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
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三、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营业税问题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201602
1.本表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减免税政策。
对于地方政府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的减免税政策,以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内容为准。
2.减免性质代码:是减免税政策按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条款的代码表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
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3.优惠条款:未填写优惠条款的代码是指本代码代表该项减免税政策中相应收入种类有关的所有减免税政策条款。
4.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5.关联政策条款:与当前行所列政策条款属同一减免项目,办理相应减免税事项采用当前行减免性质代码。
6.本表未包含,但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在减免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可选用相应收入种类下减免政策大类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减免政策小类为“其他”的减免性质代码。
7.本表将根据政策发布、废止等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08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资本市场00010839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金融市场00010915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农村建设00010923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其他00010999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0001103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00011032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育体育文化0001103229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00011032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国防建设00011207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交通运输00011213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商品储备00011226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医疗卫生00011234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农村建设00010923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改善民生社会保障00010127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改善民生住房00010117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军转择业00010118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军转择业00010118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再就业扶持00010136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再就业扶持00010136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社会保障00010127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2003/2/21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五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2018/12/31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1项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1项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2项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款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5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六)款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二)款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款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四)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1第五十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6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2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3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4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款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1项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5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4项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5/12016/12/3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1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九)款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2项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九)款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款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款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2016/5/12017/12/3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八)款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款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款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五)款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八)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款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1/12018/12/31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第八条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08/1/1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2项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计算应纳2016/5/1第一、三条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008/1/1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式减免有效核算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减免项目名称”调整新增减征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减征增值税新增新增。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附件
1.本表所列政策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减免税政策。
对于地方政府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的减免税政策,以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内容为准。
2.减免性质代码:是减免税政策按收入种类、政策优惠领域类别细分条款的代码表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目的填报。
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代码可以采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3.优惠条款:未填写优惠条款的代码是指本代码代表该项减免税政策中相应收入种类有关的所有减免税政策条款。
4.减免项目名称:是减免税政策条款的简称,用于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办理中“减免项目”等栏目的填报。
5.关联政策条款:与当前行所列政策条款属同一减免项目,办理相应减免税事项采用当前行减免性质代码。
6.本表未包含,但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在减免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可选用相应收入种类下减免政策大类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减免政策小类为“其他”的减免性质代码。
7.本表将根据政策发布、废止等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增值税减免政策最新消息
增值税减免政策最新消息一、免税1.法定项目免税。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
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2)销售母带、软件。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3)供应或开采天然水。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
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4]62号)(5)销售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6)执照、牌照工本费。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7)罚没物品。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69号)(8)体育彩票收入。
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6]77号)(9)供电工程贴费。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10)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
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附录A25减免文件代码
2001
121号
0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
157号
0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
2001
39号
0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
2001
财税
2000
3号
0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0
42号
0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
2000
51号
0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
2000
78号
0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4
财税
2003
183号
0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
212号
03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税
2003
21号
0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附录A.25减免文件代码
减免文件代码
代码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发文年度
发文编号
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
财法字
1995
房产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税种:房产税发布时间:2012-03-01 文件类型:其他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状态:全文有效点击数:5786苏地税[0000]14号房产税优惠政策一、减免税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2、困难减免。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3、事业单位免税。
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4、企业免税房产。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5、危房免税。
经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6、临时性房屋免税。
基建工地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7、大修房产免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
国税函[2004]839号8、未开征地区免税。
在未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9、铁道部企业房产免税。
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10、劳改劳教企业免税。
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 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
〔2008〕1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 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
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主管税务机关
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 依4%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销售发票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员名册、合作社章程、种养规模等明细资料 知》财税〔2008〕81号
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财税字〔1994〕60号)
减免税政策目录大全(截止至2015年底)
23
增值税
0102410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24
增值税
01030302
部分保税港区提供特定增 值税劳务即征即退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 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 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25
增值税
促进区域发 两岸交流 展
01032102
26
增值税
促进区域发 西部开发 展 促进区域发 其他 展
01033301
14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4
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 惠
15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1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16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2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17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4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 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18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5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1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 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 第五条 1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 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定》第一条第(四)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 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定》第一条第(六)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 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定》第二条第(一)款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定》第一条第(七)、 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八)款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定》第一条第(十八) 通知》 财税〔2013〕106号 款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第二条 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 第十七条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的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4、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不良资产处置涉税问题探讨
编者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税费是一个避不开的问题。
今天就不良资产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在此给大家做一些分享。
内容主要涉及税法基本常识、中央政府AMC的税收优惠、银行及其他企业涉及的税收政策等三个大方向。
税法基本常识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改增值税),我国共有18个税种,其中15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不良资产处置中,常见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
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 (房屋产权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车船税: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
印花税: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契税:以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中央政府针对AMC的税收优惠增值税:免征销售转让抵债资产及利用抵债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减免税项目及代码
01 增值税
62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 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01 增值税
63 农五系列飞机
01 增值税
01010017 农业生产者 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 图书等七项免征增值税
01010040 电影企业销 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 值税
0041 文化企业的 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 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5 污水处理劳务
01 增值税
6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 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01 增值税
7 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01 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 8 、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 01 增值税
50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01 增值税
51 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01 增值税
01010017 农业生产者 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 图书等七项免征增值税
01010023 医疗卫生机 构免征增值税
01010023 医疗卫生机 构免征增值税
01010023 医疗卫生机 构免征增值税
01010028 通过钻交所 销售的国内开采或加工 的钻石在国内销售环节 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见农业产品征 14 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及其他单行文件规定的属于初级 01 增值税
农产品的产品)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
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陈娇减免税整理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陈娇减免税整理38SLSXA02增值税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39SLSXA28增值税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40SLSXA44增值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41SLSXA46增值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减免42SLSXA49增值税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43SLSXA62增值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44SLSXA66增值税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45SLSXA80增值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46SLSXA81增值税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47SLSXA82增值税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48SLSXA85增值税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49SLSXA97增值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50SLSXA30增值税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51SLSXA34增值税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52SLSXA35增值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53SLSXA38增值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54SLSXA51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55SLSXA80增值税转制文化企业减免56SLSXA85增值税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57SLSXA96增值税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58SLSXA99增值税其他59SLSXA08企业所得税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60SLSXA56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1SLSXA58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2SLSXA62企业所得税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63SLSXA88企业所得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4SLSXA30企业所得税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65SLSXA39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66SLSXA41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7SLSXA42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8SLSXA43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69SLSXA44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70SLSXA45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1SLSXA96企业所得税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2SLSXA99企业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73SLSXA05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4SLSXA11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5SLSXA21企业所得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76SLSXA28企业所得税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土地税77SLSXA32企业所得税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78SLSXA40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79SLSXA41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0SLSXA52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81SLSXA63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82SLSXA25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83SLSXA74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84SLSXA75企业所得税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5SLSXA85企业所得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86SLSXA86企业所得税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7SLSXA99企业所得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88SLSXA09企业所得税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89SLSXA16企业所得税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90SLSXA20企业所得税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91SLSXA22企业所得税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92SLSXA65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93SLSXA73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94SLSXA90企业所得税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95SLSXA93企业所得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96SLSXA94企业所得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97SLSXA46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98SLSXA47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减免99SLSXA54企业所得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0SLSXA55企业所得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01SLSXA61企业所得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2SLSXA92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3SLSXA99企业所得税其他104SLSXA89消费税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105SLSXA29消费税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106SLSXA26消费税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107SLSXA27消费税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108SLSXA30消费税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减免109SLSXA49消费税节能环保电池免税110SLSXA50消费税节能环保涂料免税111SLSXA88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112SLSXA89消费税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113SLSXA14消费税以非粮作物为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免税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减免政策依据14.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项15.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项业务概述14.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0.23•【文号】国税函[2007]第1048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1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青海、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现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2007年度可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两个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两个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汇总纳税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汇总纳税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序号│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北京市西城区│├─────┼─────────────────────┼────────────┤│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崇文区│├─────┼─────────────────────┼────────────┤│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市和平区│├─────┼─────────────────────┼────────────┤│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河北省石家庄市│├─────┼─────────────────────┼────────────┤│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山西省太原市│├─────┼─────────────────────┼────────────┤│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省长春市│├─────┼─────────────────────┼────────────┤│7│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8│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市卢湾区│├─────┼─────────────────────┼────────────┤│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江苏省南京市│├─────┼─────────────────────┼────────────┤│1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杭州市│├─────┼─────────────────────┼────────────┤│1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省合肥市│├─────┼─────────────────────┼────────────┤│1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1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江西省南昌市│├─────┼─────────────────────┼────────────┤│1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河南省郑州市│├─────┼─────────────────────┼────────────┤│1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湖北省武汉市│├─────┼─────────────────────┼────────────┤│1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湖南省长沙市│├─────┼─────────────────────┼────────────┤│17│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东省广州市│├─────┼─────────────────────┼────────────┤│18│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广西区南宁市│├─────┼─────────────────────┼────────────┤│1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海南省海口市│├─────┼─────────────────────┼────────────┤│2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市渝中区│├─────┼─────────────────────┼────────────┤│2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四川省成都市│├─────┼─────────────────────┼────────────┤│2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省西安市│├─────┼─────────────────────┼────────────┤│2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甘肃省兰州市│├─────┼─────────────────────┼────────────┤│2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大连市中山区│├─────┼─────────────────────┼────────────┤│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青岛市市南区│├─────┼─────────────────────┼────────────┤│2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深圳市罗湖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北京市西城区│├─────┼─────────────────────┼────────────┤│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市朝阳区│├─────┼─────────────────────┼────────────┤│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天津市和平区│├─────┼─────────────────────┼────────────┤│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山西省太原市│├─────┼─────────────────────┼────────────┤│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河北省石家庄市│├─────┼─────────────────────┼────────────┤│6│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7│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省长春市│├─────┼─────────────────────┼────────────┤│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辽宁省沈阳市│├─────┼─────────────────────┼────────────┤│1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大连市西岗区│├─────┼─────────────────────┼────────────┤│1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山东省济南市│├─────┼─────────────────────┼────────────┤│1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省合肥市│├─────┼─────────────────────┼────────────┤│1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江苏省南京市│├─────┼─────────────────────┼────────────┤│1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市浦东新区│├─────┼─────────────────────┼────────────┤│1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江西省南昌市│├─────┼─────────────────────┼────────────┤│16│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杭州市│├─────┼─────────────────────┼────────────┤│17│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福建省福州市│├─────┼─────────────────────┼────────────┤│1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河南省郑州市│├─────┼─────────────────────┼────────────┤│1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湖北省武汉市│├─────┼─────────────────────┼────────────┤│2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湖南省长沙市│├─────┼─────────────────────┼────────────┤│2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广西区南宁市│├─────┼─────────────────────┼────────────┤│2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海南省海口市│├─────┼─────────────────────┼────────────┤│2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东省广州市│├─────┼─────────────────────┼────────────┤│2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深圳市罗湖区│├─────┼─────────────────────┼────────────┤│2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四川省成都市│├─────┼─────────────────────┼────────────┤│26│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市渝中区│├─────┼─────────────────────┼────────────┤│27│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省贵阳市│├─────┼─────────────────────┼────────────┤│2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云南省昆明市│├─────┼─────────────────────┼────────────┤│2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新疆区乌鲁木齐市│├─────┼─────────────────────┼────────────┤│3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甘肃省兰州市│├─────┼─────────────────────┼────────────┤│3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陕西省西安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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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标 签】处置,资产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3﹞1063号
【发文日期】2003-12-10
【实施时间】2003-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26•【文号】银监办函[2007]265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银监办函[2007]265号)商务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函》(商办资函〔2007〕14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东富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函》(商办资函〔2006〕15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以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专业机构,并以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减少损失作为主要经营目标。
东方公司提出与外方以合资方式分别另设东方保利达合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东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包括东方公司转出的资产包,不仅与东方公司之间存在主业冲突问题,不利于东方公司政策性资产的处置,而且不利于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金融债权利益。
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方案尚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我会认为,暂不宜同意东方公司设立持续经营的合资公司。
二、东方公司为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遵循既有的惯例和做法,通过设计有利方案,采取项目合作公司模式与外资进行业务合作。
为此,建议东方公司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合作方案和交易结构,确保实现不良资产的最大化回收。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不良资产相关法规目录
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一)、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特别规定1、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2X】19号 202X 年3月30日)2、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治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X】12号 202X年4月11日)3、X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X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2X】3号 202X年1月7日)4、X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2X】62号 202X年5月30日)5、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约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2X】25号 202X年7月1日)6、国家X治理局关于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X】13号 202X年3月25日)7、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X】130号 202X年4月14日)8、X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X性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2X】民二他字第25号 202X年6月17日)9、X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平安和经济全面协调可延续开展提供司法保证和法律效劳的假设干意见(法发【202X】38号 202X年12月3日)10、X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爱护金融债权预防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法【202X】32号 202X年3月16日)11、X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2X】156号 202X年10月25日)12、X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2X】100号 202X年4月13日)13、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资产处置治理方法(财金【202X】85号 202X年7月9日修订)14、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治理方法(财金【202X】87号 202X年7月11日修订)15、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2X】20号 202X年3月8日)16、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条例令第297号 202X年11月10日)17、国家发改委、国家X治理局关于标准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治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2X】254号 202X年2月1日)18、国家发改委关于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治理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2X】2368号 202X年10月29日)19、国家X治理局关于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X治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2X】119号 202X年12月17日)20、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汲取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2X年第6号 202X年10月26日)21、财政部银监会X《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治理方法》的通知(财金【202X】6号 202X 年2月2日)22、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治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纸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2X】45号 202X年12月2日)(二)、金融企业特别规定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治理方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2X年3月17日)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治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X】178号 202X年12月28日)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事务所招标治理方法(试行)(财金【202X】169号 202X年12月3日)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治理方法(财金【202X】21号 202X年1月1日)5、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令第324号 202X年11月23日)(三)、民法通则1、X民法通则(202X年8月27日修正)2、X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民法通则》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1988年4月2日)(四)、诉讼时效1、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X】11号202X年8月21日)2、X人民法院关于X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力公司贸易部与X鑫达实业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200年4月5日)3、X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1999年2月11日)4、X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爱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1997年4月16日)(五)、合约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约法(1999年3月15日)2、X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合约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1999年12月19日)3、X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合约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X】9号 202X年2月24日)4、X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X合约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效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2X】165号 202X年4月27日)5、X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约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X】40号 202X年7月30日)6、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约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X】11号 202X年7月30日)7、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X】14号 202X年10月25日)8、X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X】7号 202X年4月28日)9、X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装让合约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2X】34号 202X年6月9日)10、X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2X】16号 202X年6月20日)11、X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同意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约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2X】43号 202X年12月1日)(六)、物权1、X物权法(202X年3月16日)(七)、担保1、X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2、X人民法院关于使用《X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X】44号 202X年12月8日)3、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2X】120号 202X年11月14日)(八)、保证(九)、抵押、质押(十)、公司(十一)、合伙(十二)、外资企业(十三)、证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十四)、银行(十五)、信托(十六)、X(十七)、租赁(十八)、保险(十九)、X(二十)、国资治理、转让与改制(二十一)、土地(二十二)、房产(二十三)、拍卖、招投标(二十四)、涉外民商(二十五)、民事诉讼(二十六)、诉讼费用、审理期限(二十七)、破产(二十八)、再审(二十九)、财产保全(三十)、执行(三十一)、管辖(三十二)、调解、仲裁、公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补充通知
税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8(000)023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税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1-1)
【作者】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J], ;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无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补充说明的通
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发文字号】国资境外字[1990]第4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0.08.29
【实施日期】1990.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对《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
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
的意见》补充说明的通知
(1990年8月29日国资境外字〔1990〕第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驻港澳地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198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
发(1989)54号文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通知》的贯彻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单位对有关要求的理解不一致,办理法律手续时存在着漏办和手续不全的现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使驻港澳机构正确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经商得国务院清理整顿驻港澳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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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资产税收政策,处置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3﹞212号
【发文日期】2003-11-10
【实施时间】2003-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快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清算及机构关闭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清理、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1.负责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
3.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拥有资产并负有纳税义务的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本部及其香港8家子公司[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
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免征东
方资产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3.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5.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四、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处置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应承担的印花税。
2.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在清算期间免征应承担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清算期间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预提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清算期间发生本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以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除接收、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六、本通知自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的8家子公司名单
附件:
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的8家子公司名单
1.新港澳有限公司
2.煌天投资有限公司
3.海佳发展有限公司
4.港澳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5.金富运发展有限公司
6.港澳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7.恒琪发展有限公司
8.集富置业有限公司
关联知识: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