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10〕29号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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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2010-06-02 11:40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1.11
•【字号】沪建交〔20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1〕29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主编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79-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沪建交(2006)445号 含附件表格

沪建交(2006)445号  含附件表格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15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15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5
工、料、机价差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合同约定。
6
规费
工程排污费
0.1%
(4)×0.1%
根据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的规定: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暂定金额,按实结算)、住房公积金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两项收费内容。
[(1)+(2)] ×相应费率
直管公房全项目修缮和三类改造项目取1%,其他取0.5%。根据考核评估情况支付。
其它措施费
安全施工措施费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开列子目进行报价,特殊条件下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垂直运输机械进退场、产成品保护等施工措施费采用报价确定或按实结算。
4
小计
(1)+(2)+(3)
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关于施工监理招标中落实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30号)等规定执行,在合同中约定。
15
审价审计费
约0.4%
7
社会保障费
8
住房公积金
0.32%
(4)×0.32%
9
河道管理费
0.03%
[(4)+(5)+(6)+(7)+(8)]×0.03%
10
税金
市区:3.48%
县镇:3.41%
其他:3.28%
[(4)+(5)+(6)+(7)+(8)]×相应税率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详解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详解
•调整了各费用项目的内容和费用计算规则 •调整了各费用项目的费率 •规定了结算期工料机价差的计算办法
Page 3
第一部分 费用计算规则的变化
2000费用计算规则和29号文对比 综合费用的构成内容的变化 施工措施费的构成内容的变化
Page 4
2000费用计算规则与29号文对比
2000定额费用计算规则 2000定额费用计算规则 序号 费用项目 费用明细 一 直接费 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等 社会保险基金 二 综合费用 住房公积金 河道管理费 临时设施费 序号 费用项目 一 直接费 29号文费用计算规则 29号文费用计算规则 对比原计算规则费用明细
Page 10
河道管理费
• 河道管理费
相关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9号) 主要内容: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继续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至2007年底前减半征收。 用 途:征收的河道管理费,就地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河 道整治。

规费费率
规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 险费 河道管理费 取费基础 直接费 0.10% 1.72% 0.32% 人工费 按实核算 8.40% 1.59%
用工数 * 综合保险费基数*工期月 0.03%
直接费取费,适用建筑和装饰、市政建筑、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房屋修缮、 轨道交通建筑工程。 人工费取费,适用安装、市政安装、绿化、轨道交通安装工程。 2011年综合保险费基数为128.6 /月 2011 128.6元/ 128.6 为什么工程排污费在人工费付费下按实核算?

1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汇编

1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汇编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政策文件内容汇编
序号 费 用 名 称 一、 现行的定额或清单标准: 1、《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版 二、 取费标准: 1、 综合费用:按【沪建市管(2010)29号】执行(2010年4月14日开始实施) 1.建筑和装饰工程 直接费*3%~8% 2.安装工程 人工费*31%~41% 3.房屋修缮工程 直接费*5%~13% 4.园林建筑工程(仿古、小品) 直接费*5%~9.5% 5.绿化种植养护工程 人工费*相应费率 种植工程40%~60%,养护30%~50% 道路工程5%~8%,排水管道工程5%~8%,桥 梁及护岸工程8%~11%,排水构筑工程(土 直接费*相应费率 6.市政和轨道交通建筑工程 建)7%~11%,隧道工程7%~10%,轨道交 通工程7%~10% 7.市政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 人工费*31%~41% 8.民防工程 直接费*4%~8% 9.公用管线工程 直接费*5%~10%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沪建交(2006)445号】执行(2006年7月5日开始实施) 1.建筑和装饰工程 工业建筑厂房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单层2.8%~3.2%,多层3.2%~3.6% 工业建筑仓库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单层2.0%~2.3%,多层3.0%~3.4% 低层3.0%~3.4%,多层3.3%~3.8%,高层 (直接费+综合费用)*相应费率 民用建筑 3.0%~3.4%,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3.3%~3.8% 独立设备安装 (直接费+综合费用)*1.0%~1.15% 2.安装工程 双方合同约定 3.房屋修缮工程 双方合同约定 4.园林建筑工程(仿古、小品) 双方合同约定 第 1 页,共 3 页 计 算 公 式 详细说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

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 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中钢管、扣件和周转材料的生产单位、租赁单位和自用单位。

第三条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应当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未按规定取得《备案证》的建设工程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不能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管理中的申办、取样、评审、查验、统计等工作,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模板脚手架、建设工程钢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实施,检测工作由本市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申请《备案证》的基本条件:1、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4、为有利于行业管理和自律,企业应申请成为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的会员;5、申请企业自愿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诚信自律承诺书》。

(以下简称《诚信自律承诺书》)第六条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企业内的产品种类、品牌规格、数量的清单,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5、具有技术性能指标的周转材料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保证质量的相关材料;6、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办法、人员机构设置等文件;7、周转材料质量维修必备的维修器械和检测设备等清单;8、办理备案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本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制定。

1.1评标方式1.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商务标得分为60分,技术标得分为40分;1.1.2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以下办法各自打分。

1.1.3商务标得分=评分价得分+工期得分+质量得分+渣土垃圾得分。

1.1.4技术标得分=技术标各分项得分+信用标得分,以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后的算术平均分值计.信用标得分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截止日24:00后登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www.ciac。

/)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中“诚信手册—-企业版”,查看并打印从业信用评分表,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无误后,信用标得分由从业信用评分表中的信用评价结果折算而成;1.1.5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取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算术平均值的合计得分为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根据总得分从高到低决定各投标人的排名,如出现总得分并列时,投标报价低者列前。

本工程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1.1.6商务标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技术标各分项分值最小单位为“0.1"分,总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信用标打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2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原则1.2.1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与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需满足投标须知6.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执行工作,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为年度决算工作做好准备,现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市审计局对17个部门预算单位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日常管理中所反映的问题,本市预算单位应在以下方面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一)加强零余额账户管理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财政批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款。

确需划款的,应由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11年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控制措施,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于2010年尚未执行的预算项目,应根据《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2010年预算编制中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单位要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调整拨付方式的申请,主管预算部门经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拨付。

(三)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发布时间:2012-09-26 浏览:72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办事指南》的通知

11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
构件及配件 4 12 预制桩
市工程建设质量 管理协会(质)
普安路 189 号(曙光大厦) 20 楼
63847498
13 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
14 给水管,15 排水管
16 电工套管
17 建筑涂料
市化学建材行业
64390809
5 18 胶凝剂,19 密封材料 协会(化)
宛平南路 75 号 4 号楼底楼 *217 64271779
备注 GB/T 699 GB/T 700
GB 912
GB/T 3077 GB/T 1591 GB/T 4171 GB/T 19879
GB/T 3274
GB/T 5313 GB/T 3277 GB/T 11263 JG/T 137 GB/T 706 GB/T 6725 GB/T 3094 GB/T 8162 GB/T 13793
—2—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 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 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材备案相关表格(附件 3 或附件 4 或附件 5,附件 6),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 建材备案相关表格核对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 位到相关受理服务窗口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 的, 退回相关表格, 同时告知退回理由。 申请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建材供应商,符合相关 条件的,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的便捷备案程序完成换证手 续。 (二)备案受理 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规定 提交的资料(电子版或者书面)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 7),并将 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 8);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行业协会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 原因。 (三)备案办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行业协会应当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结束——。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路政局承接规范性文件中相关管理主体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路政局承接规范性文件中相关管理主体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路政局承接规范性文件中相关管理主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0.11
•【字号】沪建交[2012]1120号
•【施行日期】2012.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路政局承接规范性
文件中相关管理主体的通知
(沪建交〔2012〕11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编办有关文件精神,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事业单位建制已撤销,建立了上海市路政局。

为更好实施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和管线监察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等3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中涉及的由原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承担的管理主体,由上海市路政局承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和管线监察管理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建管[2015]5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
版)》的通知
(沪建管[2015]5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行为,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经市建设管理委2015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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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系数与358条款 风险系数与358条款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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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09]995号 沪建市管[2009]995号 [2009]995
3 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 5 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 8 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主要材料价格、机械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 ±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中标期信息价* 风险系数% 结算期信息价 <中标期信息价*(1 - 风险系数%)
中标期信息价* 风险系数%)) 价差 =结算期信息价 - (中标期信息价 (1 - 风险系数 )) 结算期信息价
• 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中标期信息价* 风险系数% 价差 = 0
中标期信息价* 风险系数% 结算期信息价 ≤中标期信息价*(1 + 风险系数%)
工料机价差的概念
Page 13价与定额价之间的价差,是指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格和中 扣除风险自负部分之后的价差。 标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之间扣除风险自负部分之后的价差 扣除风险自负部分之后的价差 其实质是为了避免施工期间内因材料价格波动而引发合同纠纷,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是 对《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 的指导意见》和08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价格调整和工程结算办法的政策延续。

要素材料
工程类型 主要材料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 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 建筑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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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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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费
相关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9号) 主要内容: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继续按当年实缴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至2007年底前减半征收。 用 途:征收的河道管理费,就地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河道 整治。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民防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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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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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期信息价* 1+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 结算期信息价 > 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中标期信息价* 风险系数%)) 价差 = 结算期信息价 - (中标期信息价 (1+风险系数 )) 风险系数
用工数 * 综合保险费基数 0.03%
直接费取费,适用建筑和装饰、市政建筑、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房屋修缮、 轨道交通建筑工程。 人工费取费,适用安装、市政安装、绿化、轨道交通安装工程。 2010年综合保险费基数为 年综合保险费基数为117.7元/月 元月 年综合保险费基数为 为什么工程排污费在人工费付费下按实核算? 为什么工程排污费在人工费付费下按实核算?
三 施工措施费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 施费 工程检测费等 定额编制管理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 其他费用
六 规费
五 税金 六 工程施工费用
七 税金 八 工程施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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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费用构成内容的变化 综合费用构成内容的变化


备 注 参 见 29 号 文 附 件 费 用计算顺序表 按 照 ( 沪 建 交 2006] [2006]445 号 ) 文件 相应费率 由双方合同约定 由双方合同约定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5)×0.1% (5)×1.72% (5)×0.32% [(5)+(6)+(7)+(8)+(9)]×0.03%
价差只计取税金和河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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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料机价差计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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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算期信息价如何确定?价差如何计算? 案例:结算期信息价如何确定?价差如何计算?
例如:某一工程2009年5月招标,当时成型钢筋信息价为3500元/吨,中标单位依据当时的 信息价下浮至3400元/吨报价;至2010年4月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工程量为1000吨,此时成型钢 筋上涨到4200元/吨。 从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的成型钢筋的信息价如下表: 12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为3816元。 因此,成型钢筋的结算期信息价应该为 3816元。价差风险系数取5%,成型钢筋的结算价差 计算如下: 价差 = (3816元 - (3500元 ×(1 +5%))*1000吨 = (3816元 - 3675元)*1000吨 = 141元*1000吨 = 141000元 注意:结算期信息价 - [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计算价差时都是以信息价为参 考,而非中标价;具体执行办法首先以合同为准。
包括排污费、绿化费、义务兵优待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防费等 All rights reserved © 2009, Shinedeliver Shanghai
施工措施费构成内容的变化 施工措施费构成内容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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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措施费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设施保护、加固、改道、迁移等措施费 工程检测费 工程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检验试验、技 术专利费 特殊包装费 特殊产品保护费 创部、市优质工程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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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与规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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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
相关文件 : 【沪府发〔2008〕26号】市政府就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发布通知)

规费费率
规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 险费 河道管理费 取费基础 直接费 0.10% 1.72% 0.32% 人工费 按实核算 8.40% 1.59%
市区:3.41% 11 税金 [(5)+(6)+(7)+(8)+(9)]×相应税率 县镇:3.35% 其他:3.22% 12 费用合计 (5)+(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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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号文件规定 综合费用费率参照 29号文件规定 445号文件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参照 445号文件规定 29号文件规定 号文件规定( 79号文件一致 号文件一致) 规费费率参照 29号文件规定(与79号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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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费用计算规则的变化
2000费用计算规则和29号文对比 2000费用计算规则和29号文对比 费用计算规则和29 综合费用的构成内容的变化 施工措施费的构成内容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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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费用计算规则与29号 2000费用计算规则与29号文对比 费用计算规则与29
工程保险费 交通秩序维持费 建设单位另行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服务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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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费率的调整
费用计算表 规费费率 河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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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特殊需要,所发生的检测费
特殊条件下施工措施费
如:地下不明障碍物,铁路、航空、航运、 陆上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有 毒有害气体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内现场施工 人员的保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 工增加费、二次驳运费、因建设单位要求提 前竣工而发生的赶工措施费、预算定额中未 包括的其他技术措施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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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费用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总额 职工福利费 劳动保护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社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 施工管理费 办公费 差旅费 业务活动经费 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税金 检验试验费 临时设施费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 场地清理费 其他 利润 现场临时生活、卫生、办公、仓库、施工机械棚、操作室、施工便道、供水、供电 等设施费 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说、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大修理费、维修费等 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包括企业和个人共 同承担的费用 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费用 文具、纸张、印刷、邮电、水、电、电讯、会议等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防暑降温费等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和其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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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定额费用计算规则 2000定额费用计算规则 序号 费用项目 费用明细 一 直接费 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等 社会保险基金 二 综合费用 住房公积金 河道管理费 临时设施费
序号 费用项目 一 直接费
29号文费用计算规则 29号文费用计算规则 对比原计算规则费用明细
保留“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等” 归入规费 二 综合费用 归入规费 归入规费 归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从原综合费用中列出) 安全防护、文明施 三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从原施工措施费 工措施费 中列出) 四 施工措施费 五 工、料、机价差 工程检测费等(原施工措施费扣除安全文明施 工费) 取消了定额编制管理费 取消了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从原综合费用中列出) 住房公积金(从原综合费用中列出) 河道管理费(从原综合费用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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