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市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预售和网签合同备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状况、建筑物权属状况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互通共享,推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
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楼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并设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管理,设置业务办理窗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8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
2017年12月8日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上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了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尹恒斌
2022年5月31日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以下统称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综合信息系统,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旅游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25
•【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2011年2月2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
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
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
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
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
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年会抽奖获奖感言幽默简短
大家好,我是年会的一位幸运儿,今天站在这里非常开心。首先,我想感谢组
织者,多亏了你们让我有机会站到这里,感受到了中奖的喜悦。我还想感谢一下我的家人和朋友们,没有你们的支持和鼓励,我不可能有今天的成就。
在这个年会的抽奖环节中,我深有体会。刚开始抽奖的时候,我紧张得手心冒汗,全身的血液仿佛都沸腾了起来。当主持人提到我的号码时,我犹如中了五百万的彩票一般,内心充满了兴奋和喜悦。
当然,我很清楚,这个抽奖的过程是公平的,完全是靠运气。每个人都希望自
己能有好运气,能够抽到心仪的奖品。而我,能够站在这里,感受到这种幸运,真的让我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其实,我在平时也经常参加各种抽奖活动,但总是与奖品擦肩而过。有时候,
我也会不自觉地想,是不是自己的运气不够好呢?但是今天,我恍然大悟,原来运气这东西真的是莫名其妙的。
回想一下,今年年会的主题是“才是王道”。我觉得这个主题真的非常有意思,
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真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当我们面临一个问题时,只要用搜索,就能找到答案。而且,还能让我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让别人更容易了解我们。
所以,我认为,我能在这次抽奖中中奖,也是因为我掌握了一组:“祈祷中奖”、“运气爆棚”。这些成为了我的幸运咒语,让我具备了中奖的潜力。当然,我不能忘
记还有一个:“参与”,如果不参与,就没有机会中奖。
在这个喜气洋洋的日子里,我要感谢自己的智慧和运气,并坚信将继续引领我
的人生旅程。而我也希望,每一个参与年会的人,都能够感受到属于自己的幸运,用来点亮自己的人生。
维修资金管理协议书
维修资金管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方”)
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维修方”)
鉴于:
1.管理方作为业主委员会选派的管理公司,依照《物业管理条例》
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2.维修方是管理方承包的物业维修公司,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3.为了规范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各方本着平等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维修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1.维修资金来源:业主按照《法律》、《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缴纳建筑物维护基金、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等而形成的基金。
2.维修资金管理:管理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
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专用账户,并对其进行专项
管理。维修方应当按照约定和实际需要提出维修资金申请,管理方审
核后下达支付指令,维修资金由指定的银行直接划入维修方的账户。
第二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1.维修资金用途:维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业主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
的维修、养护及相关支出;
2.使用原则:维修方应当根据管理方的维修委托合同和服务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择优选择材料、工艺和施工方案进行维修工作,并对维修现场进行有效的工程监督。在使用维修资金时,应当遵守规定,倡导精打细算,杜绝浪费现象,确保资金用途合理、公正公开。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监督和考核
1.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方应当对维修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房屋维修基金。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内容,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第二章基金的征收和使用
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征收房屋维修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用途和标准。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不得擅自拖欠或少交。
第七条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业主的利益。
第八条房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房屋维修基金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和审批,确保合理有效。
第十条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对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合理或不透明的使用情况要求调查。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账户,对基金进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存。
第十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房屋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房屋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开,确保基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等。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小区内为了维护和保养公共设施、改善公共环境等而向业主收取的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制度的遵循原则是合法、公平、公正、安全、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适当管理,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工作分工和相互监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业主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由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进行审计,确保账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一、背景介绍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相应地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
二、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和支出情况应当
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以保证业主的知情权。
2.专款专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精确到每个小区,
并且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先充后支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先充分收集,
再支出,不得未收满资金就进行支出。
4.民主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依据业主大
会的决议进行,而不是由单个人员或组织来管理。
5.规范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保障资金的稳健增值。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1. 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业主自行缴纳: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管理规约的约定,自行缴纳维修资金以及分摊公共维修支出等费用。
•补助资金:国家或者省、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助。
•其他收入:如资产处置所得和管理费用收益等。
2.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维修业主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
•维修公共设施:如电,水,气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和设备维修费用。
•维修共有部分的专项工程:如物业管理区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环境进行的专项维修及装修等费用。
•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如对住宅区进行环保绿化、对电梯安装维修监控设备、进行保洁等。
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
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2.16
•【字号】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年第4号
《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经2023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6日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
(2023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归集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建设用于安置的房屋以及相关配套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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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8月25日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民
2015年9月6日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上海市2015版)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
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条(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项方式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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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上海市2015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住宅小区业主对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包括维修资金账户管理、资金筹集补充、资金使
用、账目公布等内容。本文件需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
公布、账户管理。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
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
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
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
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条(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
第______ 、________ 项方式补建:
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________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2.分 ______ 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 ___________ 元/平方米交纳补建;
3._________________
(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项方式再次筹集。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 ;不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
1.分期交纳的,按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
收,并在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2.凭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
3.。
第四条(维修资金补充)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项方式补充维修资金: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按照以下
第种方式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
1.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
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二)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30%,但不足首期筹集金额%时,按照下列
第项的方式进行补充:
1.按_____ 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2.。
(三)。
第五条(维修资金使用)
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
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1.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而采取应急防
范措施:
(1)给排水系统中设备控制箱柜、蓄水池、水泵、上水管道、下水管道、污水池、排污泵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
(2)电梯运行系统中轿厢、升降轨道、曳引机、钢丝绳、基坑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由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3)消防设施设备中消防中央控制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正压风系统、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箱、灭火器具、消防外部结合器、防火门损坏等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
的;
(4)屋顶、屋面、地下室发生积水或严重渗漏,外墙面渗漏水或有脱落危险,经房屋质量
检测单位出具证明的。
2.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其他情形;
上述紧急维修工程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后,制定后续维修、更新方案,经业主
委员会同意,并经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价机构审核,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或无法正常运作时,全体业主授权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按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二)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在元(不大于500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金额在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
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三)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在元(不大于501元)以上元(不大于2000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金额在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
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四)除上述三项以外,有关物业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经本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2/3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六条(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按下列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制订方案: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并提交业
主委员会;
(二)完善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完善使用方案。
(三)决定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表决通过,并在小区内公告;
(四)落实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签订物业共用部分维修、更
新、改造的施工合同;
(五)组织项目施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