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省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鲁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2020〕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才项 目 资 助 资金 。
四 (
)
有关工作人员 滥 用 职权 、
徇 私
舞 弊 、 索贿 受 贿 的 , 依法依纪 追究相 关 人
责任 员 的
。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委 组 织 部 、
省 发展 改革 委 、 省 财政厅负 责解 释 。
山 东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财政厅关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博士 后
资 助 项 目 及 经 费 管 理办 法 的 通 知
鲁 社 号 人
规 〔2 0 1 8 〕 2 1
各市人力 资 源社会保障局 、
财政局 ,
省直有 关部 门
单位 (
),
中 央驻 鲁有 关单 位 ,
的 , 严格按照 《 财政 违法行 为 处罚 处 分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第 4 27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
依法追究有 关单位 和 人员 的 责 任 。
三 (
)
未经 批 准 ,
擅 自 改 变 项 目 主 要
研发 、 建设 内 容 和标 准 的 , 收 回 拨付 的 人
算 申 报 、 执行 、 绩效 评 价 、 公开 等 工 作 。
省财政厅 负 责 组织博士 后资助 经 费 的 预算
编制 和 管理工作 , 履行财政监督 职能 , 参
与 绩效 评价 等 。
第 四 条 博 士 后 资 助 项 目 主要包 括 :
省博 后创 新项 一
(
)
士
第 五 条 省 博 士后 创 新项 目 , 是指 对
省 内在站
基 地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06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
为切实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驻济机关
直管单位在 岗职工月平均缴 费工 资的标 准
执行 。
工伤职工需要住 院治疗或需异地就 医 的 ,其住 院伙食补助 费和异地就 医交通食
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省财 政厅 《 关 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住 院治疗工伤 的伙食补助 费和异地 就 医交通食宿费标 准 的通知 》 ( 鲁 人社 办
疗保险 的按照基本 医疗保 险规定处理 。
六 、职工 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 相对 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 的 ,其 劳
动能力鉴定 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劳 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按照 《 工伤职工 劳动能
力鉴定管理办法 》 ( 人力 资 源和社会 保 障 部 、国家 卫 生 和计 划 生 育委 员 会 令 第 2 1
评价工作 。
( 2 0 1 7 年 4月 1 7日印发 )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门工
S DPR一 2 O 1 7一 O l 4 0 O 1 O
山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 省财政 厅关于 印发省属驻济 机关事 业单 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 保险 有关 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规  ̄ 2 0 1 7 ]1 0号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 报 2 0 1 7年 第 1 3期
将于 2 0 1 7 年4 月3 0日有效期届 满 。为切
实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 的工伤管 理 ,保 障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的工作人员 的工伤权益 ,按 照 《 山东省行
8 8
省 政 府 部 门文 件
政 程序 规定 》有关 要 求 ,经 省政 府 同意 , 现将 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参加 工伤保 险有关 问题通 知如下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23
【摘要】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0页(P72-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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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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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鲁人社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实施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现就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数量(一)招聘范围。
“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排名)、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进行招聘。
(二)招聘数量。
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青优计划”招聘数量,可不受编制、用编进人计划和岗位的限制。
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青优计划”人才,可申请使用省级高层次人才周转专户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单位空出编制后改为使用本单位编制,周转编制收回。
二、人选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鲁人社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有关技工院校,大企业:现将《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落实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0〕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审批、管理工作。
1、山东省人社厅保留性文件目录
附件1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一)就业部分1.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6〕7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3。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4。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5。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2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6。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7。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总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鲁劳社〔2009〕31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统一登记号:SDPR-2016-0140008。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2009〕33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人社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银保监分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鲁人社字〔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各市在推动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成效,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9月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服务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总体要求,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促就业工作现实需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产业园、行业协会优势,创新方式,精准施策,主动作为,为促进稳就业保就业、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二、行动内容(一)联合招聘服务行动。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化作用,主动参与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实现公共、市场信息资源汇聚,激发促就业倍增效应。
在做好防疫措施前提下,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全有序进行现场招聘,支持采取“现场招聘+直播平台”“现场招聘+微信平台”等线上、线下联动模式,扩大就业供需信息覆盖面。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求职招聘服务模式,积极开发一站式平台,提供全链条服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鲁人社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5%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2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4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及其他机构【文 号】鲁人社发﹝2015﹞46号【发文日期】2015-07-28【实施时间】2015-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
加企业养 老保险和改革后 参加机关 事业单
位养老保 险的实际缴 费指数 的加权平 均值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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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改革后 ,参保人 员从企业流 动到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中 不 再 包 含 人 社 部 规
制定 。
行 ,有效期至 2 0 1 9 年9 月3 0日。已有规
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 ,按本 通知执行 。
七 、参 保人员从机关 事业单位流动到
企业 的 ,达到退休年龄 时 ,按 照 《 关于转 发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部 、财 政部 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 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
各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局 、财政局 ,省社
会保险事业局 :
 ̄ 2 0 1 7 ]1 号 文 件 第 一 条第 ( 六 )部 分 规 定执行 ;已参保 的编制外人 员按 《 关 于印 发 山东省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 险
制度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的通 知 》 ( 鲁 人 社 发
[  ̄ 2 0 1 7 3 1 号文件规定 的 “ 划转缴费” 。
机关 事 业 单 位 ,过 渡 期 内达 到退 休 年 龄
的 ,按 照鲁 人 社 发  ̄ 2 0 1 5 3 4 6 号 文 件 等
本通 知 自 2 0 1 4年 l 0月 1日开 始 执
规定确定 老办法待遇标 准 ,具体办法另行
的通知 》( 国办发  ̄ 2 0 0 9 3 6 6 号) 、《 关 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财政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 和职业 年金 转移接续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鲁人社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鼓励各市、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
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11【实施日期】2016.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精神,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现就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身份转换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内部退养、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在职人员辞去公职等问题按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关于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内部退养人员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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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业 、科研开发类事业单位 、高等 院校
等各类 主体建设 留学人员创业 园区 ,促进 全省 留学人员创业 园的投资 主体 多元 化和
管理模式多样化 ,形成技术 、项 目、人才
和服务资源 的集聚优势 ,带 动地方 经济结 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
技含量较高 、特 色鲜 明 、孵化效果 明显 的
动作 用 。
园一般应具备下 列条件 :
( 一)设立 留学人 员创业 园 2年 以上 , 具有独立 法人 资格 、固定 的办公场所 ,且 运 营状 况 良好 。园 区建设 发展规划 和 目标
与当地 产 业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功 能 布局 合
理 ,服务定位清晰 ,具有 良好 的发展前 景 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 。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0 1 7年第 1 6期
3 0
政 府 部 j 戈竹
等规章制度 ,能够 为创业 实体提供手续简 材料真实有效 ,查 阅方便 。 第六条 省级 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
便 、优 质高效的管理服务制度保障 。
( 四)能够 为 、法律咨询 、创
鲁人社发 ( 2 0 1 7 3 1 5号
各市人力 资源社会 保障局 、财政局 :
为深入贯彻省委 《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
各 市要结合 实际 ,尽快研究制定本地
推 动 留学人员创业 园发展的具体措施或项 目 认定 管理实施办法 ,并报省人力 资源社 会保 障厅 、省财政厅 备案 。
务标准 和服务技术标 准 ,开展服务业 品牌
服务业重点示范项 目建设 ,检查评估项 目 建设进度 和质量 。
七 、附 则
建设工作 ;负责了解 掌握 全省服务业发展
对人才 的需求情 况 ,开展服务业人才及培
训工作 。
本规定 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解 释 ,其调整 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发 展体 制机 制 改 革 的实 施 意见 》 ( 鲁 发
 ̄ 2 0 1 6 3 2 2号 ) ,进 一 步推 动 全 省 留学 人
业示范 园作为落实人才发展体制机 制改革
任务 、吸引海外 留学人员来鲁创业 的重要 措施 ,不断健全完善 留学人员创业 园 区各 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丰富创业 服务 内
业孵化 、创业辅导 、经营管理 、市场拓展
园的评估认定按 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申报 。申请 省级 留学人 员创 新 创业示 范 园认 定 的 园区 ,按照 管理权 限,
于每年 3月初 向所 在市 ( 指设 区的市 ,下
等方面提供规范 、高效 的一条龙服务 。
( 五 )建 有 ( 或 合作 建 有 )专业 技术
第三条
支持和引导各类 园区、大 中
( 二)建 有 可 自主 支 配 的孵 化 场 地 , 孵化场地面 积原 则上 不少 于 l 万平 方 米 , 且有集交通 、通讯 、办公 、会议 、商务和 生活 娱 乐 一 体 化 的服 务 设 施 。 以文 化 创
意 、新兴产业技术研 发应 用等为主体 的科
领域 的公 共 技 术 服务 平 台 ,能 够 提 供科 研 、中试等服务 。 ( 六 )引进 了风 险投 资基 金 ,能够 为 留学人员企业 的发展成 长提供 多元化 、多 层 次的投 融资服务 。 ( 七)广泛开 展对 外 交 流合 作 ,能够
体 制机制改革 的实施 意见 》 ,进一 步 推进 我省 留学人员创业园 的建设发展 ,吸引海 外 高层 次 留学人才来鲁创业 ,我们制定 了 《 山东省实施省 级 留学 人员创 新 创业 示范
园项 目认 定和 管理 暂行 办法 》 ,现 印发 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容 ,提高创业服务 能力 ,支持人驻创业实
员创业 园发展 ,吸引和集 聚海外 高层 次 留
学人员来鲁创业 ,参 照 《 山东省实施创业 孵 化基地和创业 园区项 目管理 办 法 》 ( 鲁 人 社发 ( 2 0 1 4 3 1 5 号) ,制定本 办法 。
体健康发展 。
第五条 省级 留学人 员创新创业示范
2 0 1 7 年5 月1 5日
你们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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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省人 民政府 公报
2 0 1 7年第 1 6 期
山东 省实施省 级留学人 员创新创业 示范 园项 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 关 于深化人 才 会保障部 门要把争创省级 留学人员创新创
第二条
省级 留学人 员创新创业示范
园建设 ,以推动新 旧动能转换 、促进高新
技术成果转化 、提 升企业科 技创新力和市 场竞争力 为 目标 ,为留学人员来鲁提供政 策完 善 、功 能 齐 全 、服 务 到 位 、管 理 科 学 、环境优越 的服务 ,在支持 留学人员创 新创业 和人园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带
服务业项 目处。研究提 出多渠道增加 服务业投入和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 的政 策
措施 ;管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协调指 导服务业政策性贷款有关工作 ;协调指 导
( 2 0 1 7年 5月 2 4日印发 )
S DPR一 2 01 7一 O1 4 O O1 2
山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 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 山东省实施 省 级 留学 人 员 创新 创 业 示范 园项 目 认 定和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 知
专业 园区孵化 面积标 准可适 当放宽 。
第 四条
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厅负责
( 三)有得力 的园 区管 理 团 队 ,管理 人员 中具有 大专 以上学 历 的 占 9 0 以上 。 有健全 的管理服务制度 ,建有完善 的创业 实体评估准人 、财务管理 、日常管理 服务
省级 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 范园的评估认定 工作 ,对省级 留学人员创 新创业示范 园进 行宏观管理 和业务 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