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档案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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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制度——录(总纲及文书类)4月19日 3

档案制度——录(总纲及文书类)4月19日 3

成都北新知识城置业有限公司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北新知识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更好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登记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业务和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它对工作查考与研究、开展业务、风险控制、宣传教育、编史修志等具有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是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

第三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分主体管理(不含会计类)、综合利用”原则。

第四条档案管理目标是达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一级标准,公司各部门应按此进行硬件、软件建设。

管理模式是实行双套制,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按全宗号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同时,电子档案纳入公司信息系统平台综合利用。

档案管理流程原则思路是“部门预立卷”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人事行政部是公司档案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公司档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制制度和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不含会计类)。

第七条公司人事行政部对公司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实施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各部门应配备相对稳定、具有从事档案工作上岗资格的专职人员。

第三章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原则及标准第八条为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公司档案管理实行“三纳入、四参加、四同步”原则。

第九条公司根据档案编号原则及分类目录,按预立卷原则要求收集、整理纸质及电子文件。

第十条公司档案一级类目分为九大类,即:文书档案类、工程项目档案类、设备档案类、会计档案类、人事档案类、照片档案类、实物档案类、投融资及担保项目档案类、电子文件档案类。

第十一条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公司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50328-2001)、《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A/T11822-200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照片档案管理规范》(修订)(GB/T11821-2002)、《电子文档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成档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档发[2010]34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为切实加强全市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成委发〔2010〕1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机构改革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构变动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要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人员职责,切实做好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利用、移交等各项工作的衔接。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二、新组建、新设置部门的档案管理新组建、新设置部门机构的档案设立新全宗进行管理,各单位应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2011年6月前完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确保档案齐全收集、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和流向1、“整合划入不再保留”的市级部门,其2010年9月14日(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召开于9月13日)之前产生的档案由原单位按原来的全宗收集、整理、归档,由新机构接管。

2、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机构,其档案继续由原部门以原全宗进行管理。

3、划入其他机构,但明确为正局职级配备不变,工作相对独立的部门,其档案继续由原部门以原全宗进行管理。

四、机构改革涉及部门档案的移交档案移交工作由市档案局组织指导、监督和验收。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其完整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哈尔滨市档案条例》、《哈尔滨市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公司档案指公司筹建以来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及下属各项目分公司。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管理工作由总经理/项目分公司经理领导,集团行政部所属档案员直接负责各部门和所属各项目分公司的具体档案管理工作。

各项目分公司行政部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担任项目档案管理专员,负责各自项目分公司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各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职责集团总部档案室、各项目分公司、各部门及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办法,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档案管理专员在档案工作上接受档案负责人的领导,档案负责人接受行政人事总监领导(部门及岗位管理职责详见附件二)。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1第六条集团总部及下属各项目分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按年度立卷。

第七条一项工作若涉及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由主办部门负责收集立卷。

第八条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九条集团总部及各项目分公司应设专门的档案库房对档案进行存放、保管,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库房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管理,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集团总部/项目分公司行政部办理移交。

工程档案按各单位工程或在工期各节点分批移交。

第十一条集团总部档案室在接收移交的档案后,应对移交档案进行检查、汇总,并编制档案总目录。

第十二条集团总部档案室对档案应区分全宗、区分年度、区分类别分别存放、排列,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的档案装具,档案排列方法要科学,以便查找。

项目文件收集与档案整理实施细则

项目文件收集与档案整理实施细则

项目文件收集与档案整理实施细则XX公司2023年5月目录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总则............................................................................. - 3 -5 项目档案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 - 3 -6 项目文件质量要求................................................................. - 4 -7 项目文件收集..................................................................... - 6 -8 项目文件整理..................................................................... - 7 -9 竣工图编制及整理................................................................ - 13 -10 归档份数....................................................................... - 16 -11 项目文件归档审查............................................................... - 16 -12 项目文件归档时间............................................................... - 17 -13 项目档案的移交................................................................. - 17 -14 项目档案的验收................................................................. - 17 -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 18 -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 115 -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 118 -项目文件收集与档案整理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参建各方的档案管理职责,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的质量要求、收集范围、分类整理、归档审查及项目档案的移交验收等要求。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3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指规范和管理部门档案的方针、原则、方法和具体操作方式的文件,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便捷使用。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1. 部门档案管理的目标- 确保部门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可靠。

- 提供档案信息的快速、便捷获取和利用。

- 保护部门档案的机密性,严禁泄露、篡改、滥用档案信息。

2. 档案管理的责任- 部门领导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和决策相关事项。

- 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检索、借阅、销毁等。

3.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按照规定的文件分类标准和档案编研制作要求,对文件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

- 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及鉴定方法,对档案进行定期归档和鉴定,及时淘汰和销毁无用档案。

4.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 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按照保密级别和重要性划分存放区域,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 制定档案借还、查阅、复制等操作流程,同时记录档案的使用情况和流转轨迹。

5. 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制定档案检索的规则和方式,建立档案目录、索引和数据库等查询工具,方便查找和利用档案。

- 对于需要提供给其他部门或外单位的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提供。

6. 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制定档案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密级别和管理权限,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控制和防护措施。

- 对于无用档案和过期档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7. 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部门之间或部门与档案管理机构之间进行档案移交和接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档案的平稳过渡。

8. 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评估和考核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这只是一个简要的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的内容和操作细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和执行。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____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成府令第15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9-07-02

成府令第15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9-07-02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日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当地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区域划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市)县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五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和跨区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经费保障)建设档案管理经费按照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第八条(人员保障)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篇(最新)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

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

成档发[2007]18号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的通知市级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便于全市档案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现将《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档案接收Δ规定通知成都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9日印(共印200份)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为及时、完整地接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便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成都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收档案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都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2006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属于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2007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

主要包括:(一)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五)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

(六)成都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成都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七)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

(八)成都市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九)民主党派成都市委员会形成的经协商同意由成都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十)双重领导部门形成的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应当由成都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十一)撤销的市级机构形成的档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由成都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二、接收档案的时限(一)成都市档案馆对立档单位形成并保管年满二十年的档案按批次接收。

(二)市属机构撤销后,原机构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在6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发[2010]105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发[2010]105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发〔2010〕105号)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企业书式档案查询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工商企业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机关在履行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查询利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档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企业书式档案查询,是指在工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查阅利用档案的行为。

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档案管理部门。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管理部门的,须由借用部门分管局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共同签字批准。

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档案管理部门借出档案,还须经市局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档案借出期限不超过2个日历日,需续借的,应按本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

所查询的档案须与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有直接关联,并出具相关证明。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依据《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档案作为企业档案的核心组成部分,不仅是企业建设经验的积淀与宝贵的技术资源,更是项目稽查、审计、验收及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它承担着维护企业资产安全与权益的重要职责,为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生产运行及后续维修改造提供坚实的信息支持,承载着历史与现实的双重使命。

第二章档案的组织与管理第三条项目经理部需严格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各阶段档案资料的全面收集与及时整理。

第四条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部应设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通过定期召开档案专题会议,及时掌握档案工作进展,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应配备专用的资料存储场所,采用符合标准的装具与资料录入设备,并确保资料员持有“档案人员岗位培训证”,以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与连续性。

在人员变动时,应迅速调配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资料员需积极参与工程例会,根据工程进度督促相关部门整理施工资料,确保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收集齐全并分类管理。

同时,负责收集项目施工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向业主、地方档案部门及集团公司档案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条建立健全档案及内业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科学收集、统一归口、定向移交”的原则,实现“三纳入”、“四参加”、“四同步”。

1、分级管理:明确档案形成部门、项目经理部及各子公司档案室的职责,确保文件资料或档案得到有效管理。

2、科学收集:依据施工合同或业主、档案部门提供的标准、法规,全面收集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类有价值文件资料。

3、统一归口、定向移交:参建单位将文件资料统一集中到项目经理部,再由项目经理部向项目投资者(业主)、地方档案部门及集团公司(子公司)档案部门移交。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通用3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通用3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通用3篇)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篇1一、文书档案归档制度1、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交行政部统一管理。

2、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兼职档案员(各部门内勤)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可靠(文件的正文与附件、印件与底稿、请示与批复)无缺页、破损现象。

4、下发文件不仅要在硬盘、软盘中保存留档,还应留有书面材料存档。

5、凡归档的文件必须留原件存档,书写整齐,用毛笔、蓝黑色钢笔、碳素笔抄写,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员有权退回原部门重新书写。

6、重要文件如部门需用可进行复印,但原件必须归档。

7、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一律交办公室统一登记、立卷、归档管理。

二、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1、认真学习专业知识,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工作尽职尽责,自觉遵守档案工作各项。

2、负责公司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编目、排列、上架、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

档案质量和工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3、负责公司有关部门档案工作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档案库房各项制度的落实。

5、积极提供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利用效果,认真总结经验,为领导决策和机关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三、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1、各部门配备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工作。

2、兼职档案人员要热爱档案工作,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把好案卷质量关,按时完成兼管档案的任务。

3、兼职档案员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整理好的档案向档案室移交。

4、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5、接受本公司专职档案员的监督指导。

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部门立卷制度1、凡本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属本部门立卷归档范围。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集中统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三)科学规范: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四)方便利用:优化档案服务,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档案意识。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二)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三)确保本部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四)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兄弟单位颁发的文件材料。

(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有关档案管理的书籍、资料。

(四)其他需要收集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整理应遵循“集中、完整、系统、准确”的原则。

(二)档案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档案装订应规范整齐,便于查阅。

(四)档案编号应统一规范,便于检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凌源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系统地收集各个历史时期反映凌源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民族、宗教等活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利用便捷、具有凌源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收集档案的载体和门类。

收集档案的载体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及各种新载体档案。

收集档案的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及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业务档案。

第四条档案收集包括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档案接收指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档案的过程。

档案征集指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

第五条档案馆接收下列单位具有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基建和设备档案随其实体所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凌源市的党组织和革命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l)中共凌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2)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侨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形成的档案。

(3)属于本市和上级部门双重管理的单位和在本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形成的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的可移交的档案。

(4)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5)己撤销的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6)能够反映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发展面貌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工厂(包括:已破产的国有企业)、医院、学校、文艺团体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形成的属永久、长期(30年)保存的档案;(7)市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中小学档案管理制度_中小学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中小学档案管理制度_中小学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中小学档案管理制度_中小学档案管理制度条例File management system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_ Re gulations on archives management system of primary and seco ndary schools中小学档案管理制度_中小学档案管理制度条例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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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教育局制定《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本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领导决策,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是提高教学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第三条坚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维护本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节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干部配备第四条各处室必须参与档案工作,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档案室工作,业务上受区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处室的档案工作受办公室领导,并有一名处室同志分管,与校档案室建立档案工作网络。

第七条档案干部要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和教育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开展档案工作。

第八条上级领导要支持和关心档案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专业人员同等待遇。

档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对有档案专业职称的档案干部在调离档案工作岗位时,应听取授予职称的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意见,同时档案干部调离前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档案工作的任务第九条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等组织和内部机构所产生的全部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并对各处室和部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成都市档案局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

成都市档案局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
永久



1、电气线路图纸
永久
2、生活供水图纸
永久
3、电梯、空调维修维保合同
10年
4、电器设备说明书
30年



1、消防、安保改造工程的请示、报告、会议纪要、图纸等资料
永久
2、综治、消防、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材料
10年
3、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生产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0年
4、消防值班室、物管公司、消防维保公司的值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成都市档案局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成都市档案局馆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机构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1、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性文件
永久
2、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一般性业务文件
10年
3、市委、市政府对档案局馆的重要批示、指示
永久
4、局馆党组会议记录、纪要;办公会记录、纪要;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会记录
10年




1、机关党委机构成立、撤并、印章启用等文件材料
永久
2、党的组织建设、发展计划;干部任免、改选等的报告、批复、通知
永久
3、机关党委会议记录、纪要
30年
4、党员名册、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党员统计年报
永久
5、党建工作年度计划、总结
10年
6、各时期重要事件及活动开展方案、情况报告
10年
7、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永久
15、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等相关文件材料
30年
16、公务员编制管理、岗位设置、人事调配、人员招聘及录用、考核方面的文件材料

成都市城建档案馆

成都市城建档案馆

成都市城建档案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部第712号公告,行业标准:CJJ/T117-2007,2007年9月5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电子档案,保障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开发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

1.0.3 建设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电子文件electronic construction records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主要包括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两大类。

2.0.2 建设系统业务管理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 administration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公共客运、规划、勘察、设计、抗震、人防等专业管理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活动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的,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业务及技术文件。

2.0.3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成都城投集团档案管理制度

成都城投集团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成都城投集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城投集团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职责(一)集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监督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等工作。

四、档案分类与编号(一)档案分类: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将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二)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规则,对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唯一性。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一)档案收集:各部门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规则,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包括归档、编目、立卷等工作。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一)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二)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咨询等服务,为集团各项工作提供档案支持。

七、档案销毁(一)档案销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档案销毁前,应当进行鉴定,确定销毁范围和方式。

(三)档案销毁后,应当做好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八、监督检查(一)集团档案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各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九、附则(一)本制度由成都城投集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十、奖励与处罚(一)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失、泄密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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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试行)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和结构合理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体系,完整记录、安全保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真实面貌,科学划定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成都市档案馆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成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界共享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第三条列入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成都市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

第四条成都市档案馆依法接收和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立档单位历史和档案内容的文件汇编、部门志、论坛文集、纪念画册等资料。

其中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均包括纸质档案和内容对应的电子档案或数字化副本;音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电子档案包括磁带、磁盘、光盘等;实物档案包括纪念品、礼品、样品、印章、字画、奖状、奖牌、各类证书等。

第五条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一)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2.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3.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6.各民主党派成都市委员会机关;7.成都市总工会、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8.属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单位;9.成都市国有骨干企业、事业单位。

(二)成都市组织或者承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外事等活动、事件形成的档案。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集的档案。

(四)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成都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

(五)收集其他反映成都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发展的档案资料:1.历代成都籍或在成都长期活动过的非成都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教育卫生体育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劳模、英模及其他著名人士,其形成的手迹、手稿、著述、信件、日记、证书、奖章、照片、字画、实物等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资料;2.与成都有关的、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定的成都名牌、名胜等档案;3.反映成都民族工商业、传统工业、传统手工艺和名特优产品的特色档案、非遗档案;4.外国人形成的有关成都的游记、日记、图书、照片、影像等档案;5.成都历代形成的各种地方史志、族谱、家谱,反映成都人文历史、风土人情的资料;6.以成都为背景编辑出版的各种著述或文艺作品;7.成都市各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成都市档案馆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向境内外各类机构与个人征集有关成都的珍贵档案资料。

(六)根据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成都市有价值的各类电子档案。

(七)在收集档案的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料所必须的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系统。

第六条成都市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的档案。

本市重要政务活动和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

第七条档案的接收要求(一)为确保进馆档案的质量,凡列入收集范围内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移交进馆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编目工作,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整理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标准。

(二)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按规定整理完毕,编制检索工具。

纸质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档案必须有对应的电子档案或档案数字化副本,音像档案和实物档案还应有背景信息说明,并随档案实体一并移交。

(三)进馆单位按照要求建立全宗卷,并将编制的全宗介绍等八大类,移交说明、检索工具等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四)在档案进馆前各单位须完成涉密档案(含电子文件)的清理、解密工作。

对拟移交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依法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五)移交进馆的档案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利于档案长久保存的装具。

档案必须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塑料金属装订物等现象。

第八条档案的移交时间列入本细则收集范围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间向成都市档案馆移交:(一)列入收集范围的组织机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

(二)因机构改革撤并单位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市重要政务活动和重大活动的档案应在活动结束60日内经规范整理后移交。

(四)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成都市档案局同意后,可以推迟移交进馆。

(五)列入收集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各单位必须及时向成都市档案馆移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档案接收程序(一)成都市档案局根据收集档案范围,编制接收计划,向进馆单位印发档案移交通知和计划。

进馆单位根据接收计划做好档案进馆准备工作。

(二)成都市档案局依据有关标准对进馆档案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馆单位向成都市档案局提交书面档案移交进馆函。

(三)进馆单位在收到成都市档案局同意进馆复函后15日内将档案实体和档案数字化副本、检索工具及全宗介绍、大事记等相关资料移交进馆。

交接双方办理档案资料交接,填写交接文据,并签字盖章。

文本一式三份,成都市档案局保存两份,进馆单位保存一份,归入双方档案。

第十条需要提前或推迟移交进馆的,进馆单位应当向成都市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成都市档案局同意后可提前或推迟移交。

第十一条成都市档案馆编制《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单位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本细则进行调整、发布和实施。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成档发〔201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电子档案数据(数字化副本)接收要求附件成都市电子档案数据(数字化副本)接收要求一、质量要求(一)机读目录的质量要求1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要求是在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DA/T 22—201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市档案行业的实际业务工作情况制定的,未尽事项以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为准。

2录入项目2.1 档号2.1.1 档号结构2016年及以后的文书档案: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管期限-机构问题(按机构问题三级分类)-件号;2015年及以前以卷为单位整理的文书档案: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2015年及以前以件为单位整理的文书档案:全宗号-保管期限年度机构(三级分类单位)-件号会计档案: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科技档案:全宗号-分类号(或目录号或项目代号)-案卷号;照片档案:全宗号-目录号-册号-照片号组成(GB/T 11821-2002);全宗号-保管期限-年度-照片组号-照片张号组成(DA/T 50-2014)2.1.2 案卷级条目录入到案卷号,文件级条目录入到页数(或页号)。

2.1.3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采取定位数字。

2015年及以前的文书档案:全宗号3位、目录号3位、案卷号3位。

2016年及以后的文书档案:全宗号4位、目录号3位、案卷号4位,当位数不足时,前补零补足4位。

2.2 题名2.2.1 文件级题名。

即文件标题,一般照实抄录。

没有标题的文件,依据其内容要拟写题名。

如题名太长,应根据其内容精简或另拟题名。

如标题不能揭示文件内容的要在原标题后重新加注有关内容。

另拟的的标题或加注的内容加“[ ]”注明。

2.2.1.1题名中出现文号或顺序号时,应补充主体内容。

2.2.1.2题名中只有文种的,如:通知、公告、通告、报告等,应根据文件内容加注责任者和事由。

2.2.1.3简报应注明期数和标题名称及内容。

2.2.1.4会议记录的题名,以会议名称作为一件的一般应录入会议名称,如“党组会议记录”。

如果每次会议作为一件的,题名应录入本次会议主要议题的内容。

2.2.2 案卷级题名。

既案卷的标题,是表达案卷内文件的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一般著录案卷上已拟定的题名。

案卷题名不能揭示案卷内容,应依据档案内容加以修改后再录入。

在拟写的题名两端加上“[]”。

2.3 责任者2.3.1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在一个全宗内,对一个单位的名称应尽量做到统一。

2.3.2责任者一般应使用全称或通用简称。

不能使用“本部”、“本局”、“本委”、“市***局”等含义不明、难以判断的简称。

2.3.3责任者有多个的,可录前两个,责任者之间以“;”相隔。

但立档单位又是责任人者的必须录入。

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录入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录入职务、职称,并加“()”号。

2.3.4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录入转发文件机关。

2.3.5审批(申报)表的责任者。

若上报并批准的,录入最后审批机关名称;未被批准的,录入审批表申报机关名称。

2.3.6本机关文件被上级机关批转时的责任者应录入批转机关。

2.3.7会议文件的责任者,一般录入文件制发机关。

综合性会议不能只录召开会议的机关,如有若干个领导发言,责任者录入发言人及职务,并对职务加“()”号。

2.3.8来文与复文分别录入各自的责任者。

2.3.9机关内部文件等“白头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形式等特征加以考证并录入。

2.4文件编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度、发文、发文号组成,应如实录入,不能省略。

有多个文件编号的,只录入主办单位的一个文件编号。

有本单位文件编号的必须录入本单位的文件编号。

括号一律用〔〕,年度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

2.5 时间项2.5.1时间项著录到月或日为止。

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4位表示年,第5-6位表示月,第7-8位表示日。

文件时间不完整或部分时间字迹不清,应先考证出年份,其次考证出月份。

月考证不出,以“0”补之。

考证不出准确年份,可著录大致年份。

2.5.2文件日期应以签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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