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4年政策性种植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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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4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4]21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2
【实施日期】2014.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4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
《黔西南州2014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黔西南州2014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切实做好2014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降低农作物受灾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抗灾增收。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3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69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12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逐步扩大种植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我州种植业风险保障机制。
(一)政府引导原则。各级政府及财政、农业、气象等职能部门要将种植业保险与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大户、涉农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种植业保险,重点向高产区、项目区、连片区为主,积极推动保险业务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加大投入,增强种植业抗风险能力,确保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化解风险重要手段的认识,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种植业保险业务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户、种植大户、涉农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种植业保险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选择参加种植业保险及险种,广泛宣传发动农民群众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原则。参与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财政、农业、气象、金融、水务、宣传、物价、保险等各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种植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按照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结合我州农业生产实际,2014年我州农业保险各险种基本规定如下:
(一)保费补贴作物种类及承保要求。此次承保试点品种为玉米、水稻、甘蔗三种作物,范围为全州9县(市、新区),原则上25度以上坡耕地种植面积不列入承保范围。要求全州范围内种植的水稻、玉米、甘蔗按当年的种植面积100%进行投保,以达到成片集中的要求。
(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责任。玉米、水稻、甘蔗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低温、旱灾、病虫害(主要指稻瘟病、细条病、稻飞虱、粘虫)、甘蔗火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由于田间管理不当、放弃管理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种植保险赔付范围之内。种植业保险每次起赔点为20%。
2.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主要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具体标准如下:玉米、水稻每亩保额400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为24元;甘蔗每亩保额600元,费率为5%,每亩保费为30元(见附件1)。
3.保费承担比例。中央补贴40%、省级补贴25%、州级补贴
4.5%、县级补贴10.5%、农
户自交20%。
2014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计划任务分解。2014年度农业保险试点计划面积235万亩,其中:玉米120万亩、水稻75万亩、甘蔗40万亩。计划总保费588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352万元、省级财政补贴1470万元、州级财政补贴264.6万元、县(市、新区)级财政补贴617.4万元,农户自筹1176万元(见附件1)。
(三)理赔测算方法。
1.灾情办法核定:按受灾(20%以上,含20%)、成灾(30%以上,含30%)、绝收(80%以上,含80%)三种灾情类型,由当地县农业部门制作核灾表格,主要包括作物品种、发生时间及地点、灾情类型、各类型灾情面积、核灾人员签字等,灾情类型及面积核定后,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对农户受灾品种、面积、程度进行核定。
2.灾情核定程序:农作物受灾后,由乡(镇、街道)协助或指导农户进行报案,接到报案后,由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组织保险人员、农业技术干部、村干部代表、组干部代表、受灾农户代表到达受灾村民小组灾情发生地,达到起赔点后按上述办法进行核灾,经在场核定人员签字后报乡(镇、街道)政府保存,并复印送当地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保险部门、农业部门存档,作为生长成熟期一次性结算依据。如对现场灾情核实有异议,由县(市、新区)或州灾害评估小组进行复核审定,将复核审定结果按程序再进行保存。对生育中期出现绝收改种田块,按生育期损失核定赔付,纳入生长成熟期一次性赔付范围。
3.赔付程序:承保公司按县(市、新区)乡(镇、街道)核定的情况,将赔付金额测算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进行具体赔付,并将赔付到户名单交到村级由各受灾村民组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一次性赔付到户。
三、承保单位
根据省政府要求,保险经办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