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商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威海惠民电子消费券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商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威海惠民电子消费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威海市商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威海惠民电子消费券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威海惠民电子消费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威海市商务局威海市财政局2022年5月27日2022年威海惠民电子消费券实施方案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对冲疫情影响,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营造消费氛围,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2年威海惠民电子消费券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和范围6月初至7月底,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零售、住宿、餐饮领域展开。
二、参加对象和条件(一)消费者面向威海市范围内所有人员,限定每人每轮活动至多领取1次消费券。
(二)商家1.交易发生地在威海市,经营手续齐全,疫情防控消杀到位,具备店内消费条件,店容店貌整洁,符合政府补贴指定的行业属性,无不良信用、风险交易等负面记录。
2.电子消费券仅限线下到店使用,参与活动的商家需支持核销消费券相应的支付方式。
3.鼓励参与商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优惠让利方案,同时保证商品质量、无虚假宣传和变相加价行为。
活动期间,商家应在店内铺设海报、易拉宝等宣传物料,引导消费者参与活动。
4.商家及商家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一旦发现有套现、作弊、虚假交易、洗钱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向商家追回相应损失。
三、消费券投放和使用(一)投放金额分三轮发放电子消费券,总金额共计100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进行分摊。
按2020年电子消费券综合撬动杠杆比例1:11计算,预计可拉动消费总额1.1亿元。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财政局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财政局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威财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财政局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威海市财政局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科室、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财政局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2021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收支与报销管理第四章因公出国(境)费管理第五章公务接待费管理第六章会议费管理第七章培训费管理第八章差旅费管理第九章财务监督第十章附则威海市财政局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财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威海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财政局机关、所有纳入局机关代记账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资金;规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业务开展的合理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强化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财务活动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经办人对所办业务及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部门预算是指由各科室(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编制,财务科进行综合计算、全面平衡、审核汇总,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涵盖市直财政系统各科室(单位)全部工作及资金收支的综合计划。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威退役军人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威退役军人发〔2023〕24号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财政与审计局:现将《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威海市财政局2023年11月30日威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提升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2〕6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荣誉疗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原则,按照立功受奖情况分层级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切实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四条市及设立军休机构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应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威海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威海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市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20〕2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 年 11月 2 日威海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20〕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威海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年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核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市级以上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分级负担:(一)中央驻威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等因素测算。
五、退费办事指南
办理程序
1.缴费人按属地管理向建设部门提出退费申请,材料齐备的,建设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建设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建设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查合格资料。
3.财政部门对建设部门转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如符合规定,将退费资金直接拨付给缴费人。
环翠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5225181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5990015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5629980
工业新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
附件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押金退费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财政部门
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施依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
适用范围
威海市行政区域
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缴费人持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申报材料
1.配套押金退款申请。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部门
威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5235783
环翠区财政局综合科5222908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科5623803
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征收管理办公室5980077
工业新区财政局预算科558196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押金退费办事流程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
1.建设单位的返还申请(含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加盖单位红章),如收款人和原缴款人不一致,需要由原缴款人出具同意转款给收款人的证明。
2.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与审计局,委属有关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七〇医院:为满足群众对科学育儿知识的需求,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威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威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2021年1月28日威海市3岁以下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0-3岁是人的体格和神经、心理发育最快的时期,是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黄金期。
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科学养育指导服务,全市婴幼儿家庭科学养育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群众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二、项目对象及内容项目对象:威海市常住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
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一)各级助产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当年分娩活产家庭免费发放0-3岁婴幼儿科学养育相关教材,向婴幼儿家庭普及科学养育知识。
(二)各级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新生儿父母提供母乳喂养知识指导。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免费基本公共卫生保健服务。
威海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审价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手册威海市财政局监制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威政发[2004]33号),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对审价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管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一般管理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遵循依法、公正、客观和独立的原则,在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下执业,并对出具的项目审价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职业道德原则:审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六条专业胜任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大中型投资项目审价的相关业绩;审价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有相应审价经验,专业对口,身体健康,能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七条全面质量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行三级质量复核控制体系,成立由分管局长、评审中心主任、项目评审负责人、审价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审价质量控制小组,审价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审价结论、工作底稿、审价报告书和审价人员执业行为及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第八条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价业务过程中,对有争议或有分歧的问题,审价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威海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由审价质量控制小组集体研究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回避原则:审价人员因近亲属关系,其他问题或间接利益关系,可能对项目审价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三章审价中介机构的确定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投标确定。
审价中介机构的确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项目独立招标和分年度打包招标两种方式。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威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威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威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局,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21-2023年威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威海市财政局2021年6月3日2021—2023年威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有关要求,以满足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需求,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
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应补尽补,大力发展玉米籽粒收获机、粮食烘干机、秸秆处理机械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威财行〔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威财行〔2024〕13号各有关单位:为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等问题,确保困境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顺利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现予印发。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第三章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援助基金(以下简称援助基金),专门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支出。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第三条援助基金的来源:(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三)破产案件援助基金所生的孳息;(四)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市财政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援助基金的设立,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基金的收支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援助基金余额低于初始金额30%的,市财政局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补充。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威海市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威海市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威文旅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威海市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为切实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旅游投诉和纠纷,营造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打响“好客山东”和“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品牌,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威海市财政局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省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威海市市级旅游诚信先行付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你们,请各区市、各开发区参照制定本辖区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研究落实具体措施,确保今年全市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全覆盖。
各区市、开发区按照2019年度接待游客规模设立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额度,游客总数在400万人次(含)以下的额度为5万元;400万人次以上的额度为20万元,用于本辖区范围内旅游投诉的先行赔付。
具体为: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高区、经区各20万元;临港区、南海新区各5万元。
各区市、开发区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设立及旅游投诉先行赔付工作进展情况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联系人:宋雨滢,联系方式:5313341。
附件:威海市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威海市财政局2021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第三章组织先行赔付第四章先行赔付的追偿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威海市市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广大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友善、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威海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财政局2021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交易系统第三章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规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威海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各级交易主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包括本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下同)、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交易系统是指由威海市财政局授权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建设的,各交易主体共同使用的,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采购委托、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制作、采购文件确认、招标公告发布、采购文件获取、开标评标、中标公告制作与发布、中标通知制作与发布、合同签订与公示、履约验收、质疑处理、投诉处理等)的电子交易系统。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威卫发〔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鲁卫发〔2021〕6号)要求,自 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 75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 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 元。
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区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特别扶助金按照调
整后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威应急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财政与审计局: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市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威海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威海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威海市财政局2021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灾物资购置和经费保障第三章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第四章救灾物资申请与调拨第五章救灾物资发放第六章救灾物资使用与回收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八章附则威海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 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专门用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物资;(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入本级使用和未动用转为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三)经法定程序转为救灾储备的社会捐赠救灾物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健全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轮换更新、应急补充、调拨运输、分配发放和报废销毁等工作制度。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威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11〕3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责范围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现对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公共服务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外设立的公共服务岗位或完成阶段性工作确需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二、计划申报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报用工计划,填写公共服务岗位用工需求申报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直部门、单位报市政府研究审批,其他部门、单位报所属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研究审批。
用工计划要详细说明用工岗位、岗位等级、用工人数、用工条件及用工期限等,其中岗位类别分为三类:辅助管理岗位(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和初级)和技能岗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用工计划坚持保重点、保民生、保公共服务的原则,从严控制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威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威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威政办发[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威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13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威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威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授权支付业务,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监管,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卡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卡改革的重要意义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改革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是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
在公共消费领域引进公务卡结算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支付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财政授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防止资金浪费,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二、公务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规范运作原则。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各项要求,实现公务卡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衔接,保证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前不流出国库。
2.强化监管原则。
威海市2021年推进撂荒地有效利用工作方案
威海市2021年推进撂荒地有效利用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2021年推进撂荒地有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财政与审计局:现将《威海市2021年推进撂荒地有效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威海市财政局2021年4月2日威海市2021年推进撂荒地有效利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威政办发明电〔2021〕1号)要求和全市春季农业生产和水利工程建设暨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发挥好政策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撂荒地有效利用,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强化政策扶持,统筹推进撂荒地有效利用,恢复撂荒地生产能力,建立解决耕地撂荒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耕地撂荒。
到2021年底,基本消除10亩以上成方连片撂荒地,有效解决全市撂荒地10万亩,确保完成全市180万亩粮食播种面积和70万吨产量任务,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策引导。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示范作用,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集体等多方参与撂荒地利用工作,引导农民复耕复种。
(二)坚持分类施策。
紧盯集中连片撂荒地和撂荒园区,精准施策,分类制定撂荒地利用方案,做到应种尽种、宜种尽种,对符合耕种条件的,要尽快复种,优先种植玉米。
(三)坚持常态长效。
威海市民政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冬季一次性取暖补贴的通知-威民发〔2021〕26号
威海市民政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冬季一次性取暖补贴的通知正文:----------------------------------------------------------------------------------------------------------------------------------------------------威海市民政局、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冬季一次性取暖补贴的通知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与审计局: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冬季一次性取暖补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和标准(一)发放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含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困难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二)发放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户不低于600元;农村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户不低于300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每人不低于300元。
有条件的区(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资金安排困难群众一次性取暖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补助;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对各区(市)给予2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各区(市)补足。
三、有关要求各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做好取暖补贴发放工作,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各区(市)抓紧摸底核实补贴对象底数,准确测算并筹集资金,确保11月20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各区(市)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核准补贴对象,规范发放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滞留资金。
要落实主动告知机制,公开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确保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各区(市)补贴发放工作情况,请于11月22日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海燕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海燕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威政任〔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海燕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威政任〔202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海燕为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龙荣科为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尹剑为威海市公安局副局长(列苏卫军同志之后)、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政委(正县级,试用期一年);林治博为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苏卫军为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政委(试用期一年);刘斌为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局长(正县级,试用期一年);刘新为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正县级,试用期一年);慕洪亮为威海市财政局副局长,免去其威海市审计局副局长职务;于建涛为威海市财政局副局长;韩鹏为威海市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张永华、蒲玉刚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崔继江为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启龙为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茂伟为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宁忠莉为威海市水务局副局长(列高杨同志之后);张建华为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吉明为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陈金为威海市商务局副局长;丁文升为威海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侯冬素为威海市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张玉涛为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丁校宁为威海市统计局副局长。
免去:胡涛的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周军的威海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高乃江的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支队长职务;王学龙的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政委职务;于学龙的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局)政委职务;马一东的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局长职务;于光福的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职务;闫俊达、周波的威海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孙明的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原任的威海市行政学院副院长职务因机构改革自然免除;陈明霞的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孙坤同的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徐海洋的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于常旺的威海市水务局副局长职务;董崇强的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职务;李洪伟的威海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傅世强、邵全启的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周明伟、牛涛的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威海市刘公岛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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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威财采…2006‟1号各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威海市询价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六日威海市询价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询价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询价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预算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分公开询价和注册供应商询价。
注册登记潜在供应商达到法定数量的询价采购项目适用注册供应商询价,其他采购项目应当公开询价。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章供应商注册登记第五条注册供应商是指依法经营《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内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并注册登记的供应商。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具有良好的公司信誉和完税记录;(四)具有售后服务所必需的技术条件和人员;(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与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相关的书面证明或承诺材料;(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供应商;对准予注册的供应商发放《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同时将注册供应商有关情况上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威海政府采购网”通报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准予注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发放;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日期等事项,并加盖发放证书单位的公章,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为方便注册供应商参与询价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率,注册供应商须交纳2万元的保证金,按照“一次交纳,多次使用”的原则,保证金在注册供应商参与报价时作为报价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由准予注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条注册供应商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律不再交纳投标保证金和报价保证金,不需提供资格证明,但必须出具《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注册供应商可以向准予其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
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注销供应商情况及时上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通报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无正当理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2万元保证金无息返还,自准予注销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重新注册登记。
正当理由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分立、合并或注销等情形,供应商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准予注册供应商注销登记的同时,必须收回《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为保证采购质量和售后服务,准予注销登记的注册供应商自最后一次成交之日起,12个月后其2万元保证金无息返还。
第十三条注册供应商实行年检制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年检情况详细记录,并对年检结果予以通报。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本、经营场所、技术人员变动、企业其他变更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等事项。
注册供应商应当自工商年检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准予注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年检。
第三章询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询价活动。
第十五条询价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询价公告、编制询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发布。
公开询价采购公告应当规定报价保证金的数额和交纳方法,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确定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询价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询价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七条注册供应商必须持《威海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登记证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询价采购文件由“威海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第十九条除询价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凡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询价采购合同款原则上一次付清。
第四章报价第二十条报价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一条报价供应商应当在询价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密封寄达或者送达指定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报价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开启报价文件。
在询价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报价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报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报价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报价处理:(一)未交纳报价保证金的;(二)未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章评审与成交第二十四条开启报价文件应当在询价文件确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应当为询价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评审工作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宜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专管员或采购人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
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价格、技术、供货时间、信誉、业绩、服务、国家政策规定等选择适当的评标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采购人政府采购专管员或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生效。
第二十六条询价采购通过“威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电子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提高采购效率,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益,除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有要求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询价采购合同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根据评审意见与成交供应商签订。
询价采购合同一式四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成交供应商各存一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并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日期前将询价采购合同送达采购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与报价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泄露评审情况、报价供应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的;(四)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报价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报价供应商的;(三)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报价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报价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或其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成交无效。
第三十条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供应商资格,2万元保证金不予返还,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其法定代表人重新工商登记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其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表其他供应商参与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答疑:(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三)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受到违约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逾期不参加年检的注册供应商,在一至三个月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注册供应商资格,2万元保证金无息返还,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询价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威财字…2001‟2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政府采购询价办法通知抄送:省驻威单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威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