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关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舆情处理的法律规范
网络舆情处理的法律规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舆情已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网络舆情指的是通过网络媒体传播的公众对于某一事件、人物或问题的集体意见和情绪。
由于网络舆情的迅速传播和广泛影响,对其进行规范和处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网络舆情处理的法律规范。
一、网络舆情的特点与挑战网络舆情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舆情传播速度快,信息的传递几乎是实时的,迅速引起公众的关注。
其次,网络舆情传播范围广,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可以迅速传播到全球各个角落。
再次,网络舆情传播方式多样,既可以通过文字、图片、音频等形式传播,也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平台传播。
最后,网络舆情的形态多样,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甚至存在虚假信息和谣言。
网络舆情的快速传播和广泛影响给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带来了挑战。
一方面,网络舆情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冲突,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另一方面,网络舆情可能给个人的声誉和权益带来损害,甚至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对网络舆情进行法律规范和处理势在必行。
二、网络舆情处理的法律原则网络舆情处理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平衡言论自由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保护个人权益和隐私。
网络舆情往往涉及到个人的声誉和隐私,应当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防止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传播。
网络舆情中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和谣言,应当依法打击和制止。
第四,加强舆情监管和协调。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协调,及时解决舆情问题。
三、网络舆情处理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舆情的界定和处理程序。
第二,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预警机制。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的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网络舆情综合治理涉及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需要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来规范网络舆情的传播与管理。
本文将介绍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政府层面的政策法规1.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对于网络舆情综合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个人和组织在传播信息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等。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正式发布,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对传播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传播违法信息和虚假信息,以维护网络舆情的良好传播环境。
二、企业层面的政策法规1.互联网舆情管理规定许多企业也制定了自己的网络舆情管理规定,来规范企业员工在网络上的言论和行为。
这些管理规定通常要求员工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负责任、尊重事实、不得恶意攻击他人,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将网络舆情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的网络舆情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高效合理的网络舆情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增强企业的公信力。
三、标准体系的建立1.网络舆情监测标准网络舆情监测标准是评估和监测网络舆情的重要依据,通过规范舆情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等流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一些标准化组织和研究机构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2.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标准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是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包括对不同类型舆情危机的处理方法、应对策略和沟通手段等的规范,以帮助企业和组织高效应对网络舆情危机。
综上所述,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对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构建良好网络舆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重点释疑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非法散布谣言网络规章制度
非法散布谣言网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空间管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不实言论、恶意造谣等内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制作、散布网络谣言。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转发、传播、宣扬网络谣言内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助网络平台,散布含有违法有害信息的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危害社会稳定。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内容审核责任,加强对接入者信息内容审核,发现发布网络谣言的,应当及时删除。
第七条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网络空间清朗有序。
第八条公安机关、网络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行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第二章散布谣言行为处理第九条发现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要求删除虚假信息、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条对于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网络谣言行为,相关部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网络谣言的受害者,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网络管理部门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谣言举报平台,便于公众举报网络谣言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络空间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信息内容审核责任。
第十五条公民和单位发现网络谣言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等。
第十七条公民和单位发现网络谣言行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提供证据,保护及时删除虚假信息并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监管部门未及时处理网络谣言举报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严厉批评和处理。
网络舆论的管理制度
网络舆论的管理制度网络舆论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综合考虑网络特点、传播规律和社会需求,要做到既保障了言论自由,又防止网络暴力、谣言传播等不良现象。
网络舆论管理制度要从政策法规、技术手段、公众教育和监督制度等多方面入手,确保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网络舆论管理制度。
一、政策法规制度(一)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管理法律体系要建立健全的网络舆论管理法律体系,明确网络舆论的监管范围和标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谣言传播、有害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同时,要加强网络舆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网络舆论管理的责任主体,强化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维护网络舆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制度建设要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网络舆论管理机制,明确政府、企业、网民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网络舆论管理工作流程,确保网络舆论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网络舆论管理工作。
(三)加强网络舆论监管技术手段要加强网络舆论监管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舆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快速发现网络舆论异常事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和调控,避免网络舆论事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要借助技术手段对网络舆论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依据,指导网络舆论管理工作。
二、公众教育(一)加强网络舆论素养教育要加强网络舆论素养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舆论的认知和理解,增强网民的舆论自觉性和规范意识,培养网民正确使用网络舆论、维护网络舆论秩序的能力。
通过开展网络舆论素养培训、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网络舆论理念,共同维护网络舆论空间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网络舆论伦理建设要加强网络舆论伦理建设,倡导网络舆论的公正、客观和负责,弘扬网络舆论的正能量,抵制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
通过开展道德讲堂、主题活动,引导公众遵守网络舆论伦理规范,增强网络舆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共同营造和谐互联网空间。
网络谣言的法律处置措施有哪些
网络谣言的法律处置措施有哪些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谣言如同病毒一般迅速传播,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从扰乱社会秩序到损害个人名誉,从误导公众认知到破坏市场环境,网络谣言的危害不容小觑。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处置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措施。
首先,行政法律处置是常见的手段之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在发现网络谣言后,会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确认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对造谣者给予行政处罚。
这一措施能够迅速制止谣言的传播,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其次,民事法律处置也是重要的一环。
当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时,受害者有权依据《民法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造谣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例如,如果某人在网络上散布关于他人的虚假谣言,导致其名誉受损,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造谣者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以恢复自己的名誉和权益。
再者,刑事法律处置是最为严厉的手段。
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网络谣言,可能会触犯刑法。
比如,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此外,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那么,在法律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谣言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信息的真实性,即所传播的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
如果是毫无根据的虚构或者歪曲事实,就很可能构成谣言。
其次是传播的意图,是故意传播还是无意为之。
从“诽谤门”事件看“网络推手”行为失范的刑法规制
息 和不 利 信息 的处 理较 为棘 手 ;网络 安 全危 机 四伏 等 。因
此 . 为 互 联 网 时代 独 特 的一 种 营 销 、 传 或 公关 模 式 , 作 宣 网 络 推手 现 象 的出 现 也具 有 两 面性 : 一方 面 , 络 推手 ( 网 自然 人 或单 位 )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 , 能够 让 客 户 瞬 间红 遍 网络 , 谋 得 利益 最 大化 ; 另一 方 面 , 也 同样 会 因 为某 些低 俗 、 它 恶俗 、 恶劣 行 径 . 污染 网络 、 战道 德甚 至 是法 律 的底 线 。 挑
能 取 得 社 会 公 众 的 信 任 与认 同 ,才 有 可 能 使 自 己走 的更
远. 才有 可能 从 而 也 才 有 资格 肩 负 起 民族 振 兴 的重 任 。因
此 . 待 类 似 蒙 牛 的商 家能 以 积 极 的 姿 态 走 出阴 影 , 一 期 在 连 串的 丑 闻 中能 凤凰 涅 粲 ! 也衷 心 期 待广 大 商 家 能站 在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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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依 和 违 法不 究 的 问 题 !究其 原 因 , 我们 基 本 可 以在 以 下 西 方 法谚 中找 到 答 案 , 为 “ 不 责 众 ” 二乃 “ 律 是 道德 一 法 , 法 的底 线 ” 因 此 , 一 切 责 任 归 咎 于 政 府 , 怕 亦 是勉 为 其 . 将 恐 难 。 际上 , 某 种 意义 上 说 , 子说 的有 道 理 ,有 治 人 而 实 在 苟 “ 无治法”欲期实现治法 , 得先有治人 , . 还 因而 冀 图 在一 个 小人 当道 、 心不 古 、 人 道德 不复 的混 沌 社 会 中 实现 法 治 , 恐 怕无 异 于 舍 本求 末 、 木 求 鱼 。 哲 孟子 早 就 有 言:徒 法不 缘 先 “ 足 以 自行 . 善 不 足 以为 政 ” 徒 。 因此 。 为一 位法 学 研 究 者 , 我 感 到 颇 有 几 分 悲 凉 作 让 的是, 在进 行 法 治 呼 吁之 前 , 更愿 意先 进 行道 德 呼 吁 。 我 衷 心希 望 我 们 的 广 大 商 家 .在 追 逐 自身 的经 济 利 益 的 同 时 , 也能 站 在 伦 理 主 义 的 高度 , 以诚 信 为 本 , 消费 者 为 友 , 以 以 同行 为友 而 勿 以 邻 为 壑 。唯 有 如 此 , 们 的 企 业 和商 家才 我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舆情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网络舆情指的是通过网络传播的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事物或观点,其传播速度和影响力远超传统媒体。
网络舆情的出现,既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正面影响,也给社会稳定与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因此,为了有效治理网络舆情,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
一、法律法规的角色与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在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法律法规为网络舆情提供了行为规范,明确了公民、企业和组织在网络舆情中的权利与义务,使其在合法和有序的范围内进行舆情传播和表达。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为网络舆情管理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对网络舆情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和处罚,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在中国,网络舆情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网络舆情中涉及的言论自由、信息发布、网络恶意攻击、封堵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道德规范的作用与促进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还需要道德规范的引导和促进。
道德规范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网络道德三者的综合体现,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补充。
通过树立正确的网络舆情价值导向,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形成良好的网络舆情生态,进一步推动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中,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真实、客观、公正、负责任、尊重他人隐私、依法维权等。
这些道德规范的推行可以有效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减少谣言的产生,增加公众对网络舆情的信任度,从而减少负面影响的扩大。
三、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的互动与完善法律法规与道德规范在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中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
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规范依据,而道德规范是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延伸。
法律法规规定了底线,而道德规范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为的准则。
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
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2023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舆情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网络舆情的控制和管理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这些措施为网络舆情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网络舆情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方面,政府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各大互联网企业自律并遵守规定。
下面分别从这两个方面介绍具体的法律法规。
政府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在政府的层面,国务院已经发布了《网络舆情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任何个体或组织在互联网上发表、转载、评论信息或者在互联网上投递、传递信息,均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此外,《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也都对网络舆情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各大互联网企业自律并遵守规定除了政府的管理规定以外,各大互联网企业也积极参与到网络舆情管理中来。
例如,腾讯、新浪、微博等大型企业都相继发布了自己的网络舆情管理规定,明确了网络舆情管理的责任及其核心制度。
监督机制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管理网络舆情的核心,但是如何落实管理,如何执行管理是关键。
为此,在2023年的今天,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网络舆情的正常管理。
网络舆情管理机构《网络舆情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级政府和网信部门应当设立网络舆情管理机构;网络舆情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有关网络舆情的收集、监测、评估、处理等工作。
这些机构能够利用人工和技术手段,及时监测和处理有关网络舆情的信息,确保网络舆情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网络舆情管理工具网络舆情管理工具是保障网络舆情及时监测和处理的关键。
根据《网络舆情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和网信部门应当利用人工和技术手段综合监测相关网站、平台、论坛、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舆情信息,及时高效地处理相关信息。
建立舆情调查机制舆情调查机制是针对网络舆情事件的一种反应机制。
在网络舆情事件发生时,相应的部门会立即组成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真正的事实核查和评估。
网络公关行为的法律规制
目录一、案例及背景分析 (3)(一)案情概要——蒙牛黑公关 (3)(二)背景分析 (4)(三)文献综述 (5)二、上述案例中网络公关行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6)(一)案例所涉及的网络公关行为的相关概念 (6)(二)网络公关行为的法律角度分析 (8)(三)对网络公关公司合法性的分析 (8)(四)违法网络公关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9)三、由网络公关行为引发的法律思考 (10)(一)网络实名制 (11)(二)加强网络立法建设工作 (12)(三)提升全民法律思想意识,净化网络空间 (12)四、总结 (13)参考文献 (13)致谢 (15)网络公关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在公共关系行业日益红火,无论公关公司,还是企业,纷纷将网络公关作为传播的利器。
网络传播出现了新的特点,同时也为公共关系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企业可借助于互联网直接建立自己的播发点,开展直接的网络公关活动。
网络公关的价值更加体现出现代“以人为本”的柔性化管理机制,管理由静态走向动态、从直线走向立体,使人们形成开发、超前、创新、科学的管理理念。
2008年,在以美国总统大选为代表的政治形象公关战中,网络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网络媒体逐渐以其强大的“草根民意”影响传统媒体、进而影响社会主流舆论的时候,我们开始认识到,大众传播活动正在步人一个强调营销和话语权争夺的“公关时代”。
然而,作为公关业内的新兴领域,网络公关还面临着很多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和行业的关注,网络传播亟需行业标准和规范。
关键词:网络公关公关行为网络空间网络传播网络公关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案例及背景分析(一)案情概要——蒙牛黑公关在一则被称为“温柔版”的网帖中,一位“母亲”发问:“宝宝刚断奶粉,听说伊利QQ星是给儿童喝的牛奶,可以喝吗?”回帖则以热心者的口吻称:“楼主还不知道吗?伊利QQ星里加了鱼油,会导致孩子性早熟,还是别给孩子喝了,你可以选择其它的儿童奶呀!”在另一则被称为“暴力版”的网帖中,一个“父亲”愤怒地发帖:“顶你个肺,伊利QQ星加深海鱼油,害的我儿早熟。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同时也要兼顾网络自由和创新发展的需要。
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网络舆论的监督规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政。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和限制,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应当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事件和问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监督者应当具备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对待网络舆论应当严谨、负责。
3. 透明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监督。
监督机构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公众参与原则:网络舆论监督不仅仅是监管部门和媒体的责任,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其中。
法律规定应当鼓励公众举报和监督网络舆论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机构的工作。
5. 依法审查原则:网络舆论监督不应当成为任意干预或者压制言论自由的工具。
监督机构在处理网络舆论问题时应当依法审查,确保只对违法言论进行惩处,保障合法言论的表达权利。
6. 精准执法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执法应当精准有效。
对于违法行为和不良言论的处理应当针对性强,既要惩处违法行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执法机关应当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7. 创新发展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应当适应新技术、新媒体的发展,鼓励网络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支持正当合法的网络舆论活动。
同时也要加强对新技术、新媒体的监管,防范网络舆论的滥用。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需要遵循法治原则、公正原则、透明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依法审查、精准执法、创新发展,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也要平衡网络自由和创新发展的需要,推动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出路
第 3 卷 第 4期 1
新 疆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un l f ij n oi fcr cdmy ora o ni gP l eO f es A a e X a c i
NO . 01 V2 1 Vo - l N0. I3 4
行 为。他们是否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 呢? 让其一一验 若
证信 息发布 内容 的真伪 , 令其承 担刑事责 任不免强人 所难 ; 若其 不 承担刑 事责 任 的话 , 网络 管理者 又没 则 有完全履 行 网络管 理职责 , 等于放纵犯 罪 。
( ) 罪 成 本 低 , 不 足 以 治 罪 三 犯 刑
企 业 非 法 提 供 品 牌 炒作 、 毁 竞 争 对 手 等 服 务 , 诋 大 肆 进 行 非法 网络 公关 。笔 者认 为 , 目前 非 法 网络 公 关 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行 为 : 是 网络 营销 , 称 网络 一 俗
2 1年7 , 告人 安 某 等 为 打击 竞 争对 手 , 00 月 被 宣传 自
条利 益链 , 某种程度 上是在帮助 公关公 司完成犯罪行
为。 网络水军人数众 多 , 如果一律 承担刑事责任 , 显然 打击 面过大 , 与传统 的“ 法不责众 ” 观念也不 符 。但是 不判 其 承担刑 事责 任 , 不能 有效 打击犯 罪 , 其逍 则 使 遥法外 。 网络 管理者包 括服务器 提供商 、 坛管理者 论 等, 他们 主要 负责 提供 网络软 硬件 的基 础服务 、 维护 和一定 范围 内的网络基 本秩序 , 检查纠正非法 的 网络
推手, 主要 是 利 用 网络传 播 特 点 和大 众 心 理 , 普 对 通 事 件 或 人 物 进 行 炒 作 , 之 成 为 热 点 , “ 蓉 使 如 芙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分析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网络舆情的产生和传播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带来了挑战,使得网络舆情综合治理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有效治理网络舆情,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本文将对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网络舆情的定义与特点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媒体传播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它具有实时性、全媒体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网络舆情具有快速传播、大规模影响和传播范围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因此在治理网络舆情时需充分考虑其特点和规律。
二、我国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我国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网络舆情事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13日修订颁布,它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信息。
该办法为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和治理网络舆情提供了依据。
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它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该规定有助于净化网络舆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三、我国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1. 加强信息监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包括实名制认证、追责机制等。
通过加强信息监管,可以减少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是维护互联网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
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应当建立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信息传播和发布机制,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害。
第二,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
网络舆论监督应当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维护
用户合法权益。
在网络舆论监督中,不得侵犯用户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用户数据,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实现全过程监管。
网络舆论监督应当实现全过程监管,包括信息发布、信息传
播和信息消费的所有环节。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规则,对互联网企业、用户和信息内容进行全面监管,防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和诈骗信息等的传播和影响。
第四,加强自律和互联网企业合作。
加强互联网企业和自律组织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建立对互联网企业和平台的监督机制,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减少不良信息和虚假信息的传
播和影响。
同时,应当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提高自律组织的监管能力和规范程
度。
第五,促进公众参与。
公众是网络舆情监管的重要力量,应当依托网络舆情监管平台
和社交媒体等渠道,鼓励公众参与舆情监管,提高公众的监督意识和公民素质。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应当围绕保障言论自由、保护用户隐私
和个人信息、实现全过程监管、加强自律和互联网企业合作以及促进公众参与五个方面展开,实现信息传播和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
网络信息传播规范
网络信息传播规范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互联网传播的自由度和开放性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虚假信息、恶意谣言、色情内容等的泛滥。
为了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各行业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分别从政府、媒体、教育、商业和社交媒体等不同行业出发,论述网络信息传播规范。
政府行业规范:政府在网络信息传播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政府部门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客观、准确。
政府新闻发言人应经过专业训练,妥善回应公众关切,不得发布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政府官员在社交媒体上的发言应审慎,亦不得滥用权力,进一步维护公平公正的信息传播环境。
媒体行业规范:作为新闻传媒行业的从业者,对媒体工作者来说,尤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准则。
媒体在采访报道时,应坚守客观、公正、平衡的原则,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媒体应严格遵守诽谤、侵权等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个人声誉和社会稳定。
此外,媒体还应重视社会责任,对于重大事件、突发事件要及时回应和报导,切实履行社会监督职责。
教育行业规范:网络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对于教育行业来说,确保网络信息的规范性尤为重要。
教育机构应根据教学需要,有选择地利用网络,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教师在网络上的发布言论要谨慎,尊重职业道德,避免对学生进行恶意诽谤和谣言传播。
同时,家长和学生也要有正确的网络使用观念,不信谣、不传谣,避免非法内容的浏览和分享。
商业行业规范:商业行业是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主体,对于商业从业者来说,遵守行业规范不仅是有利于企业形象建设,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
商业广告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原则,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同时,商家还应严禁在网络上进行虚假推销和以次充好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社交媒体行业规范:社交媒体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对用户操作和信息传播也提出了一些规范要求。
最新-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 精品
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摘要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带来一系列负面问题,如网络造谣的兴起并愈演愈烈,它不仅攻击特定个人,还攻击国家政府机关,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
针对当前的网络造谣行为,民法、行政法已不足以应对,需要通过刑法予以规制。
而刑法所规制的传统网络犯罪只是应对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之类的犯罪,对于网络造谣不能有效解决。
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来应对网络造谣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网络造谣;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合法权利2013年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网络造谣的活动。
在这次活动中,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对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予以刑事拘留。
通过这次打击网络造谣的活动,公众对网络造谣行为有了一次全新的了解,人们认识到在网络上发布和传播虚假言论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
网络对我们来说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会给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其中,网络谣言以其风险小、成本低、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征导致谣言变得俯拾即是并给个人和机构带来切实的损害……会危及个人的职业生涯、国家政策、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有时甚至危害民主本身[1]。
基于此,刑法有必要对网络造谣进行规制,并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
一、网络造谣概述一网络造谣的概念《国语•周语上》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之语。
在《史记•陈涉世家》中,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利用了社会谣言,于大泽乡发动起义,沉重打击了秦国的统治。
最早出现谣言这个词是在汉代。
《后汉书•杜诗传赞》载诗守南楚,民作谣言。
在这里,谣言是歌谣、赞颂的意思。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今天的谣言具有了新的含义谣言是一种可借助多种渠道进行传播并引起公众兴趣的带有欺诈性和不真实性的信息。
网络造谣者都是利用网络来传达自己的思想,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信息,或对一些真实信息进行加工、删减,改变了最初的事实真相,然后发布到网络上来进行传播。
浅析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规制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实、恶意的攻击、诋毁、诽谤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被诽谤的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还可能波及到被诽谤人的家人、朋友和社会形象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针对网络诽谤犯罪,我国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我国《刑法》对网络诽谤犯罪实行了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明知是虚假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或者并处管制、拘留。
该条规定颇具操作性,明确了网络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必须是虚假事实,并且行为人需要具备明知虚假事实的故意犯罪心态。
因此,在判断网络诽谤犯罪时,需要对有关网络内容进行严格的分析和审查,以确保定性属实。
另外,该条规定规定了具体的刑罚,对网络诽谤犯罪形成了有力的威慑力。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诽谤犯罪的规制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诽谤行为亦有明确规制。
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如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从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角度,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过程中,相关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更加强调了网络诽谤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及时地防止网络诽谤行为的发生和持续。
三、相关案例分析网络诽谤罪是一种比较新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相关案例。
比如,2012年某网民在网上发布“杭州喜来登酒店女艺人宿舍随意出入,艺人整容酒店保密等信息”,造成了不良影响。
该网民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此案中,行为人先是在互联网上发布了虚假信息,进而诋毁了酒店和艺人的形象,给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涉及网络诽谤行为时,行为人的故意及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属实,是关键的判断点。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实施机制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实施机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舆情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通过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庞大,传播速度快,所以网络舆情的治理变得尤为关键。
为了保障网络舆情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与实施机制,以综合治理网络舆情。
本文将就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实施机制进行探讨。
一、政策法规1. 网络信息传播管理法网络信息传播管理法是国家制定的重要法规之一,它对网络信息传播的内容、传播途径和权益保护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法规,网络舆情信息传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传播违法违规、虚假的信息。
此外,该法规还对网络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而制定的,其中包括网络舆情的管理。
该办法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发布的侵权信息和虚假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针对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行为制定的,其中包括了对网络舆情的管理。
该规定要求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真实准确地传播新闻信息,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
二、实施机制1. 舆情监测系统舆情监测系统是综合治理网络舆情的重要工具。
通过舆情监测系统,可以收集、整理和分析网络舆情信息,进一步了解公众的关注焦点,及时发现和回应问题。
此外,舆情监测系统还可以帮助相关部门进行舆情管控。
2. 舆情应急响应机制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极快,舆情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能够帮助政府和相关机构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
通过快速、准确地响应,可以有效控制舆情的发展,并提供及时的信息反馈给公众。
3. 舆情处置机构为了更好地综合治理网络舆情,各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纷纷设立了舆情处置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传达政府的声音,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舆情管控。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规范体系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与规范体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网络舆情已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
网络舆情的高速传播和广泛影响,既带来了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互动交流的便利,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网络舆情的综合治理,各国纷纷建立起政策法规和规范体系,以引导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网络舆论环境。
本文将就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体系进行探讨。
一、国际层面的政策法规和规范体系在国际层面,为了促进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和综合治理,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体系。
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促进互联网的开放性、安全性和多样性:网络舆情的角色》的报告,呼吁各国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管和管理,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措施。
二、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和规范体系各国针对网络舆情的治理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规范体系。
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网络舆情的综合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措施。
首先,中国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互联网企业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网络舆情的秩序和稳定。
另外,中国还推出了《互联网舆情监测研判与服务平台管理规定》,规范了网络舆情监测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网络舆情的跟踪和分析。
三、行业自律的政策法规和规范体系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和规范体系外,一些互联网企业和行业组织也自发地制定了一些规范和准则,以引导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行业行为。
例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要求从事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的企业遵守行业规范,保护用户隐私,提高数据质量和安全性。
四、个人素养的培养与规范网络舆情治理不仅仅依靠政府和企业的政策法规和规范体系,个人的素养和行为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个人应自觉遵守网络礼仪,文明发言,不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积极参与网络正能量的传播,推动网络舆情的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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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案例及背景分析 (3)(一)案情概要——蒙牛黑公关 (3)(二)背景分析 (4)(三)文献综述 (5)二、上述案例中网络公关行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6)(一)案例所涉及的网络公关行为的相关概念 (6)(二)网络公关行为的法律角度分析 (8)(三)对网络公关公司合法性的分析 (8)(四)违法网络公关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9)三、由网络公关行为引发的法律思考 (10)(一)网络实名制 (11)(二)加强网络立法建设工作 (12)(三)提升全民法律思想意识,净化网络空间 (12)四、总结 (13)参考文献 (13)致谢 (15)网络公关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在公共关系行业日益红火,无论公关公司,还是企业,纷纷将网络公关作为传播的利器。
网络传播出现了新的特点,同时也为公共关系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企业可借助于互联网直接建立自己的播发点,开展直接的网络公关活动。
网络公关的价值更加体现出现代“以人为本”的柔性化管理机制,管理由静态走向动态、从直线走向立体,使人们形成开发、超前、创新、科学的管理理念。
2008年,在以美国总统大选为代表的政治形象公关战中,网络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网络媒体逐渐以其强大的“草根民意”影响传统媒体、进而影响社会主流舆论的时候,我们开始认识到,大众传播活动正在步人一个强调营销和话语权争夺的“公关时代”。
然而,作为公关业内的新兴领域,网络公关还面临着很多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和行业的关注,网络传播亟需行业标准和规范。
关键词:网络公关公关行为网络空间网络传播网络公关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案例及背景分析(一)案情概要——蒙牛黑公关在一则被称为“温柔版”的网帖中,一位“母亲”发问:“宝宝刚断奶粉,听说伊利QQ星是给儿童喝的牛奶,可以喝吗?”回帖则以热心者的口吻称:“楼主还不知道吗?伊利QQ星里加了鱼油,会导致孩子性早熟,还是别给孩子喝了,你可以选择其它的儿童奶呀!”在另一则被称为“暴力版”的网帖中,一个“父亲”愤怒地发帖:“顶你个肺,伊利QQ星加深海鱼油,害的我儿早熟。
可怜我那才上小学3年级的儿子,一直是伊利QQ星的忠实拥趸,小小年纪都有胡须了,脖子都隐约有喉结了。
”这些网帖,出现在多个育儿专题的网络论坛中,但发帖者并非真正的“父亲”“母亲”,而是由北京的一家网络推手公司——北京戴斯普瑞网络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戴斯普瑞),根据指令发到网上。
网帖的内容来自一份代号“731计划”的公关策划方案,全称为《DHA借势口碑传播》,由蒙牛多年来合作最为密切的一家公关公司——北京博思智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博思智奇)精心设计。
据策划案称,这一行动的主要目的是“借《生命时报》《京华时报》在内的几篇曝光中国鱼油市场乱象的文章,引发公众关注鱼油质量问题、强化藻油DHA 优于鱼油DHA的认知”。
最终,“将矛头逐渐指向竞争对手”,煽动消费者抵制加入了深海鱼油DHA的伊利“QQ星儿童奶”产品。
该计划因为定于7月底完成,故内部定名为“731计划”。
现在,这份被曝光的计划不但没有成为毁灭对手的“生物炸弹”,反而变成了“蒙牛之耻”,导致蒙牛面临严厉的法律诉讼,企业声誉扫地,后续效应仍在进一步发酵。
10月21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官员先后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证实蒙牛儿童奶项目负责人安勇、北京博思智奇网络部负责人赵宁、郝历平、马野等四人已因涉嫌损害伊利商誉被正式批捕。
不过,截至目前,内蒙古官方人士及蒙牛声明均否认此事为蒙牛公司策划,而将此案定性为“个人行为”。
“731计划”根据公安人员查获的电子证据,这一计划出台时间为7月14日。
这正是定于7月16日出版的《生命时报》实际上摊的第一天。
在这份报纸的头版头条刊发了一篇题为《深海鱼油大多有问题专家称造假现象严重》的文章。
7月14日当天已有多家网络转载此文。
该报有关负责人后来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否认参与了任何企业软文策划。
7月15日出版的《京华时报》《东方早报》也都发表了对深海鱼油提出质疑的文章,但均刊载于“付费广告版位”。
这成为了蒙牛一系列公关操作的起点。
北京博斯智奇的效率之高令人咋舌——从7月14日看到《生命时报》文章,相关人员当天就完成了包括“背景”“策略”“手段”“传播话题”“媒体名单”及“预算”在内的一个完整策划。
抛开目的不谈,这份公关策划案本身的“专业素质”令人叹为观止。
策划案将总的传播策略定性为“借势传播”。
第一步是攻击深海鱼油产品有问题,引发社会公众的恐慌;第二步,通过网络推手,开始以网络为主阵地的深度攻击,引出深海鱼油中的EPA导致儿童性早熟,并在讨论中将矛头指向伊利、金龙鱼、圣元、安利等使用深海鱼油产品的企业;第三步,通过网络推手集中打击伊利QQ 星儿童奶导致“性早熟”。
行动执行周期为7—10天,手段包括在天涯问答、百度知道等地发布wiki 问答、全面覆盖所有亲子育儿论坛、利用消费者口吻发起网上“万人签名拒绝鱼油DHA”的签字活动,以及发动大量网络新闻及草根博客进行转载和评述。
随后,该策划案直接提供了近80条完整的wiki问答稿,并详述了草根博客、口水帖的写作要求,其中包括如何以父母的名义发帖来质疑竞争对手的产品安全,并将口水帖的内容精心设计为“温柔版”和“暴力版”等多个版本。
该策划案最初预算约25万元。
但据接近内蒙古公安厅的消息人士称,案件侦破过程中进一步落实,最终该策划案实际发生的费用为28万元。
伊利集团新闻发言人称,公司是在7月下旬的舆情监控中监测到网上出现对伊利QQ星不利的帖子,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试图与发帖者联系,但收不到回音,公司随后报案。
后内蒙古自治区领导指示尽快查清案情。
前述消息人士称,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方案由北京博思智奇副总经理肖雪梅于7月14日带领公司网络组职员赵宁、郝历平和综合组职员马野与蒙牛公司北京液态奶“未来星儿童奶”产品经理安勇共同商讨完成。
郝历平随后委托戴斯普瑞的张明和李友平寻找网络写手撰写攻击帖子,并在近百个论坛上发帖炒作。
郝同时联系点击量较高的个人博客博主写文,进行“推荐到门户网站首页”、“置顶”、“加精”等操作,并支付费用。
据介绍,网络安全保卫民警查获了超过30G的电子证据,超过500页,其中点击量最高的一个帖子点击超过20万次。
北京博思智奇成立于2001年,主要客户包括蒙牛、中粮和雅培等。
公司总经理杨再飞曾在多个公开场合跟随蒙牛集团总裁牛根生左右,曾以蒙牛集团总裁助理身份示人。
(二)背景分析网络公关的兴起伴随着互联网的成长与成熟.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相一致,网络公关的模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比如.在Web1.0时代,网络公关主要是基于网络上的新闻发布等.而到了Web2.0时代,出现了互动性更强的BBS、博客,随着Web2.0形态的不断深入和用户之间交互程度的不断增加,又有了SNS、IM聊天工具、视频直播间等更为互动的形式和形态。
因此,网络公关随着媒介形态的丰富不断地在发生改变。
网络公关作为当前数字媒介革命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其价值和功能得到越来越多企业主和相关从业者的关注,尤其在金融危机环境下和各企业削减传统宣传预算的形势下,网络公关却凭借其创新性的媒介价值和性价比,成为传统公关企业主采购增长趋势最迅猛的服务手段之一。
根据2008年CIPRA对中国公关服务行业各公司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网络公关首次成为公关行业内各类服务模式中收益增长比例和收益增长趋势的双料冠军,业务产值占整个公关服务市场比重高达6.3%,年度服务毛收入超过10亿人民币,仅次于传播顾问、媒体执行、活动管理等传统公关服务手段,成为当年无可争议的“最佳新秀”。
目前的网络传播市场鱼龙混杂,不少公司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在客户的指令下恶意攻击竞争对手、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使本来正常运营的企业突然遭遇灭顶之灾。
在网络公关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被企业或个人在虚拟世界里广泛采用的时候,任何不想坐以待毙的企业或个人,就必须花钱来投入这场网上“混战”。
当恶意攻击泛滥,甚至所谓的著名网络公关公司被称为“网络黑社会”时,网络传播行业和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的威胁,这些老鼠屎很可能毁掉整个网络传播行业。
本文所要分析的正是此类案件应当如何从法律层面规制的问题。
这类案件的发生是有多种原因的。
网络空间是个自由权最充分施展、实现的地方,如何净化这个空间,使得最大多数的网络使用者的权利得到维护,既有赖于法律法规的健全,更有赖于所有网络使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文献综述网络空间被称为“第四空间”、“第四世界”。
然而这是个法律尚未能够有力监管的空间,言论自由与其它权利的碰撞经由网络,进而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实际损害。
网络自由言论、网络炒作等网络行为在网络上的滥用问题,已经到了迫在眉睫、不得不规范的时候了,特别是网络公关行为的侵害行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内许多人也在网络公关行为方面进行了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林如(2009年)发表了《网络公关:话语权争夺和网络舆论引导——以美国总统大选中奥巴马的网络公关为例》一文。
文中指出,网络公关,其实质就是为了争夺网络话语权,然后利用掌控的强势话语权进行有效地舆论引导,最终达到预先设定的公关效果。
文章特别指出网络公关行为是通过控制网民获取信息渠道来对网民进行思想灌输及影响其行为以达到目的控制网络话语权和引导网络舆论。
王国存(2010年)发表了《网络公关行为的法律拟制辨析》一文。
该文从网络公关行为是由网络公关公司肆意操纵网络舆论获取不当利益。
文中特别指出《网络公关服务规范》、《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条款对网络公关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最主要的是需要在法律上对删帖公司等网络黑公关进行监管打击。
王超,郑赫南(2009年)在《网络删帖现象亟待监管》一文中提到:目前,网络删帖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每个环节都有专业人士操作,技术层面和媒体沟通层面都已经做得相当精细。
文中还提到,应当对维权和封口区别对待,但是网络删帖监管难度较大。
蔡桂娟(2009年)发表的《网络传播立法忧思》一文中指出,现有的网络立法,主体是以地方和部门为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少量,尽管这方面的规章总数相加已达到了200余部,由于至今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国家网络信息法,因此对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各种行为威慑力不强,有些行为是否属犯罪行为还难以界定。
因此,对于网络黑社会、负面信息广告化、及人肉搜索等网络公关行为,在法律面前,我们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当然,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行的,网络空间的规范化,还需要政府制定出台相关符合网络健康发展的政策,需要网民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那些网络公关“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