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四章 商事登记-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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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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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4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
5
二、商事登记立法
(一)商事登记法的概念
商事登记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 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 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事登记立法模式
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
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它还不同程度地包括与商事登
的立法模式对商事登记事项予以规定,即法律仅仅规定 可以登记和必须登记的事项。 一般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中,不采用禁止性规范的立法 模式,即不列举不可以登记的事项。 在其他的一些专门法中,从商事交易的内容、交易的主 体等方面规定商主体不得申请登记的事项。因此,对商 事登记之禁止,需要从法的理论和法律的总体理解来把 握。
记相关的法律解释、判例规则和习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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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立法架构
1.由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德国商法典》第一 编第二章、《日本商法典》第一编第三章、《韩国商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等都是关于商事登记的规定。
2.由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日本在《商 法典》之外,另制定有专门的《商事登记法》,对商事登 记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以补充商法典之规定。法国在废除 了《商法典》第一卷第四编中关于商事登记的规定之后, 颁布了《商事及公司登记法令》作为商事登记专门法。瑞 士在《民法典》”债务法“编之外,颁布了《商事注册条 例》作为商事登记的专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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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限制的法理分析
1.主体之限制:主要包括主体职务上的限制和主体能力上 的限制。前者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登记从事商事经 营活动;后者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专门授权,不能登记从 事国家专控的经营业务。 2.行为之限制:主要包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和 具体要求。前者如所登记之行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 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如按专门法律要求或国家授权设 立的商主体,只能登记从事获得专门授权的商事经营,如银 行只能登记与银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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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 历史考察
(一)放任设立原则 (二)特许原则 (三)核准原则 (四)准则原则 (五)严格准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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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登记的限制
(一)商事登记限制的概念
商事登记之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 记的制度。
(二)商事登记限制的立法模式 各国商事登记法多采取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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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事登记与商主体成立 之关系
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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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 当代各国商事登记制度主要由《商法典》与商事登记专门 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在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商主体 登记时,通常将商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并由此适用不同的 法律法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商事登记奉行的 立法原则不同。商事登记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 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商 事登记是否为商主体成立之必要条件,学界对此所持观点 不一,各国立法亦差异较大。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的规定不同,主要有四种模式。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 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种 类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登记种类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商 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商事登 记管理亦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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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 它使商主体得以成立和存续,获得合法资格, 使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和国家对商事活动的管理有 明确的对象。
2. 它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 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
3. 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通过合法途径 在登记机关查阅到商主体的实际状况。
4. 它有利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设立和经营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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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情况
1. 公司登记主要适用《公司法》(2019年修订)、《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2019年修订)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9年修订)、《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2. 非公司企业,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公司的法人企业,其登 记主要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2019年修订);另一类是非法人企业,其登记主 要适用《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ຫໍສະໝຸດ Baidu业法》、《企业集团登记 管理暂行规定》等。
3.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要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外国企 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 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 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 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 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二)商事登记的事项 商事登记内容和范围在法律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定。对于经营 者来说,并不是有关他的所有事项都必须登记,与商事经营无 关的事项不必登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事登记的必要事 项主要有: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 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 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等。
章节目录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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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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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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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立法
(一)商事登记法的概念
商事登记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 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 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事登记立法模式
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
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它还不同程度地包括与商事登
的立法模式对商事登记事项予以规定,即法律仅仅规定 可以登记和必须登记的事项。 一般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中,不采用禁止性规范的立法 模式,即不列举不可以登记的事项。 在其他的一些专门法中,从商事交易的内容、交易的主 体等方面规定商主体不得申请登记的事项。因此,对商 事登记之禁止,需要从法的理论和法律的总体理解来把 握。
记相关的法律解释、判例规则和习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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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立法架构
1.由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德国商法典》第一 编第二章、《日本商法典》第一编第三章、《韩国商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等都是关于商事登记的规定。
2.由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如日本在《商 法典》之外,另制定有专门的《商事登记法》,对商事登 记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以补充商法典之规定。法国在废除 了《商法典》第一卷第四编中关于商事登记的规定之后, 颁布了《商事及公司登记法令》作为商事登记专门法。瑞 士在《民法典》”债务法“编之外,颁布了《商事注册条 例》作为商事登记的专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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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限制的法理分析
1.主体之限制:主要包括主体职务上的限制和主体能力上 的限制。前者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登记从事商事经 营活动;后者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专门授权,不能登记从 事国家专控的经营业务。 2.行为之限制:主要包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和 具体要求。前者如所登记之行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 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如按专门法律要求或国家授权设 立的商主体,只能登记从事获得专门授权的商事经营,如银 行只能登记与银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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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 历史考察
(一)放任设立原则 (二)特许原则 (三)核准原则 (四)准则原则 (五)严格准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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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登记的限制
(一)商事登记限制的概念
商事登记之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 记的制度。
(二)商事登记限制的立法模式 各国商事登记法多采取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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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事登记与商主体成立 之关系
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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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 当代各国商事登记制度主要由《商法典》与商事登记专门 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在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商主体 登记时,通常将商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并由此适用不同的 法律法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商事登记奉行的 立法原则不同。商事登记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 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商 事登记是否为商主体成立之必要条件,学界对此所持观点 不一,各国立法亦差异较大。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的规定不同,主要有四种模式。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 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种 类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登记种类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商 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商事登 记管理亦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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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 它使商主体得以成立和存续,获得合法资格, 使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和国家对商事活动的管理有 明确的对象。
2. 它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 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
3. 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通过合法途径 在登记机关查阅到商主体的实际状况。
4. 它有利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设立和经营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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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情况
1. 公司登记主要适用《公司法》(2019年修订)、《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2019年修订)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9年修订)、《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2. 非公司企业,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公司的法人企业,其登 记主要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2019年修订);另一类是非法人企业,其登记主 要适用《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ຫໍສະໝຸດ Baidu业法》、《企业集团登记 管理暂行规定》等。
3.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主要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外国企 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 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 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 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 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二)商事登记的事项 商事登记内容和范围在法律上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定。对于经营 者来说,并不是有关他的所有事项都必须登记,与商事经营无 关的事项不必登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事登记的必要事 项主要有: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 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 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