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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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实行商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分 离
我国的现有登记制度实际上没有区分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营 业执照既是主体资格证书,也是营业资格证书。有人建议应当 将商事登记分为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并分别发给商事主体登 记证和营业执照两个登记证明文件。有商事主体登记证的好处 是可以解决实务中的一些问题,比如取得主体登记证以后,可 以以此向行政机关申办行政许可;可以开展筹建活动,比如招 聘工作人员;当营业执照被吊销而商事主体登记证没有注销时 ,可以以商事主体身份从事清算、诉讼等活动。
三、商事登记的内容
见教材
四、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 2.便于国家对企业监督。 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 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五、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一般商事为法院;公司登记为行政机关)。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 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特殊的效力 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
殊的效力。 3.不实登记的效力 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
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 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 商事登记改革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 1.登记多元化。 2.登记程序繁琐。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
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 册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 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 种方法。
第四章 商事登记
本章包括五节内容: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立法 第三节 商事登记程序 第四节 商事登记效力 第五节 商事登记改革 第六节、商事公告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本节包括五个问题: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三、商事登记的内容 四、商事登记的意义 五、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我国的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 行政管理局。
第三节 商事登记程序
一、申请 二、审查(核准)
第四节 商事登记效力
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强制登记主义。 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 2.任意登记主义。 只有宣告的效力。
现代商事立法的趋势是强制登记主义原则,我国立法 采用的是强制登记主义。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 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 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 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 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 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 和责任条款。
实务分析
MEGASTONE变更登记案
流动商贩无需登记的理由
流动商贩为何无需登记?因为国家有规定。能否为其找 一理论上的理由?可以借鉴法定经商权的理论:人有法 定(天赋的)经商的权利,无需任何登记天然具有。登 记只不过起到确认和公示的作用。除非商事主体的构成 涉及公众利益,如股份有限公司众多股东,或减少免除 本来应当承担的无限责任,如成立的是法人性商事主体 ,否则是否需要得到政府的确认和公示,取决于当事人 的自愿。因此,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 、台湾地区、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不仅农村的商贩属 任意登记的商事主体,城市的商贩是否登记也悉听尊便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对商贩的立法有一个从有到无 的过程,目前对商贩已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不要求 进行商事登记。新澳两国的商贩主要包括:流动商贩( 主要指上门直销商),书报摊,星期六、日市场以及跳 蚤市场的个体摊商。商贩已不作为单独的商事主体进行 登记,由地方市政厅(局)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 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 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 网站经营者。
续一
第十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 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 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 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关于登记事项
我国的商事登记事项与国外比较有相同的地方 ,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相同的地方是对承担 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要求登记的事项比较多, 也比较严格,对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主体要求 登记的事项相对较少,相对宽松。不同的地方 在于:不少国家没有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 济性质、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期限这几 项中的一项或多项登记事项,而我国则有,说 明我国要求的绝对登记事项相对较多。
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统一商事登记立法。 2.简化商事登记程序,全面实行商事 登记现代化。
弊端一:体系庞杂,缺乏权威
我国目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有关商事登记的制度分散 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关于企业的登记 管理立法,它包括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二是关于个体工 商户登记的立法。而单就企业登记管理立法而言,其中就既有 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的一般性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又有特别针对不同企业形式的特别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还有以登记中专项问题进行规 制的部门规章,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 记公告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 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既有此类专门的登记立法,又在实 体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有所涉及。就法律阶位 而言,其中法律屈指可数,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则构成了登记立法的主体。这极大地影响了商事登记立法应有 的权威。
在德国“投资人要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首先要到法院登记, 确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时,投资人只是为其创办的公司申请 了一个法人资格,公司还没有营业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只有到营业局进行营业登记后,才具有营业资格,可以从 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德国的商事登记是按照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的理论,先进行法人主体资格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后在到政府部门办理营业登记,以取得商事行为能力。
纳税问题
对于中小网上卖家关注的工商管理后可能带来 的纳税问题,有人建议:“在纳税方面,网上 交易平台上的纳税方式可以借鉴商品交易市场 的管理措施。”。
据了解,为减轻市场内商户的纳税负担,目前 小商品市场多采取包税制办法,以市场名义统 一缴纳税款,各商户不再单独缴税。
纳税问题—延伸
至今美国仍然坚持对互联网不征税的政策。 1998年2月,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发宣布为了推 动网络贸易将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其后不久 ,美国国会即通过了《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 ,该法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规定三年内免 征任何新的网络税收。2003年,法案又被延长 至2007年。2004年4月,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 员会宣布延长现有法案五年时间,并将现有的 网络免税延期永久化。
第六节、商事公告
(一)、商事公告概述 (二)、商事公告的种类 (三)、商事公告的效力
---参见教材P62-67
讨论:关于网商
1网商主体资格 2、行为性质 3、商事登记问题 4、纳税问题
链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 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 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弊端二:程序复杂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最基本的商事登记法律 文件,确立了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制度,并贯穿于企业 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各个环节。目前 登记时涉及到前置审批已多达两百多种,除法律法规设定的 审批外,众多的规章、“红头文件”等也挤身其中,使商事 登记失去其应有的效率。这样,不仅抬高了企业设立的门槛 ,也增大了企业变更的成本,收费化趋势也加重了投资者的 负担,极大地冷却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在核准制逐渐弱化 的大趋势下,前置性行政审批的大量存在已构成对现代商事 登记制度的严重挑战。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 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 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 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注册。
续二
第二十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 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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