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串讲
刑法知识讲座
刑法知识讲座为了提升大家对刑法的理解和认识,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刑法知识的讲座。
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与制裁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刑法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法律从业者,都应该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文。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法定性原则,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法定性原则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和透明处理,避免了滥用刑事权力。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又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犯罪与制裁之间的关系。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需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会依法制定相应的刑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该与罪行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类型和幅度,以确保刑罚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符合。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确保刑法制裁公正和合理的重要保障。
4. 国家刑事权力的限制刑法限制了国家刑事权力的运行,确保了国家在刑事处罚中的行动符合法律规定,并避免滥用刑事权力对个人权益构成侵犯。
二、刑法的主要内容刑法主要分为犯罪学、刑事责任、刑事制度等多个方面内容,下面我们分别进行介绍。
1. 犯罪学犯罪学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了犯罪的本质、类型和发生原因。
通过犯罪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特征和动因,为制定有效的刑事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实施可以通过刑罚的形式来体现,例如罚金、拘役、监禁等。
刑事责任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更是对犯罪行为的警示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3. 刑事制度刑事制度包括犯罪的侦查、审判、执行等程序和制度。
这些程序和制度的确立旨在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审判和执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刑法知识的应用刑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法律从业者,都应该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参与到法律实施中去。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0)——分则
「相关法条」 《刑法》第363、366条;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8、10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传播**物品罪。根据第336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认 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 面虽然是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的犯 罪目的,是本罪与第363条第1款传播**物品牟利罪相区别的关键所 在。
3 本条所规定的两罪分别都有一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传播**物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传播 的情形;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行为人制作、复制**的电影、录像*音像制品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组织 播放具体表现为召集、安排、联络多人播放、收听、收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而组织播放**音像制品,根据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应以《刑法》第363条的传播*物品牟 利罪定 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书刊而 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25、364、366条;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2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五)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分则(五)「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相关法条」《刑法》第98、271条。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二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
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的犯罪。
当然,这里仍然要受刑法总则第98条的制约,即当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83、38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法条定位课
刑法法条定位课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其中的法条是刑法的核心内容。
对于学习刑法的人来说,熟悉法条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按照类别,为大家介绍刑法中的一些重要法条。
一、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其中最常见的是盗窃罪和抢劫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法中,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法条分别为《盗窃罪》和《抢劫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爆炸、放火、投毒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为《爆炸罪》、《放火罪》和《投毒罪》等。
三、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人身权利罪是指侵犯他人身体、健康、自由等权利的行为。
其中最常见的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法条分别为《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间谍活动等。
这些行为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在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条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分裂国家罪》和《间谍罪》等。
总之,刑法中的法条是刑法的核心内容,熟悉法条的定位对于学习刑法的人来说非常重要。
本文按照类别为大家介绍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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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辅导: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1)2009-6-22 10:32 【大中小】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属地原则「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保护原则「第8条」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双重犯罪)3、刑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节时效「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刑法重点法条法则知识总结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重点法条】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本法第11、90条。
【意思分解】1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分别由《刑法》第6、7、8与第9条所规定。
复习时应注意各原则适用的条件。
2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
本法第7、8、9条所规定的三个管辖原则是对其的补充。
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注意本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以及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是本条原则的例外。
4 本条第2款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
但本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在范围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10 条之规定。
5 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的实施行为,还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
【重点法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
对于本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1 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2 掌握本条的关键技巧在于明确“一般”与“一律”的问题,即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或原则上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则是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前者有例外性的规定,这一例外性的条件是当其行为是轻罪时(法定的最高刑3年以下)。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
刑法常用法条汇总刑法是指定刑罚,制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系统。
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刑法常用法条是刑法中被广泛运用的法律条文,用于界定罪刑、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等事项。
本文将对刑法常用法条进行汇总和解读。
1. 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但仍然实施的行为。
”这一法条是刑法中的基础法条之一,用于界定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
故意是犯罪的重要主观要素之一,它涵盖了明知、明确与肯定的三个方面。
当诉讼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后,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2.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大罪行,它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该法条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刑罚,重点打击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
3.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标准,对于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4. 贪污罪《刑法》第385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隐匿、挪用或者截留国家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是指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
该法条对于打击腐败现象、促进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5.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结】第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能够评价为财物,因此,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应当负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在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过程中,如果其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应当依照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而非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法律敎育网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串讲杨雄刑诉讲义整理版
2009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20专题90表)杨雄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专题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二、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表-2)★三、刑事诉讼职能与主体(表-3)(一)刑事诉讼职能审判控诉辩护(二)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般诉讼主体专题二:刑事诉讼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5)★★★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7)★★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第二部分刑事诉讼制度专题三:刑事诉讼主体★★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比较(表-11)★★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比较(表-12)专题四:管辖一、立案管辖二、级别管辖三、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表-19)(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四、专门管辖专题五:回避★★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表-23)(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表-24)(刑诉法第28、30条)专题六: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表-25)(刑诉法第32条、《高法解释》第★★★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表-26)(1)会见权(2)阅卷权(3)无调查取证权三、辩护的种类比较、拒绝辩护(表-28)★四、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之比较(表-29)专题七:刑事证据★★一、证据的基本特征(表-30)★★★二、证据的法定形式(表-31)★★★三、证据的理论分类(表-32)★★★四、证明对象(表-33)★★★五、证明责任(表-34)六、证明要求(证明标准)(表-35)专题八:强制措施★一、拘传与传唤的区别(表-36)(刑诉法第92、151条)★★★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三、拘留与逮捕★★★(表-39)专题九:附带民事诉讼★★★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表-40)★★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表-41)★专题十:期间(表-42)第三部分刑事审判前程序专题十一:立案★★一、立案材料来源的比较(注意:报案、举报和控告的区别)(表-43)★★★二、立案条件之比较(表-44)(刑诉法第86条、《高法解释》第186三、立案的程序(表-45)专题十二:侦查★★★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第91-100条)(表-46)二、勘验、★★检查(表-47)(刑诉法第106-108条)★★★三、搜查与扣押物证、书证(表-48)(刑诉法第109-116条)四、鉴定(表-49)(刑诉法第119-122条、《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通缉(表-50)(刑诉法第123条、《高检规则》第216条)六、侦查终结(表-51)(刑诉法第129、130条)★★★七、侦查羁押期限(表-52)(刑诉法第124-128条)专题十三:审查起诉一、审查起诉的方式(表-53)(刑诉法第136-139条)二、审查起诉的结果(表-54)(刑诉法第141-142条)★★★三、不起诉(刑诉法第142-146条)第四部分刑事审判程序专题十四:审判概述一、公开审判原则(表-57)(刑诉法第152条、《高法解释》第121-122条)★★二、审判组织(表-58)(刑诉法第147-149条、《高法解释》第111-专题十五:第一审程序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一)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表-59)(刑诉法第150条、《高法解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表-61)(刑诉法第151条、《高法解释》第119条)★★★四、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表-64)(刑★★五、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表-65)(《高法解释》第184条)★★★六、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表-66)(刑诉法170-173条)专题十六:第二审程序★★一、上诉和抗诉(表-67)(刑诉法180-185条、《高法解释》第231-二、全面审查原则(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区别)(表-68)(刑诉法第186条、★★★三、上诉不加刑原则(表-69)(刑诉法第190条、《高法解释》第257、★★四、二审的审理程序(表-70)★★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两个诉讼、全面审查;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六、二审的审理结果(表-72)(刑诉法第189、191条)专题十八审判监督程序★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表-74)★★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表-75)(刑诉法第205条)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效裁判)(未生效裁判)三、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表-77)专题十九:刑事特别程序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与★★★简易程序(表-78)★二、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表-79)(《高法解释》第207-216条)★★三、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表-80)★★四、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表-81)(《高法解释》第268五、撤诉程序★★★六、补充侦查程序(表-84)(刑诉法第140条、《高法解释》第157、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表-85)八、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表-86)第五部分刑事执行程序专题二十:刑事执行程序★一、执行机关(表-87)(刑诉法209、213、217-220条)★二、各种刑罚的执行(表-88)(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刑诉法210-2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三、监外执行(表-89)(刑诉法第214、215条)★★四、减刑、假释(表-90)(刑诉法221、222条、《高法解释》第3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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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篇章结构
•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三编 审 判 • 第四编 执 行 •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 共二百九十条 •
第一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任务和基本原则 管辖 回避 辩护与代理 证据 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 期间、送达 其他规定
• 【 法典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有罪。
• 【相关法条】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 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增补)
• 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 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 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 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 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修改)
• 《法典》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 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 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 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 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我国刑法释义(法条逐条解释一)
我国刑法释义(法条逐条解释一)我国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关键性法律,规定了犯罪的外部和内部基本原则、犯罪类型和共同犯罪问题等。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刑法,对刑法中的一些关键条款进行逐条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条本法所称犯罪,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违反国家的刑法,危害国家的安全、颠覆国家的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扰乱社会秩序;(三)犯罪后逃避处罚或者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该条款为刑法的基本定义和规定,对犯罪的概念有了明确的表述。
第二条本法规定的犯罪,是指刑法的规定所指的犯罪。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是指剥夺罪犯自由或者依法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并通过其他强制措施使其接受法律教育和改造,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
该条款规定了刑罚种类的主要目的和价值取向,其一方面为犯罪行为负责,制约犯罪者;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对罪犯扶持帮助,使其恢复社会生活能力的功能。
该条款规定了除规定的犯罪之外,法律上不禁止的行为可能也会构成犯罪,这为新出现的犯罪行为的制裁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五条本法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实行的犯罪活动。
该条款规定了本法的地域适用问题,即只适用于中国境内犯罪活动。
第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除依照本法规定还需要受到中国的刑事管辖外,依照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可以追究刑责。
该条款规定了对于外国人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除中国境内犯罪灰件的外国人依照本法适用外,还应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国境外地位的法律规定,确定法律适用的范围。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下,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刑罚或者刑事责任事实的认定。
该条款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法律准确定义。
第八条犯罪必须有主体,因犯罪被害人的意志不能自由表达或者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而对其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刑法复习版(法条注释版):刑法1-89条注释
刑法总述篇(第一条到十二条)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一般认为,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于马克思主义刑法学,当秉持分析、比较、历史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以下则以刑法条文为主,以注释为辅,具体帮助刑法课程的复习。
一、刑法的概念与性质1、法条列举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条解释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它兼具阶级性质与法律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产生于1979年,1980年正式施行。
1997年对刑法作出了大修改,从而实现其统一性与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与保障功能,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也从此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依据。
其任务在第二条已作表述,从主权政权到制度,再从经济基础到公民权利,最后上升到社会整体秩序和建设前景的角度,不可谓不完整。
刑法在章节设置上,分为编章节条款项六级结构。
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有六种,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虽未明示而依目的属性与逻辑包含在适用范围之内)、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条列举第三条【罪行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一)法条全文及其解读
刑法修正案(一)法条全文及其解读
哇塞,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刑法修正案(一)法条全文及其解读。
先说说这个故意杀人罪吧,法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好比说,有人因为仇恨或者其他恶劣原因,蓄意去夺走别人的生命,那这可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呀!像之前听说过的那个案子,某人为了一点钱财就把别人给杀了,这不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嘛,等待他的必然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再看这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哎呀呀,你想想,如果有人因为打架或者其他冲突,把别人伤得很严重,这可不行!就像是学校里有些同学发生矛盾,打架打得特别狠,把人都打伤住院了,这能逃得了法律的追究吗?
还有这个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像那些在大街上抢别人包的人,多可恶啊!人家好端端地走着,你突然就冲上去抢东西,这怎么能忍!
这些法条可不是开玩笑的,它们是为了维护我们社会的安全和公平啊!大家可别不当回事儿。
每一条都像是一道防线,保护着我们每个人的权益和
安全。
所以呀,我们都要遵纪守法,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别想着去做那些坏事儿,否则最后后悔的肯定是自己!
我觉得刑法修正案(一)的这些法条真的非常重要,它们就像是一把利剑,斩断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更加安全。
我们每个人都要尊重法律,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越来越好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条逐条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刑法解释:第一条【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中明确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本质特征。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制定刑法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因此,它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决定了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的方式,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
“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保护人民”,不仅是指保护人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遭到破坏。
二、制定刑法的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宪法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基本制度的规定,关于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关于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规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据。
刑法宣讲内容
刑法宣讲内容
以下是 7 条刑法宣讲内容:
1. 嘿,你知道吗,故意伤人那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就好比你跟人打架,你一拳下去把人打得重伤了,这就是故意伤人罪呀!你想想,人家好好的,被你伤成那样,多惨呐!这可不是小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哟!
2. 大家听好啦,盗窃这个事儿可别小瞧!比如说有人去偷人家钱包,偷偷摸摸地拿了别人的东西,这就是盗窃啊!那别人的东西能随便拿吗?这种行为真的很可恶啊,难道不应该被惩处吗?
3. 咱说说诈骗罪吧,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你看那些骗钱的人,编一堆假话让人掏钱,这不就是明晃晃地骗人嘛!这就像一个大骗子在编织一张网,把人骗进来,多可恨呢!难道我们能容忍这种行为吗?
4. 行贿受贿了解一下哈!有人为了办事给别人送钱送礼,接受的人就收了好处帮他办事儿,这就是行贿受贿呀!就好像是一场不正当的交易,这破坏了公平和正义呀!这能行嘛?
5. 交通肇事也很严重的哟!开车不小心把人撞了,还逃逸,这多糟糕呀!想想人家走在路上好好的,被你一撞,后果多严重啊!这种行为必须得受到处罚不是吗?
6. 放火罪可别不当回事儿!有人一气之下就放火,那危害多大呀!这就像是点燃了一个灾难的导火索,会让很多人受到伤害!能这么干吗?绝对不行啊!
7. 最后说说强奸罪,这是极其恶劣的罪行呀!违背他人意愿,强行做那种事,这简直就是人渣的行为啊!对于这种人,狠狠惩罚才对呀!他们怎么能做出这种天理难容的事情呢!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我们每个人都要了解它,不能触碰它的红线,否则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我们也要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刑法法条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64)——分则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4、390~391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行贿罪。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 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 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 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 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情 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具有三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位索贿,还是单位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 件,这一点显然同受贿罪有所不同;再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必须是在账外暗中进行,即未在依法设立的 财务账目上如实记账,如果虽然收受了回扣、手续费,但都如实记账的,则不构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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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共闯06司考]刑法法条串讲[打印本页]作者: 猫王时间: 2005-10-12 20:12 标题: [共闯06司考]刑法法条串讲为了使本主题更好地与司法考试紧密联系,突出司法考试的主题,从今天起,本贴改为“法条串讲”为同学们提供与辅导笔记同步的有关的重点法条,希望能对同学们有所裨益。
为保持法条讲解的连贯性,请同学们勿在后面跟贴。
若有问题,请发表在此(法条串讲中的问题集锦)相关链接:1、刑法复习计划2、刑法辅导笔记3、刑法练习题[本帖最后由坐看云起99 于 2005-10-29 15:46 编辑]作者: 冯珊时间: 2005-10-26 13:07第一讲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6-11条](2005.10.26)第一编总则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搞活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犯罪地的范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关于外国刑事判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以上《刑法》6-11条是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是比较重要的条文。
下面以部分真题和模拟题帮助大家加深对该部分法条的理解。
2004卷二56(多)56.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
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996卷一32(单)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策划、参与了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其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模拟题1.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在俄罗斯境内行驶时,中国公民李某和美国公民王某发生矛盾,李某讲王某杀死,对李某的行为()A.应当适用我国刑法B.不应当适用我国刑法C.适用我国或外国刑法D.不能适用我国刑法2.[不定项]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中国刑法()A.张某在广东购买了匕首等作案工具,利用此工具到韩国绑架了某人B.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内准备了作案工具,到我国境内准备杀害某英国公民,在跟踪被害人时被抓获C.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在俄罗斯境内行驶时,日本公民甲和美国公民乙发生矛盾,乙将甲杀死D.某一犯罪集团在印度境内制造毒品,其中的一名成员从我国云南等地购买了一用于制毒的机器运到印度境内答案真题 56.ABC 32.A模拟题 1.A 2.C第二讲刑法的溯及力[2005.10.26]第十二条 [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考点:我国刑法中的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且适用对象只及于未决犯。
真题、模拟题:1997卷二21(单):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撤消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补偿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答案C。
理由:刑法溯及于未决犯。
作者: 冯珊时间: 2005-10-27 13:03第三讲犯罪的概念[2005.10.27]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考点:1、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模拟题:王某(男,15周岁),张某(女,13周岁),两人在谈恋爱,数次发生性关系。
对王某的行为,应怎样处理()A.构成奸淫幼女罪B.构成强奸罪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D.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免予刑事处罚答案:C。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讲犯罪的主观方面[2000.10.27]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点:1.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积极地希望并促成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区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
3.关于认识错误。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考点:1.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3.过失向故意的转化。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考点:1.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真题:1.2004卷二15(单)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A.只能是故意B.只能是过失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D.只能是间接故意2.2004卷二41(多)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架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泥石流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和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乙欲杀害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夺命狂奔。
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未赶到时,先行一步杀死了赵。
赵的死亡结果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撕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3.2003.卷二1(单)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4.2002卷二50(多)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5.2002卷二32(多)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6.2002卷二4(单)甲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用意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答案:1.C2.ABCD3.B4.BCD5.BCD6.B模拟题:1.下列各罪中,只能是故意的有:A.故意伤害罪B.敲诈勒索罪C.泄露国家秘密罪D.传授犯罪方法罪2.甲与乙有仇。
某日,乙与丙同在一个筐内擦拭高楼的玻璃。
当筐在第25层时,甲将吊筐的绳割断,导致乙和丙同时坠落死亡。
甲在主观上是()A.甲对乙和丙的死亡都是直接故意B.甲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C.甲对乙和丙的死亡都是间接故意D.甲对丙的死亡是过失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为了报复单位,于某晚纵火烧单位的仓库,结果同时将值班的乙烧死。
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是间接故意B.便衣警察盘查丙,丙以为遭到不法侵害,即反抗,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警察刺成重伤。
对警察的重伤,丙构成故意伤害罪C.甲想杀乙,因为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身旁的丙并致其死亡。
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D.甲到商店买东西,将摩托车放在门口未熄火。
一10岁男孩趁其不注意,骑上摩托车,甲来不及阻止,男孩已发动车开出去,并将一行人撞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