,或在该国领土内收到时,才能认为发盘和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习惯住所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声明,1964年7月1日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本法规定的“不同国家”,但以与本法有抵触者为限。
第2条为了适用本法,除有相反的规定外,国际私法规范应予排除。
第3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排除本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这种排除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第4条本法也适用没有居所或习惯住所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选定本法为合同法,则不论这些国家是不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本法。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本法,本法的规定对其合同无影响。
第5条(1)本法不适用于:a.有价证券、股票、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b.不适用已经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的买卖;c.电力买卖;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扣押物的买卖。
(2)本法不能影响国内法为保护以分期支付价金的办法购买物的合同,及对当事人强制性的规定。
第6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属于本法范围内的买卖,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五章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共19页文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1)性质特殊的:私人、家庭使用 2)方式特殊的:拍卖、法律执行令状或
其他令状进行的 3)标的物特殊的:股票、投资证券、流
通票据、货币、船舶、飞机、电力买卖 《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有关合同的效力 2)有关货物的所有权 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
违约的救济方法
2、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继续交货 支付替代物(只适用于根本违反合同时) 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修补 2)要求减价 卖方已作补救,或买方拒绝补救,则买方不
能要求减价
违约的救济方法
3、卖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 一般性违约时卖方给出额外时间,买方仍不
“声明”方式:送达时生效 行为方式:做出行为时生效
二、承诺 对要约的条件作出变更的承诺的效力
没作出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有效 作出实质性变更,无效(视为新要约) 逾期承诺 一般情况下,无效 (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 承诺人,表明愿意接受此承诺) 承诺逾期不是承诺人造成的,有效 (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 受要约人,表明要约因逾期失效)
履行。 买方已支付货款,则卖方原则上不能解除合
同。
违约的救济பைடு நூலகம்法
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继续交货 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修补 2)要求减价 (卖方已对不符合合同之处作了补救,或者 买方拒绝接受对货物的补救措施,买方便不能要 求减价)
违约的救济方法
卖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 适用于根本违反合同; 一般违反合同时,卖方另行给出一段合理的 额外时间,买方仍不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 买方已支付货款,则卖方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
1、买卖双方都可采用 1)损害赔偿(可合并适用) 损失包括预期利润的损失; 没违约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 2)终止履行,解除合同 适用于根本违反合同的预期违约; 终止履行一方需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违约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不
适用。 3)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
违约的救济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适用的强制性问题: 不具有强制性,但必须经当事人的
明示为前提。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要约需包含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承诺 承诺的实质是对要约的同意(可以用书面
和口头形式) 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1)性质特殊的:私人、家庭使用 2)方式特殊的:拍卖、法律执行令状或
其他令状进行的 3)标的物特殊的:股票、投资证券、流
通票据、货币、船舶、飞机、电力买卖 《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有关合同的效力 2)有关货物的所有权 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
甲方在7月10日以信件向乙方发出一要约, 其中规定,承诺必须于7月30日前送达甲方。 乙方于7月28日回信表示接受要约。(两地邮 程为7天)
问:该承诺有效吗?
甲方在7月10日以信件向乙方发出一要约, 其中规定,承诺必须于7月30日前送达甲方。乙 方于7月18日回信表示接受要约。(两地邮程为 7天)
履行。 买方已支付货款,则卖方原则上不能解除合
同。
违约的救济方法
买方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继续交货 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修补 2)要求减价 (卖方已对不符合合同之处作了补救,或者 买方拒绝接受对货物的补救措施,买方便不能要 求减价)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2.时间 •公约 •大陆 •英美 •我国 3.方式 4.移交单据 •移交的时间及其修改 •单据的作用
案例:
2001年2月5日,新加坡A公司和中国B公司在日本签 订了11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A公司向 B公司购买中国生产的钨铁,总数量为5000千克, 单价为每千克6.4美元,交货条件按照CIF日本横滨 ,装船期为2001年3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A公司与 日本丙公司签订12号货物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日 本丙公司以每千克7.4美元的单价向A公司购买中国 生产的钨铁。
• 这表明我国公司与非缔约国当事人订立的 合同将不适用CISG公约。此举的目的是扩 大中国国内法适用的机会。根据这一保留 ,中国当事人与来自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 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没有 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的,法院将根据 冲突法的指引决定适用中国的法律时,只 能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是公约。
2.保全货物的义务
当买方违约,卖方仍占有货物或仍能控制货物 的处置权时;或当卖方违约,买方已收到货物,但 准备退回货物时权利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保全货物,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合理的。若权 利方(尤其是买方)未能尽到这一义务,对货物的 损失应承担责任。
卖方的义务
(一)概述
• 卖方的交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2)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 (3)对货物品质瑕疵的担保; (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意义: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必要 条件。
案例思考:
有一份CFR合同,A出售1000吨小麦给B,当时在A 装运的3000吨散装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 的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受 载船只途中遇到风险,而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 其余18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但A宣布出售给B的 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 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解
公约 ●涉及货物运输:则 (掌握)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风险由卖方 转向买方
●不涉及货物运输, 但特定物,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
I.确定时间的, 按规定
II.确定一段时间 的,卖方有权决定 在期间的任一天。
III.合理时间
●除此:在订立合同 时卖方营业地点交货
案例
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 菜,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 方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 果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 卖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 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或商法编入民法
2.英美法系
判例法 成文法
英国:《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案例
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向山东某纺织厂定购了价值20万RMB的布 料,并在我国境内完成了交货付款手续。
随后,上海分社在上海将该批布料加工成服装,销售给 日本B公司。
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山东厂商的 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日本B公司的合同。
根据《公约》,哪个属于国际买卖合同?
2.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电司令卖船 票”):
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 ②经由拍卖的货物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销售的货 物;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 币;
C.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飞机买卖的 合同。
D.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关于气垫船买卖 的合同
(三)公约不解决的三个法律问题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 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
04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整理
我国的态度
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提出两项保留: ①采用书面形式保留; ②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 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14
(三)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 之间划分费用、责任与风险的专门术 语。 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 订本》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效时订立。 这表明,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合同
的成立时间。
29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
案例:
同的成立
中国C公司向美国D公司出售钢板。由于特殊原因, C公司无法向D公司发运全部货物,因此双方同意 通过友好协商终止合同。卖方C首先提出合同终
止,并提出愿意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但条件是买方D将免除卖方C的任何其他合同义务。
36
3、公约的有关规定
(1)交货的地点 ①涉及货物运输的,把货物交给第 一承运人。 ②货物是特定物,或是尚待加工生 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的,则卖 方应在双方订约时已知的货物所在地交 货。 ③其他情况下,卖方在其订立买卖 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37。
(2)关于交货的时间
①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 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 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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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约适用的买卖范围
公约主要适用以商业为目的的有形 的动产买卖。
11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 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 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订立 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 用于该目的;
国际货物买卖法解读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而货物买卖合同就是卖方为了取得金钱上的对价而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合同,货物一般仅指有形动产,而不包括股票、债券,流通票据和其他权利财产,以及不动产和劳务等。
判断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并非国籍。
二、各国国内买卖法概要大陆法系国家均以成文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故买卖法也多系成文法分布于其民、商法典之中。
在采取“民商分离”的国家,如法国、日本、德国等,除民法典中规定买卖法内容外,在商法典中也对商事买卖进行规定;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法,民法中的规定普遍适用,但若商法中有特别规定,则应优先适用商法规定。
而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如意大利、瑞士、在其相应的民法典(意),债务法典(瑞)中规定了与买卖相关的法律。
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不存在民法、商法之分,也就没有专门民法典和商法典。
买卖法既体现在判例形成的普通法中,也有关于买卖的单行法规,英国1893 年的《货物买卖法》(1994 年修改为《货物提供与销售法》),即是英美法系最具影响力的买卖法单行法规。
1906 年,美国以该法为蓝本制定了《统一买卖法》,后又于1952 年起草新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并在第二篇专门规定买卖法律。
但美国各州享有广泛的立法权,故该法典仅有示范性质,供各州自由采用,目前为止,除属大陆法系的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他州均已立法采用该法,该法在美国国内货物买卖及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影响巨大。
中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中国民法制度不健全,目前仍没有《民法典》,而且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商法。
关于买卖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由于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的立法差别较大,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试图拟定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先后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30 年开始拟订,1964 年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并于1972 年8 月23 日起生效,但因加入这两项公约的国家较少,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效果。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英美法系各国的国内法 大陆法系各国的国内法 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关于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关于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的成立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 合同成立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卖方的义务
买卖双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 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货物所有权的移转 货物风险的移转
பைடு நூலகம்
对违法买卖合同的 补救方法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卖方的义务 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 对货物品质瑕疵的担保;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接受的定义 接受生效的时间 对发价的内容作了变更 的接受的效力 逾期的接受 接受的撤回
来往函电示例
8月4日来电:欲购BD850型实验台两台,请报最低价 格和最快交货期
8月7日来电:你4日电每台5500美元CIF伦敦港10月 份交货,即期L/C支付,10天内复 8月12日来电:你7日电最高每台5000美元,10月份 交货,D/P支付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00)
中国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内法
中国《民法通则》是合同法的总则。 1999年3月15日颁布,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是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的有关规定,改变了过去《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驾马车 并驾齐驱”的局面,与国际接轨。
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 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 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 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
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
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截止1996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44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
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
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
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