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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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1、行政立法行为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按其效力等级可以分为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 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 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 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发 布部门规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除以上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以外, 规章以外,各级各类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针 对广泛的、 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4、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 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 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 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 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 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5、不可诉性 我国现阶段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 直接对象。 直接对象。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 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 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 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 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我国的“较大的市” 49个 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 其中省会城市27 27个 经济特区城市4 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 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 18个 国务院先后4 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国务院先后4次 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 19个城市为 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其中重庆于 1997年 月升格为直辖市):1984年10月批准唐 ):1984 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1984年10月批准唐 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 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 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 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 13个市 第一批> 1988年 月批准宁波市< 个市< 13个市<第一批>;1988年3月批准宁波市<第二 1992年 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 批>;1992年7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第三 1993年 月批准苏州、徐州市<第四批> 批>;1993年4月批准苏州、徐州市<第四批> 不包括台湾、香港、 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权限和程序合法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权限和程序合法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在我国《立法法》 87条规定 条规定: 法律、 在我国《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 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1、超越权限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 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 序的。 序的。”
原告查某等19人系某市某区个体商贩, 原告查某等19人系某市某区个体商贩,被告为某市某区政 19人系某市某区个体商贩 府市容管理办公室。原告得到被告准许, 府市容管理办公室。原告得到被告准许,在某市某区某车 站广场内的人行道边摆营业。查某等19 19人均持有市容管理 站广场内的人行道边摆营业。查某等19人均持有市容管理 办公室发给的占道证。后由于该车站广场秩序比较混乱, 办公室发给的占道证。后由于该车站广场秩序比较混乱, 区政府指示区市管理办公室全面清理。 区政府指示区市管理办公室全面清理。区市容管理办公室 便发出整顿车站广场的通告。 条规定: 便发出整顿车站广场的通告。第8条规定:“自通告生效 之 日起车站广场范围内任何人都不得摆摊设点。 查某等19 日起车站广场范围内任何人都不得摆摊设点。”查某等19 人被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禁止在车站广场内营 查某等19 19人以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的通告侵犯自己 业。查某等19人以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的通告侵犯自己 已取得的合法权益为由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取得的合法权益为由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 求法院认定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的通告违法并撤销通告 法院经审查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定,区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作出整顿车站 广场的通告属实,其第8条确系涉及到查某等19人的利益。 19人的利益 广场的通告属实,其第8条确系涉及到查某等19人的利益。 1、本案中市容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行为性质如何? 本案中市容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行为性质如何?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为规范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定的行为规范,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定的行为规范,不仅约 束行政相对人, 束行政相对人,而且也约束行政主体 对象的普遍性(非特定性) 2、对象的普遍性(非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 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 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 事。
二、行政立法Biblioteka 为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 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 主体不同。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定的,较为严格; (1)主体不同。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定的,较为严格;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较为广泛。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较为广泛。 对象不同。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 (2)对象不同。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 时间效力不同。行政立法行为的持续时效较长, (3)时间效力不同。行政立法行为的持续时效较长,可反 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持续时效较短, 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持续时效较短,只适用于特定的一 个事务。 个事务。 程序不同。行政立法行为的程序较为正式,严格; (4)程序不同。行政立法行为的程序较为正式,严格;具 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较为简单,灵活。 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较为简单,灵活。我们认为行政立法的 性质既包括授权立法又包括职权立法。 性质既包括授权立法又包括职权立法。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种类 执行性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1)执行性立法。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特定法律、 执行性立法。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特定法律、 法规或上级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法规或上级的规范性文件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补充性立法。指行政主体为补充特定法律、 (2)补充性立法。指行政主体为补充特定法律、 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自主性立法。 (3)自主性立法。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其职责和 实际需要而进行的、独立自主的行政立法。 实际需要而进行的、独立自主的行政立法。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职权合法, 1、职权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 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不滥用职权, 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不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这一权 利以达到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等不正当目的。 利以达到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等不正当目的。 内容合法, 2、内容合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内 容要合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容要合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标的没有违反法律, 和规章的标的没有违反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法律根据正确, 的法律根据正确,行政法规和规章符合社会发展的 客观需要,正确地体现和协调了各种利益关系。 客观需要,正确地体现和协调了各种利益关系。 3、程序合法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件》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件》和《规章 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程序。 制定程序条例》所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二 、行政立法行为 三、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抽象行政行为”一词最早见于1983年出版、 1983年出版 “抽象行政行为”一词最早见于1983年出版、 王岷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 王岷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它是指行政机关针 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 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从动态上讲,是指行为或活动本身; 从动态上讲,是指行为或活动本身;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从静态上讲,是指行为产生的成果。 从静态上讲,是指行为产生的成果。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三)行政立法的种类 (四)行政立法的主体 (五)行政立法的原则 (六)行政立法的程序 (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 制定、 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二、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有重要的区别: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有重要的区别: 主体不同。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行政机关, (1)主体不同。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行政机关,权力机 关的立法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关的立法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规定和权力 机关乃至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 机关乃至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直接来源 于宪法规定。 于宪法规定。 (3)立法的内容不同。依据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国家基本政 立法的内容不同。依据法律保留原则, 经济、文化制度的必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 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必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 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以“法典” (4)立法的形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以“法典”或“法”的 形式颁布。 形式颁布。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种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执行性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3、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种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1)职权立法。是指行政立法主体根据宪法和组 职权立法。 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 (2)授权立法。是指行政立法主体根据单行法律 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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