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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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信用社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员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辞职程序

第二条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直接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信用社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方可离职。

第七条信用社可出具辞职人员在信用社的工作履历和档案。

第三章离职谈话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该部门领导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人事部门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员工工作证、、名片、钥匙等;

2.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3. 征求对信用社的评价及建议。

第四章辞职手续

第十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信用社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 信用社的项目资料;

3. 信用社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 信用社工作证、名片、钥匙;

5. 信用社分配住房(未经过房改的);

6. 其他属于信用社的财物

第十一条清算有关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交回有关信用社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四条辞职员工,可享受一次性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信用社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须扣除以下项目:

1. 员工拖欠未付的信用社借款、罚金;

2. 员工对信用社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

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信用社脱离劳动关系,信用社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联社人事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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