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盘锦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标准
盘锦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标准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 ,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 ,个人缴纳比例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 ,个人缴纳比例1%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个人不用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 ,个人不用缴费。
五险一金是人们非常关注的切身利益之一,身在盘锦的朋友可能对盘锦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缴费标准知道的并不详细,五险一金缴纳额的算法也比较简单,依据基本的公式即可计算出来。
另外,据了解盘锦市为每年7月份对五险一金缴纳额进行一次调整。
下面小编特地为您搜集整理了盘锦地区的五险一金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盘锦社保缴纳比例大致如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 ,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 ,个人缴纳比例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 ,个人缴纳比例1%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个人不用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 ,个人不用缴费二、盘锦公积金缴纳比例及规定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额,以此来计算本年度的缴存额。
早在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 ,原则上不高于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注: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分别与月平均工资总额相乘,其积相加。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随工资总额而变动。
由上可知,五险一个月交多少钱主要与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和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有关。
五险一金一个月交多少钱计算公式: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要想知道当地的五险一个月交多少钱,可以参照五险一金计算公式,查词当地的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缴纳比例' 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公积金缴存比例,也可以使用五险一金计算器,输入相关查词数据,轻松算出个人五险一个月交多少钱与单位五险一个月交多少钱。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盘政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辽宁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全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重点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其阶段性居住困难。
(二)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市住建委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物价、国土资源、规划、人社、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二、资金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比例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盘锦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标准
盘锦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标准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 ,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 ,个人缴纳比例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 ,个人缴纳比例1%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个人不用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 ,个人不用缴费。
五险一金是人们非常关注的切身利益之一,身在盘锦的朋友可能对▲盘锦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缴费标准知道的并不详细,五险一金缴纳额的算法也比较简单,依据基本的公式即可计算出来。
另外,据了解盘锦市为每年7月份对五险一金缴纳额进行一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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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盘锦社保缴纳比例大致如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 ,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 ,个人缴纳比例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 ,个人缴纳比例1%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个人不用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 ,个人不用缴费▲二、盘锦公积金缴纳比例及规定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额,以此来计算本年度的缴存额。
早在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 ,原则上不高于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注: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分别与月平均工资总额相乘,其积相加。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随工资总额而变动。
由上可知,五险一个月交多少钱主要与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和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有关。
五险一金一个月交多少钱计算公式: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要想知道当地的五险一个月交多少钱,可以参照五险一金计算公式,查词当地的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缴纳比例'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公积金缴存比例,也可以使用五险一金计算器,输入相关查词数据,轻松算出个人五险一个月交多少钱与单位五险一个月交多少钱。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67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0【实施日期】2010.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盘锦市物价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投资核准目录。
除上级明确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对于省政府下放地方的审核权,原则上都下放给各县(区)政府及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
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重大项目需报上级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县(区)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外,由各县(区)政府、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管委会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二)加强宏观调节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加强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测,研究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全市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推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盘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3号),我市共承接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160项,其中,与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重复78项,剩余82项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统筹推进。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2日承接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序号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分管领导1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3加快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抓好高铁网、新型电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设施建设。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4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争取更多优质项目落地辽宁。
12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刘占明5推动一批省级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
11月30日市商务局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辽滨经开区管委会胡振乾6完善县乡村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配送体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就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盘政办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盘锦市外国专家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的职责将依法管理我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我市就业工作职责划入对市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盘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以“拼抢争实”精神谋划工作,狠抓落实。
1.清单化管理。
每项任务要建台账、列清单,明确责任、明晰路径。
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牵头抓总,责任单位要主动承接、密切配合。
落实省政府“五个一”工作机制,每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举措,设置季度、半年等序时节点完成内容和年度工作目标,有力有序抓实抓好。
2.项目化落实。
每项任务要实化细化到实际项目上,把“大任务”分解成若干个可落地、可推进的“小任务”,形成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抓手。
牵头单位要经常深入一线调研,了解掌握具体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化解难题、推进工作、抓出成效。
3.工程化推进。
要加强整体统筹、综合施策,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要坚持领导抓、专心抓、专门抓,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实现预期目标,促进高质量发展。
要发扬斗争精神,严督实考抓落实,坚持季度推进、半年评估、年底考核,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落地见效。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31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盘政办发〔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4日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推进用热商品化、市场化,实行供用热双方直接交易,促进城市供热质量提高和供热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实施标准及方式(一)采暖费补贴发放计算方法按照《辽宁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2000〕9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职工职务(职称)与其相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
2.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采暖费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元)。
3.补贴系数:100%。
4.住房面积标准: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副市级为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正副处级为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为85平方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2.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3.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年审)。
4.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
5.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
6.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7.取消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8.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9.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
10.取消对供热建设单位、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热用户违反《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1.取消政府参与民营资本招投标环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除外)。
1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城市排水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盘锦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盘锦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盘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盘锦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数字盘锦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数字盘锦发展规划(2021—2025年)目录一、发展基础及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1.数字新基建初步搭建2.数字政府建设效果显著3.数字社会建设稳步发展4.数字经济发展初具规模(二)存在问题1.行业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不够2.社会治理数字化程度不足3.数字社会服务水平亟待提升4.数字新兴产业培育乏力(三)面临形势及发展趋势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目标愿景(四)架构设计三、重点任务(一)打造数字政府建设新模式1.推进政务协同一体化2.完善政府网站集约化3.推动城市运行“一网统管”4.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5.推行基层治理“一网全揽”6.深化数字应急指挥管理7.建立数字交通体系8.构建数字天网9.推进数字司法10.健全数字市场监管11.加快数字民政建设12.推进信用监管智慧治理13.升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二)提升数字社会服务水平14.优化社保健康数字化服务15.增强文化教育数字化供给16.提升旅游出行数字化应用17.拓展基本生活数字化服务18.全力推进数字社区建设19.大力推动数字乡村发展(三)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20.发展特色高效数字农业21.推进智能制造加快升级22.引领服务业数字化发展23.培育新业态新模式24.壮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25.加快5G和电子终端产业应用26.大力发展大数据产业27.培育数字产业园区四、实施保障(一)建立组织保障(二)强化要素保障(三)夯实基础支撑保障“十三五”时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密集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升级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为“十四五”时期全面开启“数字盘锦”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盘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盘政办发〔201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产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号)要求,围绕我市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制定相关措施,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高于全市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二、落实工作责任1.市住建委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对捂盘惜售等违规房地产企业及时查处公布。
制定调控政策配套文件和出台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根据我市2010年、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区生产总值增幅情况,确定今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同比不超过11%;并逐步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查询及与银行机构的信息共享建设。
2.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工作,对囤积土地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实现便捷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实现便捷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盘政办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实现便捷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实现便捷缴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实现便捷缴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盘委发〔2015〕12号)精神,全力推进《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促进投资与服务便利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3号)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实现便捷缴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以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人民满意为目的,结合宜居乡村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体要求,通过进一步全面规范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行为,促进服务标准更加明确,服务行为更加规范,服务站(网)点布局更加科学,价格定位更加合理,缴费方式更加便捷,构建规范、公开、便民、责任明晰、监管有力的公共服务体系,以良好的作风和形象服务于民。
(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
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进一步规范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2.坚持整合资源,全面推进。
在服务平台、站(网)点设置上,进一步发挥社区(村)服务站(网)点的作用,整合各种资源,加大软硬件等设施投入,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辽公积金监字[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辽公积金监字[2004]4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年来,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
截至2003年底,全省14个省辖市和40个县(区、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已达到84.2%,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319.7亿元,归集余额221.9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额128.6亿元,贷款余额98.9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47%,有力地支持了个人住房消费,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发展。
但是,部分城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未能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没有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一些单位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少数单位恶意拒缴住房公积金,个别县(市)和单位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管理混乱,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造成新的分配不公。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有关事项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的规定。
各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定,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5%。
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的,应当注明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
有条件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申请适当提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但必须经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批准。
关于公积金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积金调整的通知亲爱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福利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积金的缴存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调整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提高,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员工福利,对于员工的住房保障和个人储蓄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调整是在综合考虑了公司运营状况、员工需求以及国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为大家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调整内容1、缴存比例调整公司和员工的缴存比例将从原有的____%调整为____%。
这意味着您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将会相应增加,为您的住房储蓄积累更多资金。
2、缴存基数调整本次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按照员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进行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将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进行调整。
如果您的工资低于缴存基数下限,将按照下限标准缴存;如果高于上限,则按照上限标准缴存。
3、调整生效时间新的公积金缴存政策将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生效。
届时,您的工资单中公积金的缴存金额将会体现出相应的变化。
三、对员工的影响1、增加住房购买能力更高的公积金缴存额将使您在购房时能够申请到更高额度的公积金贷款,从而减轻购房压力,实现住房梦想。
2、增加个人储蓄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积累的越多,对于您未来的个人财务规划将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3、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减少您的纳税额。
四、办理流程1、个人信息确认请各位员工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认真核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如有错误或变更,请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
2、工资核算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新的公积金缴存政策,重新核算您的工资,并在____年____月的工资中体现出相应的变化。
3、咨询与解答如果您对此次公积金调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联系人力资源部门的______,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2023辽宁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2023辽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2023辽宁发布7月1日起,我市对2023—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上限为28488元。
按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3—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48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额。
职工工资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比例调整均可以网上申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登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网厅办理。
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就近选择住房公积金网点办理。
公积金缴存比例5%好还是12%好公积金比例更高一些的话,个人公积金内累积到的资金越多,越有益于职工的购房需求。
因为个人公积金比例为12%后的月存缴额会比5%时多,存入个人公积金内的资金会增多,但从职工当月薪水中扣的数也会越多,因为个人公积金内的资金只能用于买房或是付租金以及其它符合公积金所规定的提取要求,就等于是一种住房资金的强制储蓄,因此对于职工来讲,储蓄的资金会增多,可是到手的工资会减少,当前的周转资金也会减少。
住房公积金缴存是依据单位及个人依照1:1比例等额扣费的,换句话说职工存缴多少,企业也会存缴多少,而个人存缴部分和企业存缴的部分一并存缴到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中,因此对于职工来讲,公积金比例越高的话,个人公积金里的余额会越多。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对于没有购房需求的人来说,个人公积金里的余额也只能等到退休或是辞职的时候提取。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八届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长期过紧日子的思想,处处精打细算,事事厉行节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市直各部门预算草案。
根据《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向市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八届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盘锦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全市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9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盘政发[2010]1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盘政发〔2010〕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我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自2003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县区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全市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公共财政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和我市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口径不统一、不可比,影响国家、省对我市县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等。
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有必要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通过下划省级共享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县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市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县区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7•【字号】盘政办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蹇彪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高科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及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土地、信访、统计、行政审批、经济技术协作、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工作联系;负责联系市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统计局盘锦调查队及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电力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油田工作办公室、驻北京联络处)、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信访局、统计局、接待办、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重点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投资公司、商业银行、辽滨沿海经济区;协助市长分管编制、审计工作。
刘兴政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及城市综合执法、交通、城乡一体化等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与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作联系;负责联系市法院、检察院;负责联系铁路、海事局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住建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划局、交通局。
徐吉生负责城区经济、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外经外贸、对外开放、服务业、外事、侨务、旅游等方面工作;负责联系海关、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烟草局、通讯及市邮政局旅游、红海滩旅游度假区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外经贸局(开放办)、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服务业委、外事办(侨务办)、对台办(台湾事务办)、旅游局、供销社、贸促会,协助市长分管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土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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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1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方面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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