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0809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0806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
复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6(000)018
【摘要】<正> 各有关区、县级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资助广州市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康复,经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总页数】6页(P9-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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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工作和残疾人签约家庭医生工作的通知 [J],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5.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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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穗府办[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2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修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文章标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医疗共济制度。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件为民、便民、利民的大好事,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定农村、关心农民、执政为民的重大举措,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为农民建立初级卫生保障体系,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缓解农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走共同奔康致富的道路。
二、工作目标按照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2005年,实行区办区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争取建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示范区;2006年覆盖率达85以上,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组织管理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的制定、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设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内,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执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委托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报销、审核和支付等具体工作进行管理。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穗府办规〔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4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我省医疗改革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全市各级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1997]3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03.14【实施日期】199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通知(穗府(1997)35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农村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和保健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完善和发展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和保健制度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推行和发展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任务,是实现小康和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保障,是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我市兑现共和国“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庄严承诺的根本措施,是一项得人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
各级领导对此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民走互助共济、合作医疗的道路。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十分重视合作医疗建设,把合作医疗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党政一把手要经常过问和亲自检查这项工作,把它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为确保合作医疗健康顺利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完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各区、县级市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别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区、县级市领导任主任,政府办、农办、财政局、卫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领导3~5人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牌子分别挂在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不另增配人员编制,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的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镇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卫生工作的镇领导任主任,镇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各村村长和工商、银行等部门领导为委员,其日常工作由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办[2012]1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3.16【实施日期】2012.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为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创新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2.总体目标。
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城乡医疗救助保底,建立符合广东实际、具有广东特色的统筹城乡、层次多元、惠民高效、公平和谐的新型医疗保险模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至2012年底,省、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医保关系顺畅转移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市、县(市、区)有医保管理服务机构。
“十二五”期末,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80%以上,城镇和农村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5%左右。
3.基本原则。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民主管理、机制创新;坚持多元筹资、平稳运行、便民惠民。
广东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广东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改革》
【年(卷),期】2002(000)009
【摘要】@@ 广东省近日出台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rn一、工作目标rn总体目标.从2002年起,用9年时间,分两个阶段推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第一阶段,2002年至2006年,全省大多数镇村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第二阶段,到2010年力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
【总页数】1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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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J], 肖俊辉;王小燕;张旺清
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决议的通知 [J],
3.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J], ;
4.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 [J], ;
5.广东省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查和思考 [J], 陈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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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粤府办[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粤府办[2005]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2004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省卫生厅最近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了认真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00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根据省人大九届四次会议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议案,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用9年时间,分阶段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求到2006年,全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60%以上,2010年达到85%,并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2003年,省委、省政府把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十项民心工程”组织实施。
2004年,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省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目标、基本内容、实施步骤和措施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4•【字号】粤府办[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4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粤府〔2001〕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从2002年起,用9年时间,分两个阶段推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
第一阶段,2002年至2006年,全省大多数镇村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二阶段,到2010年力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
(二)第一阶段的目标管理。
2002年上半年开展试点工作;下半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年底前力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30%以上,并开始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
从2003年起,全省逐年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年递增率达到10%以上。
到2006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已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不断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该议案的办理是认真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所反映的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事求是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基本符合人民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议案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一、要广泛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计划和有关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的发展目标、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积极、稳妥、有效地组织实施。
要指定分管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目标。
三、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
有条件的镇、村,应在集体经济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
同时,要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1998年以来,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所有城镇用人单位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部分地区还实施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省还有一部分城镇非就业居民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
各地应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城镇居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社会公平,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全体城镇居民(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办理情况
议 案 实 施 9年 来 ,省 政 府 积 极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促 进 我 省 新 农 合 制 度 不 断 完 善 和 发 展 ,农 民参 合 率 、新 农 合 覆 盖 面 均 超 出议 案 提 出的 目标 任 务 。
一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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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报
21年第2 01 1期
广 东 省人 民政府
二 。 一一 年七 月一 日
广东省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关于批准 省人 民政府 《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 保 障制度 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决 议
(0 年 3月 3 l 东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二 十 21 1 0E广
五 次会 议 通 过 )
~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1 0 1年 第 2 期 1
平 ,推 动 了农 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有 效 地 减 轻 了 农 民群 众 的 医 疗 费 保 障 水 平 , 促 进 了农 村 经 济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议 案 实 施 效 果 显 著。 会 议 要 求 ,议 案 结 案 以后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要 进 一 步 加 强 领 导 ,继 续 将 新 农 合 制 度 建 设 纳 人 政 府 重 要 议 事 F程 ,不 断 总 结 新 经 验 ,分 析 新 形 势 , 明 确 新 t 任 务 ,积 极 稳 步 推 进 新 农 合 制 度 建 设 。要 把 巩 固发 展 新 农 合 成 果 与 推 进 农 村 三 级 卫 生 网络 建 设 结 合 起 来 ,尤 其 要 特 别 重 视 加 强 乡 镇 、村 卫 生 院 站 的建 设 ,切 实 提 高 乡 镇 、村 卫 生 院站 的技 术 水 平 和服 务 水 平 。要 继 续 加 大 投 入 ,逐 步 提 高 新 农 合 筹 资 和 保 障 水平 ,提 高个 人 缴 费 和财 政 补 贴 标 准 ,提 高 农 民 门 诊 、住 院 报 销 补 偿 比例 和 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穗府办[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全面建立以政府组织和大病统筹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已经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
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尽快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要确保如期实现省提出的进度目标,即: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2004年达到40%以上,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2005年达到50%以上,2006年达到60%以上,到2006年,全市普遍建立起较为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其中2004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40%以上;2005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50%以上;2006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60%以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穗府办[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3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筹资标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4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为9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32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18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0元/(人·年)。
上述筹资标准从2013居民医保年度起执行。
二、调整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办法。
(一)本市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统称中小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整体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属于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困难中小学生,以家庭为整体到户籍所在街道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二)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含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的上述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办法仍分别按原规定执行。
(三)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3号)的规定,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统一由学生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穗府办[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的意见》(粤发〔2003〕1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卫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改善农民的就医条件,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工作的差距,让农民享有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完成10所中心镇医院、64个镇(街)卫生院、530个村卫生站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用房改造和基本设备配置的任务,全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训。
镇卫生院及村卫生站的医生全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资格。
二、任务与措施(一)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制定镇、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明确每个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中心镇医院按二级综合性医院标准建设,重点建设花都区狮岭镇医院、增城市石滩镇医院、从化市太平镇医院、白云区太和镇医院、花都区炭步医院、从化市鳌头医院和增城市中新医院。
有农村建制的街道卫生院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粤府办[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深入推进的新形式,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场所条件,实现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服务能力,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等工作。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理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的通知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理顺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体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7.28
•【字号】粤机编办[2003]252号
•【施行日期】2003.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理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
制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3]252号)
各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3]66号)精神,现就理顺我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省农业厅负责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划归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内设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该办现有行政编制及工作人员成建制划入省卫生厅。
二、市、县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对应省进行调整,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转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承担该项职能的管理机构设置,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24号)有关要求办理。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粤府办[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2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1〕96号)的要求,去年我省已经全面铺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工作,并取得明显进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
各级都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粤府〔2001〕96号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要坚持农村合作医疗以镇办为主、以保大病为主,以县(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
要以县(市)为单位逐步统一制度形式,统一实施步骤和时间。
合作医疗仍以村办为主的地方,要尽快向镇办、镇统筹的形式转换。
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实行县(市)统筹。
三、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从2003年起,省财政将增加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各市、县、乡镇财政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要力争达到每年人均10元,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医改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医改领导小组,以下同),由沈柏年副市长任组长,陈传誉副市长、胡耀珑副秘书长任副组长。
各区、县级市也应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医改工作,成立相应的医改工作机构。
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贯彻落后上级关于医改的方针政策,指导医改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医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级市医改领导小组名单请于5月30日前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医改办,以下同)。
二、要认真调查测算,尽快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各类参保职工的比例、工资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人员年龄结构、职工就医情况、医疗机构现状等开展调查测算,进行周密论证,在此基础上确定统筹层次,并于6月30日前专题报市医改领导小组。
三、要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凡经批准以本地区为统筹单位的,要按照市的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原则、规定、步骤进度应与市保持基本一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择机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穗府办[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6号)精神,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一次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使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导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调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产销有机结合,推进产业化经营。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管理(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有关政策咨询、解释和备案工作。
各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报当地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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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44号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以政府组织和大病统筹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已经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
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尽快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要确保如期实现省提出的进度目标,即: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2004年达到40%以上,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2005年达到50%以上,2006年达到60%以上,到2006年,全市普遍建立起较为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其中2004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40%以上;2005年番禺区农村合
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50%以上;2006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60%以上。
二、基本内容
(一)由区(县级市)组织实施,实行区(县级市)统筹。
全市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起止时间和筹资时间,其中各年度实施起止时间统一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农村合作医疗每年实行一次性筹资,11月至12月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当年缴费期内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个缴费期参加。
各区(县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所有镇、村。
现已实行村办或镇村联办形式的,要逐步过渡到区(县级市)统筹。
目前尚不具备实行区(县级市)统筹条件的地区,可暂实行区(县级市)办镇统筹或镇办镇统筹的形式,并在2006年以前逐步过渡到区(县级市)统筹。
(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可有不同的筹资标准和比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含各级财政和集体扶持资金)原则上增城市、从化市要达到30元以上,白云区、花都区要达到50元以上,番禺区要达到80元以上;农民出资额每人不低于10元。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三)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
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合作医疗的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
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比例应达到住院医药费用的30%以上;筹资额达到年人均30元的,住院费用年累计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3000元以上;筹资额达到年人均5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年累计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6000元以上;筹资额达到年人均8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年累计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10000元以上。
要确保资金合理利用,量入为出,年度节余资金控制在10%以下。
资金节余过多的,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家庭帐户,兼顾门诊费用定额报销。
(四)区(县级市)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
该项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同时用于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运作风险。
三、实施步骤
市和各区(县级市)集中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运行和管理机制。
结合我市的实际,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对本地区的农村基本情况和正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一次调研,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
这一阶段的工作要在2004年第三季度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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