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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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及质量控-制标准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及质量控-制标准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及质量控制标准(二级)总分:100 分评审机构:扣得分:分:评审专家: 评审时间:一、一票否决项(以下条件不满足,一票否决).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医疗机构执业地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地址一致。

2、机构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

3、设置医疗科目含妇产科或产科专业、儿科或新生儿专业。

4、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载明相应级别的助产技术。

二、倒扣及加分项。

1、无独立设置妇产科倒扣5 分。

2、独立设置MICU 、NICU 或新生儿病室加3 分。

三、评分条款。

1、对申请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内容包括:人员要求、房屋条件、设施设备、急救药品、制度职责、质量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等7 部分,共计65 分,得分达到55 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视为专家现场评审合格. 2、对已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总分100 分。

得分达到85 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判定为合格。

3、民族地区及边远山区合格分值可下调10 分。

一、人员要求(15 分)(一)人员配备(10 分)1、配备4 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助产技术人员, 其中,执业医师2 名以上,至少1 名妇产科主治医师.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

(3)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批准的技术项目有助产技术. 2、产科门诊须由妇产科医师承担.产科床位配备护士不少于1:0.6,产房每2-3 张待产床至少配备1 名护士,每张产床至少配备2 名护士. 护师以上职称占护士总数的20%以上. 3、配备1 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儿科医师。

4、配备1 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麻醉医师。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农村家庭接生等。

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证书》。

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开展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产前诊断,应当先经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婚前医学检查,原则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其中,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在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三级以上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原则在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设2-3所,每个市(州)设1所;单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原则上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每个县(市、区)设1所。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省设1所,人口超过1000万区域可设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听力诊断治疗中心省设1所,听力复筛机构每个设区的市设1所;听力筛查设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附件: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试行)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指开展顺产接产、高危孕产妇筛查和转诊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机构要求(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产科。

二、人员配备配备2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资格人员,其中,至少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1名执业护士。

三、房屋条件产科门诊、产房和病房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布局和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

(一)产科门诊。

1.总面积不少于24平方米。

设产科诊断室、候诊区、宣教区(室)。

2.产科诊断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设置检查区,与诊断区有屏障分隔,有条件的分别设置诊断室与检查室。

3.宣教区(室)面积至少12平方米。

(二)产房。

1.独立设置,与产科病房相邻近,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有标志明显的工作人员与孕产妇独立进出的专用通道,医疗废弃物不逆行。

3.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非限制区:孕产妇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半限制区:办公室(区)、待产室、准备间、洗涤间;限制区:洗手消毒间(区)、分娩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4.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邻,设待产床至少1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5.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光线充足,有照明电路及布局合理的电源插座和应急电源等;门窗严密、防鼠防蝇并能通风、换气;墙面、天花板使用便于清洁和消毒的材质,缝隙均应抹平;地面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洗、不易起尘。

(三)产科病房。

住院床位不少于2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病房内清洁、安静、通风、防鼠防蝇。

四、设施设备配备(一)产科门诊。

诊断桌椅、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体重秤、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照明灯、鹅颈灯、计时器、洗手设施、常规消毒设备、冷暖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卫生部在蓉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快我省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整体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卫生服务,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促进内涵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五条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等次评审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等级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进一步健全我省产科急救服务网络,切实加强产科急救工作,大力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有效保障母婴安全。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为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加强我省产科急救工作,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国家、省对急诊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产科急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健全覆盖全省的产科急救与转诊网络,建立科学、高效的产科急救工作秩序,强化产科急救质量与安全意识,提高全省产科急救水平和管理水平。

通过制度保障和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产科急救专家作用,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高效的医疗救治,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

加强产科规范化建设,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实行高危妊娠分级和专案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按照《四川省产科分级诊疗指南(2016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孕产妇就医提供优质、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应为严重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的孕产妇畅通会诊、转诊的急救绿色通道。

四川省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

四川省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

四川省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四川省提高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我省民族地区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民族地区妇女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8]13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民族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我省民族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低于50%的31个县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得到提高,实现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全部达到50%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年度目标:2010年,12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50%以上。

2011年,16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50%以上。

2012年,20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50%以上。

2013年,24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50%以上。

2014年,29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50%以上。

2015年,31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50%以上。

各项目县目标见附件3-2。

二、项目范围甘孜、阿坝、凉山州2008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低于50%的31个县。

三、项目内容(一)扶持中心卫生院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1、各县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产科安全服务半径要求,合理规划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使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尽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2、各县要根据国家、省有关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配置的相关要求,按照《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规定,采取引进、培养、区域协作等方式,配好配齐乡级助产技术人员;重点实施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三支一扶”天使计划和区域协作计划,大力吸引妇幼卫生人才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落实民族地区人才引进和稳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保证人员待遇,稳定民族地区妇幼卫生人才队伍;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开展民族地区基层助产技术人员资助行动。

省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省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XX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一)房屋标准及布局: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分娩区设:待产室、缓冲间(带)、分娩室,分娩区总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设:更衣室、卫生间、缓冲间(带)、待产室、刷手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处理间。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4.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区总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5.分娩区应集中设在病房一端,远离不洁区域,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环境清洁,安静。

6.分娩室内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

7.分娩区内各房间屋门应设自由门,窗户严密,有采暖、降温设备。

8.分娩区各房间应设足够量的电源接口,上下水道,便于使用。

9.产科母婴同室每床净使用面积,县级以上不少于6平方米,乡镇级不少于5平方米。

(二)设备标准: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产床、器械台、婴儿秤、卧式身长测量器、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诊器(或多普勒)、骨盆测量器、局部照明灯、紫外线灯、石英钟、消毒接生及产道裂伤缝合器械、新生儿吸痰器、吸氧设备、输液和输血设备、新生儿复苏囊。

有条件的乡级医疗机构配胎头吸引器等。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在乡级医疗机构基本设备的基础上,增加胎心监护仪、产钳、胎头吸引器、输液泵、产后刮宫器械、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暖箱、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设备以及产妇应急抢救设备。

有条件的配空气消毒设备(如空气消毒柜)。

(三)人员标准:1.按照卫健委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相应级别配备助产技术人员。

2.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助产士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助产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主任必须具有主。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方案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方案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方案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方案一、概述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是为了促进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与安全。

本评审方案旨在制定评审机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客观。

二、评审机构1. 评审机构的组成评审机构由具备专业背景和资质的相关专家组成,包括妇产科专家、助产师、公共卫生专家、医疗质量管理专家等。

2. 评审机构的职责评审机构负责对申请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包括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机构达到行业标准和要求。

三、评审标准1. 机构人员配备评审机构将评估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助产师、妇产科医生、护士等人员的数量和专业背景。

2. 设施设备配备评审机构将评估机构的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考察机构的诊疗设备、床位数量、分娩室和术后护理设施等。

3. 医疗质量管理评审机构将评估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的规章制度、质控体系、知识管理和继续教育等。

4. 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评审机构将评估机构的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考察机构对孕产妇和新生儿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

5. 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评审机构将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包括接诊、检查、诊断、手术、产后护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控制。

四、评审程序1. 提交评审申请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交评审申请,包括机构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

2. 评审准备工作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评审团队组建、评审标准的制定等。

3. 现场评审评审机构将组织现场评审,包括对机构的人员、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4. 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将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其中包括机构的优势、不足、改进意见等。

5. 颁发评审结果评审机构将根据评审报告,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并予以评审结果的颁发。

五、评审结果的处理1. 合格评审如果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评审,并达到评审标准和要求,将颁发合格评审证书,并将机构列入合格评审机构名单。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一、规模及设置(一)产科、床位:市级≥张、县级≥张。

、产科门诊()面积:市级≥、县级≥。

()房屋设置:①设水池、候诊场所;②面积≥的诊室,市级≥间、县级≥间;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④高危孕产妇门诊: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病房()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市级≥,县级≥。

设缓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更衣间等。

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

分娩室面积:市级≥、县级≥;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

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

湿度以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

()母婴同室病房:市级≥间、县级≥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婴儿床占地≥,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应设有隔离病房。

()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市级≥、县级≥。

(二)宣教室(专用)≥。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三)总体设置、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助产工作应由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产科应有名以上医生,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名;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梯队合理;产科医生、助产(护理)专业人员总数:市级≥人、县级≥人。

产科医师助产(护)士之比为∶,助产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的。

一、二、三级助产技术基本标准

一、二、三级助产技术基本标准
另增加硝酸甘油、吗啡、氨甲环酸
六、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的条件要求
接种人员:持有“福建省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医师或护士
冷链设备:专用普通冰箱和温度计
接种制度:有疫苗购买、贮存、领用、冰箱储存疫苗、冰箱温度记录等制度
七、信息化管理要求
门诊、妇产科配置要求:二代身份证识别器、具备安装使用厦门市城市妇幼信息系统云平台的电脑、读卡器、打印机
分娩区
集中在病区的一端
远离污染源
布局合理、各室之间用门隔开、有明显标记
有待产室
待产室设待产床,并有流水洗手设施
缓冲区
为更衣、换鞋、洗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场所
分娩室
面积不少于12㎡
地板、天花板、墙壁便于清洁消毒
门窗严密
装有纱窗、纱门
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有调温设备
温度保持24-26℃
湿度50-60%
三、设备与器械要求
化验
血尿便常规
血糖、血小板
凝血功能四项检测
血型、血交叉试验
滴虫、霉菌
妊娠试验
肝功能
其他设备
心电图
B超
冰箱
消毒灭菌设备、消毒浸泡桶及消毒液
五、人员要求
至少配备2名助产技术人员,其中有一名为产科把关人员。
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施助产技术时,必须有助产技术人员2人在场。
成立产科抢救小组,其成员有产科、内科、儿科医生。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内、儿科医师在场
八、信息化管理要求
门诊、妇产科配置要求:二代身份证识别器、具备安装使用厦门市城市妇幼信息系统云平台的电脑、读卡器、打印机
开展助产技术二级的基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
核定诊疗科目
妇产科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
2、婴儿洗澡间:面积大于15m2,设在护士站邻近,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洗浴设施和冷暖设备。
2
1
1
以实际床位和面积为准,不包括简易或临时床位,环境条件完善。
㈡1、少1张床扣1分,每床面积不足扣0.5分;每项环境不符合扣1分。
2、扣分标准同上。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
分值
考核方法与要点
扣分内容
得分
㈢分娩区(产房)
2.5
查看工作制度文件资料。
缺1项制度扣1分,1项制度不完善扣0.5分。
㈡完善各级工作人员职责。
⑴产科主任职责;⑵产科护士职责;⑶产科各级医师职责;⑷母婴同室儿科大夫职责等。
2.5
查看文件资料。
缺1项扣0.5分,1项不完善扣0.5分。
㈢建立健全抢救治理程序。
要紧危重症的抢救程序应悬挂在抢救室醒目处(包括产后出血抢救流程图、子痫抢救流程图、新生儿窒息复苏流程图、羊水栓塞抢救流程图)。
5
现场查看。
急救药品齐全。
急救药品缺1种扣1分。一样药品缺1类扣0.5分。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标准
分值
考核方法与要点
扣分内容
得分
七、治理规范要求
10
㈠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
⑴产科门诊(孕产妇系统治理、产前筛查及产后访视)工作制度;⑵宣教室工作制度;⑶待产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分娩室工作制度;⑷对基层技术指导及接收转诊制度;⑸交接班和首诊负责制;⑹三级医师查房制度;⑺会诊、转诊制度;⑻消毒隔离制度;⑼手术审批制度;⑽业务学习制度;⑾抢救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评审、逐级上报制度; ⒀病历书写制度;⒁出生医学证明治理制度等。
2.5
0.5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在助产专业领域内,为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助产服务。

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标准是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下面将从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内容。

1. 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护理和产后康复等内容,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孕产期并发症。

2. 分娩护理,包括分娩过程的观察、监护和辅助,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分娩,及时处理分娩并发症,确保母婴平安。

3. 新生儿护理,包括新生儿的生命体征监测、喂养、保暖、清洁护理等内容,确保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4. 产后康复,包括产后身体康复、心理康复和家庭关爱等内容,帮助产妇快速康复,适应新的家庭角色。

二、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

1. 专业技能,助产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项助产技术,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2. 服务态度,助产人员应以温馨、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

3. 团队合作,助产人员应加强与医生、护士、家庭成员等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良好的助产团队,共同为孕产妇提供优质的服务。

4. 安全管理,助产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

三、助产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助产技术服务应以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中心,满足其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

2. 预防为主,助产技术服务应强调预防为主,积极进行孕产期的健康宣教和指导,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3. 综合管理,助产技术服务应实施综合管理,包括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制定、全程的监护和评估、及时的危机处理等。

4. 信息共享,助产技术服务应加强与孕产妇及其家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XX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XX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XX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完善、优化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准入标准,特修订XX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孕前、孕产期保健和正常分娩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原则上县(市、区)所辖乡镇可设置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城区内不再新设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年分娩量应达到50人以上,个别山区等交通不便地区可根据需要、不受分娩量限制。

一、职责任务(一)开设普通产科。

接收正常孕妇住院分娩,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二)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开展围产保健技术服务,识别高危孕产妇,并负责高危孕产妇转诊。

(三)创建爱婴医院(卫生院),实行母乳喂养。

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和听力筛查。

(五)负责本机构或本区域孕产妇和围产儿保健相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本机构或本区域村级(街道)孕产妇保健指导及技术人员培训、监督管理;(七)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知识宣传。

(八)按时参加上级工作例会。

(九)承担卫健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工作。

二、机构条件(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设有妇产科或产科专业。

(三)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四)机构资质按期校验。

三、人员条件配备2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助产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同时应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内儿科医师或全科医师。

(一)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每年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不少于20学时。

(二)取得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士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

(三)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房屋条件产科门诊、产房和病房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布局和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标准

一、机构资质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二、人员标准㈠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并经过助产专业岗前培训。

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取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㈡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从事妇产科专业 10 年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科室设置㈠产科门诊:包括产科门诊、围产保健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

㈡产科住院区(母婴同室病房)。

㈢产房(分娩区)。

㈣高危孕产妇监护室或者抢救室。

㈤高危新生儿监护病房。

10511111此项为助产技术服务最基本的必备条件。

查看原件正、副本,证件应齐全。

查看原件及有关档案。

㈠1、取得助产技术“合格证”至少9 人以上,并同时具有“执业医师”(或者助理医师)资格;从业人员两证同时具备方可上岗。

2、“执业医师”至少4 人以上。

㈡学历、从业年限和职称应同时具备。

现场查看,设置合理,内含设施相符。

仅挂牌而无相应配套设施,或者不具备相应服务功能者,视为无该科设置。

缺乏其中任何1 个证件,就失去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发现缺乏其中任何证件,应暂停检查,即将上报卫生行政部门,㈠1、少 1 人扣 1 分;发现 1 人缺证上岗扣 2 分。

㈡缺乏 1 项条件扣 2 分。

缺1 科设置扣1 分。

1四、房屋标准㈠产科门诊㈠1、现场查看,兼用㈠1、门诊:应有独立的产科门诊 2 间以上(分设围产保健、产科等诊室,普通产科 6 科室只计1 处,不重复1、缺1 间扣0.5 分。

和高危产科门诊根据工作量确定是否分开),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不小于 16 m2,计算。

设置合理,功能2、兼用宣教室扣 0.5 分;内有上下水设施,外有候诊区域及设施。

诊室内如设两张及以上产科检查床,每张配套。

无宣教室扣 15 分。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

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助产技术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助产技术机构和人员,保证助产技术的安全和有效性,本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助产技术是指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四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过助产技术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助产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助产技术管理规范和基本条件,确定本省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的助产技术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制定适合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开展助产机构和人员相关技术的考核标准,对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和审批,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所有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及规章制度,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符合本规范及附件中规定的机构设置条件和人员资格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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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试行)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指开展顺产接产、高危孕产妇筛查和转诊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机构要求(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产科。

二、人员配备配备2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资格人员,其中,至少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1名执业护士。

三、房屋条件产科门诊、产房和病房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布局和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

(一)产科门诊。

1.总面积不少于24平方米。

设产科诊断室、候诊区、宣教区(室)。

2.产科诊断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设置检查区,与诊断区有屏障分隔,有条件的分别设置诊断室与检查室。

3.宣教区(室)面积至少12平方米。

(二)产房。

1.独立设置,与产科病房相邻近,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有标志明显的工作人员与孕产妇独立进出的专用通道,医疗废弃物不逆行。

3.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非限制区:孕产妇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半限制区:办公室(区)、待产室、准备间、洗涤间;限制区:洗手消毒间(区)、分娩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4.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邻,设待产床至少1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5.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光线充足,有照明电路及布局合理的电源插座和应急电源等;门窗严密、防鼠防蝇并能通风、换气;墙面、天花板使用便于清洁和消毒的材质,缝隙均应抹平;地面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洗、不易起尘。

(三)产科病房。

住院床位不少于2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病房内清洁、安静、通风、防鼠防蝇。

四、设施设备配备(一)产科门诊。

诊断桌椅、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体重秤、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照明灯、鹅颈灯、计时器、洗手设施、常规消毒设备、冷暖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

开展健康教育的音像设备、宣传板、展柜、宣传资料、桌椅等。

(二)产房。

1.一般设施设备:氧气源及吸氧装置、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器械柜、器械台、无菌柜、贮槽、消毒瓶镊、注射器、消毒棉签、各种无菌敷料包(手术衣、孔巾、治疗巾、纱布、手套、脐带卷、针线、棉签等)、导尿包、剪刀、启瓶器、砂轮、胶布、计时器、电动吸引器、空气消毒设备、洗手设施、冷暖设施、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照明设施、推床或担架、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

2.接产设备:产床、消毒产包、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吸痰器、聚血器、缝合器械、会阴切开缝合包、宫颈检查缝合包、阴道检查包、清宫包、宫腔填塞包、阴道拉钩、无齿卵圆钳、外阴消毒器械等。

3.新生儿专用设备:婴儿秤、吸痰管、吸痰器、脐带结扎用品、新生儿红外线辐射抢救台、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给氧面罩、手腕标记、胸牌等。

4.抢救设备:抢救车、开口器、舌钳、舌垫、成人复苏气囊、静脉切开包、氧气源及吸氧装置、喉镜及气管插管、输血输液器械等。

(三)待产室。

待产床、血压计、听诊器、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导尿包、器械台、消毒缸、手套、计时器、洗手设施、冷暖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

(四)产科病房。

产妇床单元、婴儿床单元、床头柜、冷暖设施、热水瓶、脸盆、痰盂、椅子等。

(五)其他相关设备。

1.物理诊断设备:B型超声波检查仪、心电图机。

2.检验设备:具有能开展血、尿常规、ABO和Rh血型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肝肾功能检测、阴道分泌物检测、交叉配血、凝血功能测定、梅毒血清学检查、艾滋病抗体快速检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等的相关设备。

3.交通工具、通讯设备。

五、急救药品急救药品目录见附表。

六、制度职责(一)基本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度、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医护值班交接班制度、转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病案管理制度、合理用药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差错事故报告登记制度、病人意外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

(二)产科相关制度。

爱婴医院工作制度、产科工作制度、产科门诊工作制度、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高危妊娠筛查转诊制度、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待产室工作制度、产房工作制度、母婴同室管理制度、产科出血讨论制度、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新生儿死亡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制度、产后访视工作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三)人员职责。

产科医师职责、助产人员职责、产科护士职责、母婴同室工作人员职责。

(四)产科相关登记及记录。

产科门诊登记、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产科入出院登记、分娩登记、分娩记录、危重孕产妇抢救及转诊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出生缺陷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病案讨论登记、医疗不良事件登记等。

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指在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础上能开展手术助产和孕产妇、新生儿急救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机构要求(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产科。

(三)具备临床输血条件。

二、人员配备(一)配备4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资格人员, 其中,执业医师2名以上,至少1名妇产科主治医师。

配备标准与服务能力、工作量及床位相适应。

产科门诊须由妇产科执业医师承担。

(二)产科病房每2张床至少配备1名护士;产房每2-3张待产床至少配备1名护士,每张产床至少配备2名护士。

护师以上职称占护士总数的20%以上。

(三)配备1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儿科医师。

(四)配备1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麻醉医师。

三、房屋条件在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础上,需达到以下要求:(一)产科门诊。

1.独立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分别设置产科诊断室、产科检查室、宣教室,有产科候诊区。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高危妊娠门诊。

3.产科诊断室每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4.产科检查室设妇科检查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5.产科侯诊区不少于20平方米,有候诊椅。

6.宣教室不少于12平方米。

(二)产房。

1.独立设置,与产科病房和新生儿室相邻近,环境清洁、无污染源,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非限制区增设污物通道和车辆转换处,半限制区增设隔离待产室,限制区增设隔离分娩室。

3.分娩室每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传递窗,通向清洁走道的门为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4.分娩床与待产床床位比不低于1:3,至少设1张隔离待产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产科病房。

1.设普通病房、检查室、抢救室、婴儿沐浴室等,有条件的设高危病房。

各房间有足够电源接口。

2.床位不少于10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区每床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

3.婴儿沐浴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光线充足,门窗严密。

4.抢救室邻近护士站,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光线充足,门窗严密。

5.设新生儿治疗室、检查室等。

(四)手术室。

手术室布局、设置按《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配备产科专用手术间。

(五)高危新生儿治疗区。

儿科设新生儿病区,有条件的设新生儿科。

(六)宣教场所。

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设施设备配备在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础上,增加以下相关设施设备:(一)产科门诊。

电子胎心监护仪、氧气源及吸氧装置。

宣教室增加饮水设施及冷暖设施等。

(二)产房。

胎头吸引器、产钳、穿颅器、碎颅器等器械。

新生儿抢救复苏台、心电监护仪、呼吸机、叩诊锤、吸痰管、胃肠减压管、各类引流袋等抢救设备。

(三)待产室。

电子胎心监护仪。

(四)手术室。

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置手术床、无影灯、器械台、手术器械、手术包、电动负压吸引器、血压计、听诊器、氧气筒、保暖降温设备、吸痰管、吸痰器、气囊人工呼吸器、输液架、成人喉镜、成人气管内导管、气管切开包、麻醉机、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等,并增加新生儿体重秤、辐射式新生儿保暖台、低压吸痰器、吸痰管、气管插管、复苏气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多普勒胎心仪等。

(五)产科病房。

1.氧气源及吸氧装置、电子胎心监护仪、心电监护仪2.检查室: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血压计、听诊器、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导尿包、器械台、消毒缸、手套、计时器、洗手设施、冷暖设施、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照明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

3.抢救室:抢救车及抢救物品、药品、氧气源及吸氧装置、心电监护仪、呼吸机等。

4.婴儿沐浴室:新生儿护理台、冷暖设施、应急照明设施、具有控温、稳压装置的洗浴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

5.新生儿治疗室:电动吸引器、新生儿保暖箱或开放式暖床、红外线辐射抢救台、抢救车、新生儿体重秤、蓝光箱、新生儿监护设备、新生儿氧气面罩、冷暖设备、输液泵、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

(六)其他相关设备。

艾滋病抗体初筛、血糖检测、淋球菌检测、宫颈细胞学检查,乙肝标志物检查等的相关设备。

有救护车,急救电话、咨询电话。

五、急救药品急救药品目录见附表。

六、制度职责在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一)基本制度。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手术制度及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新项目诊疗准入制度、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临床输血制度等。

(二)产科相关制度。

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隔离产房工作制度、产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儿科医师进产房工作制度、婴儿沐浴室工作制度、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产科急重症会诊转诊管理制度、新生儿产伤讨论制度、新生儿重度窒息讨论制度等。

(三)人员职责。

产科主任职责、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职责、产科主治医师职责、住院医师职责;母婴同室护士长职责、母婴同室护士职责、责任护士职责、产房护士长职责、产房护士职责、手术室护士长职责、手术室护士职责、麻醉医师职责;母婴同室儿科医师职责等。

(四)产科相关登记及记录。

同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础上能开展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处理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等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机构要求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二、人员配备(一)配备10名以上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执业医师,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名,门诊至少配备1名副主任医师。

(二)满足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护士配备要求且医护比例不低于1:2。

(三)配备3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儿科(新生儿专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副主任医师。

(四)配备2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麻醉医师,其中,至少1名主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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