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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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肇府办[2006]33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16【实施日期】200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肇府办[2001]94号文同时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十六日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肇庆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和〈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1]12号),设置市市政管理局。

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各个时期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管理城市。

(二)根据我市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城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燃气、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不含出租车)、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验收接管。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城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水、燃气、公共汽车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管网、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相关科学技术。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数字政府市域治理“一网统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数字政府市域治理“一网统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数字政府市域治理“一网统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数字政府市域治理“一网统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数字政府市域治理“一网统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数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8日肇庆市数字政府市域治理“一网统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提升市域治理“一网统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省域治理“一网统管”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1〕1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促进信息技术与政府治理深度融合,打造理念先进、管理科学、平战结合、全市一体的“一网统管”体系,助力提升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肇庆加快建设珠三角核心区西部增长极和粤港澳大湾区现代新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思路。

充分依托全市一体化数字政府基础底座,建成“1+2+4+N”的“一网统管”基本架构,实现市域范围“一网感知态势、一网纵观全局、一网决策指挥、一网协同共治”,具体如下:——夯实全市一体化数字政府基础底座,完善基础支撑能力,支撑构建“一网统管”技术体系。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肇府办[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民间投资政策落地落实,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持续促进民间投资扩规模、优结构、提质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精准研究市场投资需求,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民间投资系列政策措施,积极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和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二、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新活力。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深入开展制造业项目建设“大会战”,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民间资本参与服务“百千万工程”;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农文旅体、物流、教育、医疗、康养等产业领域,积极培育发展城市经济新业态;充分发挥国资国企引导带动作用,充分挖掘闲置资源资产价值,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存量优质资产,建立完善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体制机制。

三、持续强化要素保障力度,推动民间投资“能投”“愿投”“敢投”。

建立全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民间投资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保障力度,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抓项目促投资调度服务机制,积极主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持续梳理谋划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资源型项目,常态化开展对外推介。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肇府[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1日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府〔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省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精神,按照严格执法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市直部门部分执法职能,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整合执法职能。

整合城市管理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肇府[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肇府〔201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3年11月13日十二届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的重大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

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等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肇府函[2013]49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3〕4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直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3日十二届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7日肇庆市市直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市直机关用人方式,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推动政府由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9〕5号)和《肇庆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肇办发〔2012〕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雇员是指市直机关以劳动合同形式从社会上雇用的,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纳入编制管理范畴,从事技术性、辅助性或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雇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代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市编办负责对市直机关雇员进行指标核定、实名制登记和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直机关招考雇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雇员的薪金标准、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标准;市财政局负责雇员的相关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肇府办[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肇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入和划出的职责。

1、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2、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转移的职责。

1、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的事务性工作逐步移交事业单位。

2、将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等事务性工作逐步移交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3、将卫生行业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工作逐步移交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和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肇府办[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资质管理的职责和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具体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三)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地方税收制度和规定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4•【字号】肇府办[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4]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一月四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

一、划入的职能(一)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市属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3、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肇府办函〔2018〕278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2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肇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8日肇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 (4)1.2 编制依据 (4)1.3 适用范围 (4)1.4 工作原则 (5)2 组织体系2.1 市安委会 (5)2.2 市安委会办公室 (14)2.3 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15)2.4 专家组 (15)3 运行机制3.1 预防预警 (15)3.1.1 监控预防............ (15)3.1.2 预警通报............ (16)3.1.3 预警行动............ (16)3.2 应急处置 (16)3.2.1 信息报告............ (16)3.2.2 响应启动............ (17)3.2.3 现场处置............ (18)3.2.4 社会动员............ (19)3.2.5 应急终止............ (19)3.3 恢复重建 (20)3.3.1 善后处置............ (20)3.3.2 调查评估............ (20)3.4 信息发布 (20)4 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 (21)4.2 资金保障 (21)4.3 物资保障 (21)4.4 医疗卫生保障 (22)4.5 交通运输保障 (22)4.6 治安维护 (22)4.7 通信保障 (22)4.8 保险制度 (22)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 (23)5.2 宣教培训 (23)5.3 责任与奖惩 (23)6 附则........................ (23)7 附件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24)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5)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肇庆建设提供保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肇府办[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肇庆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加挂肇庆市民防局牌子),正处级,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管理规定和人防(民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人防(民防)工程建设,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监督实施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负责人防(民防)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维护,制订人防(民防)通信警报方案,协调利用邮电、广播电视、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民防)指挥通信畅通。

(四)负责市人防指挥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健全人防指挥工程设施安全保密和管理制度。

(五)负责人防(民防)组织指挥工作,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编制人防(民防)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人防(民防)专业队伍建设和训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肇府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8〕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府直属和省驻肇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肇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单位(含省属,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3)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5)较大以上事故起数。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十二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为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只能有1个。

住所具有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功能。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准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撤销、备案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肇府办[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肇府办〔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领导同志的分工通知如下:莫优年(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统筹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市经济研究室、市金融局、市信访局、市应急办、市规划纲要办、市打私办、市地方志办、市政府机关事务局、市政府接待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政府驻外机构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之间的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系统人事工作。

黎晓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政府秘书长做好市政府机关直属单位工作的统筹安排;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承办市长交办的有关工作;协助做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参与市长有关重要材料的综合整理工作;联系市经济研究室工作;协助分管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广州办事处、驻深圳办事处工作。

余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主持市信访局全面工作。

陈义(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分管外经贸、口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对台、外事侨务、粤港澳合作、侨联、民族宗教、档案、地方志、妇儿工委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联系妇联工作。

陈列(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业、能源、内贸、信息化、通信、旅游、星湖风景名胜区、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协管编制、监察、审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联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商联和市政府机关直属单位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肇府办[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肇府办[2001]94号文同时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十六日肇庆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肇庆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和〈肇庆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1]12号),设置市市政管理局。

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各个时期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管理城市。

(二)根据我市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城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燃气、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不含出租车)、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验收接管。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城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水、燃气、公共汽车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管网、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6〕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6〕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0日十二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4日肇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和利用等有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经费。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辖区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肇庆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肇庆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肇庆市政府机构改革
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22
•【字号】肇府办函[2013]225号
•【施行日期】2013.10.2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肇庆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领导小组的通知
(肇府办函〔2013〕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肇庆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长:郭锋(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陈以良(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黄建勋(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成员:莫优年(市政府秘书长)
田世雄(市委副秘书长、市社工委专职副主任)
顾达群(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陈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梁冰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孙金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社生(市编办主任)
温树斌(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元(市民政局局长)
江军洲(市财政局局长)
谈郁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锐金(市审计局局长)
林金汉(市法制局局长)
吴日裕(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编办承担。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6〕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6〕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权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更有力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1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肇庆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下称督查专员),专指由市政府选聘、优先承担市政府安排的有关督促检查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督查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全局意识强;(二)敢于坚持原则,善抓督查调研、协调落实;(三)政策业务熟悉,经验丰富;(四)热心政府督查工作;(五)原则上为58周岁以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调研员、副调研员及有关领导人员。

第四条督查专员的选聘。

在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中挑选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初审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依次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聘请的督查专员由市政府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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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肇府办[2010]23号
【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府办〔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一日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审批城市建设各专项规划。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城区(端州区、鼎湖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用地及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1、审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征地范围蓝线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建设项目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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