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芦溪县乡镇勘界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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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芦溪县乡镇勘界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年12月3日失效日期:N/A 浏览数:96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芦溪县乡镇勘界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芦溪县乡镇勘界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0〕76号)和省乡镇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乡(镇)勘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勘字〔2010〕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勘界工作的任务
全县乡(镇)级边界线共有15条,约150公里(见附件1)。由于芦溪地处丘陵,边界线大部分通过山区,其边界通过地区各占比例如下:边界线通过居民区约占总公里的15%,通过农田约占总公里的30%,通过山区约占总公里的55%,山区边界线地表主要为松、杉、油茶等经济林和灌木等,边界线地下少量地段有煤及石灰石等。从2010年起至2012年底止,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县150公里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二、确定边界的基础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利互让”的原则,依法勘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乡(镇)级勘界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以行政区域管辖现状为基础,参照历史习惯线,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详查成果资料和林权发放证以及有关双方边界争议调处结果等有效材料为基础,在现有最新版的1:10000地形图上协商核定行政区域界线走向。
三、确定边界线走向原则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对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均可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
(二)在国家第二次土地详查和林业资源改革中,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双方签字盖章的、无争议的界线,应予以认定。
(三)涉及跨乡(镇)的县级以上农(林)场,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除双方有协议外,以建农(林)场前双方的习惯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四)勘界前,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经双方村民小组以上组织和群众代表达成关于边界地区资源权属的协议,作为确定行政边界的基础。
(五)行政区域界线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级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范围和使用办法。在第二次土地详查中如遇争议地区未明确的边界线,可参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方法采取“两线”分离的办法由双方协商定界。同时,明确其“插花地”或“飞地”的权属范围,不留隐患。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勘界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勘界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县勘界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二)确定边界线。双方乡(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划界基础的标准,参照历史习惯线,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详查图和林权发放证以及有关双方边界争议调处结果等有效材料为基础,在现有最新版的1:10000地形图上草绘出乡(镇)边界线走向,在县勘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进行对图核界,双方标绘一致的地段,按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虽不一致,但实际管辖却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际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不一致,实际管辖有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边界线。边界线确定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必须在转绘好的1:10000地形图上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三)实地勘定边界线并设立界桩。由县勘界办统一组织相关乡(镇)实地进行联合勘定边界线和埋桩工作,除乡(镇)级边界线与省、县边界线衔接处可不埋设界桩外,乡镇相邻边界线三交点应埋设界桩,边界线上设立界桩的数量由县视情况自行确定。界桩的规格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参照有关要求执行。界桩如在城镇街道必须用花岗岩制作,其余可用钢筋水泥或花岗岩制作。
(四)有关问题的解决和裁定。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要及时调处,不可回避矛盾,久拖不决,使矛盾升级或复杂化。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期间,由县人民政府对有关乡(镇)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勘定的争议界线进行裁定。
(五)起草边界线协议书。实地勘界埋桩测绘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起草边界线协议书。边界线协议书内容包括: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和说明、边界的维护和管理、协议的其它条款、附图。协议书中注明边界线走向以双方标绘的地形图为准,不再用文字描述。
(六)联合上报审批。协议书以及附图等有关勘界成果经双方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协议书及附图原件,按档案管理办法,由县勘界办公室统一汇总,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成册存档,并组织制作乡(镇)行政区划图向社会公布。
五、勘界日程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3月)
各乡(镇)按县勘界工作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1年4月—2012年5月)
1.协商定界。由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辖区内各乡(镇)勘界工作人员召开协商会议,以行政区域管辖现状及国家第二次土地详查及林业资源改革的成果资料为基础,在图上协商核定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并组织毗邻乡镇照图进行实地核准定位,从而形成反映实际边界线走向的协议书、资料和地形图。乡(镇)边界争议,经争议双方协调难以达成协议的,则由毗邻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处理。每次协商会议都要将已核定的边界线标绘在工作用图上,并形成会议纪要。界线全线核定后,要形成“协议书”和标绘1:10000比例尺工作底图(并标出界桩位置),由毗邻乡镇勘界技术人员和勘界办负责人签字盖章。协商核定“三交点”和边界线起止点、界桩位置和编号并形成“协议书”及附图。
2.实地埋桩。县勘界办公室统一制作界桩,根据确定的界桩位置组织毗邻乡(镇)按要求进行实地埋桩、测绘。
(三)验收阶段(2012年6月—2012年12月)
1.资料汇总(2012年6月—2012年8月)
县勘界办公室统一将各条乡(镇)级界线的1:10000比例尺工作底图统一转绘到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县级政府公章),附接图表,图外加封面。所有勘界资料汇总整理后,代县人民政府起草有关报批边界协议书的请示。
2.上报审批(2012年9月—2012年10月)
乡(镇)级勘界成果资料中的边界协议书和附图,由各级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后将边界协议书、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三交点和起止点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报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备案,并上报矢量化数据光盘2套以便系统建库。
在乡镇勘界中形成的成果资料除上报外,其余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由县勘界办公室统一汇总,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成册后移交同级民政部门存档,并制作县、乡(镇)政区图向社会公布。
3.成果验收(2012年11月—2012年12月)
省勘界办将组织指导各设区市勘界办对各县乡(镇)级勘界成果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对照协议书和附图进行实地抽查、界桩制作、埋设以及界线实地走向情况等,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