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研究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责任
的承担 、 赔偿 原则 、 赔偿范 围等 问题 , 学校 和家长 的看法往 往存在 学生人 身损 害就 属于 高校学 生伤害 事 故; 高校管理 职责 范围 而在
重大 分歧 。而 学校 无论 是否有 责任 , 往往扮演 J 害人 的角色 , J u 承 之外 发生 的人身 伤害 则不属 于学 生伤害 事 故, 如学生在 校外就 餐 担 了本 不应 承担 的 责任 , u 了学校 的经济 负担 。 』重 J 因此 如何 确定 的餐 厅及 学生 自行 外 出购物 的商场 发 生的 学生人 身损 害就 不属
高校 与大 学生之 间 的法 律关 系是 一种 双重法 律关 系 ,一 方
者学校 组织 的校外 活动 中 ,以及 在高等 学 校负 有管理 责任 的校 面 , 校和 大学 生有教 育 、 高 管理 的关系 , 种关 系是一 种行政 关 这
舍、 场地 、 他教 育教学 设施 、 活设施 内发 生 的, 其 生 造成 在校 学生 系 , 高校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教育 法》高 等教育法》 《 对学 生进 行
校应 以 民事 主体 的身 份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 ) 二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1 主 体要件 . 首先要 明确 “ 高校” 学生 ” 范围 , 据 《 与“ 的 根 高等 教育法 》 的规 定 , 高等教 育包括 学历 教育与 非学历 教育 , 采用 全 日制 教育与 非全 日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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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校学 析高 生人身 事故中 伤害 校方的民 事责任
王 红 霞
摘 要 高校 学生 伤害 事故 中高校 的 民事 责任 , 目前 理论 界存 在有 零散 的讨论 , 而少有 系统 阐述 。高校在 学生 伤害事 故 中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
面是损害事实必须 是伤 害行 为所导 致的 。比如某校 化学 课
时 由 于老 师 操 作 失误 发 生 爆 炸 , 导致 3名 学 生 受伤 。
育部于 20 0 2年颁 布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的第二 条 提到 了“ 校园伤害事故” 的概 念 , 在学校 实施 的教育教 学 即“
常 死 亡人 数 就 达 16万 人 之 多 。校 园 安 全 事 故 的 频 繁 发 生 , . 已 向全 社 会 敲 响 了 警 钟 , 引起 了整 个 社 会 的 高 度 关 注 , 因此 , 保 护 在校 学 生 的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成 了 刻 不 容 缓 的 任 务 。未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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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 - - i 仑末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 的民事 1t
夏 迪
( 阳师 范 大 学 , 宁 沈 阳 10 3 ) 沈 辽 10 4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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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针 对我 国在校 中小学生校 园伤 害事故不断增 多的事 实, 探讨校 园伤 害事故 中学校 的民事侵权 责任 问题 。分析
两类 : ( ) 积极 的 作 为 方 式 侵 犯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老 师 1以 比
[ 中图分类号]D 1 93
近 年 来 , 校 中 小 学 生 校 园 伤 害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 经 不 在 已
是一个新 出现的问题 。但是近年来 , 这类案 件更有增 多的趋 势, 据有关部 门统计 , 20 仅 0 2年全 国中小 学生在 学校 的非 正
体 罚 学 生 , 害 学 伤 生 身 体 或 者 导致 学 生 自杀 、 家 出走 等 。 离
() 2 以消极 的不作 为方式 侵犯学 生 的合法 权益 。《 教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探析
高 等 院 校 在 实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组 织 每 个 学 生 个 体 。 校 在 教 育 、 理和 保 护 学 学 管 校舍 、 地 、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 活 设 施 职 责 , 在 校 学 生 履 行 了 “ 责 注 意 义务 ” 场 其 生 对 职 ,
的 3教 师体 罚学 生 或变 相 体 罚学生 的 ; ) () ( 4
习用 品 等 不 符合 国家 或 行 业规 定 的标 准 和
校 外 活 动 中 , 及 学 校 在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生 上 , 以 只要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定 学 校 向学 生 提 供 的 食 品 、 用 水 、 品 、 饮 药 学
孩 子送 到 学 校 , 子 受 到 伤 害 , 孩 学校 怎 么 可 特 殊 规 定 时 , 我 国 《 法 通 则 》 而 民 中规 定 的
亦 称 高 校 部 分 责 任 , 指 学 生 伤 害 事 是
故 发 生 在 校 外 或 本 校 同 学 之 间 , 有 一 些 具
能 没 有 责 任 ? 种 观 点 是 把 高 校 与 学 生 之 特 殊 侵 权 行 为并 不 包 括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 这
间 视 为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的 关 系 , 为 家长 将 认
我国 民法 通则第 16 o 条第2 款规 定 :公 民、 非 学校 因素 。 在 事件 发 生 过 程 中 , 校 存 “ 但 学 学 生 送 到 学 校 学 习 , 把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转 法 人 由于 过错侵 害 国家的 、 就 集体 的财产 , 害 在 某 些 过 失 或 措 施 明 显 不 当 , 观 上 对 伤 侵 客 移 给 学 校 , 校 理 应 负 责 管 理 其 在 校 期 间 他 人财 产人 身 的 ,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 , 这一 害事 故 的 发 生 或 伤 害 程度 的 加 重 提 供 了 条 学 应 ” 的 学 习 与 生 活 , 生 在 校 期 间 发 生 了伤 害 规定表 明过 错原 则是 我 国民事侵 权责 任认定 件 。 如 ,1在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 中 , 学 例 () 事
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赵霞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案件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校园伤害索赔案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校园伤害索赔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9-01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屡见不鲜。
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致使这一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些学校由于对法律不甚了解,为了避免学生家长无休止的纠缠,对学生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味迁就。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承担责任的依据、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一番探究。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此意见规定了学校如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学校的赔偿责任。
在学校中的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时,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适当赔偿的规定既考虑到学校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又考虑到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和职责。
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这告诉我们,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分析
方当事人对事故 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常常意见不一 ,甚至出现 家长到高校吵闹的情况 ,以至于个 别学校 因此大幅调整体育课 内容 、 减少体育器械的使用 , 出现了因噎废食 的现象 。 基于这一点 ,本文力争从分析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 定义和类型入手 ,具体分析不同类型高校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
责。
法。
不作为的违法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
行为 , 而负有此种义务 的人却 未实施。如《 教育法》 明确规定教
育、 体育 、 卫生 行政部 门和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应 当完善体育 、 卫生保健设施 ,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 而不采取措 施 , 造成人 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如某 高校在体育课教 学中 , 因疏于对体育器械进行维修 ,导致一名学生在做 引体 向上 的过 程 中单杠焊点开裂 , 学生不 当坠地导致脚骨断裂 。 该高校对体育 器械没有进行必要的维修 , 构成不作 为的违法 。 3 . 1 . 2 损 害事实 的存在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在高校体育课教学过程 中 ,必须存在 因学校 、 教师 、 第三人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客观结果 。损 害事实 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 中重要 的客观要件 ,如法谚 所云 “ 无损害 即无赔偿 ” , 学生伤亡 的客观存 在是学校 、 教师 、 第 三人 等承担侵权责任 的必要客观要求 。
的民事责任 , 为类似事件的尽快解决 寻找法律上的突破 口。
1 高校 体 育 课 学 生 伤 害 事故 的含 义 及 类 型
高校体育课学生伤 害事故是指高校在进行教学计划 内的体
育课教学过程 中发生的 ,造成在校大学生实质性 人身伤 害或死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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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生在校园内的事故,我们就称之为校园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下学校往往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相信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接下来,将为您详细分析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供你参考。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一)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
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
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
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责任。
(二)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
(三)学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
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如下:1、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2、要确定学校的行为是否对学生关于法律上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3、在确定学生的损害结果与学校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4、根据学校的过错责任确定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研究——对一起校园伤害纠纷案的思考
百 家 论 坛
对 一 起 校 园 伤 害纠 纷 案 的 思 考
赵 桐
成都 中医药大学
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 的认定研究
管理职责时才可能承担责任 。 从各地 摘要 : 本 文通 过 一 起 校 园伤 害 案件 , 从 宏 观 的 教 育 现 状 入 学校 只有在未尽到教育 、 手分析 了伤 害案件频发的原因 , 然后从 法律的角度 出发 , 就 学 司法实践及学界理论研究来看 , 此处 “ 教育 、 管理职责 ” 应作广 校 责任 认 定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基 于对 伤 害 案件 的反 思 , 最后 提 义的理解 , 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 也可 以是合同约定 出 了建 设 和谐 平 安 校 园的 建议 。 或社会约定俗成的职责。若学校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采取 了 关键词 : 学生伤害事故 过错 侵 权责任 相应的措施 , 那么则有可能被法院认 定为疏于履行其职责。 这 也 是 主 流 观点 所 说 的过 错认 定 的 客观 主义 标 准 。② 原 告 程 某 系 某 中学 住 校 学 生 。2 0 1 1 年 6月 2日 , 程 某 在 2 、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问题 学校寝室床上玩闹时, 不慎从上铺坠落摔伤 , 被送 往市 中心医 在《 侵权责任法》 中明确规定 了进行精神损 害赔偿 的标准 院住院治疗 1 2天 , 共 支付 医疗费 7 6 5 4元 。经法 医检验鉴定 , 是造成他人严 重精神损害 。实践中如何把握 “ 严重” 这个标准 程某符合轻伤 , 因脑 内硬膜 下血肿 , 可能伤及脑组织 , 也 可能 呢?鉴于法律 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 害标准做 出明确规 诱发癫痫发作 。2 0 1 1 年 9月 4日, 程某以学校为被告 向法 院 定 , 实践 中多 以法官的主观判断为主 , 操作灵活性很大。 所 以, 提起 民事诉讼 ,要求学校承担 因疏于管理致 其损 害的赔偿 责 实践 巾经常会 有 申请 人动辄就 提 出几 十万元 的精神 损害赔 任, 赔偿 其各项损失 7 6 5 4元及精神损失 5 0 0 0元。 偿。 我们认 为 : 首先 , 对精神损 害赔偿金应采取克制 的态度 , 不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程某 系被告某 中学的寄宿学生。 根 能乱用滥用 。能够 通过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 礼道歉等方式 据我 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学校 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 、 管 解决 问题的 , 尽 量不采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金的方式 ; 其次 , 理 和保护 的法定职责。现原告年方 1 3 周岁, 为限制 民事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额度应该 与当地社会常理常情相符合 。允 能力人 。其在校期间 , 由寝室二层床铺 坠地受 伤 , 被告负有疏 许不 同地方 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 。精神损害赔偿要充分考 以一个 “ 普通人 ” 的观念判断是 否应该支 于管 理 , 保护措施 不力 , 理应对 原告 因伤所造成 的损失承担相 虑 当地 的民俗 民情 , 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 侵权责任法》 第三 十九条 明确规定 , “ 限 付赔偿金 以及应该支付多少金额 的赔偿金 。在人身伤害案件 要充分考虑伤残程度及其给被害人造 成的精神创伤 , 结合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 活期 间 中 , 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 管理职责 身体 伤害的部位 , 侵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害 的手段和行为方式 的, 应 当承担责任” 。 本案 中原告坠地的原 因 , 双方 事人各执 等综合酌定 。 3 、 学生 自身过错 与学校过错程度的关系 词。被 告提 出原告系与他人嬉闹中致伤 , 原告虽予否认 , 但 综观本案原告 的行 为能力和认知能力 ,应当认定原告 自身行 现实生活中, 很 多案件是 由于学生 自身原 冈造成的 。 因此 为的危险性也是致 害原 因。 故, 原告方应对受伤后果 自负一定 在司法实践中 ,多是酌情按照公 平公 正的责任原则判决学校 责任 。 关 于原告 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 原告住 院 1 2 天, 支出 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 。当然 , 若双方达成一致 , 学校愿 意多承 法 院也应该尊重双方 的意思 自治。 费用 7 6 5 4元 , 有相关单据为凭 , 证据充分 , 且双方一致 认可 , 担责任 , 应予认定 。 对于原告所提精神损失赔偿金 5 0 0 0元的主张。原 三、 构 建和谐平安校园 我们分析讨论学校 的责任认定问题不是为 了让校方规避 告虽 因伤住院但其伤情 鉴定结论为轻伤 ,现有证据并不能证 实已对原告造成严重后 果 ,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确定 民事 责任 , 而是 为了积极主动 的防范风险。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 问题 的解释》 第八条 “ 因侵权致人 与我 国校园不同 ,美 国的多数 巾小学和高校都处于半开 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受害人请求精神损 害的 , 一般不 放状态 。 其学校安全的压力和挑战可想而知。 但是美 国学校很 予支持” 的规定 , 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的请 求 , 法院依 重视法制教育 ,让学生充分 了解学校提供 的教育服务的真实 情况; 有权 监督学校资源 的使用 ; 有权参 与学校 民主管理 , 特 法不 予支持 。 教育的现状 别是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 事务 。学生在行使这些权利 的同 也培养其责任感③, 变得更加成熟懂事 。 而且美国非常重视 现在校 园安全事故频发 ,与教育事业 的大环境有一定关 时 , 系。 改革开放以来 , 教育 事业 突飞猛进 , 取得 了巨大的成绩 。 但 家庭教育。通过 “ 家长一教 师协合” 或“ 联谊会” 等形式定期交 是, 相 较 于 发 达 国家 , 我 们 还 有很 大 的 差距 。尤 其 是 西 部 地 区 流学生 隋况和学校教育设想 , 共 同参 与学生的培养 。@ 而我们 教育发展水平低 ,教育体制不完善。从生均预算 内公用 经费 的学校则过分注重课本知识的学习 ,比轻视学 生综合 能力的 看, 2 0 0 0年 ,我国小学生均预算公用经费东西部差距 由 1 . 9 8 培养 。 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 , 由于受到来 自父母和家庭的过分 学生常常 以 自我 为中心 , 对 同学和社会缺乏责任感 , 缺 倍扩大到 2 . 3 3倍 。而从具体 的省份看 ,东西差距 更为显著 , 溺爱 , 2 0 0 0年 ,小学生 均预算 内公 用经 费上海为 4 7 1元 ,贵州 为 乏社会经验 , 反而成为了社会 的弱势群体 , 容易遭到伤害。 除 了加强学 校与家庭 的联系 , 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外 , 政府 l O . 3 8元 , 上海是贵州 的 4 5 . 4倍 。① 中国社科 院人 口与劳动经 济所所长蔡叻 2 0 0 8 年接受采访时表示 , 中国实际公共教育投 应积极地扩大财力 、物力 和人力的投入 ,改善学校的办学条 入仅 占 G D P的百分之二点四 ,低于印度的百 分之 二点七 , 相 件 , 从制度上 完善学校安全保 障体 系 , 让和谐校 园 、 安 全校园 当于美国的一半 。 财政投入 的不足 , 导致部分学校基本设施设 成为现实 。 注释 : 备陈旧 , 存在一定安全 隐患。另一方面 , 我 国有 1 . 2亿农 民常 ① 撒承 贤, 从西部教育现状看经济 欠发达地 区教育 改革 , 年在城市 流动 , 务工经商 , 产生了近 2 0 0 0万留守儿童 。 由于缺 少父母的关心和陪伴 ,很多 留守儿童都存在 身心和学 习方 面 宁夏大 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 0 0 8年 l 1月。 的问题 , 这也是安全事故易发 的一个重要原冈。 ② 苏峰 ,未成年学生校 内人身伤害案件 中学校责任的法 律 思考 , 法律 适 用 , 2 0 o 4年 第 8期 。 ■、 法律法规对学校 责任的界定 学校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非常特殊的机构。各地纷纷都制 ③ 于海静 , 美 国公 民教 育的历史 沿革 、 现状 与发展趋势 , 2 0 0 4年 3月 。 定 了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相关规定 ,不仅要求学校方面做Nx 1 , 外 国教 育研 究 , ( 陈 惠 娟 、 梁安 , 美 国 高校 责 任 教 育 及 其 启 示 , 贺 州 学 院 教学环节 的安全管理防范 , 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 , 而且要求政府 2 0 0 8年 1 2月。 各部 门联合行动 , 在消 防 、 公安 、 食品等方面保证学 生安全学 学报 , 本 文系四川省人文社 会科学重 点研 究基地——西华师范 习和生活。 学校安全成为社会各方 面齐心共抓的重点 T作 。 在 法律规定方 面 , 更是如此 。 大学 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 立项项 目, 四川省教育发 1 、 如 何 认 定 学 校 过错 展研究中心 2 0 1 2年 课 题 研 究 成 果 , 项 目编 号 : C J F 0 1 2 0 3 7 。 学校的过错 是其 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 根据法律 的规定 ,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研究
害学生人身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定义务 ,主要包括不 侵害绝对权利之义务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违反义务。 即
学 校是 否违 反 了教 育法律 法规 和 民法 的规 定 。 教育 法律 法
以,从法律角度开展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和探讨 , 防范和处理学校事故引发的纠纷 ,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大学教育中,国家按照招生计划招生, 学生在被录 取成为大学生以后,在学校享受大学教育 , 高校与学生之 间既有教育与被教育、 管理与被管理这种隶属法律关系的 性质 , 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由我 国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确定 , 也有因学生选择高校 、 缴费上学及高校招生时对社 会的承诺而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 高校与学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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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责任 研 究
◆ 孙 淑 云 孙 菊 芳 冯 瑞 琳
( 河北 工程 大学 河 北 邯郸 0 6 3 5 0 8)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 高校学生伤 害事故频发 , 因校 园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高校之间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 多, 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 媒体 、 学生家长以及学校自身等各方面的关注。 如何对待和处理
应尽 的合 理 、谨 慎 的注意 义务 。学校 的注 意义务 就是 《 教
保护的职责地域范围内。( ) 3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局限在
指侵权 行 为人 在受 害人 的法 益上 制造 了危 险;不作 为是 指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果未尽法定义务 ,其行为具有违法 性, 未尽约定义务而具有违约性。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 生伤害事故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 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 不是违约或者其他民事责 任,所以,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去研究,并依照侵权行 为法的基本规则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 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身体将李果左手10分钟,两个孩子跑到学校的操场上嬉戏打闹。
打闹中,两人不小心双双跌倒在地,王实小指压伤,导致李果的小指骨折。
李果的父母以王实和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该校平时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法院最后认定王实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实的父母支付医药费5000元;学校亦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支付医药费2000元。
[案例二]2004年1月11日晚8时许,五常市第一中学高一的学生在晚自习,小辉(班长)找到同学小超,质问他为什么要动班级的点名册,小超表示自己没有动,双方发生争吵,随即扭打起来。
班里的同学上前将二人拉开,争斗暂时平息。
后小辉来到走廊,看到小超后先是给小超头部一拳,将其绊倒后又猛踢其头部,致使小超左眼被打坏。
当时没有教师在场,同学将小超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的家长。
小超的家长随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清单,要求小辉和学校共同承担。
经调查该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五常市一中对于小超的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应实行赔偿。
上述两案例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本文试图从法学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就我国全日制学校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前主要存有以下两种争议观点:一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是教育法上的教育、保护、管理关系。
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上有两种理论:第一种是监护权自然转移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成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未成年学生实行监护;第二种观点是监护权委托说,认为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缴纳了一定的学杂费用,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存有着事实上的类似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对于第一种观点,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至十八条对监护权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中没有学校这个主体,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监护权的产生只有两种方式即法定或指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产生监护权的依据,而学校又在这两种情形之外,所以认定监护权转移的观点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对于第二种观点假如说学校和家长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必定要签订委托合同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事实上在一般的学校和学生之间并没有达成合同,也没有这样的合意,所以认定监护权委托说也没有确切的依据(寄宿制私立学校除外)。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涵盖了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正确处理好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理顺在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使学校责任的承担更为明了化。
关键词: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高等院校在实施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包括学习和生活、活动区域)或设施范围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心理受伤或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从本质上讲,此类案件仍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案件,只因其与学校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及整体教育事业的利益关系巨大,故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1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将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的基本形式就是故意或过失,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
该归责则原则是一般案件处理中常为适用的原则。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原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诸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损害、环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浅议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认定
并制作成课件 , 以更好地 可 使学生失去创新精神 。近几 年中考试卷 中也频频 出现 开 知识来 探求 密度的测量 问题 ,
二、 中小 学学 生与 学校 的关 系
长期 以来, 人们一 致认 为, 家长把 学生送到学校, 学校
正常的教学秩序 , 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伤害 。同时 , 使
也给家庭带来 困扰 , 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甚 如何从法 律 就应 该承担全部 的教育 、 管理 、 生活等责任 , 生在学校 学
视角探 析学生伤 害事故 的法律构成及其 责任认定 ,充 分 发生 了事故, 学校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来处理校
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 生伤 害事故 ,减少 学生伤害事 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则势必严重挫伤了广大教育 阻碍 了教育事业 的顺利 。依据《 教 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的负面影 响 , 切实维护学校 、 师 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 教
“ 密度 的测量 ”若 只局限于课本 , , 使用天平与量筒分别测
出物质 的质量的体积 , 后计算 , 然是不 够的 , 然 显 学生 的
思维得不到发展。 要是在复 习课教学 中运用浮力 、 压强等 激发 学生 的求知欲和创新精神 。又如 ,物质 的鉴别与分 离, 让学生设法去探索 , 其效果会更好 。
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就成 为一个具有重 要意义的现实问 事责任及预 防加 以探讨
一
育法》 《 、义务教育法》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相关规定 , 本 保护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 ,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 间, 中小学
校对 中小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 、通过约束指导其进行 管理 、 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 保
1 坚 持 以防 范 为 主 的处 理 方 针 .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侯 建峰 ( 辽 宁 对外 经 贸 学 院
摘要 : 随着 高校 的不断扩招 , 高校在校人 数逐渐增加 , 进 而引发 织 的各种校 外 活动都 属于在 校 期间。 在 校 期 间之外 不属于
的学 生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也 普 遍 增 多 , 因 此 受 到 社会 各界 , 以及 媒 体 的 广 学 生伤 害 事故 , 因为在 这 些 时 间段 , 学校 不承 担 管 理 学 生
规定模糊 、 分散 , 对 此 法学 界 也 存 有 较 大 分歧 。 如 何 规 范 确 认 各 方 的
伤 害 事 故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对于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关键词 : 高校
学生伤害事故
法 律 责 任
1高 校学 生伤概 念
限于 在 高校 学 习生 活的在 校 生。 他 们 大部 分年 满 1 8周 岁 , 定 的内容 对高校 学 生伤 害事 故 的特殊 性体 现得 不 明显 , 有 另一 方 是 法律 意义 上 的 完 全行 为能 力人 , 主 要 包括 : 一 公 立 大 学 必 要对 现有 的一 些规 定 进行研 究 探讨和 明确细 化 : 作 为教 育部 的部 门规 章 , 该办 法 的法律 地位 较 为低 下。 全 日制 的大 学 生 , 硕 士 研 究生 , 博 士研 究 生 ; 二 民办 大学 的 面 , 在校 生 : 三 在 学校 管理 范 围 内 , 在 公 立 大 学和 民办 学校 注 在 司法 审 判过程 中 , 如 果一 些条 文规定 与 上位 法 之间存 在 册 的 函授 生 、 自考 生和 成 教生 等发 生伤 害 事故。 矛盾, 那 么 法院 审理 案件 时 , 就 难 将 此作 为法律 依据 , 其效 力 也就 大打折 扣。因为 , 法 院在 审理 民事案件 的过 程 中 , 首 1 , 2 . 2 具 有特 定 的时 间 在校 期 间 , 对于 学生 来 说 , 其 受到 伤 害 都 有 特 定 的 时 先选 择 全 国人 大及其 常 委会颁 布 的法 律 , 其次 是 国务 院颁 间, 在 这里特 定 的时 间是 指在校 期 间。学 生在 校 期 间指 高 布 的行 政法 规和 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颁布 的 司法解 释 , 在缺 乏 校 负有 管 理职 责 时 间 内发 生 的 学生 人 身 损 害 属于 学 生 伤 上述 依据 的前提 下 , 国务 院其他 各 部委 制定 的规 章 才被 纳 害 事 故 。在校 期 间具 体 包括 高校 正常 的教 育 教学 , 以及课 入 考虑 的范 围。 堂 教学 、 社 会 实践 、 文体 活动 等 管理 服 务 时间 。 通 常 情 况 此外, 在 学生 伤 害 事故 中高校 的法 律 地位 、 高 校 学 生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中民事责任的认定
、
高校 学生 人身 义 一)
高校 学 生伤 害事 故 是指 在高 等 院校实 施 的教育 教学 活动或 如 《 育法》 4 条规 定: 教育 、 教 第 4 “ 体育 、 卫生行 政部 门和 学校及 其
高校 组织 的校 内外活 动 中, 以及 在高校 负有 管理 责任 的校舍 、 场 他教育机 构应当完善 体育、 卫生保健 设施 , 保护 学生的身心 健康 。 ”
与大学生的法律 关系不是单一的, 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等, 决定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本 文指 出加 强对 学 生伤 害事故 中高校 民事责任 认 定的研 究 , 于积 极预 防和妥 善处 理 高等 学校 学生伤 害 事故 , 法 维护 大 有助 依
学生 和 学校 的合 法权益 , 促进 和谐校 园的建设 。
以减少 学生伤 害事 故 的发生 , 实现 向社会 发 出的 各种承 陷而 未整改 或者 高校管 理不 善等原 因造成 的学生人 身伤 害事故 。 面 服 务,
2 由于 教师 或者 其他 高校 员工 的过错 而导 致 的学生伤 害事 诺 , . 改变 了过 去学生 与学校 之 间纯粹 的行 政隶 属关 系 , 生除 了 学 还是 一个特 殊 的“ 消费者 ” 而 且, , 故 。如在 履行 职 责过程 中违 反工 作要 求 、 作规程 、 操 职业道 德或 作为被 教育者 和被管 理者之外 ,
行 或 疏于 履行 有 关义 务而 导致 的 学生人 身伤 害 。如 高校未 尽对 消费者 的要 求, 为学 生提 供各种 优质 服 务。就 安全 而言 , 高校应 学 生 的安全保 障 义务, 忽教育 教学 设施 的危险性, 疏 高校设施 有缺
向学生提 供优质 的安全 设施 、 安全 教育 、 安全 管理 、 安全 自救等方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摘要:“依法治教”为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我国立法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倾向了中小学生,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缺乏重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究其原因,高校自身角色定位不明,立法暂无完备的规范体系,高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尚未统一。
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提高相关法律效力层次,或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学校”的适用范围扩大解释至高等教育院校;确认高校具有行政和民事主体双重属性;在认定校方责任的司法实务中应采用“四要件说”。
关键词:依法治教;注意义务;侵权赔偿责任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现状党的十九大以来,“依法治教”成为是我国教育发展事业的重中之重。
我国法律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上倾向了中小学生,对高校[1]学生伤害事故[2]的保护则较为薄弱。
笔者通过法律检索、文献阅读,将我国大陆以及日本、美国、加拿大的现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梳理。
[1](一)我国大陆相关立法2021年正式生效施行的《民法典》中,第1199条[3]、第1200条[4]、第1201条[5]虽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当今高校学生基本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
第1198条[6]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
高校校园属于“公共场所”,高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依照第1198条之规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条也是法院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最为常见的法律条文。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民法典》,还有《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但上述法律法规较为粗疏,如《高等教育法》第53条仅简单规定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管理规定》仅明确学生在校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享有申诉或依法起诉的权利;《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且效力层次较低,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探析
(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 院, 陕西 西安 701 ) 104
摘
要: 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 中的常见 多发事故, 如何要正确处理这类事故, 中的关 其
键是确定教育管理关系是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在发生伤害事故 时, 学校按过错 责任 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 当当事人均无过错时, 法院可援引公平 责任原则进行裁量。 关键词 : 学校 ; 学生; 法律关 系; 归责原则; 赔偿范围
中图分类 号 : F 2 D5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17 2 8 (0 10 5 0 64— 85 2 1 )4— 8— 3
一
、
导 言
就将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 , 学校应负有监护
职责 。
学 生伤 害事 故 是 指 学 生 在 学 校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第三种观点是 : 教育管理关系 。该观点认为学
事故适 用 的是过错 责 任原 则 。在 20 04年 5月 1日
了现代社会对不确定风险分担的基本精神 , 由法官 自由裁量决定 当事人承担责任 的方式和 比例。笔 者认为 , 在无法确定责任 的归属 时, 可酌情要求学
校承担部分责任, 这有利于责任的合理分担。
起颁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相关文件 中, 中第 其 七条的规定 :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 管理、 保护 义务的学校、 幼儿 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 未尽职责范
参 考
[ ] 张新宝. 1 侵权责任法原理 [ . M]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05 20 . [ ] 王利明. 2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 . M] 北京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0 3 20 . [ ] 江平. 3 民法学 [ .北京 : M]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0 1 2 1. [ ] 杨立新. 4 侵权法论 [ . M] 吉林 : 吉林人 民出版社 ,00 20 . [ ] 秦 昌东 , 璇 . 5 陈 从一 起学生受 伤案再谈 校 园伤 害事故 中学校 的民事责任 [ ] ht :/ w . ̄ncut r/ t latl/ Z . t / w w c aor og hm/ rc p . le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学 生 与 学 校 发 生 关 系 的最 主 要 的 事 故 , 校 也 无 须 承 担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民事 责 任 。 是 高
方 式 , 是 发 生 与 学 校 有 关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主 要 也
背景 。 高校 实 施 的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概 指 其 实 施 的 各 种 课程教学及教 育活动 . 要 包括课 堂教 学 , 验 课 、 主 实
的 逻 辑 进行 , 是 一 种 理 性 逻 辑 . 不 是 一 种 事 实 逻 是 被 动 的 ?这 是 关 涉研 究 方 法 抉 择 的根 本 问 题 。人 这 而 辑 . 且 事 实 逻 辑 一 般要 服 从 于理 性 逻 辑 。 而
种学 把 研 究 对 象 变 成 主 体 。 为 教 育 行 动 主 体 , 为 作 认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范 围 的界 定 : 任 认 定 的 前 提 责
高 校 学 生 伤 害事 故 的 受 伤 者 主 体 在 受 伤 害 时 必 时 , 生 一 般 也 在 扮 演 着 学 生 角 色 。 学
须 正 扮 演 着 学生 的 角 色身 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一, 其 高校 实 施 的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是 学 生 学 习 并 扮 角 色 , 是 扮 演 着 其 他 的社 会 角 色 身 份 , 般 不 宜 将 而 一 演 学 生 角 色 的 主要 场 合 。学 生 参 加 高 校 组 织 的 各 类 该 事 故 认 定 为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 应 将 其 认 定 为 其 他 而
配 合 教 育 教 学 的 需 要 而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 , 是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关 系 ; 是 民事 法 律关 系 。 也 二 高校与学生问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 系 , 中 , 其 的校外活动 , 包括组织学生在校外参加 的见 习、 既 实 高 校 具有 教 育 管 理 的 权 利 义 务 , 生 具 有 接 受 教 育 学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研究共45页word资料
绪论选题背景及意义本人2019年9月至2019年7月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就是以“学生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作为研究课题之一,期间发表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19.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2)、《建立我国因果关系认定模式的构想》(《经济与社会发展》(2019.2)等3篇论文,并参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例解与适用指南》丛书的编写,执笔编写了其中的“总论编”,共计约16万字。
之后,又就“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教师的惩戒权”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同时,近年来,在工作之余,代理了多起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诉讼案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也有较为具体而深入的了解。
正是基于近年来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我选择了这一课题作为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以期将现有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本选题的研究至少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在研究方法上摆脱注释法学的巢臼,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把立足点定位于现实的司法判例,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归纳出一般性规则,再对这些规则加以批判性研究,提炼出更为科学、实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其二,研究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民事责任判决形成的内在机理,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提供依据;其三,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规则,提高司法判决的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国内外文献综述我国大陆地区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最早见于1995年。
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相关的学术研究一度成为热点,每年都有一批研究论文见诸于各类期刊。
2006年8月30日,笔者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和“学校意外事故”等作为检索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进行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甄别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1995年至2019年期间,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论文共3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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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选题背景及意义本人2002年9月至2003年7月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就是以“学生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作为研究课题之一,期间发表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2)、《建立我国因果关系认定模式的构想》(《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2)等3篇论文,并参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例解与适用指南》丛书的编写,执笔编写了其中的“总论编”,共计约16万字。
之后,又就“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教师的惩戒权”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同时,近年来,在工作之余,代理了多起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诉讼案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也有较为具体而深入的了解。
正是基于近年来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我选择了这一课题作为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以期将现有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本选题的研究至少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在研究方法上摆脱注释法学的巢臼,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把立足点定位于现实的司法判例,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归纳出一般性规则,再对这些规则加以批判性研究,提炼出更为科学、实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其二,研究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民事责任判决形成的内在机理,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提供依据;其三,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规则,提高司法判决的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国内外文献综述我国大陆地区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最早见于1995年。
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相关的学术研究一度成为热点,每年都有一批研究论文见诸于各类期刊。
2006年8月30日,笔者用“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和“学校意外事故”等作为检索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进行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甄别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1995年至2006年期间,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论文共319篇。
其中,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论文共121篇;研究“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23篇;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的74篇;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和分类”的11篇;综合性研究的79篇;研究其他问题的11篇。
我国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为界,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办法》出台以前的研究,主要围绕学生伤害事故的危害和预防以及立法的必要性而展开,如戴鸿杰的《在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预防伤害事故的办法》(1995)、郑挺的《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处理学校纠纷一学生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亟待立法》(1998)。
《办法》出台之后的研究,主要沿着两条路径而展开,一是针对《办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基础理论和制度构建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如胡林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成功与不足》(2005i、李小琴的《论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之不足及完善》(2006)等;二是针对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法律责任司法认定的理论模型,如方益权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及其认定标准》(2004)、王工厂的《论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中举证责任的分配》(2004)等。
这些论文中,以“学校责任”为主题的论文共有57篇,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有谭晓玉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若干重要问题探讨》(1999)、兰小平的《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2001年)、方益权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2003)和《普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2004)、解立军的《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2004)、贺小凡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2005)、阳子龙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2005)、姬新江的《论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2006)等等。
其中,方益权于2003年发表于《教育评论》第3期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一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第10期全文转载。
该文提出,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模式作为衡量行为人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并提出以“标准人"的“相当注意义务”,作为客观行为标准;以“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标准说”的注意义务作为学校“相当注意义务”的范围;在衡量学校是否履行“相当注意义务”时,应考察以下相关情况:(1)一般学校是否履行了该特定范围的注意义务;(2)法律法规是否规定学校在某一方面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3)学校是否尽到合同、招生广告或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已经承诺的注意义务;(4)学校是否有能力履行上述义务。
解立军在《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一文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学校的过错,应遵循的原则是: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要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之后,文章从课堂教学、实验课、课余时间、校外活动等15个方面讨论了学校的注意义务。
笔者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检索方法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上,检索出以“学生伤害事故”为主题的硕士学位论文共26篇(尚无以学生伤害事故为主题的博士论文)。
其中,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共11篇,研究“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4篇;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的共6篇;研究其他问题的5篇。
这些硕士学位论文中,以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为主题的有5篇。
华南师范大学段林云的《广州市公立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研究》(2005)一文,从界定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入手,探讨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责任形式等。
广西大学刘幸荣的《中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研究》(2005)一文,首先分析了公办中学、民办中学与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评析了监护说、合同说和教育、管理、保护说,论证了中学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是中学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和注意的法定义务。
在此基础上,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具体分析,提出中学侵权民事责任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特殊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提出中学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分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即学校过错的具体情形。
最后,论述了在不同类型的中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
吉林大学的李伟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问题研究》(2005年)一文,讨论了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问题、教师的职务行为问题和归责原则等问题。
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应以客观说认定教师的职务行为;主张“填补损害,免责除外”归责原则理论,将民事责任问题的基点由加害人的过错转向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
山东师范大学的张辉在《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2003年)一文中,主张判定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坚持时空条件、受伤害者身份和损害后果等的统一。
并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是承担监护责任,而是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存在未成年人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可控制的范围内,学校行为与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有因果关系,学校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学校的免责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行为。
湖南师范大学何敏的《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2003年)一文,结合案例,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的职责范围、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等方面,讨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问题。
作者认为,学校不是为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两个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认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有无责任,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有关。
上述学位论文在研究的领域上与本论题有相同或相通之处,在研究方法上也有许多可借鉴的地方,是本选题研究的重要学术基础。
在我国,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学术专著不多,目前有方益权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一以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规章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以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法规为内容的普及性著作为数不少,如吴志宏、杨安定编著的《中小学生伤亡事故案例》(第二版)(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编写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张欣、黄锋编写的《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等,这些著作不乏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的理论探讨,是本选题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
此外,一些法学专著对学生伤害事故有专章或专节讨论,也是本选题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如张静著的《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王利明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新宝著的《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5年版)等等。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的研究较为精细,专著有邢泰钊的《校园法律实务》和钟宗霖的《校园常见人权问题及教师辅导管教学生办法》等。
其他的法学专著,对此也有所涉及,如史尚宽先生的《债法总论》、曾世雄的《损害赔偿法原理》。
这些研究成果对本选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外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已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并形成以立法或司法判例为支撑的规则体系。
但我国国内对这方面的文献的编译和介绍不多,目前已经检索到的论文资料有许杰的《美国公立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中过失侵权的责任认定》(2004)、姚利《0口拿大学校事故立法对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认定和预防的启示》(2003)、谭晓玉的《美国法院如何认定校园伤害事故》(2001)等。
一些国外法学专著中也有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的相关论述,如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的《欧洲比较侵权法》(上)(2002);文森特叹〃约翰逊著、赵秀文译的《美国侵权法》(2005);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拉伯特吧〃泰特选编、许传玺译的《侵权法重述一纲要》(2006)等。
综上,我国近年来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认定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
但已有的研究也存在如下不足:一是在立法研究上,已有的研究多是采用演绎的方法,以现有的理论或国外的立法经验为标准和依据,去评判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法规,而没有从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去总结和归纳,因而提出的理论模型缺乏坚实的实践基础,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在司法研究上,对我国相关的司法判例及其判决书的关注不够,有的论文虽然也研究了司法判例,但却仅仅把判例作为研究的材料或手段,而没有把司法判例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从而造成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局面,理论研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