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新山水篮维33号楼6单元502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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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0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晓马光祥程婧【审理法官】蔡晓马光祥程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文彬【当事人】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文彬【当事人-个人】彭文彬【当事人-公司】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辉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林国星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辉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林国星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辉林国星【代理律所】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文彬【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结合锑都家园小区一、二期的地理方位、建筑布局及锑都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的公示中记载的楼栋情况,锑都家园一、二期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审该事实认定清楚。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1.2017年8月6日发行的《长沙晚报》载明了原告被评为7月份五差物业公司之一;2.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9月27日公布了一批住建领域失信企业,其中创欣物业在列并被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其曝光内容描述为:物业服务质量差,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3.原告的物业经理曾于2017年在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的节目录制中承认此前的物业服务存在不到位的情况;4.原告与部分业主代表于2016年1月17日达成协议,约定:(1)33栋1单元架空层娱乐室:不作门面外租;(2)33栋1单元的门禁系统半年没有,33栋2单元玻璃门少一边,外来人员随进随出,没有任何安全保证;(3)电梯年检过期,且电梯有其他安全隐患,如运行时异响、停止运行;(4)室外明沟内污水排清,以防夏天蚊蝇滋生;(5)整个小区的服务水准远没达到1.38元/㎡的标准;(8)负责小区安保工作人员需年轻化、专业化,安保相关硬件需改进;(10)地下车库渗水严重,流向电梯井,对整栋房子的浸泡严重缩短房子寿命;12.房子外墙渗水要基础维修;5.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公共区域设备设施保养与维修不及时不到位、架空层被侵占、停车管理不规范、安保不到位、未开具物业费发票等问题;6.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35栋电梯检测结论为合格。

汪金水、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金水、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金水、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30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卫平周朝阳李恒【审理法官】刘卫平周朝阳李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金水;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晓辉;潘红【当事人】汪金水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晓辉潘红【当事人-个人】汪金水程晓辉潘红【当事人-公司】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佐亮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胡顺如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姜群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朱小勇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周广丰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佐亮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胡顺如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姜群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朱小勇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周广丰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佐亮胡顺如姜群朱小勇周广丰【代理律所】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金水;江西省丛一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程晓辉;潘红【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撤销执行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丛一楼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汪金水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2、汪金水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确定?3、汪金水的各项损失应如何划分赔偿比例?关于焦点一,程晓辉与丛一楼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订《丛一楼装饰活动签售政策订单协议》并交纳设计定金,订单协议中载明其房屋的设计师为周建华,经查,程晓辉系与周建华充分沟通后,决定对其房屋进行打墙装修,涉案房屋的打墙装修工作是按照周建华的指示进行,并由丛一楼公司从事监理工作的潘红指示包括汪金水在内的二人进行打墙工作,故一审判决认定设计师周建华的设计指示行为与监理潘红安排施工人员的行为为履行职务行为,对于汪金水因打墙作业所受的损害,丛一楼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雷雄、四川省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雄、四川省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雄、四川省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58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永【审理法官】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雄;四川省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李焕扬;米易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四川大桥水电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雷雄四川省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李焕扬米易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四川大桥水电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雷雄李焕扬【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米易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四川大桥水电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裴家勤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郝延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刘廷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张巧丽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刘尹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裴家勤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郝延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刘廷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张巧丽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刘尹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裴家勤郝延涛刘廷张巧丽刘尹【代理律所】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雷雄【被告】四川省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李焕扬;米易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四川大桥水电咨询监【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过错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吴小燕、杜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小燕、杜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小燕、杜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2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鹰唐晓兰苟豪【审理法官】程鹰唐晓兰苟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小燕;杜鹏;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吴小燕杜鹏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小燕杜鹏【当事人-公司】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俊林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陈萍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俊林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陈萍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俊林陈萍【代理律所】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小燕;杜鹏;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吴小燕、杜鹏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四川泰合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吴小燕、杜鹏针对四川泰合公司的诉请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1.四川泰合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2.四川泰合公司从未向吴小燕、杜鹏以任何形式发出过要约。

综上,请求驳回吴小燕、杜鹏对四川泰合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小燕、杜鹏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同时,为节约司法资源,本院不再单独出具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企业信用报告_武威山水蓝维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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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7)1.5 联系方式 (8)二、股东信息 (8)三、对外投资信息 (8)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0)5.1 被执行人 (10)5.2 失信信息 (10)5.3 裁判文书 (10)5.4 法院公告 (11)5.5 行政处罚 (11)5.6 严重违法 (11)5.7 股权出质 (11)5.8 动产抵押 (11)5.9 开庭公告 (11)5.11 股权冻结 (12)5.12 清算信息 (12)5.13 公示催告 (12)六、知识产权 (12)6.1 商标信息 (12)6.2 专利信息 (12)6.3 软件著作权 (12)6.4 作品著作权 (12)6.5 网站备案 (13)七、企业发展 (13)7.1 融资信息 (13)7.2 核心成员 (13)7.3 竞品信息 (13)7.4 企业品牌项目 (13)八、经营状况 (14)8.1 招投标 (14)8.2 税务评级 (14)8.3 资质证书 (14)8.4 抽查检查 (14)8.5 进出口信用 (14)8.6 行政许可 (14)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武威山水蓝维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20600200013084统一信用代码:91620602316036691A法定代表人:何雁龄组织机构代码:31603669-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林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间:2014-11-25注册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二环路中段营业期限:2014-11-25 至 2064-11-24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造林(封育)工程、防沙治沙工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施工及劳务分包;造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经济林苗木、花卉及插穗生产、销售;水电滴灌、喷泉、渗灌、喷灌安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生态农业观光项目开发;草坪种植、绿化工程养护服务;稻草、麦草收购、加工、销售;围栏销售、安装施工;化肥、石材、工艺美术品销售。

安徽振申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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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安徽振申法务咨询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安徽振申法务咨询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安徽振申法务咨询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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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湖南新振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新振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新振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6【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藜孟宝慧廖雯娜【审理法官】黎藜孟宝慧廖雯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新振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刚;周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当事人】湖南新振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刚周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当事人-个人】成刚周亮【当事人-公司】湖南新振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代理律师/律所】盛金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郭艳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张玲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盛金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郭艳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张玲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盛金良李晶莹郭艳张玲【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新振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周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被告】成刚【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振心消防公司是否应对成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第三人高度盖然性质证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成刚系在涉案消防项目从事消防安装工作时受伤。

成刚向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确认其与振兴消防公司和华创证券芙蓉中路营业部自2019年4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振兴消防公司和华创证券芙蓉中路营业部共同承担成刚在2019年5月24日所受的工伤的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

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9【案件字号】(2020)湘02民辖终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志军罗旿颜松喜【审理法官】柳志军罗旿颜松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建兰;林胜元;杨森林【当事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建兰林胜元杨森林【当事人-个人】郭建兰林胜元杨森林【当事人-公司】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建兰;林胜元;杨森林【本院观点】从被上诉人郭建兰一审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即合同类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郭建兰一审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即合同类诉讼。

此类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类诉讼管辖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因此,本案应由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郭建兰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另因郭建兰在提起诉讼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故在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作为其经常居住地的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至于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涉嫌犯罪等行为则应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去审查或由上诉人报案后由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予以查明,该事实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邹建军、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建军、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建军、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6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安刘腾陈勇【审理法官】李安刘腾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建军;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当事人】邹建军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邹建军【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刘志光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李玉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刘志光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李玉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堃刘志光于佳平李玉宾【代理律所】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邹建军【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本院观点】邹建军与万象美烟台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邹建军与万象美烟台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定交纳、收取物业费。

邹建军主张协议系受万象美烟台分公司逼迫所签,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邹建军主张其应按2004年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价[2004]3号)标准交纳物业费,因烟价[2004]3号文件系政府部门发出的管理性文件,对于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仅具有指导性意义,且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以烟价[2017]29号废止烟价[2004]3号文件,明确规定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陈春平、宁都县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春平、宁都县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春平、宁都县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5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宁傅忠赖国东【审理法官】罗宁傅忠赖国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春平;宁都县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春平宁都县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春平【当事人-公司】宁都县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春平【被告】宁都县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上诉人陈春平向被上诉人新明公司交纳加压费190元。

2013年4月17日,上诉人陈春平向被上诉人新明公司交纳出入证押金80元、装修押金1000元、物业费780元、垃圾清运费300元。

2015年1月16日,上诉人陈春平向被上诉人新明公司交纳兰卡押金150元。

上述押金费用合计为1230元(出入证押金80元+装修押金1000元+兰卡押金150元)【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上诉人陈春平于2013年4月17日与被上诉人新明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郭维、彭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维、彭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维、彭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川14民终10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敏罗卫平覃棱【审理法官】王敏罗卫平覃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维;彭泽文;四川美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郭维彭泽文四川美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维彭泽文【当事人-公司】四川美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峰【代理律所】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维【被告】彭泽文;四川美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美家好房产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其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当事人的陈述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彭泽梅、彭泽云、彭泽文为三姐弟。

美家好房产公司股东有李成刚、彭泽云、廖志斌三人,其中彭泽云与廖志斌为夫妻,彭泽云持股45%,廖志斌持股35%,李成刚持股20%,该公司未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彭泽云为执行董事。

美家好房产公司的章程自设立后有过变更,签订本案借款协议时美家好房产公司的章程为2016年11月30日讨论通过的,该章程规定了股东会职权,并未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的规则。

经审核,该章程对执行董事赋予十一项职权,而该职权与《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董事会十一项职权除最后一项不一致外,其余一致。

公司章程对第十一项职权规定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公司法对此规定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郭维据此主张彭泽云实际是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其有权决定对外提供担保,美家好房产公司则主张章程并未授权彭泽云能对外提供担保,其提供的担保属于越权担保,且与《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相悖。

深圳芯闻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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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鹏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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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硬件及水性高分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安徽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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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彬海江贸易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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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州市天彭镇鸿运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州市天彭镇鸿运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州市天彭镇鸿运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8【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88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盛莉【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盛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州市天彭镇鸿运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州市天彭镇鸿运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公司】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州市天彭镇鸿运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胡德瑶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游学良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胡德瑶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游学良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胡德瑶游学良【代理律所】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彭州市天彭镇鸿运星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本院观点】首先,关于鸿运星城业委会主体资格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鸿运星城业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就与案涉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有权以圣爱融创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鸿运星城业委会主体资格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鸿运星城业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就与案涉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有权以圣爱融创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刘新斌、江西省云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新斌、江西省云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新斌、江西省云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赣01民终5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春芳熊达和彭岚【审理法官】祝春芳熊达和彭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新斌;江西省云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烨茂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新斌江西省云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烨茂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新斌【当事人-公司】江西省云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烨茂实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新斌【被告】江西省云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烨茂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云盛置业有限公司所签《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第三(昌南)分会仲裁”的约定,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已约定仲裁,且该仲裁条款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执行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云盛置业有限公司所签《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第三(昌南)分会仲裁”的约定,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已约定仲裁,且该仲裁条款有效。

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士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士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士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云04民终3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聪张艳波吴佳黛【审理法官】陈聪张艳波吴佳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士文;鲁发明;周文才;李金云【当事人】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士文鲁发明周文才李金云【当事人-个人】邱士文鲁发明周文才李金云【当事人-公司】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良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施萍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刀惠敏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良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施萍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刀惠敏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良施萍刀惠敏【代理律所】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省玉溪市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云【被告】邱士文;鲁发明;周文才【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表见代理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5年4月21日,新平县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作为承包方的振兴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载明罗绍晖为甲方代表,其职权为:代表发包方对该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协调工程相关的各种关系,监督承包方工程质量进度。

企业信用报告_文山蓝墨水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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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6 三、对外投资信息 .................................................................................................................................................6 四、企业年报 .........................................................................................................................................................6 五、重点关注 .........................................................................................................................................................8
5.1 被执行人 ......................................................................................................................................................8 5.2 失信信息 ......................................................................................................................................................8 5.3 裁判文书 ......................................................................................................................................................8 5.4 法院公告 ......................................................................................................................................................8 5.5 行政处罚 ......................................................................................................................................................8 5.6 严重违法 ......................................................................................................................................................9 5.7 股权出质 ......................................................................................................................................................9 5.8 动产抵押 ......................................................................................................................................................9 5.9 开庭公告 ......................................................................................................................................................9

苏州雅绣研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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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专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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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报价单工程地址:山水篮维33号楼6单元502室
注意事项:
1、计算乳胶漆面积时,门窗部分按实际面积的50%计算。

2、实际发生项目若与报价单不符,一切以实际发生为准。

贴墙砖有磁角难度,不除门窗。

3、以上报价不含五金件、灯具、洁具、木地板、墙地砖、艺术玻璃、大理石、开关插座面板等
4、以上报价不含物业收取的装修管理费,此项费用客户自理
5、物业收取的装修押金(可退)客户自理,如因我公司施工人员违反物业规定,造成罚款,由我公司承担。

6、施工期间水电费由客户承担。

7、水电施工按实际发生尺寸计算。

8、我公司鉴于客户安全考虑,不负责:暖气拆改、煤气移位、承重墙拆除
9、一切报价及工艺做法,以预算为依据。

10、装修押金及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支付。

11、以上报价不含企业管理费及税费。

12、付款方式:开工付55%,工程过半付40%,尾款5%完工后三日内付清尾款,(增加项目同中期款结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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