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邮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开创建设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新局面,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赣发改环资〔2013〕587号)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赣建科〔20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是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城乡建设发展转型,提高城乡发展质量效益,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
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有利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到建筑业发展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鹰府办字[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字〔201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房问题,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理整治市城市规划区1999年以来的村(居)民违法建房。
违法建房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此次规划区违法建筑清理整治范围确定为:南至320国道,北至夏埠乡与原志光乡毗邻地带,东至童家河,西至206国道。
按鹰潭市政府《关于加强鹰雄大道等主要道路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的通知》(鹰府办字〔2008〕78号)规定,鹰雄大道、龙虎山大道、320国道鹰潭段道路两侧相应范围列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
第三条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违法建房,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按建筑面积石木结构145元/㎡、石混结构185元/㎡、框架结构210元/㎡给予补偿,违法建设尚未成型但已建好地脚梁的,按占地面积补助40元/㎡(补助面积:占用耕地的,一户不超过120㎡;占用非耕地的,一户不超过180㎡);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鹰潭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鹰潭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鹰府办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鹰潭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意见(鹰府办发〔201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鹰潭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结合一年来工作经验与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协税、护税职能作用,完善规范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鹰潭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工作目的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工作,严格依法征税,保护合法建安企业权益,严格堵塞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的外来建安企业税收征管漏洞,确保建安行业税收应收尽收,避免税收“跑、冒、滴、漏”。
二、实施对象鹰潭市市级政府建设工程建安企业;鹰潭市市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企业;中央及省属单位建设工程建安企业;其他建设项目建安企业。
三、协税主体为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的职能作用,结合各相关单位机构职能,现明确:市属各政府建设工程项目部为所负责的市级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协税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为市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企业、中央及省属单位建设工程建安企业、其他建设项目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协税责任单位。
四、工作方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建立长期有效的工作方式,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的提炼总结,针对外来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拟采取四项长效机制,即:约谈机制、反馈机制、督察机制、奖惩机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发文字号】鹰府发[2011]7号【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4【实施日期】2011.02.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1〕7号)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联审和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维护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组织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设计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验)。
未经联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未经联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四条鹰潭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的牵头工作,月湖区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和联验工作。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2021年8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专用账户的设立第四章监管资金的支取第五章专用账户监管期限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巿房地产管理法》《城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巿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江西省住建厅江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巿中心城区内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鹰潭银保监分局和各商业银行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所有与购房有关的款项,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品住宅全装修款等。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鹰潭市建筑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鹰潭市建筑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鹰府办字〔2021〕41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鹰潭市建筑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促进鹰潭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2021年5月17日进一步促进鹰潭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壮大本市建筑业企业(一)培育建筑业重点扶持企业。
根据本市建筑业企业年总产值及经营状况,每年选择一批本市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建筑业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和日常联系制度,在资质升级、资金筹措、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提升资质等级。
对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以及拓展行业上下游业务而实施兼并重组的,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工商登记、土地、不动产权过户等规费。
(三)扶持施工劳务企业发展。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本市施工劳务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本市施工劳务企业。
(四)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鹰潭。
对总部注册并落户本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2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30万元。
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
同时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鼓励子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鹰府办字[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鹰潭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力度,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市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清理整治。
为确保此次清理整治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以强化城市管理、创建文明城市、优化城市市容环境和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以清理整治现有违法违规建筑、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建筑为重点,充分发挥全市各级组织、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精心组织,全面开展对违法违规建筑的清理整治行动,妥善解决近年来遗留的违法违规建筑问题,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城市品位,造福于民,取信于民,为加快实现“四大一新”发展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治内容、范围和对象1.此次清理整治的违法违规建筑,主要包括: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绿地的建筑;未报建或报建未批准的建筑;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擅自改建、扩建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鹰潭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鹰潭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鹰府发[2016]9号【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31【实施日期】201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鹰潭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鹰府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6〕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落户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加强进城农民权益保障,帮助进城落户农民创业就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实现农民进城同工同权、同岗同酬、同城同待遇。
二、加大购房奖励力度,实行契税优惠政策(一)加大购房奖励力度。
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鹰潭中心城区(不含龙虎山景区、鹰潭高新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申领购房奖励。
1.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在鹰潭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含原农业户口“一元化”改登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下同)、外地户口人员由受益财政按所购房屋面积300元/㎡给予奖励;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由受益财政按所购房屋面积200元/㎡给予奖励。
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鹰潭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外地户口人员由受益财政按所购房屋面积200元/㎡给予奖励;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由受益财政按所购房屋面积150元/㎡给予奖励。
2.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鹰潭中心城区内自愿参与本次购房奖励政策的房地产项目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由房管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奖励同等额度再行给予奖励。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鹰府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彰显我市农村农房风貌特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功能配套、统一村庄管理的原则,突出体量控制,体现经济适用;突出“乡愁”记忆,传承特色风貌;突出生态文明,留住乡村文脉。
按照“整洁美丽、和谐宜居”的要求,做好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总体目标。
统筹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三个空间,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力争到2017年12月底,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和农村建房信息化平台基本建立,农村新建房屋超高超大建设“零增长”,农村乱搭乱建得到全面有效清理,基本实现农村建房规范有序,实现“适用、经济、牢固、美观”的农村建房目标。
二、主要措施(三)实现规划引领,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
包括乡村用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乡村风貌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等。
村庄规划应按照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科学预测10~20年内村庄人口增长量,合理确定未来分户建房数量和建设用地规模,科学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合理确定村民建房选址,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地面塌陷区、地下采空区选址建房;禁止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做好易受自然灾害的村庄或散户搬迁工作,着力提高农村建房的合理性、持续性、宜居性。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鹰府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住房保障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9日鹰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多方筹资,共同分摊;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建管并举,确保安全”的原则,通过共治共管、共建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电梯运行安全技术质量、消防间距、安全疏散、日照、退界等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协调统一,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城市(含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建筑结构安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及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责任主体(一)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中共鹰潭市委员会、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鹰潭市委员会、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中共鹰潭市委•【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鹰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共鹰潭市委员会、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鹰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9日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的重要要求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切实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全力打好农村脱贫攻坚战的同时,将帮助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实事来抓,一大批惠民为民举措落地实施,城镇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明显改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但应清醒地看到,城镇贫困群众各项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部分群众在基本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社保、住房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没有农村贫困群众的小康,就没有全市人民的全面小康;没有城镇贫困群众的小康,同样没有全市人民的全面小康。
全力做好新时代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补齐民生短板、让全体老区人民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入落实省委“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鹰潭、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鹰潭篇章的内在要求,是摆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面前的一项重大经济、政治任务。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鹰府办字〔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做好当前老楼危楼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老旧居民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5〕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和内容(一)排查范围。
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以及擅自改建扩建加层、野蛮装修和各类违法违章涉及房屋安全等情况。
(二)排查整治重点。
排查整治的重点是1990年前(含1990年)建成的房屋。
一是已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群众投诉反映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二是紧靠无挡土墙支护边或易发生地质灾害地段、邻近江河流域的房屋;三是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内房屋建筑及文体场所、礼堂等;四是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直管公房;五是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居住与使用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状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有隐患的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排除;整体危险的是否已组织人员撤离、妥善防护,房屋是否已经拆除;有危险点或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内房屋建筑及文体场所、礼堂等居住与使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场所房屋安全情况。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鹰府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2日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保证公共租赁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贛府厅发〔2013〕11号)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指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上市交易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国土、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的评估、审核工作。
第五条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对象的评议、复核等相关工作。
市保障房管理局或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对象的评议、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售房源第六条自2008年以来由市政府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均可作为出售房源。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作为出售房源。
第三章出售对象及资格认定第七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全部产权:(一)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二)租住现公共租赁住房满6个月的;(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2012年鹰潭市乡镇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2012年鹰潭市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邮政
【发文字号】鹰府办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邮政局关于2012年鹰潭市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邮政局《2012年鹰潭市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2012年鹰潭市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市邮政局)
邮政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空白乡镇邮政局所的规划建设是邮政普遍服务和保障基层群众通信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西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交通字〔2012〕169号)的要求,为确保在2012年保质保量完成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12年我市乡镇邮政局所补建任务16个。
其中月湖区:童家镇、夏埠乡、白露乡,余江县:杨溪乡、春涛乡、洪湖乡,贵溪市:彭湾乡、泗沥镇、鸿塘镇、罗河镇、河潭镇、流口镇、耳口乡、滨江乡、樟坪畲族乡、雷溪乡。
二、建设规模
按照新修订《邮政法》要求,空白乡镇邮政局所建设应首先满足邮政信函、包裹、印刷品、汇兑及党报党刊发行需求,同时考虑邮政局所在服务“三农”方面的实际作。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7〕24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文件精神。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分类调控、因城施策。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坚持分类指导、精准调控、因城施策。
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要重点抓好控房价、防风险,防止房价和交易量过快增长。
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12个月的,要继续做好去库存工作。
要高度关注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控房价、防风险1.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各县(市、区)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应减少供地;12-6个月的,应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
各县(市、区)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
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2.继续落实个人住房差别化信贷政策。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9日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5〕139号)和《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鹰府办字〔2016〕66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消除我市老楼危楼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对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全市建筑年代较长、失修失养严重,以及擅自改建扩建加层、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因违法违章建设危及房屋安全等问题,每年开展常规性整治活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至2018年,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得到基本消除。
二、工作安排利用三年时间(2016-2018年),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楼危楼进行集中整治。
(一)2016年主要工作。
按照相关要求,对我市各责任主体单位已完成老楼危楼排查的结果进行统计,督促未排查的责任主体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老楼危楼做进一步排查,年底完成排查工作。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鹰潭市主要交通要道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的意见-鹰府办发〔2016〕9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鹰潭市主要交通要道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的意见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鹰潭市主要交通要道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0〕4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我市主要交通要道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规划控制范围1.村民建房一级规划控制区鹰雄大道、沪昆高速公路连接线(鹰潭市中心城区)和龙虎山大道(全线)道路两侧100米范围。
鹰潭市域范围内的杭昌长高铁、浙赣铁路、鹰厦铁路、梅汕铁路、沪昆高速公路、济广高速公路、白鹤湖大道、贵溪高速公路连接线(沪昆)、余江高速公路连接线(沪昆、济广)、龙虎山景区高速公路连接线(济广),以及320国道、206国道等道路两侧50米范围。
2.村民建房二级规划控制区村民建房一级规划控制区外围至150米区域为村民建房二级规划控制区。
3.村民建房三级规划控制区上述鹰潭市域范围的铁路、道路两侧150米以外区域为村民建房三级规划控制区。
二、规划控制要求1.在一级规划控制区内,村民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集资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集资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鹰府办字[2010]266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民法商法总类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集资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0〕266号)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区集资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区集资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方案为激活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房产,解决历年来集资建房遗留的产权证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范围市区范围内历年来干部职工集资建房,需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均可按本工作方案办理。
二、购买原则(一)市区范围内干部职工集资建房按照竣工当年市场评估价购买,按现行购买商品住房的税费标准缴纳税费,核发商品住房产权证。
(二)集资建房市场评估价由各产权单位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房管局核准备案。
市场评估价包含开发成本(含报建规费)、土地出让金和集资建房单位按现行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地方税费征收标准缴纳的地方税费等。
(三)集资建房单位按现行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地方税(费)征收标准缴纳地方税费。
(四)购房户按规定交纳契税和物业维修资金。
(五)集资款超过购房款的,产权单位可以不退款。
三、购房款计算方法购房款=集资建房竣工当年市场评估价×房屋建筑面积。
四、购买程序(一)集资建房产权单位到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和房产建筑面积测绘。
(二)集资建房产权单位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市场价,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房管局核准备案。
(三)集资建房产权单位到市房管局领取审批表,市房管局按照核准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购房款。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鹰府办字[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4〕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30日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建安〔2014〕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各县(市、区)政府,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政府,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排查,及时汇总报市房管局。
并负责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被鉴定为危房的,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按鉴定结论予以整改。
(三)各级房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及排查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并负责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直管公房排查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成立技术指导小组。
(四)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相关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维修或加固、拆除变更,尤其是公共场所房屋需及时进行加固或拆除。
二、排查范围(一)各县(市、区)政府,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和质量安全问题投诉没有及时解决的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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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邮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鹰府办发[2011]19号
【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邮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邮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邮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群众通信权益,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西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含信报箱群、间、亭)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住宅楼房“通邮”问题是人民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
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实行插箱投递,是城市住宅楼房通邮的必备条件。
信报箱作为信件、报刊等纸质信息、实物信息传递的服务平台,是实现法律赋予公民基本通信权利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城市住宅楼房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发达、文明进步、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但是,在城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报箱配套建设滞后,绝大多数城市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