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疫苗流通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疫苗流通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疫苗流通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疫苗流通及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等活动。
第三条疫苗流通及使用应遵循科学、安全、公正、便利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疫苗流通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疫
苗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接种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应遵循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相
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疫苗。
第六条疫苗流通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进行疫苗的销售、储存和配送。
第七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合法接种资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
展疫苗接种工作。
第二章疫苗生产管理
第八条疫苗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过
程中的质量控制、质量检验等工作。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疫苗生产设备和场所的检修维护,确保生产条件的适宜。
第十条疫苗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检验原料药、辅料等,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应建立疫苗生产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备案检查。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进行内部审核,对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向国家药监部门报告。
第三章疫苗流通管理
第十四条疫苗流通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疫苗流通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疫苗的采购、销售、储存和配送。
第十五条疫苗流通企业应建立疫苗的销售记录和库存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备案检查。
第十六条疫苗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遵守疫苗储存条件,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
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1.15
•【文号】国办发〔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1.1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的意见
国办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财政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国家免疫规划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应当按现有规定开展补偿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总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药导刊》
【年(卷),期】2022(24)10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疫苗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规范疫苗生产、流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药品
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生产、流通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从事疫苗生产、流通活动,应当遵守药品和疫苗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范等,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总页数】1页(P1051-1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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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管理动态及新法规解读(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我国药品管理动态及新法规解读(一)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单选题:每道题只有一个答案。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二级召回的正确表述是()
A.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B.使用该药品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C.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D.使用该药品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正确答案:D
2.《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规定: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
A.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疫苗
B.医疗机构机构销售疫苗。
C.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疫苗
D.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疫苗
正确答案:A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记录应当
A.保存3年且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B.保存5年且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C.保存5年且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后2年
D.保存6年且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后2年
正确答案:B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疫苗委托生产申请进行审查,应当
A.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B.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C.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D.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正确答案:D
5.第三方平台保存药品展示、交易记录与投诉举报等信息的时限是
A.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B.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C.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D.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正确答案:C
6.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规定,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不包括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5.03.24
•【文号】国务院令第434号
•【施行日期】2005.06.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国务院令
(第434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最新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附件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持有人主体责任
第三章疫苗生产管理
第四章疫苗流通管理
第五章疫苗变更管理
第六章疫苗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疫苗上市后监督管理,保证疫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生产、流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疫苗生产活动是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标准的疫苗,所开展的所有活动的总称。
疫苗流通活动是指持有人及相关主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规定,所开展的疫苗销售、储存、运输等所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总体要求】从事疫苗生产、流通活动,应当遵守疫苗和药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持有人主体责任
第四条【持有人主体责任】国家对疫苗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疫苗上市后生产、流通、药物警戒等环节风险
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相关主体责任】其他与疫苗生产相关的主要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以及疫苗供应过程储存、运输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环节的责任。
第六条【关键人员职责】持有人的关键人员应当明确职责。
最新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附件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持有人主体责任
第三章疫苗生产管理
第四章疫苗流通管理
第五章疫苗变更管理
第六章疫苗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疫苗上市后监督管理,保证疫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生产、流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疫苗生产活动是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标准的疫苗,所开展的所有活动的总称。
疫苗流通活动是指持有人及相关主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规定,所开展的疫苗销售、储存、运输等所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总体要求】从事疫苗生产、流通活动,应当遵守疫苗和药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持有人主体责任
第四条【持有人主体责任】国家对疫苗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疫苗上市后生产、流通、药物警戒等环节风险
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相关主体责任】其他与疫苗生产相关的主要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以及疫苗供应过程储存、运输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环节的责任。
第六条【关键人员职责】持有人的关键人员应当明确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疫苗管理法,12 月 1 日开始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疫苗研制和注册
第三章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第四章疫苗流通
第五章预防接种
第六章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第七章疫苗上市后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
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三条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
第四条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
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
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
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第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疫苗流通预防管理制度
政府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 社会各界对疫苗流通环节进行监
督。
公众有权对疫苗流通管理进行监 督和举报,政府应保障公众的知
情权和参与权。
媒体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 曝光疫苗流通管理中的问题,促
进问题解决。
08
附录:疫苗流通预防管理 制度实施细则
疫苗采购与验收
确保疫苗来源合法
采购疫苗时,应确保疫苗来源于具有合法 资质的疫苗生产商或供应商。
疫苗流通预防管理制度
2023-10-29
contents
目录
• 疫苗流通管理总则 • 疫苗生产环节管理 • 疫苗采购环节管理 • 疫苗储存环节管理 • 疫苗运输环节管理
contents
目录
• 疫苗使用环节管理 • 疫苗流通监管与处罚 • 附录:疫苗流通预防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01
疫苗流通管理总则
制定目的与依据
使用记录与档案保存
01 02
建立使用记录
使用单位应建立疫苗使用记录,详细记录疫苗的品种、数量、生产厂 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以及接种对象、时间、剂量、接种部位等 相关信息。
确保记录真实准确
使用单位应确保疫苗使用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到记录及时、准 确、完整,能够客观反映疫苗使用的实际情况。
03
02源自文库
疫苗生产环节管理
生产企业的资质与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4.2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
•【施行日期】2016.04.23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检疫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
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
文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4.2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
•【施行日期】2016.04.23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
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区针对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措施。其目的是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有效性和可及性,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疫苗流通管理包括疫苗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疫苗生产管理:制定疫苗生产质量标准和流程,建立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设备、场所、人员的要求,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2.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建立规范的疫苗储存和运输条件,确保疫苗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或变质,保持其质量和有效性。
3. 疫苗销售管理:建立疫苗销售的渠道和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的来源可追溯和销售透明。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疫苗接种计划和推荐接种:制定国家或地区的疫苗接种计划,明确接种对象和接种时间,同时制定疫苗的推荐接种政策,提供给公众和医务人员参考。
2. 疫苗供应和分配:确保疫苗的供应充足,根据接种计划和接种需求进行疫苗的分配,保证所有接种对象都能及时接种。
3. 接种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疫苗接种点,包括接种门诊、疫苗供应点等,提供适当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
4. 接种信息管理:建立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种对象的接种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方便查询和统计接种率和接种效果。
通过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推进疫苗的生产、流通和接种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安全,提高接种率,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对疫苗的管理制度
对疫苗的管理制度
一、疫苗的生产和监管
疫苗的生产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要求,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为了保证疫苗的质量和效果,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监管部门必须有权力对生产企业进行随时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监管部门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疫苗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疫苗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疫苗的采购和分配
疫苗的采购和分配是保证疫苗能够及时、有序地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关键环节。政府部门应该根据疫情和人群特点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疫苗采购计划,确保疫苗供应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政府部门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疫苗分配机制,确保疫苗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在疫苗分配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考虑到人群的不同特点和需求,确保疫苗的合理分配,避免疫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三、疫苗接种和投入使用
疫苗接种是预防疾病的重要手段,但在接种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证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疫苗接种管理制度,确保接种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对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接种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医务人员应该加强对接种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避免因接种疫苗引发的不良反应。
四、疫苗安全和信息公开
疫苗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为了保证疫苗的安全,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疫苗安全性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疫苗的不良反应和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管理制度
标题:疫苗管理制度
引言概述:
疫苗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疫苗的生产、存储、运输、接种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体系。建立健全的疫苗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保障公众健康。
一、疫苗生产管理
1.1 生产工艺控制:确保疫苗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避免交叉污染和质量问题。
1.2 质量控制:严格把关疫苗生产中的原材料、生产环境和操作流程,确保疫苗质量稳定可靠。
1.3 质量监管:建立疫苗生产监管机构,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保障疫苗质量和安全。
二、疫苗存储管理
2.1 温度控制:建立完善的冷链系统,确保疫苗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符合要求,避免疫苗失效。
2.2 环境监测:对疫苗存储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干净、整洁,避免细菌和病毒污染。
2.3 库存管理:建立疫苗库存台账,定期盘点和更新库存信息,避免疫苗过期或者短缺。
三、疫苗运输管理
3.1 运输温度控制:确保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稳定,避免温度波动导致疫苗失效。
3.2 包装标识:对疫苗包装进行标识,明确疫苗的种类、批号、有效期等信息,方便追溯和管理。
3.3 运输监管:建立疫苗运输监管机构,对疫苗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疫苗运输安全可靠。
四、疫苗接种管理
4.1 接种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疫苗接种计划,确保不同人群接种适当的疫苗,提高免疫效果。
4.2 接种记录:建立个人接种记录档案,记录接种的疫苗种类、时间和剂量,方便追踪疫苗接种情况。
4.3 接种监测:建立疫苗接种监测系统,对接种后的免疫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接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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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持有人主体责任
第三章疫苗生产管理
第四章疫苗流通管理
第五章疫苗变更管理
第六章疫苗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疫苗上市后监督管理,保证疫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生产、流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疫苗生产活动是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标准的疫苗,所开展的所有活动的总称。
疫苗流通活动是指持有人及相关主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规定,所开展的疫苗销售、储存、运输等所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总体要求】从事疫苗生产、流通活动,应当遵守疫苗和药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持有人主体责任
第四条【持有人主体责任】国家对疫苗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主体责
任,依法依规开展疫苗上市后生产、流通、药物警戒等环节风险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相关主体责任】其他与疫苗生产相关的主要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以及疫苗供应过程储存、运输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环节的责任。
第六条【关键人员职责】持有人的关键人员应当明确职责。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确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提供资源保证生产、流通、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对疫苗产品全面负责。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本企业疫苗产品生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确保按照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的持续合规负主要责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能够持续良好运行。对疫苗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质量受权人:负责疫苗产品放行,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批准的工艺和标准要求。对放行的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关键人员要求】持有人的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生物制品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
职责,承担相关责任。
持有人负责疫苗流通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要求,能够在疫苗流通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负责疫苗流通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药品严重失信人员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第八条【持有人质量体系】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质量规范等要求,建立完整的疫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开展自检并持续改进;对疫苗生产、流通的相关主体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监督。不断完善上市后疫苗生产、流通质量体系。
持有人应按照规定,对原辅料、储存配送服务等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核,确保供应商满足疫苗生产、流通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上市后管理】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质量规范等要求,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持有人应对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自检并持续改进。
持有人应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对已上市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
第十条【质量风险管理】持有人应当对疫苗生产流通全过程开展质量风险管理,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沟通,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开展风险回顾直至风险关闭。
第三章疫苗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疫苗准入】国家对疫苗生产实施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新开办疫苗生产企业。新开办疫苗生产企业,除符合疫苗生产企业开办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疫苗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申请】持有人自身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从事疫苗生产活动时,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药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程序,向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委托生产】持有人申请委托疫苗生产,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接受疫苗委托生产应为经批准的疫苗
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持有人,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疫苗委托生产:
(一)国家工信部门疫苗储备需要;
(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申请疫苗委托生产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控制】持有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每批产品均能按照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及注册批准要求。生产过程中应当持续加强物料供应商管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产品稳定性考察等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于无法采用在线采集数据的人工操作步骤,应将该过程形成的数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或转化为电子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生物安全管理】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等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对包括生物原材料、辅料、生产制造过程、检定等整个疫苗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