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对严权的宪法保护的一点思考论
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
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主权的演变壹、绝对主权布丹和霍布斯的绝对主权提供了十七世纪有限封建王权转变为绝对王权的理论基础,布丹的主权理论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这个理论完整的表现在他的The SixBooks of a Commonwealth (1576) 之中。
他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的限制,而得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注8>。
对任何国家而言,主权是最重要的。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 - 1679)在他的名著「利维坦」(Leviathan,1651)的第十六章中专门讨论主权概念。
他撰写这部体系严谨完整的书之目的,在抗拒当时因英国内战所产生的动乱,拥护君主专制政治,这虽然不容于后来立宪政治发展的潮流,但是他的理性主义观点却是影响深远。
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概念系出自于对绝对主权的挑战,但是这二者之间却非完全对立或相互排斥的。
契约论和自然权利理论二者是形成人民主权概念的主要理论支柱,洛克和卢梭均企图依此寻找主权概念的新的基础,以取代君权神授理论。
最新-刍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精品
刍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本文作者张翔工作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理应对作为公民一项重要权利的私有财产权予以明确规定,使之获得最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中的作用。
回顾我国的宪政历程,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在1982年宪法和前三次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2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显然,第四部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保护的财产对象增多了,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保护的财产权利范围扩大了,用内涵广泛的财产权代替了内涵狭窄的所有权;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这个概念。
毋庸置疑,2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
虽然如此,本文认为,现行宪法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与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及公民私有财产数量不断攀升、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所产生的需要相比,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当今时代的潮流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和必要。
一、宪法应进一步加大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虽然24年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但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相比,仍然是不平等的,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积极、主动,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则显得消极和被动。
1982年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4年宪法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毫无疑问,从上述两个条文的表述可明显看出,现行宪法给予了公共财产更为积极的评价,赋予其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对于私有财产的规定则显得不够力度,原则化、一般化。
宪法权利私法保护论文
宪法权利私法保护论文(一)作为时代的产物与回应,当代宪法与宪政体制对公民的宪法权利,亦即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特别的保护与促进,构成了当代宪法与宪政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该发展趋势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宪法权利司法化势头的形成与发展,所谓宪法权利司法化,指的是公民最重要的或基本的权利,无论是所谓的消极保护,还是积极促成实现,越来越倚重于或付托给国家权力结构和体系中的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则通过间或交替应用积极进取或消极避让的心态与步骤,以司法判决或违宪、合宪审查的形式实现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或者以判例法的形式实现对公民宪法权利革命性的促进;不仅如此,宪法权利司法化进程还尤其彰显于下列情形,即基于民主理念和法律传统等因素,在现代一些民主与法治发达的国家,虽然没有把公民的宪法权利的保护与促进的职责交付给国家权力结构或体系中的司法机关,而是另行组建了准政治性、甚至全政治性的专门机关,而这些专门机关却以积极进取的姿态,越来越频繁地类似于或接近于司法裁决的形式,实现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与促进,并取得了与标准司法判决相当,甚至高于司法判决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正是这方面的最新发展,为公民宪法权利司法化进程加注了推力与活力。
(二)早期宪法并未给予公民的宪法权利以应有的重视。
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甚至没有列入正式的宪法文本之内,在宪政体制中也没有发展出有效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机关或机制,而是把公民的权利保护托付给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机制、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以及民众自身行为的良善。
例外的情形发生在美国。
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法院的大法官马歇尔把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强夺”到司法机关手里,从此开启了美国的普通司法机关为主导和最终决定权的司法审查体制与时代。
影响所及,司法审查现已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具有普遍影响的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典型形式。
法国是晚近才发展出具有独特个性的宪法权利保障的机构与体制。
囿于“议会主权”的民主观念及法制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在1946年的宪法中创立了一个政治性很强的机构——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的监督和保障机关。
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学思考
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学思考
刘希琳
【期刊名称】《兰州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21)004
【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从宪法的高度,对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上存在的问题、此次修宪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论述,认为将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写进宪法,这是历史的进步.同时,提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正当程序制度和平等保护制度的建议,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要使私有财产权从宪法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理论上需要深入细致的研究,实践中需要开拓创新的探索.【总页数】4页(P98-101)
【作者】刘希琳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论"入宪"后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对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的再思考 [J], 祁建平
2.关于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一点思考 [J], 冯留建
3.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冷思考 [J], 唐忠民
4.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理思考 [J], 周世中;黄爱教
5.婚姻、家庭与近距离生活领域的保护——同性婚姻的宪法学思考 [J], 钱坤;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宪法保障论文私有财产权论文: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宪法保障论文私有财产权论文: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摘要: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由来已久,私有财产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直接涉及公民人权保障的核心。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从宪法的高度对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这只是完善私有财产权保障的第一步,我国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有一些缺陷,应当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通过对私有财产权产生的背景、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私有财产权入宪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阐明私有财产保障制度在我国的不足之处,找到一些解决办法,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宪法私有财产保障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权;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私有财产和人类文明发展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
对于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个人生活幸福等方面,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等问题。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在宪法中确立私有财产权,划定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界限,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历史上各国对与私有财产的保护很长一段时间仅仅限于民法等私法领域,对个人财产权和国家的关系却很少规定,直至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宪政文明产生,私有财产权才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写入宪法,由此拉开了私有财产宪法保障的历史序幕。
一、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历史分析(一)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起源原始社会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初阶段,在那个时候财产以共有的形式出现,没有“私”的概念,财产不属于个人,当然也就不存在私有财产权。
对利益和财富的追求是人的本性,没有人愿意压抑自己的意志永远生活在共同所有制之中。
随着人们对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人们的劳动产品开始出现剩余,从而产生了私有财产,最原始的贸易形式——商品交换也应运而生,交换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促进了私有观念的形成,财产权制度也开始萌芽。
在专制社会里,所有权的主体极其有限且不平衡,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掌握在专制君主手中。
这种私有制实质上是一种等级所有制,而属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则少之又少,真正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尚未形成,尽管古代法律中也出现过对私有财产权的表述,但是与近代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相比却有天壤之别。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一)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为今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实际就是私有财产权制度,这一概念开天辟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长期以来,囿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片面解读,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拒绝私有财产这个概念,私有财产被认为是万恶之源,而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消除由于财产的私人所有所导致的对劳动的剥削。
但实践证明,这种忽视生产力发展要求,单纯强调对私有财产制度进行改造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三个代表”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与时俱进,打破思想上禁锢,把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放到历史的高度。
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要贯彻到底,就必须在意识形态以外的各个领域勇于创新,破除陈腐,大胆接纳新的观点、新的思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能否忠实、及时地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宪法的威信,进一步影响到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变革。
因此,当私有财产的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为人们所接受,日益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时,处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核心地位的宪法,有必要及时地反映这一要求。
一、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现状如果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这当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它是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指明了哪些属于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范畴。
其列举的财产形式实际上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和房屋。
其中“公民的合法收入”具有较大的弹性,因为什么样的收入是合法的,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界定。
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私人没有权利进行生产资料的交易,一旦从事这方面的交易,则被认为是不合法,其收入不受法律保护。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转手买卖就经常被认定是“投机倒把”,个人经营承包收入甚至被指控为侵占、贪污。
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国外宪法宪法保护论文摘要: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拙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着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
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路:我国宪法应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的结构形式,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财产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
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必然引发我们对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我国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始于《共同纲领》,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1954年宪法。
五四宪法从第8条到第14条比较集中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作了规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经济也逐步得到恢复。
在此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八二宪法。
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宪法》第16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浅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1)论文
浅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保护私有财产自由平等论文论文摘要:保护私有财产不能只从经济增长角度出发,从私有财产保护的目的来看?应促,使人的自由,关怀人的尊严和人格,确立其正当的伦理价值规范。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
这一突破表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
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述私有财产均为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们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他自身存在一起产生的条件”。
所谓财产就是对主体所享用的财物的总称?包括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根据财产主体不同?财产总体上可分为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两大类。
公与私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人与集体、小集体与大集体的关系。
因此?所谓的私有财产即相对于集体的个人财产?相对于大集体的小集体财产。
私有财产是包括某人或一个家庭所拥有使用的衣食住行的资产?其特征是物质的?对特定事物的认识和言论?或者称为思维活动?如作品?资产属于个人?其特征是精神的?从事合法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创造并积累的动产与不动产?其特征是股权形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继承的遗产?接受的馈赠和奖励?特殊事件的补偿?如保险。
特征是非主动原因而发生的。
一、考察私有财产保护的国家伦理规范在近代西方最初的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和生命权、平等权以及自由权相并列的天赋人权。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这样写道?“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他看来这些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他们无一不受到自然法的保护。
其中财产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即并非由政府和法律所规定下来的权利?而且在基本的自然权利中是最为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这种财产权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关于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一点思考
关于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一点思考
冯留建
【期刊名称】《理论学刊》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宪法第四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宪法保护为现代西方各国所推崇,也为转型中的国家所效仿.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对各种财产所有权进行一体的保护.
【总页数】3页(P94-96)
【作者】冯留建
【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马列教研室,河南,商丘,47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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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若干问题与完善 [J], 姚晓荣
2.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及其完善 [J], 王方玉
3.分析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J], 马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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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宪法》第十三条的修改谈我国刑诉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兼论我国刑诉法的修改与完善 [J], 蔡杰;冯亚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宪法解读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宪法解读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的保护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公民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原则。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对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解读和保护进行探讨。
一、对私有财产权的解读据宪法学理论,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
它体现了个体的私人意志和自由。
根据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私有财产权是一项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基于其对个体自由和尊重的重要性。
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有助于促进个体创造力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其次,私有财产权的获得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获得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宪法确保了每个人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私有财产权,同时也赋予了国家权力对财产征用、没收或限制的合法手段。
再次,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宪法将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要求个人在行使财产权的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的履行。
最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宪法规定了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构和全体公民要依法行事。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司法机关的适用来具体实现,以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并且强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毁损私有财产”。
其次,宪法规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职责。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职责,包括加强立法、保障产权登记、依法审查以及提供司法保护等。
再次,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条件。
宪法规定,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产,国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还对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对私有财产实施征用和补偿提出了明确规定。
五权宪法思想的几点思考论文
五权宪法思想的几点思考论文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
孙对五权宪法早在十九世纪就有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
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五权宪法思想的几点思考相关论文。
仅供大家阅读参考!五权宪法思想的几点思考全文如下: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先生的独创和发明,是一种迥然有异于西方三权分立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宪法学说,是孙中山先生对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设想。
五权宪法思想是继“三民主义”之后孙中山先生的又一革命精髓,是中国近代法制的最高峰,是近代中国人提出的第一个完整的宪法理论。
“ 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一、五权宪法思想的题中之义及内在联系孙中山在1922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
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
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
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
这五权分别有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监察院、考试院行使,也称五院制。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不是一个孤立的关于五权分立的体系而是和“万能政府”、“权能分开”形成一个严密的整体。
其中“权能分开”是五权分立的基础,而“万能政府”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最终目的。
孙中山认为,五院的组织法是:”宪法制定以后,有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
私有财产权保护宪法学思考
04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未来展望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财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人们对私有财
产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
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02
国家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私有财产权提供更加全面、
有效的保护。
财产权救济措施的多样化
03
除了传统的民事诉讼外,还将出现更多新型的财产权救济措施
公共利益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
制。
征收征用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对私有财 产进行征收或征用,但需给予合理 的补偿。
法律限制
其他法律可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限 制,但需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完善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私有 财产权的保护。
案例三
某企业因环保政策限制而被迫停产,财产价值受 到损失。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实践挑战
挑战一
政府征收与私有财产权的平衡。
挑战二
土地使用权争议与法律解决机制。
挑战三
环保政策与私有财产权的协调。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实践改进
改进一
完善征收补偿机制,确保合理补偿。
改进二
加强土地使用权法律保护,减少争议。
改进三
制定合理的环保政策,兼顾环境保护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未来发展策略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推动多元化救济措施的发展
国家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私有财 产权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
除了传统的民事诉讼外,应积极推动仲裁 、调解等多元化救济措施的发展,为当事 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
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然后分析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基础、宪法对其保障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限制。
接着探讨了如何完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路径,以及司法保障的重要性。
结论指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保障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喪。
本文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提出了思考,为完喪宪法保障体系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研究、法律基础、限制、完善路径、司法保障、尚待完喪1. 引言1.1 研究背景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社会转型期,私有财产权受到了种种侵害和挑战,因此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稳定性受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的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权益。
我国《物权法》《民法总则》等法律也对私有财产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私有财产,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
需要对宪法私有财产权保障的限制进行深入探讨,以完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研究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通过研究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情况,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层面的确立和保护机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人权保障。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保障程度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经济利益和生活质量。
宪法解读私有财产保护
宪法解读私有财产保护私有财产作为宪法所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中国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宪法解读的角度出发,探讨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原则和限制,以及相关的法律保障与实践。
一、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私有财产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石之一,其意义不仅在于保障个人财产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私有财产保护确保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他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促进经济繁荣:私有财产保护激发了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加了投资和创新的动力,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3. 保障社会稳定:私有财产保护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它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二、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和限制私有财产保护在宪法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和限制,下面主要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平等原则:在私有财产保护中,法律应当对公民和法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私有财产的来源和性质,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2. 国家利益优先原则:国家有权对私有财产实施必要的管理、调整和限制,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
3. 拨乱反正原则:宪法规定,“非法的倒手倒帐、骗取财物和其他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将财物返还合法所有者。
4. 保障权益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益,保障公民拥有和依法使用财产的权利。
三、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保障与实践为了有效保护私有财产权益,我国在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保障措施,并付诸实践。
下面将从法律保护和实践两方面进行探讨。
1. 法律保护我国法律体系中包含了诸多与私有财产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为私有财产的产生、流转、保护和继承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依据。
2. 实践探索在实践中,中国积极推动私有财产保护。
浅析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作者:谭春燕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人类维系生命、谋求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财产。
私有财产的产生,有其天然的正当性。
近代,私有财产权被认为是公民权利的核心。
到现代,人们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则更加理性,仍被看作社会稳定、自由、安全的象征性力量。
私有财产权不仅是民法中的重要权利,也是宪法的基本权利。
目前,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仍是不遗余力的,但在我国,是否应将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加以保护,仍是一个讨论激烈的问题。
一、财产权的概念辨析财产权,从本义而言,是有关财产的权利。
在经济学中,“财产”是指人身以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对象。
我国目前关于财产权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指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一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中,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系列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的总和。
而在大陆法系中,所有权被认为与财产权不同,其内涵仅仅与实体的物相联系。
私有财产权,是指私人对财产所拥有的全部权利,是一个与公共财产相对应的概念。
在法学传统话语中,财产权一般指私有财产权;在罗马法中,虽提到“私有财产”,但与公共财产的区分却无很大的实质意义。
直到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社会契约论,个人权利上升到社会的中心,私有财产至此才具有个人的意义。
至于财产权的本质,目前中外法学论著中关于权利的学说主要有六种:资格说、自由说、主张说、利益说、规范说、选择说。
关于权利的性质,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财产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
英美普通法至今认可:“财产是一组权利。
”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德国,其通说也认为财产指:“一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的意义上的利益和权利的总称。
”传统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当代财产权利种类日益繁多,现代财产权的种类正不断扩大,把财产权看作是集合概念,有利于把未来新的财产权形式包容进其权利保障体系,进而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一)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一)论文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权利论文摘要: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其中倍受关注的是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中西方有关财产保护的思想文化对比出发,揭示我国对私有财产进行宪法保护滞后性的文化因素。
阐述新宪法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的进步性及对私有财产权保护必将产生的影响。
一、中西方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思想文化对比(一)西方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文化渊源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信条之一,重视财产权问题一直是西方的传统。
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指出“如果不免除债务和重新分配财产,负债人就不可能以一种自由精神享受他们的权益,因此改革者希望他们获得某种适度的财产.确信贫困的产生更多在于人们的贪婪.而不是更多的在于个人财产的减少。
这样的确信确实是社会安全最稳定的根源.使人们保持这样的信念是后来建立一切政治制度最稳固的基础”因此他指出“必须用某种制度来确定财产”亚里士多德发扬了西方传统的财产权观念.认为私有财产会使人感到“人生的快乐”他指出了美德与财产之间的联系“巨富者倾向于傲慢和自负的卑鄙.赤贫者倾向于下贱和恶毒的卑鄙.而不正义的行为要么通过傲慢产生。
要么通过恶毒产生,因而中产阶级更倾向于理性的行为”洛克开创了“自然权利说”的财产权理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即使进人市民社会以后.人们仍然具有这些基本权利主权者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这种权力决不容许扩张到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证每个人的财产他奠定了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理论基础现代学者立足于现实需要.使财产权理论日益世俗化。
边沁认为.财产权同法律是共生死的。
财产权是财产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对财产的认可和确认.从而直接揭示了财产权在法律中的重要位置。
伴随着理论的日益成熟.西方国家也早就在宪法中提出了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条款英国是第一个把私有财产纳入宪法保护的国家1625年的《权利请愿书》就开始了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
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一点思考
主要 是基 于下 务的要 求缩减 , 社 甚或无 所要求 , 法律 自 可 以缩 减财产 权 的范 围, 亦 甚或 使一切 私产 消灭 。 以财 产权 所
第一, 宪法 保护 私有 财产权 是实 现公 民权利 的坚 实保障 。 尤 原 则上不是所 有者 的一种含有 绝对性 或不受 限制 的权利 , 只是 而
圣 不可 侵犯 的权利 ” 法 国 1 8 年 《 。 7 9 人权 宣言》 第十七 条就 规定 :
二、 对我 国私有财 产权 的宪 法保护 的思 考 ( ) 财产权 的保 障模 式 一 对 20 04年宪 法修 正案 突破 了对 私有 财产 权 宪法 保护 的空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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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编号 :O90 9(09l.3—2 l0 .5220 )1 60 3
宪 法作 为根本 大法 , 乃世之经 纬 , 国之 重器 , 百法之 首 , 法治 置对私有 财产权 侵权 行 为的配套 救济 法律机 制 。
之要。 把私 有财产 权 的法律 保护置 于宪 法保护 的荫 蔽 , 体现 了私
20 9.1 0 1(下 )
对私 有对 严 权 的 鬼 法 保 矿 的 一 愚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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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宪法对私有 财产权 的保 护是 必要 的 。但 对公私 不 同性质 的财产权 的保 护态度 上 实行 区别 ,对公 有 财产权 实行 绝 对保 障 模式 , 而对 私有 财产权 实行相 对保 障模 式 , 一 方面符合社 会公 共利益 , 这 另一方 面保证 了我 国政 治体制 的优 势 宪
性 质 的财产权 的 不同对 待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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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
但对公私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的保护态度上实行区别,对公有财产权实行绝对保障模式,而对私有财产权实行相对保障模式,这一方面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保证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优势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对私有财产权的补偿,应该实行公平合理的原则。
要让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更为有效,本文认为通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而,可以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论文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公平补偿宪法保护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乃世之经纬,国之重器,百法之首,法治之要。
把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置于宪法保护的荫蔽,体现了私有财产权的重要程度。
而我们注意到,宪法发端于近代欧洲人权运动的兴起。
早期的宪法可以比拟为权利的契约书,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法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18、19世纪各国自由主义宪法中都毫无例外地规定:“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甚或“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十七条就规定“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宪法仅仅视为“一张写满权利的纸”已不大妥切,但是对公民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的宪法规定仍然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的规定,学界普遍认为这是我国法治社会所取得的一大进步。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与此同时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从新中国宪法的发展进程来看,这一方面反映国家层而对财产权的目益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的不同对待态度。
一、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必要性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性质的强调,历部宪法及修正案均侧重于对公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鲜有明文规定。
时至2004年宪法修正案才迈出重耍的一步,这是适应当今时代潮流和社会发展的需耍主要是基于下述理由:第一,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坚实保障。
尤其是在我国向有重视公益轻视私益的传统背景下,壮实公民权利的基础对抑制一头独大的公权力更是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
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的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形成了抵制政府公权力扩张的坚强盾牌,限制了政府意志的为所欲为。
第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是民法等私法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而且在法律效力层级上奠定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
这对侵害私有财产权的最后法律救济预留了制度空间,准备了保护藩篱,尽管令人较为遗憾的是我国还没设置对私有财产权侵权行为的配套救济法律机制。
第三,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培育全社会的诚实信用观念。
宪法确认了私有财产的道德正当性和法律正当性,促进了不同财产权主体在进行利益交换的时候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如果视私有财产为“原罪”,就谈不上对他人财产权的尊重,诚实和信用观念的培育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对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思考(一)对财产权的保障模式2004年宪法修正案突破了对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空白,在法律位阶上把私有财产权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我们仍要注意到宪法在公有和私有不同性质的财产上所表达的区别态度。
在对待私有财产权上宪法采取的是相对保障模式,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对待公有财产权上宪法采取的是绝对保障模式,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神圣不可侵犯”彰显了公有财产权的法律优势地位。
笔者认为,宪法之所以采取区别的表述,除了意识形态上的考虑,也有根据我国国情的现实考虑。
宪法之所以保障财产权,并不是因为财产权的天赋性与固有性,而是因为私有财产权能够增加社会财富、满足社会需要。
为了保障社会利益,在财产所有者一方应视财产权为一种社会职务,而在社会一方则应尊重财产权。
如因社会演进,社会利益对于执行这种职务的要求缩减,甚或无所要求,法律自亦可以缩减财产权的范围,甚或使一切私产消灭。
所以财产权原则上不是所有者的一种含有绝对性或不受限制的权利,而只是所有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与可限制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居基础地位”,宪法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优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符合我国的宪法逻辑和政治逻辑。
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限的,而是有制约的,这是一种内在的、先天的制约,是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存续、保障社会公平的必要前提。
这是为私有经济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可能与公共福利冲突,它只追求自身利润;可能造成财产分配上的两极分化。
确保公有财产权的法律优势地位,限制私有财产权的无限发展,可以防止私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垄断。
此外,对公有和私有财产权采取的不同保障模式,笔者有着这样的理解:在绝对保障模式下排除了国家对公有财产权的所有形式的干涉,对公有财产权的干涉也只有在重大且急迫的公共利益所必需且在事先得到公正的补偿之时,才具有正当性:而在相对保障模式下,并不否定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剥夺与限制。
宪法保护只是要求政府在征用或剥夺之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某种程度的补偿。
故此,对我国私有财产权的补偿基准引发了下述的思考。
(二)对私有财产权的补偿基准宪法对财产权的征收或征用设置了唇齿条款。
唇齿条款是指“有征收必有补偿”。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里的表述涉及到一个公平补偿还是适当补偿的问题。
从我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对私有财产权的相对保障模式一般是适当补偿。
相对保障模式常常认为政府对财产的征收不一定负有“全额补偿”的义务,具体到执行中就是“适当”,甚至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己。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公益主义的倾向往往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被执行人多有微词,间接影响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并且所谓的“适当”补偿给征收、征用提供了滋生滥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的温床,一些政府主体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在谋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团体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适当补偿并不是一个合适的补偿基准。
实行什么样的基准比较合适呢?完全补偿不大具有可行性,主要因为:其一,在紧急情况下的征用给予完全补偿不大可能;其二,限于一些征用财产价值的难以评估性,诸如知识产权之类的财产权,实现完全补偿也是不可能的:第三,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实行完全补偿也不具备现实条件。
在适当补偿、完全补偿皆不可取的情况下,公平补偿就比较妥当。
公平补偿主耍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征收、征用情况而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一方面保证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当事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状况。
而且公平补偿并不是一概排斥完全补偿,在征收、征用财产量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实行完全补偿的,而这种情况同时也是公平补偿。
现代西方一些国家的宪法一般这样规定:第一款:“财产不得侵犯”;第二款:“财产根据公共利益得依法受限制”;第三款:“在合理补偿的条件下,可用于公益目的,国家可以征收、征用”等。
但是这里也存在如何让“公平合理”补偿均得到认可的问题。
公平的标准和执行程序有待具体化和具备实现的可能条件。
因此,仅仅在宪法里表述“公平补偿”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起与该宪法条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既要实体公正也要程序正义。
这些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没得到根本解决,需要政府和社会群众多点沟通,着眼于建立一个具备前瞻性的、公平正义的补偿机制。
(三)完善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机制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不仅在宪法里明确规定,而且应寻求以宪法为基础的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途径,从而完善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机制。
我国的宪法实施制度在制度结构和实践效果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因此,笔者认为可从下述几方面进行重点制度建设: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宪法的根本权威,使目前中国宪法的偏子形式走向实用。
要想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落到实处,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否则目前的宪法徒具空文而已。
至于建立何种违宪审查模式,目前还没定论。
放眼世界范围,违宪审查模式颇具典型的有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奥地利式的宪法法院制度以及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宪政院式的宪法监督模式。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业已确立的政权结构和政治传统,在全国人大委员会下设立一级机构宪法委员会比较合适。
这一方面解决人大权力边缘化的倾向,另一方面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了制度载体。
公民可以在私有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时并穷尽.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力条款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起诉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是宪法救济的最后手段,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o第二,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
目前的宪法多具形式性,学界早已形成共识。
如何活化宪法,让僵硬的宪法条款在宪政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宪法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种困境。
这是因为,宪法条文一般具有概括性,需要宪法解释进行阐释和细化,以便公众准备把握宪法立旨,领会宪法精神;宪法具有根本性,不能屡修屡改,以防破坏宪法的权威性,这也需要宪法解释适时对宪法所不逮及的时代意义进行补充。
宪法解释很好地释放了宪法的弹性空间。
如何对待“私有财产权”,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尤为重要,而不同时代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宪法解释可以在公共利益或者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界定以及范围上加以明确,这也有利于压缩对待私有财产权的自由裁量空间。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以宪法为基础的相关立法,在实行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时,应严格依据宪法的权利条款,融会贯通宪法精神,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强大的制度支持。
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与私有财产权密切相关的法律。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物权法》还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征收人“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但这里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对“合理补偿”也没确却标准,可能会使征收、拆迁制度在实践中被滥用。
因此,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尽快建立起以宪法为统领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