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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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商事登记

第4章 商事登记

商法学
二、商事登记立法
第四章 商事登记
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城市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暂行条例》等。
湖 南 科 技 大 学——周 玉 利
商法学
第四章 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的历史考察
放 任 设 立 原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湖 南 科 技 大 学——周 玉 利
商法学
第四章 商事登记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 资设立的公司;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湖 南 科 技 大 学——周 玉 利
商法学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分支机构的登记
湖 南 科 技 大 学——周 玉 利
第四章 商事登记 商法学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商事登记
某年5月,甲与另外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阳光家具有限 责任公司”。7个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 资本为200万元,甲出资60万元,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 业承担,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委托 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获得验资证明。11月,该公 司筹备处向某市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并提交了必 要的相关文件。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虽符合设立条件, 但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 进作用,故决定不予登记。筹备处将该不予登记的通知书 告知7位股东后,均对此不服,于是将登记机关诉诸法院。

第四章-03节

第四章-03节

第四章商事登记本章主要探讨以下问题:找谁登记?如何登记?不予登记的后果是什么?不登记的后果是什么?本章主要探讨:第一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事登记的程序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种类第一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本节主要探讨以下问题: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二、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三、商事登记的原则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登记行为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二)商事登记行为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2、商事登记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内容、程序、形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3、商事登记行为是公法性行为——直接体现国家干预经济(1)登记机关是公权力机关(2)登记主体的地位不平等义务不对等,登记申请人不履行登记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如罚款(德国商法典)。

(3)登记规范的强制性必要记载事项。

二、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商法典+商事专门法商事专门法现代社会,用一部商法典或单行均不可能对各类商事主体的登记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均有相关规定。

思考:是否需要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对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认识。

在程序、内容、类别、效力等问题上,共性大于个性可以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三、商事登记的原则思考:我国采取何种商事登记原则?1、放任设立原则2、特许原则3、核准原则4、准则原则5、严格准则原则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商法学课程第四章 商事登记

商法学课程第四章 商事登记
二、商事登记的事项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及其施行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
(一)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二)
(二)住所
根据法律规定,商事主体的住所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为准。
住所作为登记事项予以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可 以确定商事主体的诉讼管辖地 ;2.可以确定商事主体的受 送达地点 ;3.有利于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4.有利于确定商 事主体的登记机关 。
商事主体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但是企业经营范围在商事登记上的效力目前还存在探讨的余地。根据各国
的商法理论,有两种观点,即绝对无效说与相对无效说。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六)
绝对无效说认为,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是无效的。绝对无效 的理论根据又可以分为违法说和非法人行为说两种。违法说 认为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违反了法人目的,而法人目的以外 的行为,法人没有权利能力,因此违法。非法人行为说则认 为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都不是法人的行为,而只是行为人自 己的行为,对法人不发生效力。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对于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十分重视。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属于 政府的直属机关,同时在性质上是宏观的管理部门,与商品的生 产者、 经营者不发生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它 只进行宏观上的调控。
主体资格,而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 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 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具有三个特征: (一)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 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的登记主管机关履行, 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和内容也由法律特别规定,属于 强行法的内容。 (三)商事登记本质上是公法行为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仅指流通环节。

法学上的“商”包括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并且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发展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主体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二、营业自由原则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营利性活动。

其内涵包括:商事结社自由;投资自由;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交易。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与快捷。

商法对交易迅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交易定型化、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行为要式性等。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发展,是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商法中的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主体财产维护规则;避免企业解体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规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贵在迅捷,但亦需安全。

各国商法通过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的体系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若干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结构。

在我国,一般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商法 第四章

商法 第四章

3,核准原则 核准原则, 核准原则,要求商主体设立和存 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续,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 需经行政机关许可, 需经行政机关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作出自由裁量决定. 据实际需要作出自由裁量决定.这一 原则用行政特许权替代君主特许权, 原则用行政特许权替代君主特许权, 但对商主体的限制没有特许原则严格. 但对商主体的限制没有特许原则严格.
1 (1)商事登 记是取得商主 体资格的必要 条件(德国, 条件(德国, 瑞士) 法,瑞士) 2 (2)商事登 记不是取得商 主体资格的必 要条件, 要条件,仅取 得特殊权利 荷兰) (荷兰) 3
(3)商事登
记是一切商主 体取得资格的 要件 (我国 房屋租赁市场) 房屋租赁市场)
2, 商 事 登 记 的 效 力
4.1.2 商事登记的立法
(一)各国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 1.商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 2.民法模式 意 3.单行法模式 法 4.商法典模式 德

(二)我国商事登记的立法 在我国,专门规范所有商主体 所有商主体类型登记 在我国,专门规范所有商主体类型登记 的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主要有: 的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主要有:《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 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 理规定》 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 法》,《关于企业登记若干问题的执行 意见》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意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 业年度检验办法》 业年度检验办法》等.
第三种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种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以及国家工商局颁布的《 以及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 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 意见》 意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发 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时还适用《 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还适用《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商法总论1

商法总论1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 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维护企业自由 1、创业自由 2、企业自治 3、行业自律
二、提高交易效率 1、交易定型化 2、行权时限化 3、时效短期化
三、维护交易安全 1、强制主义 2、公示主义 3、外观主义 4、严格责任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 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2、诚实信用 3、情事变更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我国商事登记的完善措施
推行电子化登记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行商事登记的电子化, 提高登记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
加强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 作,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事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 息共享和互通互认。
完善信用体系和惩戒机制
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和惩戒机制,对违规企业 进行公示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
信息披露不透明
商事登记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透明, 导致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不利于市 场监管和公众监督。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存在漏洞和 不足之处,导致商事登记在实际操作 中遇到诸多困难。
监管力度不足
商事登记的监管力度不足,存在监管 盲区,导致一些不法企业钻空子,违 规操作。
我国商事登记的改革方向
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如发 生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 要事项变更,需向登记机关申 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商事主体终止时,需向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登记,以终止其营 业资格。
备案登记
某些特定类型的商事主体,如 分支机构、代表处等,需向登
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商事登记的内容
01
02
03
04
基本信息
包括商事主体的名称、住所、 负责人、注册资本等。
经营信息
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 营方式等。
投资人信息
包括投资人的姓名或名称、投 资额、投资比例等。
其他信息
如商事主体的章程、组织机构 设置等。

商事登记的程序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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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商事主体需向登记机关提 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 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争议—实行商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分 离
我国的现有登记制度实际上没有区分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营 业执照既是主体资格证书,也是营业资格证书。有人建议应当 将商事登记分为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并分别发给商事主体登 记证和营业执照两个登记证明文件。有商事主体登记证的好处 是可以解决实务中的一些问题,比如取得主体登记证以后,可 以以此向行政机关申办行政许可;可以开展筹建活动,比如招 聘工作人员;当营业执照被吊销而商事主体登记证没有注销时 ,可以以商事主体身份从事清算、诉讼等活动。
三、商事登记的内容
见教材
四、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 2.便于国家对企业监督。 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 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五、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一般商事为法院;公司登记为行政机关)。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 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特殊的效力 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
殊的效力。 3.不实登记的效力 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
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 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 商事登记改革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 1.登记多元化。 2.登记程序繁琐。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
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 册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 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 种方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与商法一、商的概念1、商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商法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2)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二)法国的商事立法: 法国的商事立法:
1、1673年3月,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共计12章 1673年 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 共计12章 12 112条,包括商业性质、商人、商业簿记、合伙(无限公司)、票 112条 包括商业性质、商人、商业簿记、合伙(无限公司)、票 )、 破产和商事裁判管辖等内容。 据、破产和商事裁判管辖等内容。 1681年 路易十四又颁布了《海事条例》 2、1681年8月,路易十四又颁布了《海事条例》,共5篇,包括海 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上契约、海港警察、海上渔猎等内容。 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上契约、海港警察、海上渔猎等内容。
(四)保障交 易安全原则
3、 、 外观主义 4、 、 严格责任主 义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国外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商分离模式
1、商行为法模式——客观主义立法模式(法国商法典) 、商行为法模式 客观主义立法模式( 客观主义立法模式 法国商法典) 2、商人法模式 主观主义立法模式( 、商人法模式——主观主义立法模式(德国商法典) 主观主义立法模式 德国商法典) 3、折衷商法模式(以日本商法为代表) 3、折衷商法模式(以日本商法为代表)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学术界关于《商事通则》的观点介绍: 学术界关于《商事通则》的观点介绍:
商法学会会长王保树教授喻之为“梨是水果,桃是水果, 商法学会会长王保树教授喻之为“梨是水果,桃是水果, 但什么是水果? 商法通则》应该回答的是“ 但什么是水果?”《商法通则》应该回答的是“梨”与 水果”的关系问题。 “水果”的关系问题。 《商法通则》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没有法典化的倾向,更 商法通则》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没有法典化的倾向, 没有与民法“争地盘”之意。 没有与民法“争地盘”之意。法律的实质在于经验而不在 于逻辑,商法是一门商事实践法, 于逻辑,商法是一门商事实践法, 我国现实的商事活动已折射出商事总则制度供给的不足。 我国现实的商事活动已折射出商事总则制度供给的不足。 考察我国现实的商事活动的需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 考察我国现实的商事活动的需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 商法通则》有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事实上, 《商法通则》有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商 法通则》制定更大的难点在于——商主体和商行为,作为 商主体和商行为, 法通则》制定更大的难点在于 商主体和商行为 商法体系中最核心的两个范畴,前者如何统一界定, 商法体系中最核心的两个范畴,前者如何统一界定,后者 如何抽象出一般规则。 如何抽象出一般规则。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五章 商号 第七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五章 商号 第七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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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发照
核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以 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的材料并予 以审核之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核的结果,即 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予以核准登记的商主体,应及时颁发有关证明, 并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商主体负责人领取证照, 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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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是对商事经营中重要的或与经营之开展 有着直接关系的事项的记载。登记内容和范围在 法律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定。对于经营者来说, 并不是有关他的所有事项都必须登记,与商事经 营无关的事项不必登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主要有:商号、商主体的住 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 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 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等。
第四节
商事登记 的程序
第四章 商事登记
21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是对商事登记程序的专题研究。通过考察现行立 法以及学理研究,从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和 公告等方面探讨了商事登记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本节知识点
01.申请 02.受理 03.审查 04.核准发照 05.公告
本节关键词
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第四章 商事登记
24
三、审查
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 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 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从商事登记的历史发展来看,审查可分为三种: (1)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 的申请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 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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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立法原则
(一)从各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情况看,商事登记分为特许 主义、自由主义、任意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五种体 制。
1、特许主义。它是指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国王 或君主的特别许可。早期的商主体采用此原则。例如:英 国的东印度公司的资格取得。现行已经不采用。
2、自由主义。它是指商事主体设立不受政府的限制,可 以任意设立。这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产生时期盛行。随着上 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后,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政策产生 而放弃了此项原则。现在已经不采用。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章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1)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类所有制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 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商事登记行为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登 记主管机关履行申请、办理;登记事项和内容也由 商事特别法以强行性条款的形式规定并具体列明。
(3)登记内容包括商事名称、营业所、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等法定事项,属于 强行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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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4)商事登记决定的作出及审核批准的决定方 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事登记必须采取规 范的书面形式,登记机关不受理口头登记申请。

商法学上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上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法学(上)》
第一编 商法总论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四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一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 三、商主体的分类 四、我国的商事主体(商人)类型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主体的概念 1、概念: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
1.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
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2.单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
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三、 商行为的分类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这是依据商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这一分类 在采取折衷商法主义和商行为法主义的国家中具有重要 的意义。
三、商主体的分类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这是某些大陆法国家商法实践依据商主体是否规范地
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机构和从事管理和经营活动 进行的分类。 1.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 行为作为其营业范围,并根据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 条件进行商业登记而设立的商事主体。 2.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是指从事商法规定 的某些商行为的当事人,依商业登记法的特别规定经 登记而设立的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主体的特征 商人作为商法上的行为主体,除应具备民法中有关民
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 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2.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3.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经商业登记而 取得 4.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 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商法学第四章 商事登记

商法学第四章 商事登记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登记的特征、意义、原 那么和法律效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登记性质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 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 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
【本章前沿问题】
1、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 2、关于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简析商事登记的意义与法律效力。 2、我国商事登记的根 2、要式性 3、公法性
二、商事登记的意义
〔一〕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 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
〔二〕公示
〔三〕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 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商事登记的法律标准
商事登记法律标准是标准商事登记行为, 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 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 律标准的总称。
第四章 商事登记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登记的概念、商 事登记的原那么、程序和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有清晰的掌握,理解商事登记在商法中的制度 价值。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阐释商事登记的概念 和特征,深入地分析和讲解商事登记的种类、 程序和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一般性地介绍 商事登记的意义、原那么和商事登记对象及 管理机关,使学生对商事登记的概念、意义 有根本的了解,对商事登记的种类、程序和 法律效力有熟练的掌握。
第二节 商事登记原那么
一、强制登记原那么 二、全面审查原那么
三、登记公开原那么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一、商事登记对象 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商法第四 第四章 商事登记

商法第四 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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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事登记限制的法理分析
1.主体之限制:主要包括主体职务上的限制和主体能力上 的限制。前者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登记从事商事经 营活动;后者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专门授权,不能登记从 事国家专控的经营业务。 2. 行为之限制:主要包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和 具体要求。前者如所登记之行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 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如按专门法律要求或国家授权设 立的商主体,只能登记从事获得专门授权的商事经营,如银 行只能登记与银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 (一)开业登记的概念 ? 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 (二)开业登记的内容
1. 名称登记(这一部分详见“商号”一章) 2. 出资人登记 3. 住所登记 4. 法定代表人登记 5. 注册资金登记 6. 章程登记 7. 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登记 8. 经营范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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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登记
? (一)变更登记的概念 ? 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
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 通常,商主体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
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非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发 生变化,都直接导致其变更登记。 ? (二)国有企业改制变更登记问题 ? 如果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国有企业自身不得成为该公司股 东或发起人,只有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方可作为该公 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如果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建为公司,这是 新的投资行为。为了保证投资企业自身合法存续,投资后剩余自 有资金不得少于法定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并符合企业相应经营 规模的要求。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商事登记【导语】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登记主管机关、内容、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古罗马时期已产生了商事登记制度的雏形,地中海商业繁荣时期形成了早期的商事登记制度,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源自商人习惯法的商事登记规则相继为各国成文法所采纳,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商事登记制度。

1861年《德国商法典》对商事登记制度做了详细规定,从此创制了商事登记制度的典范。

现代各国的商事立法中,无一例外地把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也制定了一些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对商事登记的基本内容做了规范。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商事登记的立法规制原则、商事登记的程序和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

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事登记是对商事经营中重要事项或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事项的记载。

登记内容和范围在法律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主要有:商号、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商事登记具有以下特征:1.创设性。

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谋求法律确认,其效力在于使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因此,商事主体资格或其特定商事能力的起始取决于商事登记行为生效的时间。

2.要式性。

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事登记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二是商事登记行为必须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三是商事登记的内容和事项由商事登记法律以强行性条款规定,申请登记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四是商事登记必须采取法定的格式;五是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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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审查主义 (二)实质审查主义 (三)折衷审查主义
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对申请人提 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可见,我国系采实质审查主义。但在实践中,实际 采取的方式是形式审查与年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法院与行 政机关均 为商事登 记机关 (法国)
专门注册中 心和商会为 登记机关 (荷兰)
(二)我国的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 条、第5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管 理的原则。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前需审批。《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实行公司设立以直接登记为主, 审批为辅的制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对外商投 资企业的开业登记作了特别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登 记内容作了规定。 开业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号、商事企业的住所、 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 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 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商主体的创办人或商主体提 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 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各国主要是从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申请的方 式以及申请时应附交的文件等方面进行规制。

二、审查:
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 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内 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三、核准发照: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 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 准的行为。(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
法定期限、明示驳回的根据等。)
四、公告:
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道或其他 途径让公众知晓。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与监督管理
一、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对 登记人的效 力: (二)情况 不实的登记 的效力:
(四)企业证照管理制度: (五)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依照新《公司法》规定公众可以查询公司登记 事项有关信息。
第六节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之检讨与理论建构
一、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之检讨:
(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在形式上具有极度的 分散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 业暂行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 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 告管理办法》等。
二、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一)商事登记监管的含义:
是指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基于商事登记而对商主体依 法实行的监督管理。
(二)登记主管机关的职权职责:登记、审查、年检 (三)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已经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在一个年度以后,还必 须通过年度检验方能获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 与登记管理机关
一、商事登记的对象:
1

2

3

公司

非公司 企业
分 法
外商投资企业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二、商事登记的机关
(一)各国的不同规定: 法院为主管 机关(德国、 日本等) 行政机关或专 门设立的附属 行政机构为商 事登记机关 (英国、美国、 西班牙)
在奉行强制登记的 国家中 在奉行任意登记主 义的国家中
未经登记或公 告,不能发生使 商主体设立、变 更的法律效果。
在保护商号等特 殊权利方面,未经 登记,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已登记的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 善意第三人根据已公布事实所为的法律行 为有效。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登记者, 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特许主义:
依政策性规定或长官意 志,登记必须经过特别许 可。只适用于金融、保险 等特殊机构。
四、商事登记的意义:
(一)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行使和实现经济管 理职能并实施市场准入控制的一种方式。 (二)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 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其商誉。 (三)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 公众对商主体及相关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第四章 商事登记

1、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2、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3、商事登记的种类 4、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管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 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主管机关 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思考题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及完善的思考
三、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的事由:
我国相关企业登记法规都规定,商主体因某种原因 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 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的程序: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企业 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 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 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 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 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二)特征:

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 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法 律行为。 3、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二、商事登记立法:
(一)商事登记法的概念:
商事登记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 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 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放弃针对不同性质与形态的企业分别制定登记法 规的做法,制定一部对商事登记作出全面规范的商事登记 法。 (二)立法价值取向上,既应重安全,也应突出效率。 (三)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制度的完 善:

Hale Waihona Puke 1、应确立登记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制; 2、完善商事登记簿和相关文件的管理; 3、完善登记程序法制; 4、完善与登记有关的争讼及处理。
1、由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制度 2、由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 3、由相关企业法规定
(二)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


三、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
强制登记主义:
非经登记,不能取得商 事能力。
任意登记主义:
任意选择,但不登记不 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准则主义:
登记条件法定,主管机 关进行审查备案,符合标 准的,登记。
(二)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在价值取向上过于向 交易安全倾斜,对效益有所忽视。 (三)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文件在内容上既存 在相互重叠的弊端,又有疏漏的法律“空白”、 “盲点”。 (四)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文件间存在矛盾之 处。 (五)立法未给申请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构筑合 理而有效的机制。
二、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之理论构建
二、变更登记:
(一)登记的对象——已登记的商主体 (二)登记的原因:
因合并、分离、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 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变更等发生变 化。
(三)我国的有关立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19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 以及新《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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