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深圳市双优工地评选办法
深建协字(2013)第014号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促进工地安全与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市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及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深圳建筑业协会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检查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JGJ 59-201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2004修正)、《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的《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实体标准化指南图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四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辖的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工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为 “双优工地奖”审定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深圳建筑业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担任。
一、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批评审方案;(二)审定“双优工地”获奖项目。
二、专家评审组职责:(一)按评审方案进行现场及资料检查评分;(二)提出“双优工地”入围名单,报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秘书处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一、受理并审查“双优工地”申报材料;二、编制评审方案;三、安排检查计划;四、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双优工地”评审小组。
第七条 每年4月份、11月份分别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双优工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我市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深建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受理及审核第三章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绩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编制资金计划、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申报、受理及审核第五条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申报指南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和散装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6年扶持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建节能[2015]3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6年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建节能〔2015〕35号)各区住建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积极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实现“深圳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建字〔2012〕64号)、《深圳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程》(深建字〔2013〕239号)和《建筑节能科技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工作指引》(深建规〔2013〕4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实施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6年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扶持范围(一)示范项目主要包括: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建筑产业化)、建设科技、混凝土搅拌站绿色改造等领域的示范项目。
(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建筑产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建筑废弃物、散装水泥等领域的技术标准制订。
(三)科研课题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建筑产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建筑废弃物、散装水泥等领域的相关关键前沿技术研究。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获得国家三星级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对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全额资助;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建筑产业化)、散装水泥、建设工程质量提升等领域的宣传、培训和推广活动。
二、具体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
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评选工作办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评选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质量兴业”方针,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加强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表彰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是我市工程建设的市级质量奖。
第三条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主要包括如下奖项:一、深圳市优质工程奖;二、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在深圳市优质工程奖中,再评选出科技含量高、能代表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项目入选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的名额不超过深圳市优质工程奖总数的 20% );三、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四、深圳市优质专业工程奖;五、深圳市用户满意工程奖;第四条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工作遵循“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由深圳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报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不包括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第五条评选时间:一、深圳市优质工程奖和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每年 4~6 月份评选一次。
二、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每年 1~2 月和 7~8 月份各评选一次。
三、深圳市优质专业工程奖每年 8~9 月份评选一次。
四、深圳市用户满意工程奖每年 10~11 月份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是深圳市优质工程奖、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深圳市优质专业工程奖、深圳市用户满意工程奖的审定机构。
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工程质量工作委员会”为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审定机构。
第七条工程质量工作委员会是深圳市建筑工程优质奖评选工作的实施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评委组成。
主任委员由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专家担任。
工程质量工作委员会下设日常评优工作办公室,由协会秘书处工程技术管理部有关人员组成。
负责向企业发放参与评选通知、收集并审查申报材料、编制评审方案、从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等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审定评审方案,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工程的候选名单,审定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专家组提出的获奖工程名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深建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立项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验收第六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项目管理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推荐及配合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市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主管部门、促进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科技项目布局,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程序
更多资料请访问.(.....)第一章总则根据《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分细则第二章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程序2.1、企业申报2.1.1、施工企业根据企业的创优目标,选取合适的工程向深圳市建筑业协会申报优质结构工程,并领取申报资料2.1.2、施工企业申报的优质结构工程资料由深圳建筑业协会备案一份,同时向市或区质监站报送一份资料2.2、检查程序2.2.1、根据结构工程的大小,协会将组织专家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检查2.2.2、检查表中的钢筋工程、预应力钢筋工程、模板工程由质监站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评定2.2.3、主体结构封顶后的10天内,施工企业应通知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主体结构的最终检查2.3、评选2.3.1、协会每半年(当年的1月和7月)一次进行优质结构工程的汇总和评选第三章深圳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程序3.1、基本要求3.1.1、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全过程工程创优目标计划,重点突出结构创优。
3.1.2、施工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措施。
3.1.3、施工企业应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认可。
3.1.4、施工技术有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效果良好。
3.1.5、创优规划基本要求3.1.5.1、工程概况3.1.5.2、施工管理组织机构3.1.5.3、各级质量管理制度3.1.5.4、各级管理人员质量责任3.1.5.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3.1.5.5.1、定位测量放线与工程测量3.1.5.5.2、土方、垫层工程及降水、排水措施3.1.5.5.3、钢筋工程3.1.5.5.4、模板工程3.1.5.5.5、砼工程3.1.5.5.6、砌体工程3.1.5.6、工程质量通病及预防3.1.5.7、工程重点、难点的施工方法及措施3.1.5.8、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3.2 评分标准3.2.1、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占30分3.2.2、主体结构质量占70分,其中:3.2.2.1、结构工程观感质量占20分3.2.2.2、砼结构工程实测及实体检验占20分3.2.2.3、填充墙砌体结构工程实测占10分3.2.2.4、钢筋工程质量占15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2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1月28日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
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二)具有深圳户籍;(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7]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8号)各有关单位: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以下简称《孔雀计划》)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
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发放条件(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2011年度计划的通知-深建字[2011]20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2011年度计划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2011年度计划的通知(深建字〔2011〕203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保障2011年度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深圳市住房保障2011年度计划第一章总则一、背景及依据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着力解决我市各类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的2011年度安排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模式,全面落实“十二五”住房保障工作部署,以户籍住房困难人群保障为基础,以人才保障为导向,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和货币补贴的范围,切实缓解各类受保障人群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全面落实人才货币补贴工作,为实现人才集聚、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的先进城市打下基础。
第二章2010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三、“十一五”规划总体完成情况“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共计16.9万套、151个项目,建筑面积约1267万平方米,超出“十一五”规划安排建设14万套目标2.9万套,实际竣工2万套。
深圳市双优工地评选办法
深建协字(2013)第014号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促进工地安全与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市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及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深圳建筑业协会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检查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JGJ 59-201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2004修正)、《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的《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实体标准化指南图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四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辖的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工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为 “双优工地奖”审定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深圳建筑业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担任。
一、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批评审方案;(二)审定“双优工地”获奖项目。
二、专家评审组职责:(一)按评审方案进行现场及资料检查评分;(二)提出“双优工地”入围名单,报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秘书处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一、受理并审查“双优工地”申报材料;二、编制评审方案;三、安排检查计划;四、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双优工地”评审小组。
第七条 每年4月份、11月份分别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双优工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我市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前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始于1987年,迄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
国家级的优质工程奖为“建筑工程鲁班奖”,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后移交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一次,由协会和建设部联合颁发该奖项。
此外,各省、地市均有相应的省级和地市级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争创精品工程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工程质量尤其是装饰工程质量水平的大幅度提高。
但是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推进和职能的转变,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渐退出优质工程的组织和评选,尤其2000年《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颁布后,取消了工程优良等级标准,各项创优活动的奖励措施难以得到落实,施工企业参与创优的积极性降低,再加上优质工程评选活动中原来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工程创优工作受到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试图对目前工程评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促进这项工作有序健康良好的发展。
一、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和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意义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
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运行发展,直接关系到投资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更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从经济层面去理解工程质量,而应该上升到政治和民生的高度去关注它。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工程建设规模持续保持在高水平,此时健康有序的开展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能有效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国家标准水平的提高。
一个行业的国家标准是本行业所应遵循的最低标准,建筑业也不例外。
而标准中的条文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开展工程评优工作,可以促进工程实体质量由点而面逐渐提高,当整个行业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时,国家标准水平也就相应的提高了。
2、推进建筑企业管理模式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转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建筑业的水平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模式也比较落后,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都浮于工作的表面,没有真正落实。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01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深建规[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被评为深圳市优质工程并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依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可以对其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工程施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设工程简称鲁班奖工程,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鲁班奖企业,用于奖励的建设工程简称奖励工程。
第三条鲁班奖企业在鲁班奖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有3次以上不在岗;(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四条在鲁班奖颁奖之后,有关给予奖励工程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之前,鲁班奖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三)拖欠劳务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四)因鲁班奖评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不宜实施工程施工奖励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市场[2013]13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8.14【实施日期】2013.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总体思路,现就我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前置条件。
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办理招标手续,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
二、关于招标备案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文回执,并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醒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时限内,向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投诉或异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
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三、关于施工总承包大标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办法》的补充规定
深建协字(2008)第026号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办法》的补充规定各施工企业:应深圳市装饰企业的要求,深圳市建筑业协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决定同意深圳市装饰企业参与创深圳市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活动。
现将相关规定公布如下:一、深圳市装饰企业必须与申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参加创深圳市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活动,深圳市装饰企业可作为参建单位参加该活动。
二、参加创深圳市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活动的装饰企业的单位施工造价应在500万人民币以上(以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分包合同为准)。
三、所申报的项目已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优良等级,且未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2)曾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程(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方面);(3)因施工场地狭窄,将办公室和工人宿舍安排在在建工程内的项目。
五、企业应在申报项目在外墙面装饰施工开始时申报。
六、申报时需提供下述申报材料1、《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申报表》1份;2、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施工分包合同;3.项目经理任命书。
七、当装饰工程量达到分包合同工作量50%以上时,深圳建筑业协会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委员会将安排专家组现场检查。
申报企业应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要求准备资料,以备检查。
八、入围标准:(1)、文明工地奖入围标准:安全评分在80分以上,文明施工得分在85分以上;(2)、双优工地奖入围标准:安全评分在85分以上,文明施工得分在85分以上。
九、对于获得“文明工地”奖、“双优工地”奖的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将在《深圳建筑业》月刊及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名单,予以表彰。
十、费用收取:会员单位:每个申报参评的项目,须交纳申报评审费用、宣传费用等合计2000元。
非会员单位:每个申报参评的项目,须交纳申报评审费用、宣传费用等合计4000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深建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作为《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文件,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方案设计招标第三节其他招标第三章评标与定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和散装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4年扶持计划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深建节能[2013]14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4年扶持计划项目的通知(深建节能〔2013〕140号)各区住建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行业各协会,各相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建筑节能资金管理办法》(深建字〔2012〕64号)、《深圳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程》(深建字〔2013〕239号)和我市建筑节能减排相关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14年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主要包括:绿色建筑新建、改建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园区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建设项目,绿色建筑标准、课题体系和技术研究项目。
(二)建设科技主要包括:建设科技新技术示范建设项目,绿色施工技术示范建设项目,建筑工业化示范建设项目,建设领域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项目,建设领域重要标准、课题项目。
(三)新型建筑材料主要包括:建筑废弃物、余泥渣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高强钢筋示范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及相关技术研发项目。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主要包括:全市预拌混凝土站点布局规划编制;预拌混凝土站点绿色低碳改造示范项目;海砂淡化基地建设;机制用砂的标准规范;高性能混凝土推广示范项目。
二、资助方式资助方式: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对在建或新建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的购置。
三、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 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促进工地安全与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市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深圳市建设局同意,原安监站文明工地的评选工作移交深圳建筑业协会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评选,分为文明施工工地(简称文明工地)、安全与文明施工工地(简称双优工地)、安全与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简称双优样板工地)三个奖项。
第四条 评奖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及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深圳建筑业协会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检查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JGJ59-99)、《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1998)、《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六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辖的“委员会”为“双优工地奖”审定机构;“文明工地奖”由“委员会” 授权予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七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深圳建筑业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担任,并组成若干专家组。
一、“委员会”主要职责:1、审批评审方案;2、审定“双优工地”获奖项目;3、审查“双优样板工地” 获奖项目。
二、专家评审组职责:1、按评审方案进行现场检查评分;2、提出“文明工地”入围名单,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3、提出“双优工地”入围名单,报“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秘书处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1、受理并审查“文明工地”、“双优工地”、“双优样板工地”申报材料;2、编制评审方案;3、安排检查计划;4、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文明工地”、“双优工地”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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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
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奖励活动的公正与规范,促进施工企业创建优质精品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被评为深圳市优质工程并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依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可以对其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工程施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设工程简称鲁班奖工程,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鲁班奖企业,用于奖励的建设工程简称奖励工程。
第三条鲁班奖企业在鲁班奖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有3次以上不在岗;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四条在鲁班奖颁奖之后,有关给予奖励工程的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之前,鲁班奖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四)因鲁班奖评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贿、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不宜实施工程施工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鲁班奖工程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奖励工程须属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市政府根据当年拟建项目的数量、规模选择合适的工程作为奖励,但不承诺必定予以奖励。
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由鲁班奖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
承发包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的,可视作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六条鲁班奖工程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鲁班奖企业应当于鲁班奖颁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程施工的申请;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鲁班奖企业应当自行选择拟奖励工程,并于鲁班奖颁奖之日起9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程施工的申请。
提交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获奖证书;
(三)鲁班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结算书;
(四)与拟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意向书(仅限于鲁班奖工程属于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逾期未申请的,或者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鲁班奖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方案,并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
可以邀请有关建设单位与奖励申请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奖励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规定的,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或者工程范围及其基本情况;
(三)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四)拟给予奖励施工的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奖励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与鲁班奖工程规模相当,即奖励工程造价应当在鲁班奖工程造价120%以内,且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三)与鲁班奖工程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型。
第十条奖励工程造价按审定预算价下浮一定比例确定。
该下浮比例以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的平均下浮率为准。
确需对该下浮比例进行调整的,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奖励工程预算造价未经审定的,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概算的“建安投资总费用”为奖励工程造价。
鲁班奖工程造价以结算价为准,非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具体方案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奖励方案、审议意见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
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拟给予奖励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5日。
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奖励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奖励申请人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鲁班奖的情况;
(三)鲁班奖工程项目名称、造价等基本情况;
(四)奖励工程项目名称、造价等基本情况;
(五)异议权利的告知及异议途径。
第十二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邮箱、传真等途径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递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地址。
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异议提出意见,并提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纪检、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检察等机关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关于异议的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影响奖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发布奖励通告。
异议影响奖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异议的处理意见重新制作优质工程施工奖励方案,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形成奖励的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发布奖励通告。
第十四条鲁班奖企业应当在签订获奖工程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确保项目管理班子到位、保证质量和工期等内容的承诺书,并自行完成或者依法分包完成奖励工程,不得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鲁班奖企业根据本办法获得的工程奖励,不影响其依据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获得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参与鲁班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分包、供货等参建单位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应当提交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鲁班奖企业在奖励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或者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或者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取消其5年之内获得工程施工奖励的资格。
第十九条非国有或者集体投资的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2009年2月19日发布的《深圳市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励试行办法》(深建规〔20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