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农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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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7.130

A 01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XXX—2013

封闭式农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3-XX-XX发布2013-XX-XX实施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丰台区计量检测所。

本标准起草人:刘新华、张开、王燕、刘浩东、张保华、苏凤华、李勇、崔静怡、杨攀、王滟。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封闭式农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封闭式农贸市场公平秤的选型、设置、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封闭式农贸市场、有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平秤的设置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22 电子台案秤

JJG 539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以摊位、专间形式零售农副产品、食品的经营场所,主要经营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3.2

封闭式农贸市场

指经营场所为封闭式建筑结构,由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统一管理的农贸市场。

3.3

农产品批发市场

为买卖双方提供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开、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3.4

公平秤

是指由市场主办者设置、计量性能准确可靠,供消费者复秤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复核作用的衡器。

DB11/T XXX—2013

3.5

经营秤

是指经营者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衡器。

4 要求

4.1 选型

4.1.1 公平秤应选择电子台案秤,其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7722,检定应符合JJG 539的规定,特殊使用场所,可选用质量要求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其它型式的衡器。其产品(或铭牌)上应标注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Max)、最小秤量(Min)、检定分度值、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及制造日期、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产品执行标准编号,铅封(印封)应完好。

4.1.2 公平秤的量程应满足市场经营商品称量的需要。

4.1.3 公平秤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规定中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4.1.4 公平秤的分度值应小于或等于经营秤的分度值。

4.2 设置

4.2.1 一般原则

a) 封闭式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应当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设置符合要求、满足使用需要的公平秤。

b) 公平秤应放置于醒目、合理、平稳、方便使用的地方。

4.2.2 位置

a) 公平秤应首选放置在市场主要进出口附近,便于消费者复秤。

b) 市场经营水产品等易改变量值和投诉较多的区域,应增设公平秤。

4.2.3 数量

4.2.3.1 由市场主办者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的市场,公平秤的设置数量应按照市场规模、经营商品种类、客流量等特点设置,每个封闭的销售区域不应少于1台公平秤。

4.2.3.2 由经营者自行配置、使用计量器具的市场,公平秤的设置数量,一般按照下列原则:

a) 每(1~50)台经营秤,应配备不少于1台公平秤;

b) 每个封闭、相互隔离和独立的销售区域不应少于1台公平秤。

4.2.4 标识

4.2.4.1 每台公平秤均应设置公平秤管理标牌,标牌大小应不小于40cm×60cm,标牌设置牢固,字迹清晰,标识内容应有:

a) 在显著位置标注“公平秤”字样;

b) 公平秤管理人员姓名、电话;

c) 市场负责投诉工作的部门、电话;

d) 政府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4.2.4.2 无人值守的公平秤,应设置公平秤使用说明标识牌,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

4.2.4.3 市场的主要区域、通道应设置公平秤位置指示标志,引导消费者找到公平秤的准确位置。4.3 管理

DB11/T XXX—2013

4.3.1 制度

市场应建立公平秤维护、检定、使用等管理制度、计量纠纷的处理制度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4.3.2 人员

市场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公平秤的日常维护、校验、复秤、计量纠纷的处理并记录和分析

(见附录A)等工作。

4.3.3 检定

市场主办单位设置的公平秤应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保证公平秤的准确、可靠。

4.3.4 维护、使用

4.3.4.1 公平秤应进行日常维护,保持清洁、能正常工作。

4.3.4.2 每日在公平秤使用前,公平秤管理人员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标准砝码对公平秤进行校验,并做好校验记录,(见附录B)结论为正常时,可以使用,发现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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