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将“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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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分析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分析
一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概 述 碳 排 放 权 指 的 是 一 个 国家 或 者 是 企 业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内 ,被 允 许 的 排 放 限 量 的温 室 气 体 的 数 权 利 。碳 排 放 权 的 产 生 是 建 立 在 市 场 机 制 的 基 础 之 上 .也 就 是 通 过 买 卖 双 方 对 碳 排 放 权 的 交 易 。来 实 现 对 碳 排 放 置 的 控 制 。 当前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机 制 经 过 了 多 年 的 发 展 ,已经 逐 渐 形 成 了两种典 型的机制 :一种是基 于精 度议定 书的情节发展机 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lsm。CDM); 另 一 种 是 在 美 国新 兴 的 cap&Trade机 制 。即限 制 与 交 易 机 制 。 = 、碳 排 放 权 交易 的会 计 处 理 (一)碳 拂 放 权 交 易套 计 的确 认 根 据 我 国现 行 会 计 准 则 中关 于 资产 的 界 定 中可 以看 出 。资产 的 确 认需要 同时满 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经济 利益可以流人企业 。第 二是 相关 的成本或者是价值可 以进行可靠计量 。根据这两个条件特征可 以看出 。 碳排放权符合 资产定义与特征 。其应 当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 资产进 行 会 计 确 认 。从 碳 排 放 权 的取 得 来 看 ,企 业 可 以 接 受 政 府 的无 偿 划 拨 ,也 可 以通过支付成本 的方式进行购买 ,无 论哪种方式 ,企业都 能够对 其成 本 进 行 而 可 靠 的计 量 。对 于 企 业 已 经 获 得 的 碳 排 放 权 来 说 ,能 够 在 权 限 的范 围 内进 行 温室 气 体 的排 放 , 同 时 也 能 够 根 据 企 业 自身 的 生产 情 况 对 碳 排 放 量 进 行 控 制 ,也 可 以 说 ,企 业 获得 了 碳 排 放 权 ,就 相 当 于拥 有 了:自主权 。 目前,关 于碳排 放权应 当如何进行确认还存在 着一定的争 议 .笔 者认 为将 碳 排 放 权 作 为企 业 的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确 认 还 是 较 为 合 理 的 。因 为 碳 排 放 权 与 无 形 资 产 的定 义 与 特 征 都 较 为 符 合 ,而 且 碳 排 放 权 持有 的 目的 是 为 了保 证 生 产 活 动 的 顺 利 进 行 ,与 短 期 的有 形 资 产 的 出 售 与 持 有是 存 在着 一 定 的 差 别 的 。 (二)姨 排 放 权 交 暑会 计 的 计 量 、 关 于碳 排 放权 的 会计 计 量 ,应 当 保 证 其 具 有 一 定 的公 允 性 。因 为 企 业 通 过 购 买 取 得 的 碳 排 放 权 往 往 是 由于 交 易 的 双 方 对 其 价 值 进 行 确 定 。从 另一 方 面来 说 ,通 过 双 方 交 易 获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也 可 以 作 为 碳 排 放权 交 易计 量 的参 考 和基 础 。所 以 ,使 用 历 史 成 本 法 对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进

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思考

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思考

C OMMERCIALA CCOUNTING实务与操作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日益严峻,碳排放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为督促企业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应运而生。

我国自2011年开始试点进行碳排放权交易,2017年12月正式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为规范我国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碳排放权的确认《暂行规定》适用于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应将交易取得的配额单独确认为一项流动资产(“碳排放权资产”)。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仅在备查账簿中登记。

1.无偿取得配额的确认。

关于企业无偿取得配额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有学者认为,免费取得的配额是政府把控企业碳排放量的一种手段,且该部分占比较大,如不加以确认,会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造成影响。

高建来、文晔(2015)认为碳排放权满足无形资产的三个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邸利芳、陈毓敏(2012)认为建立碳排放权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环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

王钰(2011)认为政府无偿授予企业的配额属于政府补助,且配额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获取时,应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

《暂行规定》对企业无偿取得的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不需要确认,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分配的配额不满足资产确认的条件。

资产确认的其中一个条件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实际碳排放量与政府分配的配额相等时,企业不会得到任何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当企业实现减排、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分配的配额时,企业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出售未消耗的配额,从而获取经济利益,此时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二,简化会计核算。

碳排放配额机制是为了监督企业的碳排放情况,政府分配的配额是企业可排放的限度,是用来衡量企业能否实现节能减排的一个尺度。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致同解读】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作者]致同中国[发布日期]2019.12.302019年12月23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 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 号)(点击阅读原文,获知详情),就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 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相关概要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致同解读根据发改委《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2020年1月1日之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一)核算原则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外购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科目增加“1489010100碳排放权资产-外购”“1489010200碳排放权资产-核证减排”会计科目,分别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经核证减排量(CCERs)获取的碳排放权配额,按量、价进行明细核算;增加“5301240000营业外收入-碳排放权”“4200710032营业外支出-碳排放权”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资产交易损益。

(三)碳排放权配额的会计处理1.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借:碳排放权资产贷: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2.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冲减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3.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与所售配额的账面余额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营业外收入4.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贷:碳排放权资产5.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或无偿等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取得、使用和自愿注销相关的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四)经核证减排量(CCERs)的会计处理1.企业自行开发CDM项目产生的CCERs。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可以结合碳排放权的取得方式和计量属性分别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初始分配时政府无偿取得碳排放权,暂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象征性账务处理。

在使用期结束后,如果存在剩余,而且暂时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

如果打算近期出售,则可以直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助”;如果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自身需要,需要从外部购买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

例如:某市政府于201×年初给某企业进行碳排放权配额无偿发放,该企业获得三年碳排放权配额数量为5,000个单位。

第一年末,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约为1,500个单位,第二年末,该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约为2,500个单位,第三年,该企业预计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转化为配额后还要消耗1,500个单位。

因此,该企业在第三年从市场上以8欧元的价格购买了50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配额。

则会计处理如下:企业收到政府无偿发放的碳排放权配额时,暂不进行账务处理或进行象征性账务处理,并在附注中进行登记,记载相应的数量及其发生的变化。

第一年末,记录本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第二年末,记录本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耗数量及剩余数量。

第三年,由于排放超标需要购入配额时:借:无形资产――碳排放权4000贷:银行存款4000消耗结束,首先应将政府分配的剩余100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配额抵消,然后再将购入的配额抵消,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借:制造费用――碳排放权4000贷:累计摊销――碳排放权4000假设如果该企业三年结束时,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还有500个单位的剩余,当时市场价格是每单位配额的价格为8欧元,且暂时不打算售出。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
1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 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 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 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 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 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 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 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 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 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 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
2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 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源自出”科目,贷记“碳 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 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 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 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 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 “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 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 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 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 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财会〔2019〕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2019年12月16日附件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

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四、账务处理(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浅析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浅析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背景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在限定碳排放总量的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将排放权进行 公平分配,并允许市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的一种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背景 主要是由于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为了控制碳排放,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开始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
目前,各国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统一。根据《京都议定书》的 框架,碳排放权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因此,部分国家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 的资产,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确认为无形资产
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处理的企业认为,该权利是由企业通过支付对 价取得的,并且可以在未来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在取得碳排放权时,企业应根据 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持有期间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同时,企业在实际 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时,应将对应的碳排放权进行注销。
五、结论与展望
本次演示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进行了简要探讨,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 背景、会计处理、研究现状、应用场景等方面。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得 出以下结论:
1、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可 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作为支持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需要设置相关的会计 科目,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
浅析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目录
01 一、碳排放权的定义
02
二、碳排放权会计处 理的现状
03 三、存在的问题
04 四、建议
05 参考内容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加剧,碳排放权成为了一个备受的话题。作为企业, 如何在会计处理上对碳排放权进行合理反映,成为了我们必须探讨的问题。本次 演示将从碳排放权的定义、会计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碳排放权的会 计处理进行深入剖析。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 会计处理新规解读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 会计处理新规解读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新规解读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一种环境保护政策工具,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企业减少排放量,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纷纷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

而在这一制度下,会计处理新规成为了焦点和挑战。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新规解读,要从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践经验入手,借鉴外国碳市场的会计处理模式和规范,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形成适合中国碳市场的会计处理新规。

本文将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入手,解读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新规,探讨如何有效地运用会计制度和规范来监管和支持中国碳市场的发展。

一、国际碳市场会计处理的新规在国际碳市场中,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通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作为依据。

这些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将碳排放权列为资产或负债,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关披露。

还要求企业根据实际的碳排放量和获得的碳排放权进行核算和评估,以便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和相关风险。

在一些国际碳市场中,还对公司的碳排放情况和交易行为进行独立审计和验证,以验证企业的碳排放数据和碳交易的合规性。

这些审计和验证报告也将作为企业财务报表的重要附注信息,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更加全面和透明的信息。

随着碳市场在中国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中国碳市场的会计处理新规也逐渐得到了关注和制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管理办法》,碳市场参与者应当根据国家碳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成本支出和收入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并纳入企业财务报表。

在中国的碳市场中,企业应当将购得的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和核算,购得碳排放权产生的费用应当计入资本化成本,在相应的会计期间进行摊销。

企业还应当按照实际的碳排放情况对碳排放权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更新相关的会计信息和财务报表。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摘要】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结合《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在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结合具体经济业务,理论联系实务,探析我国在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以及列报方面更加合理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会计确认;计量;列报【中图分类号】F234.4工业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人类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在发展的漫长岁月里,人类对环境的肆意破坏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点一滴地累积。

随着温室效应的提出,人们逐渐意识到了由此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川的加速融化而使得海平面上升、地球上的病虫害增加、沙化甚至是缺氧,将直接威胁到农业、海洋生态、水循环等人们所赖以生存的环境。

因此诞生了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与其他国家一道共同致力于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

自2011年起我国相继设立北、上、广、深等9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自愿参与减排管理的企业规定了相关措施。

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理论。

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因此碳排放权作为可以交易的对象,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有了可供交易的市场和价格。

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王 丽(太原广播电视大学)但当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还未确立,对会计确认、计量以及列报部分尚处于研究、暂行阶段,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量的不断增加,交易市场的日益活跃,建立并完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至关重要、迫在眉睫。

因此极有必要对碳排放权会计中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一、国内外碳排放权会计的现状(一)国外碳排放权会计的现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认为碳排放权无论是无偿获取还是有偿购买所得,对于给企业带来的经济价值是一样的,都应视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但是归属于资产里的哪一类仍存在较大的分歧。

碳排放权交易及其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碳排放权交易及其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碳排放权交易及其会计处理问题探讨余秋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摘要】低碳经济促进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对其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主要介绍了碳排放权交易及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一、引言近年来,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频发,为使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39个工业化附件一国家承诺在2008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时期没有减排任务。

《京都议定书》还创造性地建立了三种补充性的灵活机制:基于市场配额的排放贸易机制(IET)以及基于项目合作的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些灵活的减排机制,促进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碳交易是指为了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交易双方通过合同或购买协议,买卖碳排放权。

一家公司如果只有10万吨的排放总量,而如果当年实际有12万吨的排放,那么它必须额外的2万吨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相反,它当年实际有8万吨的排放,那么剩余的2万吨排放权可以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

碳交易实现了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控制的目标。

目前,碳交易市场分为自愿减排市场和配额交易市场。

配额市场基于“总量控制交易”机制,当一个区域的他不排放总量被限定后,碳排放权的价值就凸现出来。

这一市场适用于存在排放上限的国家或地区间进行交易,主要有欧洲能源交易所、北欧电力库等。

而自愿减排市场中,排放源企业自愿参与一实现减排,如英国排放交易体系等。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问题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兴商品进行交易,给各国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它是否应确认为资产?应确认为何种资产?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其价值的波动可否确认为损益?等等。

目前,国内外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最大的分歧在于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作为形资产(IFRIC3(已撤销);Ewer,1992;姜永德,2010等)。

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探析《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作者:李娜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20年第08期【摘要】文章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致性的视角,探析了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相关问题。

文章首先对比了2016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2019年正式发布的《暂行规定》,分析了后者的主要变化及其后果。

进一步从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以及使用碳排放配额发生的成本是否计入线上或线下利润这两个视角,讨论了《暂行规定》与准则体系在会计处理原则上的一致性问题。

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会计准则【中图分类号】F231一、引言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等7个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拉开了我国规范和引导碳排放交易及其管理体系的序幕(崔也光和周畅,2020)。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建立,有助于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產业结构升级。

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离不开以会计为重要基础的管理体系。

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尝试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以配合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和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

2019年底,财政部结合《征求意见稿》在试点地区的运行状况,在与相关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深入沟通、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正式印发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

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研究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研究摘要:碳排放权是指国家或地区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制定的一种经济手段。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碳排放权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得到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碳排放权的概念、特点和会计处理问题,旨在深入探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实践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引言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纷纷采取行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一种通过购买或交易碳排放权的方式,以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然而,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会计处理面临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二、碳排放权的概念和特点碳排放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允许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一种经济手段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碳排放权交易则是指将过剩的碳排放权出售给需要的单位或个人,以实现减排的目标。

碳排放权的特点主要包括:可变性、有形性、有价性和可持续性。

可变性是指碳排放权的数量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可能产生变化;有形性是指碳排放权具有实体形态,可以交易和流通;有价性是指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市场价格;可持续性是指碳排放权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进行有效减排。

三、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会计处理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问题碳排放权是否应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资产,因为它有价值和可交易;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不应确认为资产,因为它并不具备实质所有权。

2. 碳排放权会计计量问题碳排放权的计量方法也存在争议,主要有市场价格法、成本法和估值法。

市场价格法是按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实际交易价格计量;成本法是按照单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需的成本计量;估值法是按照碳排放权的预期收益或损失计量。

3. 碳排放权会计报告问题碳排放权的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资产负债表上应明确碳排放权的持有量和交易情况;利润表上应明确碳排放权的交易收入或支出。

四、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解决方案针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 会计处理新规解读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 会计处理新规解读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新规解读碳排放权交易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之一,通过设立碳排放权市场,鼓励企业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并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排放减少目标的强制执行。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活动有着重要影响,理解并正确应用新规则是关键。

碳排放权被视为企业的一种资源,类似于其他非实质性资产,如专利和许可证等。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AS)第 38 号准则,“无形资产”可能是一个适用的分类,如果碳排放权满足准则规定的初始确认和可视性要求。

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企业应该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计量,并将其列示在财务报表中。

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企业需要对碳排放权进行跟踪和记录。

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信息系统,确保清晰而准确地记录每一笔碳排放权的获取、使用和交易情况。

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应该披露碳排放权的数量和成本,并注明碳排放权的使用情况。

这样可以使利益相关者获得有关企业碳排放情况和环保成本的相关信息。

碳排放权的交易也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当企业购买碳排放权时,应将购买成本计入财务报表中,作为碳排放权的资产。

当企业销售碳排放权时,应将出售收入计入财务报表中,作为碳排放权的收益或其他收入。

这些金额应在企业利润表中进行适当体现。

企业还应考虑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的编制。

碳排放权交易是企业主动参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方式,体现了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承诺。

企业可以通过编制CSR报告,披露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数量、金额、碳排放减少情况等,向利益相关者展示企业的环保行动和成果。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 会计处理新规解读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 会计处理新规解读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新规解读近年来,气候变化已经引起了全球关注,许多国家为减缓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纷纷采取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政府将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或机构,供其自由交易。

在这种机制下,碳排放权成为了企业的一项可转让资产,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一般来说,碳排放权交易涉及两种类型的交易: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和企业之间的交易。

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中,政府会将配给给企业的碳排放权进行登记和核算。

当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低于配额时,企业可以将其未使用的配额出售给其他企业或机构,获得收益。

在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企业可以通过买卖碳排放权,来实现减少排放的成本,提高自己的可持续性。

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碳排放权的价值就成为了重要的财务信息。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碳排放权视为一种资产,企业需要将其纳入经营活动报告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具体来说,碳排放权在企业经营活动报告中应当被列为资产信息。

企业可以选择使用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

在成本模型下,企业应当将碳排放权的成本包括在相关的经费花费之中。

而在公允价值模型下,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计量,并应当对其价格变动的影响进行识别和记录。

如果碳排放权的价格上涨,企业应当计提相应的红利,反之则应当计提损失。

此外,在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中,还需关注一些其他问题。

例如,如果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权,实现了减排,那么除了在经营活动报告中进行会计处理之外,还应当将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环保报告中进行披露。

此外,企业还需进行相应的税务和审计处理,以确保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和监管权益。

总之,随着环保和可持续性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全球企业和政府的关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也成为了企业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了解碳排放权的价值和核算方法,以及尽职地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可持续性,增加效益,同时也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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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保证了企业文化的良性发展,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奠定了基础。

业务的融合关键还是人才的融合。

审计监察部的很多工作,都是在啃“硬骨头”,对人员素质、业务能力要求较高。

中粮贸易审计监察部将“明职责、讲操守、懂业务、勤学习”作为指导思想,深入推进审计监察部团队建设。

其中,在懂业务方面,通过岗位轮换、联合检查、老同志带领年轻同志,边干边学、边干边教的方式要求人员在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方面,精通一门,熟悉一门,在工作学习中深谙融合之道,提升综合素质。

对于企业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的业务融合而言,部门合并不是唯一的形式,关键是观念的改变,制度的协调,目标就是实现监督的一致性,从而保证企业相关方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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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资讯
近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我国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系列会计行为,并为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全方位支持。

解决了现实中的核算困惑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加剧,温室气体排放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由此,碳排放权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核证减排量等手段应运而生,成为约束企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

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个试点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关工作,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自2014年以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天津等试点地区进行调研,与国家和有关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企业等进行座谈,并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联合开展“我国企业碳排放会计体系研究”课题,起草形成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此后,财政部在积极征求了7个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碳排放权市场化运作是最大亮点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3个部分内容:一是对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设置了会计科目。

二是根据重点排放企业不同的日常业务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是明确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比如,碳排放权分配的确认和计量、因超排而购买碳排放权和因减排而出售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碳排放权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科目设置,以及碳排放权分配、持有、交易与履约等相关会计信息的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

”一直致力于碳会计发展研究的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彩平说。

此外,征求意见稿解决了碳会计发展中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一些问题。

比如,实现了更完善的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的范围与对应的结构;通过初次对接,为报表使用人提供合理判断、提升决策科学性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的“市场化机制运作”是最大亮点,即减少排放的企业能够因降低排放而受益,超额排放的企业因增加排放而承担额外成本。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将“有章可循”责编:
杨雪
61
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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