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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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

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

1.目的规范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成本控制目标和进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3.1 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施工阶段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的过程。

3.2 Ⅰ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变更的设计变更。

3.3 Ⅱ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不进行变更的设计变更。

4. 职责4.1 区域公司4.1.1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监督实施、并报研发设计中心备案;4.1.2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地方相关政策信息的及时收集提供,有关变更的施工现场信息的及时上报研发设计中心,负责变更资料及记录的接受、发放、跟踪、实施、归档工作。

4.1.3 对于Ⅰ、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工程实施情况。

4.2 企划营销中心跟踪、分析市场,根据销售市场的变化,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研发设计中心4.3.1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规划设计方案与指标的调整,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4.3.2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4.3.3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及事后总结整理归档。

4.4 成本管理中心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配合区域公司和研发设计中心,提供相应的成本预估;参与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在变更设计及实施期间实施成本控制与核算。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负责设计变更相关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负责相关补充合约的拟定。

5. 工作内容5.1 区域公司负责类Ⅱ设计变更管理工作5.1.1 收集来自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承建商、供应商等的设计变更要求;5.1.2 组织内部审核,回绝认为不合理的变更请求,判别认为不属Ⅱ类设计变更的,及时联系研发设计中心解决;5.1.3 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变更提出单位讨论可行方案;5.1.4 安排落实具体工作和进度计划,以会议记要形式记录在案,并以正式文函形式通知设计单位进行(或不进行)变更设计,抄送集团各相关部门备案;5.1.5 从组织论证到反馈、落实工作计划,原则上宜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1.6 对设计变更相关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监控;5.1.7 变更设计成果文件报研发设计中心、成本管理中心等集团公司部门备案。

工程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制度一、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工程设计变更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常见的情况,其原因可能包括客户需求变化、设计不合理、施工难度超出预期等。

如果设计变更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下降、进度延误、成本增加等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的编制目的本制度的编制旨在规范和统一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明确设计变更的发起、审批、实施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效率,确保项目工程设计和实施的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主体1、工程项目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负责对设计变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编制和实施,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评审和修改。

3、工程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按照变更设计的要求完成工程。

四、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流程1、设计变更的发起设计变更的发起可以由任何参与工程项目的方进行,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发起设计变更的方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设计变更的评审设计变更的评审由项目工程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小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评审小组进行细致的研究和探讨,判断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影响范围。

3、设计变更的批准如果设计变更得到评审小组的认可,会提出设计变更的批准申请,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批准。

批准后,设计单位需要对变更方案进行详细的编制和修改。

4、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经批准后,需要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应认真遵守设计变更要求,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和安全。

5、设计变更的记录和归档设计变更过程中的各阶段都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以备查证和追踪。

设计变更后,要对设计文件进行更新和整理,以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中的注意事项1、在设计变更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变更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影响,尽可能减少不良影响。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1水利部通知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7第六章附则1水利部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前言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常见的管理活动。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文件不符合或不满足实际施工要求的情况,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合同各方对工程进展和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的活动。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对于设计文件的变更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活动。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达标,有必要对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进行管理规范。

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1.变更管理程序(1)变更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

(2)可行性分析:总包单位应对于变更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评估变更对工期、造价和质量的影响。

(3)变更评审:总包单位应召开相关人员评审变更需求,分析各项影响因素,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编制:总包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2.变更管理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进行。

(2)效益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施工效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特殊性原则:设计变更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避免盲目变更和不必要的设计修改。

三、工程洽商管理规定1.应洽商事项范围(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方案制定。

(2)工程进度的调整和变更。

(3)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变更。

(4)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问题。

2.洽商方式(1)召开工程洽商会议:由总包单位组织召开,邀请各方参会,并在会议上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2)书面洽商: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洽商和沟通,各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3.洽商结果确认(1)洽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各方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2)洽商结果反映到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中,并进行合同的修改和注册。

1.现场签证程序(1)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书面向总包单位提出。

设计变更监理管理细则

设计变更监理管理细则

设计变更监理管理细则
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都要先算账后变更。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各相关单位协商、确认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发出通知,按程序签发后付诸实施,监督和跟踪实施情况,并进行闭环和关闭管理。

3、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即使变更在技术上合理,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上徽;并考虑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对可能超概的,要慎重论证,并业主同意或业主上报上级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4、对于概算外的工程项目在实施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论证,按设计变更的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5、审核设计变更单,必须附投资增减预算详细表,尤其是涉及到相关系统变化的,及时报业主审批,不能先斩后奏或瞒报变更工程量和费用。

6、对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同意变更,由项目监理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考核。

7、杜绝未做好开工准备,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更改的变更。

8、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每月月底报业主。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遵循合法、合理、科学、安全的原则,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应建立健全审批制度、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变更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具体包括:(一)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二)项目审批部门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三)项目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审批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三)设计变更的理由、范围、内容、影响及方案;(四)设计变更的依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管,对变更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确保变更工作的合规进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变更审批意见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设计文件。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责任与追究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设计变更的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批的;(二)超越审批权限进行设计变更的;(三)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调整设计文件的。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的;(二)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其他违反设计规范的行为。

温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1、改变建设规模;2、改变建筑总平面图;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6、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7、改变建筑内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及大型设备位置;8、改变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9、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四条对于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变更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三)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报批图;(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原审批单位的变更批准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涉及内部使用功能,以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下载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下载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流程,确保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专业性,提高工程设计变更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设计变更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坚持以项目建设为中心,遵循规范、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变更内容应基于实际情况,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专业原则,变更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内容应考虑工程建设的成本和效益,确保设计变更的经济可行性。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程序规范原则,变更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设计变更的程序合法性和透明性。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主体及职责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保证设计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建设需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方案,确保设计变更满足项目需求。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一)设计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内容。

(二)设计变更评审:由专业人员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确定变更方案。

(三)设计变更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批准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实施:设计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设计。

(五)设计变更验收:完成设计变更后,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六)设计变更总结:对设计变更进行总结,形成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工程设计变更核准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核准管理制度

工程设计变更核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设计中的变更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各类工程设计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方案的变更、图纸的修订、技术要求的调整等内容。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设计过程中,因设计要求、工程施工条件、用户需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订和调整的情况。

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遵循合理、科学、公正、便捷的原则,确保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变更。

所有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合法、规范。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变更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次变更都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和备份,便于日后查证和追溯。

第二章变更管理流程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发起:当设计方案、施工条件、用户需求等发生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

第八条变更申请的审查:变更管理机构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变更原因、必要性、影响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变更审批的流程:经过审查,变更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并做出书面的变更审批文件。

第十条变更执行和监督:一旦变更得到批准,应当及时通知设计人员和相关单位进行变更执行,同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变更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变更的验收和归档:变更执行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变更管理的注意事项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随意变更导致设计混乱和质量下降。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变更处理,避免对工程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越权擅自进行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

建设单位(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监管制度建设单位(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监管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甲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2.1 甲方设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小组,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监督和协调工作。

2.2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小组成员由甲方项目管理团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工程设计变更流程3.1 提出变更工程设计变更由乙方(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并提交《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

3.2 审核变更甲方项目管理团队对乙方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确保变更合理、合规。

3.3 审批变更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小组对审核通过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批,明确变更内容、范围、费用、工期等方面的影响。

3.4 实施变更乙方根据甲方审批通过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进行设计变更,并确保变更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3.5 变更跟踪甲方项目管理团队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确保变更按计划推进,及时解决变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6 变更总结工程设计变更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总结报告》,总结变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四、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要求4.1 变更申请乙方在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变更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影响降到最低。

4.2 变更审核甲方项目管理团队在审核变更申请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变更内容符合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和甲方要求。

4.3 变更审批甲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小组在审批变更时,要充分考虑变更对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变更合理可行。

4.4 变更实施乙方在实施变更过程中,要确保变更措施得当,防止因变更引发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任务和规模1.工程任务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2.工程规模(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设计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程序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方面的变更。

设计变更程序依次为:设计单位初审、业主单位审查、水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变更内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控制第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变更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给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四条设计变更需要经过设计单位初审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业主单位应根据设计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并做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确认和记录第五条水利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确认其合法、合规。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及相关审批文件备案保存,以备工程验收时查阅。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是对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法规进行规范和制定的法规文件。

2.设计任务书:是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任务及要求等内容。

3.设计图纸:是工程设计的主要表达方式,用于直观地表示工程的形状、尺寸、构造和安装方法等。

4.设计计算书: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用于计算各种参数和数据的一种书面形式。

5.设计报告:是对工程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说明的文档。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格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备案登记表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此文档仅供参考,请谨慎使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XXX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2020年12月18日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我部对现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进步勘察设计水平,控制严重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文物、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其它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

第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程序一、引言建筑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原始设计进行修改或调整的情况。

设计变更可能涉及结构、功能、布局、材料等方面的改动,因此在进行设计变更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要求。

二、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该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设计和变更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变更审批、图纸修改、变更文件备案等方面的要求。

3.相关法规和标准:例如《建筑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三、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要求1.变更申请:当需要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明确变更的原因、内容以及受影响的范围。

2.审批程序:主管部门应对提出的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批。

根据具体情况,审批程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a.一般审批:对设计变更影响较小、不涉及安全或环境的变更,主管部门可以进行一般审批,并及时给予批复。

b.专项审批:对设计变更影响较大、涉及安全或环境的变更,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做出决策。

3.图纸修改与备案:在设计变更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应对相关图纸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图纸及变更文件提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包括变更申请、批准文件、修改后的图纸等。

4.变更通知:设计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变更的批准文件通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确保变更内容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建筑工程设计变更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1.法律风险: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变更时,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或者变更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设计变更管理

设计变更管理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1、改变建设规模;2、改变建筑总平面图;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6、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7、改变建筑内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及大型设备位置;8、改变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9、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四条对于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变更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三)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报批图;(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原审批单位的变更批准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涉及内部使用功能,以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属重大变更范围的还应依据本办法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的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地基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案不相符或建筑场地位置发生改变,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补充勘察;2、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抗浮设计水位、液化等级或液化指数、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3、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承载力特征值、建筑场地类别;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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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条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目的
规范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成本控制目标和进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 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施工阶段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的过程。

3.2 Ⅰ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变更的设计变更。

3.3 Ⅱ类设计变更:费用增减1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重大结构安全和设备专业系统不进行变更的设计变更。

4. 职责
4.1 区域公司
4.1.1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监督实施、并报研发设计中心备案;
4.1.2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地方相关政策信息的及时收集提供,有关变更的施工现场信息的及时上报研发设计中心,负责变更资料及记录的接受、发放、跟踪、实施、归档工作。

4.1.3 对于Ⅰ、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工程实施情况。

4.2 企划营销中心
跟踪、分析市场,根据销售市场的变化,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研发设计中心
4.3.1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规划设计方案与指标的调整,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4.3.2 对于Ⅱ类设计变更,定期收集备案,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4.3.3 对于Ⅰ类设计变更,负责变更信息的收集、分析论证、及时反馈、监控设计、及事后总结整理归档。

4.4 成本管理中心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配合区域公司和研发设计中心,提供相应的成本预估;参与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在变更设计及实施期间实施成本控制与核算。

根据上层决策以及市场成本变化,负责设计变更相关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参与相关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负责相关补充合约的拟定。

5. 工作内容
5.1 区域公司负责类Ⅱ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5.1.1 收集来自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承建商、供应商等的设计变更要求;
5.1.2 组织内部审核,回绝认为不合理的变更请求,判别认为不属Ⅱ类设计变更的,及时联系研发设计中心解决;
5.1.3 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变更提出单位讨论可行方案;
5.1.4 安排落实具体工作和进度计划,以会议记要形式记录在案,并以正式文函形式通知设计单位进行(或不进行)变更设计,抄送集团各相关部门备案;
5.1.5 从组织论证到反馈、落实工作计划,原则上宜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1.6 对设计变更相关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监控;
5.1.7 变更设计成果文件报研发设计中心、成本管理中心等集团公司部门备案。

5.2 研发设计中心负责I类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5.2.1 收集来自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区域公司、设计单位等的设计变更要求;
5.2.2 对收集来的设计变更要求进行审核,回绝认为不合理的变更请求并说明理由;
5.2.3 组织各相关部门、区域公司及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可行、合理的意见建议,将论证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决策层;
5.2.4 根据集团决策层审批意见安排落实具体工作和进度计划,抄送集团各相关部门及区域公司备案,交区域公司以正式文函形式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抄送集团各相关部门备案;
5.2.5 从组织论证到反馈、落实工作计划原则上宜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5.2.6 对相关设计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监控;
5.2.7 变更设计成果文件交区域公司,并报成本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等集团公司部门备案。

5.3 设计变更的实施
区域公司负责设计变更有关的工程指令下发及监督实施,可采用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图、或技术核定单等形式施行。

研发设计中心配合区域公司进行管理。

5.4 设计变更的事后总结整理
5.4.1 区域公司负责进行设计变更的资料整理、归档,并应最终体现在工程竣工资料上;
5.4.2 研发设计中心负责对设计变更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其他项目和今后工作提供参考。

6. 支持性文件
6.1 《施工图设计管理制度》
6.2 《施工阶段设计管理暂行条例》
7. 相关表格及记录
7.1 《设计文件交接登记表》
7.2 《设计工作流转联系单》
7.3 《设计会审记录表》
7.4 《设计资料审核意见单》
设计文件交接登记表
编号:
设计工作流转联系单
编号:
设计会审记录表
编号:
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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