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_第三编_刑事证明论_第十二章_刑事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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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法学_湘潭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诉讼证据法学_湘潭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诉讼证据法学_湘潭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本证,是指在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答案:正确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材料因其取证程序严重不合法而丧失证据能力。

答案:正确3.对于证明妨碍行为不予法律制裁。

答案:错误4.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审理活动中,一方针对另一方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就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质疑和辩驳的诉讼活动。

答案:正确5.自认是当事人陈述的组成部分,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对自己非常有利的事实主张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答案:错误6.“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

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

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7.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答案: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8.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答案:正确9.关于视听资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视听资料是以动态和直观的音像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和消灭过程10.传来证据等于传闻证据。

答案:错误11.证明妨碍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因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

答案:正确12.质证的顺序应当以举证的顺序为依据,一方当事人举证后应立即质证,再由对方当事人举证。

答案:正确13.下列关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同一性表现正确的是答案:本质都是主观性证明标准_客观化的发展趋势_实质内涵的一致性_认识论上的一致性14.下列哪些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标准是答案: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_排除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_无遗漏罪行和其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_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正确15.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是案件能否得以成立的重要一环。

证明标准的确定对于案
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明责任和证明事实。

首先,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需要严格的证明标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程序为保障。

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且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充分的、确凿的。

只有当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时,才能够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证明事实。

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证明同样需要严格的标准。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就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且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充分的、确凿的。

只有当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时,才能够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总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
着重要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和犯罪事实的证明,都需要严格的证明标准。

只有当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和犯罪事实时,才能够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随意变通,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证据法学概论第十二章 事实认定

证据法学概论第十二章  事实认定

第三节 证明标准与证明度
一、证明、证明标准与证明度的意义
证明;证明标准;证明度。
证明标准与证明度都是法律适用问题,不是事实认定问 题;证明标准是法律的应然性,证明度是事实证明的实 然性,只有实然性达到或超过应然性时,事实即获得证 明。
根据证明标准与证明度法理,证明度达到或超过证明标 准时,事实即获得证明,承担证明负担的当事人即最终 卸除该负担,获得有利的裁判结果,反之,如果法院 (法官)根据法庭调查与辩论全旨,其心证确信程度 (证明度)仍未达到或超过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仍 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院即会根据证明负担分配原理, 判决由承担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此不利裁判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上不得为与自己先 前行为不一致的行为,或行为与言语相左,若其 为之,应不受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为之,这是从古罗马法以来即有的原则。该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一方面,应为真实陈述, 即真实陈述义务;另一方面,不为有害于相对人 诉讼行为的行为,而应以公平、正义、效率为理 念,并以之为诉讼行为的准则,即诉讼促进义务。
第十二章 事实认定
事实认定也属法官自由心证事项,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 中,如果发生证明妨碍事项、表见证明事项,法官不得 再以自由心证为由而拒绝此类法则的适用。证明妨碍, 即是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令不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 一方提出某证据,而该方当事人拒绝提出时,应如何认 定案件事实的一项事实认定法律制度。而表面证明,则 是法官根据事物发展规律,在某一事实存在时,根据定 型事象的经过,必然会产生另一情事,法官据此认定案 件事实的一种事实认定法律制度。在事实认定过程中, 法官“一肩挑两头”,一头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即证明 标准,另一头则是当事人的证明程度即证明度。事实认 定是指法官以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之证据力为基础,根据 法庭调查、辩论全旨,基于经验法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论理法则以及法 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诉争事实自由作出判断与认定的 一种裁判行为。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证明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以认定和确凿证据三种标准。

首先,合理怀疑是指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

在初步侦查阶段,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罪行必须存在合理怀疑,才能进行立案侦查。

合理怀疑是对案件证据的初步分析和判断,是对案件事实的合理推断,是对案件真相的初步探求。

只有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深入侦查和审理。

其次,足以认定是指案件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来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

足以认定是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和综合评判,是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挖掘,是对案件真相的全面揭露。

只有在足以认定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确凿证据是指案件证据是否确凿、真实、可靠。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能够清晰、明确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确凿证据是对案件证据的严格筛选和排除,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是对案件真相的最终确认。

只有在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无可辩驳的判决。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合理怀疑、足以认定和确凿证据三种标准相互衔接、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的证明体系。

只有在这一严密的证明体系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法律人士和司法工作者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做到公正裁判,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论刑事证明标准作用原理和直接规制机制

论刑事证明标准作用原理和直接规制机制


准 的理 论 基 础 问题 。
[ ) 在所有的刑事诉讼 中, 2 控诉方首先所做 的是对 涉嫌犯 罪的人进 行锁定并告知该人。 然后 这个被控 诉方锁 定 的人 ( 么是真的犯 罪人 , 么是无辜者 ) 要 要 就要 进行准备 。如果这个人认 为是无 辜的, 么他 " 那 3然有权利提 出其在案件 - 发 生时不在犯 罪现场 的证据 以及早将 自己从 案件 中解脱 出来; 果这个人 是确 实犯 罪的 , 么他 也有权利作 出诉讼 的 如 那 准备 , 或者做 罪轻辩 护 , 或者存在侥 幸的心理 而企 图欺骗控诉 方并做 无 罪辩 护 , 者 以各种 方法迷 惑控 诉方使 之 陷入 或
精确的“ 标准” 。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 态的 多样性来看 , 这种刑事证明标 准是不
可能存在 的。但证 明标准却是 以另一种形态出现的 , 体现为主观把握的、 具有一定程度的量的变动进 程的且有必要加 以规定的。而这种主观把握 , 则通过规制裁判者 内心来达成 内心确信 , 形成一种新 的
能 是人 的经 验 理 性 和 基 本 社 会 生 活 中 的常 1 , 进 行 认 识 和 判 断 只 能 依 靠 经 验 法 则 和 伦 理 法 0 而 )
¨

事 实裁 判者 对事 实 的认定 是 一种认 识 活动 , 而且 其认 识 的事 实 只能 是 通 过 当事 人 提 出 的证 据
首先 ,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是通过口头的描述和 书面的记录来展现和固定下来的0 ( ]而语言本身 具有语义的模糊性和多义性 , 表现在案件 中和法律的规定上 , 就是无法用法律来规定具体 的证据所具 有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因为, 同样的一句证词 , 可能在不 同的具体案件情境下所展现的东西和展现的 程 度都是 不 一样 的 , 种不 一样 就最终 导致 了不 可 能找 到那种 能够 用 于操作 且概 括性 的证 明标 准 。 这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第十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涵义
第十一节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涵义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管辖的概念、划分依据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五节 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延期审理(概念 情形 程序) 中止审理(概念 情形 与延期审理的差异) 终止审理(概念 情形 与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差异)
第六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特点 反诉的概念、条件及其与自诉的关系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涵义 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材料来源概念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条件(立案条件概念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第一节 辩护人
辩护人的概念、人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地位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指定辩护的概念 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点 指定辩护的阶段、适用情形和时间 委托辩护、自行辩护与指定辩护的区别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时间和从事的活动 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2.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3.在研究刑法各论的时候,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1.在于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4.有助于深化理解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和原则;5.有助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4年考试分析单列注意简答刑法分则和总则的内容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抽象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从理想到现实_对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的认识

从理想到现实_对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的认识

从理想到现实 对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的认识董 薇 四川大学法学院摘 要 刑事证明标准问题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问题,它是连接刑事法律规定与具体的犯罪事实的桥梁。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英美法系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在刑事证明领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了解此制度,并有选择的吸收和借鉴,对充实和丰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 借鉴 优势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西方的出现和确立当证明活动的结果状态达致证明标准的要求时,在法律上即视该事实为真实 。

对于证明标准两大法系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英美法系表述为 排除合法怀疑 ,大陆法系一般表述为 高度盖然性 。

而我国则采用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来表述。

各个国家对证明标准的不同规定,反映了其对犯罪的认识方式和证明手段的不同。

在 排除合理怀疑 出现之前,基于无罪推定的理论,合法的有罪判决必须是法官确定刑事被告人是有罪的。

这个绝对的标准随着人们对人的认知能力与事物本身之间的距离的认识的深化,而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

随即就出现了 道德上的确定性 一词,这个词的出现倒不是因为证明标准与道德或伦理有什么关系,但这个概念的提出使裁判者们意识到,判决有罪的标准并不是绝对确定被告人所犯的罪行,进而导致 排除合理怀疑 一词的出现。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全面性肯定,直到1970年W i n s h i p案才得到确立。

在此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 超越合理怀疑 原则对于适用刑法时,能够获得社会的尊敬与信赖是不可或缺的,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证明门槛可以让民众相信:除非法院有极强的自信,否则政府不会判决任何人有罪。

从此确立了 排除合理怀疑 在美国法上的宪法地位。

二、排除合理怀疑与其他证明标准的区别因为在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因此美国的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实际上就是对陪审团的说服责任。

美国法将这种说服责任分为三大门槛,即排除合理怀疑,简明证明和优势证据。

优势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其意为只要待证事项为真的可能性高于待证事实不成立的可能性,即为满足优势证据的要求。

证明标准讨论_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

证明标准讨论_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
事实上,实践中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做到正确 的认定案件事实。长期以来,这一证明标准已成为指导我国刑事司法实 践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成为人们追求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以下是支持 客观真实论者的部分观点。(一)从认识论的观点出发,在刑事诉讼中我 们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才能让司法人员正确,清楚地认定客观事 实,即运用证据证明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主观与客观的相符合。这一认 识活动是要受到认识客观规律的制约。(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最终 目的是要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司法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争论
一直都没有间断过,是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因为刑事证 明标准有其重要的职责,即作为衡量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让 事实清楚,达到"证明"的具体要求,直接决定着承担证明责任的相关诉 讼主体是否完成证明任务和裁判者如何对案件做出最终的处理结果。 目前,在这场大讨论中,"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争论最能引起人 们的关注。自"法律真实"论出现以后,在传统理论界有着强势地位的" 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遭到了很多批判,且日益受到法律真实论者的质 疑和挑战。
1996.199 ⑦刘连煜. 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2. 参考文献:
[1] 刘俊海著《: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2 月版
[2]施天涛著《: 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8 月版 [3]沈四宝编《: 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 11 月版 [4] 唐宗明、蒋位《: 大股东控制-中国上市公司实证研究》,上海交通 大学出版社,2005 年 12 月版 [5「]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 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 年 2 月(修订本)第 2 版 [6]何美欢著《: 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7][日]奥村宏《: 股份制向何处去一一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中国计 划出版社 1996 年版 [8]刘俊海《: 股东诸权利如何行使与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 年 版 [9]梅填实《: 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_刑事判决证明标准之争

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_刑事判决证明标准之争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但这里所说的人的思维不是指单个人的思维而是作为无数亿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人的个人思维而存在这就是说辩证唯物主义的可知论是从人类在整体上在无止境的时间更迭中所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无限认识能力或所能实现的终极目标上来说的而不是说我们每一次具体的认识活动都能发现或达到相对真理
∃ 143∃
观事实是无法查明的, 而这正好是 ∀ 法律真实说 # 的学者所反复强调的。例如, ∀ 客观真实说 # 的学 者说道: ∀ 司法实践中, 并非对每个案件的证明均 达到了客观真实的程度。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或因 证据未及时收集而损毁消失, 或因未深入调查没有 获得必要证据, 或因缺乏、没有运用必要的科学技 术手段, 或因办案人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作出错误 判断, 或因慑于权势、徇于私情故意歪曲事实, 等 等。#[ 10]
* [作者简介 ] 刘作凌 ( 1970- ), 女, 湖南邵阳人, 法学硕士, 湖南商学院法学系讲师, 主要从 事刑事诉讼 法学与证 据法学研究。
∃ 142∃
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时,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必须达到 与客观存在的社会经验事实相一致的程度; 对犯罪 事实的证明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是司法人员认定被 告人有罪的惟一标准。[ 4 ] 可见, 修正后的客观真实 论的基本观点与传统客观真实说仍然一致, 只是对 客观真实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某些限定。
在实务上是有 害的, 更是无 法实现的。这 不仅因 为, 刑事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 根本无法使之再 现、重演, 而且人们去认识它、调查它还要受到种 种条件的限制, %客观真实 & 只能成为刑事案件证 明的一个客观要求, 它告诫办案人员要奋力地接近 它, 它 决 不 会 成 为 个 案 的 一 个 具 体 的 证 明 标 准。#[ 7] 第二, 是从诉讼价值的 角度。法律 真实说 认为, 围绕着证据的运用进行的活动无论具有何种 诉讼类型, 都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法 律实施活动, 其中尽管包含着认识过程, 但并不仅 仅等同于认识活动。诉讼活动是在程序法限制和规 范下进行的活动, 包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实现和 选择过程。裁判者就争端和纠纷的解决所作的裁判 结论, 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利 益争端的解决, 诉讼目的的实现, 有时完全可以与 事实真相是否得到查明毫无相关, 而直接体现出裁 判者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律价值的选择。裁判者在程 序法的严格限制下所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 而不是什么社会或经验层面的事实。这种事实建立 的基础不是什么先验的客观事实, 而是裁判者在听 取各方证据、意见的前提下, 当庭所作的 主观判 断。[ 8 ]

论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论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论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文/余茂玉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个《规定》无论是从原则精神还是到具体规则都较为尊重且广泛吸收了法学界的众多主流观点,大家多年呼吁的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终于得以在规范性文件中确认下来。

但是,两个《规定》并没有就量刑中的证据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而量刑过程中必然涉及量刑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问题,因此,将来有必要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注意做好二者的协调。

为此,本文就量刑活动中的证明问题,特别是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专门论述。

量刑事实证明的特点在定罪事实的证明中,控辩审和被害人可谓各有利益和价值上的考量,而在量刑程序中是否如此,则需要重新审视。

在量刑事实的证明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要求,又要兼顾量刑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特点。

这里从量刑事实的证明对象、证明主体以及证据规则等三个方面对量刑事实证明的特点进行分析。

量刑事实的证明主体。

量刑程序作为一项程序,首先要遵循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共同点,其次才是考虑量刑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特点。

笔者认为,程序的力量在于所有程序主体的充分参与,在于程序系统合力的充分发挥。

量刑程序旨在使裁判者能够依照公开透明的程序最大限度地获取与量刑有关的信息,而这有赖于诉讼各方的共同努力,在量刑程序的构建和运行中,绝不能减损法定诉讼主体的权利。

在定罪事实证明中,控方只会朝着有罪的方向去努力,如果认为无罪,则会通过不起诉程序加以分流。

而在量刑事实证明中则不同,控方不仅会提出罪重的证据和意见,而且还会提出罪轻的证据和意见,控、辩、审在量刑事实的证明上是协同的,各方都会致力于事实的探寻。

量刑程序注重的是让各个程序参与者对话,使各类涉及量刑的信息得以摆出来。

刑事诉讼法121316强制措施、附带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121316强制措施、附带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重点第十二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方法。

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睚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诉讼强制方法。

1)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2)对象: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以及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方法。

1)监视居住适用条件:A.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形。

(替代逮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B.既无法提供保证人,也无法缴纳保证金。

(替代取保)(1)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首先,我们来谈谈证明标准的适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分为两种,即合理怀疑标准和证据确凿标准。

合理怀疑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的要求标准是合理怀疑的程度。

也就是说,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提起公诉。

而证据确凿标准则要求证据必须是确凿的,不能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余地。

只有当证据确凿时,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证据的获取和运用。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获取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证据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证据,即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另一种是间接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和论证来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在证据的运用上,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的情况,综合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全面客观地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确立和运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证据标准,杜绝一切非法证据的获取和运用,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裁决。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关系到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证据标准,全面客观地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裁决。

有关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理论研究

有关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理论研究

有关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刑事证明,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依证据来认识待证事实的活动。

而证明标准,是指用以衡量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具体尺度。

刑事诉讼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过程。

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每一步的推进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最严厉的限制,所以,对于什么样的事实能够作为证据,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证明标准,它既引导办案人员寻找适格的证据,又限制司法过程中对权力的滥用。

因此,对于证明标准的设置,必须持谨慎的态度。

在理论界,对建立什么样的刑事证明标准,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指导理念或学说。

但总体上可概括为两种: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

当前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争议,很大程度上与这些理念有关。

1、客观真实说该学说认为,由于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时,必须以符合客观案件事实的认识为根据,即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刑事诉讼证明所要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只有当人们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了与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时证据就是真实的,否则就是虚假的;而判定其是否真实的标准是看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

①因此,司法人员只要依法正确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完全有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

2、法律真实说主张此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的”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

该事实因其符合法定的标准,可作为定罪科刑的依据。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尊重体现一定价值的刑事程序的要求,在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时,即可定罪量刑。

否则,应当宣布被追诉人无罪。

所谓法律要求的标准,是指法律认为对事实的认识达到据此可以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这种标准可以表示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不要求是绝对的客观上的真实。

自考刑事诉讼法重点

自考刑事诉讼法重点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

(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督立案的)2.审判监督。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特殊情形(重点)(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交叉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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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标准的性质
证明标准的性质 以诉讼证明活动中的案件事实的性质是客 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为基础,关于诉讼证 明标准的性质,存在着客观真实和法律真 实、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实质真实和形 式真实三对范畴。 对于诉讼证明标准性质的认识,也相应存 在着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法律真实 说、相对真实说等学说。 我们的观点
第五节 中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中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 实务困境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的法定刑事证 明标准,我国的司法实务人员也自觉不自觉地在诉讼 活动中将客观真实说作为指导原则。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在 实践中难以把握。此外,该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 指导,既忽视了人的认识活动的主观性以及诉讼活动 的特殊性,对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提出的要 求也过高,把诉讼证明追求的目的误认为是诉讼证明 的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历史上存在过的几种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 (一)“神示真实”——神示证据制度下的证 明标准
• 神示证据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 制度,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
(二)“法定真实”——法定证据制度下的证 明标准
•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定证据制度登上历史舞台。 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 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 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 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以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为基础的一 对范畴,但是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节 证明标准的性质
• 所谓客观真实,是说诉讼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所 谓“法律真实”,是说诉讼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 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 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 不同种类的诉讼活动可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般来 说,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案件的 证明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应当高于民事诉讼, 低于刑事诉讼。
第三节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二)不同种类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
• 案件的种类不同,适用的证明标准可以不同。 • 对于刑事案件,英国学者塞西尔•特纳指出: “犯罪的性质越严重,必要的证据最低要求就 越高。”
(三)诉讼不同阶段证明标准的差异
• 无论从程序的角度还是从实体的角度来看,当 刑事诉讼活动随着诉讼阶段的不同而依次推进 时,后一阶段对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应当高于 前一阶段对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
第三节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四)不同证明主体证明标准的差异
•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不同,证明标准应当 有所不同。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有两个主要特点:
– 一是将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赋予法官,由法 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运用证据; – 二是法官在其“良心”的基础上“自由”地 发挥其“理性”,审查判断各种证据,在其 内心形成心证,当这种心证达到深信不疑或 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也就产生了确信,案 件事实便得以认定,法官据此进行裁判。
【问题与思考】
试论述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如何理解证据法上关于证明标准性质的几种学说,如 “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主观真实说”?
试比较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和大 陆法系刑事证明标准“内心确信”的异同与优劣。 如何理解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如何理解“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刑事证 明标准? 试论述我国法定刑事证明标准的缺陷与完善。
(五)不同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差异
证明的对象不同,证明 标准也可以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实体法事实的 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 实的证明标准
案件主要事实或犯 罪构成要件事实的 证明标准要高于案 件次要事实的证明 标准。 Back
第四节 外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英关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时 适用的法定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按照这 一标准,公诉方必须在法庭上运用证据“排除合理 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罪行。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形成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 程。 这是一个很高的证明标准,但是并非要求排除一切 怀疑,而是要求排除确有理由、确有根据的怀疑, 不是无中生有、主观臆测的猜疑。
• 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下的“法定真实” 或“形式真实”,自由心证制度下的证 明标准可称为“主观真实”或“诉讼上 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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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标准的性质
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哲学范畴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关于案件事实性质的一对重要范畴。 • 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 实,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或认可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 果的事实。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 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关系密切,是法定证明责 任的卸除标准。 • 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 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就同一个诉讼现象进行考 察所得出的不同概念。
(三)证明标准的特点
• 证明标准是主观的,但离不开一定的客观基础。 • 证明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尺度,但它又不是被衡 量的事物本身。 • 证明标准应当是确定的、稳定的,但并不排斥 灵活性。
第五节 中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二)我国法定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方向
• 一个国家在立法上设定证明标准,至少需要 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 法律标准。 –证明标准应当是大多数诉讼在时空限制和资源许 可的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标准。
第四节 外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辛普森案
第四节 外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日本、苏联(现在的俄罗斯联 邦),实行的是内心确信的刑事证明标准。 在证据法理论中,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高度盖 然性”,这与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 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具有明 显的同一性。 但我们要看到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 确信”体现的思维方式不同。此二者互相渗透, 互相贯通,是同一证明标准的两种不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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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中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刑事诉讼法》第l62条
(二)“两个基本”
• 200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 “通知”中强调,要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实行“两个基本”原 则,即案件审判要保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 • “基本事实”就是法律真实,是由刑法规定的,包括具体犯 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罪行轻重的事实;“基本证据”就是对 上述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 “两个基本”应该是对我国法定刑事证明标准的合理解释和 行动指南。但从目前的官方文件上来看,这个标准似乎只适 用于特定时期的特定案件,即“严打”时期的某些特殊案件。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三)―主观真实”——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 的证明标准
• 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和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诞 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法定证据制度, 使人类证据制度向前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 所谓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 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 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 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 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刑事证据学
上海政法学院 张英霞
第十二章 刑事证明标准
本章内容
1 2 3
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的性质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外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中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4 5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的概念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证 明标准”这一术语源自于西方国家诉讼法或者证 据法。 • 在英美证据法中,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运用 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应当达到的程度。 • 在通说已经基本摒弃证明任务、证明要求等术语 的今天,接受并使用证明标准的术语是合适的 • 证明标准对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问题与思考】
1994年6月的一天,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 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男友罗纳德•戈德曼被发现 杀害在距离好莱坞影城不远的布莱特伍德区的一座住 宅里。辛普森被认为有重大嫌疑而被警方逮捕,并被 送上法庭。该案的审判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l995年 10月,辛普森在所谓的“世纪审判”中被陪审团宣 告无罪。这个无罪判决在法律意义上的含义是:由于 公诉方的证据没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辛普森有 罪,所以陪审团认为辛普森不一定是杀人凶手,只能 宣布其无罪。但在后来的民事审判中,基于同样的证 据,另一个陪审团却认为辛普森“有罪”,判决其承 担巨额民事赔偿。试论述为什么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 胜诉,但在民事诉讼中却又败诉了呢?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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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含义 “一元化”标准,就是说在一个国家的诉讼活动 中只有一种统一的证明标准。 “多元化”标准,就是说在一个国家的诉讼活动 中有多种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 同和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一)不同种类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
• 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诉讼证明的标准是比 较合适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节 中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 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 证明标准,它是在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应当达到的 标准,即定罪标准;如果公诉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地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 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应当区分不同种类案件的证明标准。 –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构建层次性的证明标准,即随 着诉讼阶段的推进而设臵从低到高的证明标准。 – 应当明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方承担说服性证明责 任时的证明标准低于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达 到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优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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