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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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标题: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一、引言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选任条件、职责权利、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1. 陪审员:陪审员是指从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任的,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公民。

2. 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三、陪审员的选任条件1.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年满28周岁;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5.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陪审员的职责权利1. 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参加案件审判,独立发表意见,共同作出判决。

2. 陪审员的权利:(1)参加审判权: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审判,了解案件事实,审查证据,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2)独立发表意见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3)获得报酬权:陪审员参加审判,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4)保密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权予以保密。

五、陪审员的工作程序1. 随机抽取:在案件审判前,法院应当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员。

2. 告知义务:法院应当将抽取的陪审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并在审判过程中通知当事人。

3. 回避制度: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程序: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合议庭讨论等环节。

5. 判决书签署: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判决书应当由陪审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我国陪审员制度的意义1. 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制度设置、优点和缺点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背景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需要。

过去,我国法院审判过程中只有法官参与,司法公正性得到人们质疑。

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司法决策更接近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一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陪审员在识别事实、判断事实、决定案件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法官的决策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首先,它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与法官共同审判,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权;其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对案件的多元审视,减少法官的主观偏见,确保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最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聘过程可能存在人事安排、权力斗争等问题,导致选聘不公正、人员不合适;其次,由于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可能影响到审判效果;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成本较高,人员培训、理论学习和案件调研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开程度与效力也面临一定的挑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符合司法体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并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来解决。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1. 引言1.1 背景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参与司法审判,可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使司法更加民主化,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背景介绍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开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标志着中国司法体制从传统的“官办司法”向“人民办司法”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通过引入人民陪审员这一制度,使历史上长期以来被动接受司法判决的人民群众,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从而增加了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现,不仅仅是司法改革的需要,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以其独立、公正、公平的裁判标准,积极促进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背景介绍】部分的内容简要介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1.2 问题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意义在于其在司法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加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引入民众代表参与案件审理,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独断和偏袒,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度,公开公正的审判过程能够增加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减少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和批评。

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参与和法治意识的提升,让更多的公民了解和参与司法活动,增强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形成共同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合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意义不仅在于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提升,还在于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民主参与意识的培育。

2. 正文2.1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最早出现在美国。

在英国,陪审团是由社会群体中的普通人组成,他们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并作出裁决。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中国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刑事审判制度,主要由陪审员组成,负责参与审判案件,并最终决定被告人的罪刑。

陪审团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作为一种民主化的司法机制,可以增加公正和透明度,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香港,之后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逐渐得到应用。

2004年,中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法律化规定,首个试点城市是天津。

从那时起,一些地方相继试行了陪审团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改革,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陪审员主要由普通人民组成,他们通过在群众中选举或者自荐的方式进入陪审员备选名册。

在参与具体案件审理时,陪审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陪审团。

陪审团由1名法官和3名或5名陪审员组成,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陪审员有平等地位,具有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力。

陪审员的选聘要求相对宽松,旨在保证更多的人民代表能够参与审判。

但是,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思辨能力,同时也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陪审团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可以借助普通民众的智慧和经验,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减少司法差错的发生。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团的选聘和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工作和生活时间的安排、案件信息的获取等。

最后,陪审团仅在社区重大刑事案件中应用,对于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民事和行政案件,还没有涉及。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实现全面的司法民主化。

总的来说,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邀请社会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正审判。

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群众的代表,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社会舆论和普通民众的意见。

他们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地参与案件审理。

他们的参与,有助于减少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公正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监督。

传统上,法官是案件审判的核心,他们负责对事实进行认定、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但是,法官的个人经验和判断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减少法官的主观判断,并且减少可能存在的人为错误和不公。

公众可以通过监督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

在现代社会,因为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专业法官的培养和选拔需要时间和资源,而且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正和高效审判的需求。

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律素养相对较低的普通社会公民,能够提供一种平衡和补充。

他们的参与,既能够减少专业法官的工作负担,又能够带来新鲜的思考和观点,从而增加了审判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

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们通过参与案件审理,亲身感受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增加了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仰。

而这种法治的思维和文化,将在社会中逐渐形成和传承,促进社会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正审判、增强司法透明度和监督、弥补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以及加强国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支持。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员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评判,并参与
判决的形成。

陪审员具有权利提问、质询证人和辩护人、参与案件讨论和
表决等权益。

同时,陪审员也有义务独立、公正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保证
判决的公正性。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
加强司法审判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另一方面,通
过引入专业人士和代表社会的公民,可以有效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此外,陪审员的职责和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为其履职提供了有力
的保障。

然而,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
于受到教育、经验和专业能力等因素的限制,部分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可
能对法律的理解和专业知识有所欠缺,导致判决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其次,陪审员的选拔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选拔程序可能不够公正、透明,缺乏公众的监督。

此外,陪审员的参与也可能使案件审理过程变得复
杂和耗时,对司法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中国司法的一项重要探索和尝试。


过陪审员参与判决,可以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权力的制
约和平衡。

然而,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陪审员的专业
培训和司法教育,改进选拔程序,提高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也
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对该制度的理解和支持,推动陪审团制度的健康
发展。

浅议刑事陪审制度

浅议刑事陪审制度
我 国历 史 上 最 早 对 陪 审 制 度 作 出 规 定 的法 律 文 献 是 由 沈 家 本 于 10 9 6年
员和人 民陪审员 组成合 议庭 进 行 。” 赋 法 官 的 干 涉 。
予 法 院在 选 择 适 用 陪 审 制 中 的 灵 活性 。 第 四 ,增 加 对 陪 审 员 保 障 的 规 定 。
制度 的辉煌 时期 , 到 “ 但 大跃进 ” 特别 是
经 第一, 陪审 员 的资格 问题 。担 任 陪 仅局 限于 一审 案件 中 。重 大 的 民事 、
“ 文化 大革命 ” 间 , 期 军管 人员代 替法 官 审 员既 是一项 权利 也是 一项 义 务 , 除具 济 案 件一 审 、 审 , 二 刑事 案 件 的 第二 审 办案 , 司法 制 度受 到 冲 击 和破 坏 , 民 备一 般 的年 龄条 件 f 人 如年 龄在 2 ~ 0岁 36 程序 等 , 应有 陪审员 参 与审 判 。特别 都 要有 此方 面专业 知识 的人 员 参与 审判 ,
纵 观我 国陪审 制度 的发 展过 程 , 可 在行 使 职权履 行职 责 时 , 审员受 到保 陪 以 看 出 陪 审 制 度 就 是 民众 参 与 国家 事 务 护 。如在法庭 内或 法庭 附近对 陪审员使
主持 编成 的《 大清刑 事 民事诉 讼法 》 。但 由于封建 保守 势力 的反对 , 该部 法律 并
吸收 非职 业 法 官参 加 庭 审 与 法 官共 同 法 》第 十条规定 :人 民法 院审判第一 审 “
行使 审判 权 的制度 。可 以说 , 审制度 案件 , 陪 由审判 员组 成合议 庭 或者 由审判 表决权 , 有发 表 自己意 见 的 自由而不 受
存在 于 当代 世界各 国 的司法实 践 中。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研究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研究引言刑事审判作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一直备受关注。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被广泛应用于刑事审判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以及激发其潜力的方法和困难。

第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述人民陪审员制度于2015年开始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推行,并逐渐成为审判的主流。

该制度的核心是引入群众的智慧和公正,使群众广泛参与刑事审判,确保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第二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2.1 司法公正的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大大增强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传统的法官制度由一人或少数几人组成的法庭进行审判,容易出现司法主观性和片面性的问题。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由多位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不同立场和角度的交汇,有利于减少主观性判断的影响,提高判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2 公众参与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了公众参与刑事审判的民主化进程。

通过对个案的参与和判决权的行使,人民陪审员成为法律的实践者,有助于建立起法治社会中的底层民主基础。

同时,这也促使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加强法治观念,从而提高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

第三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潜力和困难3.1 潜力的激发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巨大的潜力可以被激发。

首先,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使其在案件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其次,采取适当的激励机制,如对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民给予社会认可和荣誉,以激发更多人参与其中,形成更加广泛的民意参与。

3.2 面临的困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消除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即如何确保陪审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公众对于法律和刑事审判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仍存不足,需要进行大力宣传与教育,以提高公众的法治素养与参与度。

结论回顾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我们不难发现其作用之深远和潜力之巨大。

人民陪审管理制度

人民陪审管理制度

人民陪审管理制度一、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依法组织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有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人士中选拔产生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的司法工作者。

人民陪审员具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审判案件的权利和义务,其意见和意愿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要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和社会各界的多元化,将社会各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充分纳入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确保其代表性和合法性。

制度设计还需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其具备专业素质和审判能力,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机制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机制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参与和评议等环节。

首先是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面人士的代表性和多元性。

其次是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需要对其进行法律和审判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审判能力。

然后是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应当在法官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发表观点和提出建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另外,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评议职责,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人民陪审制度还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正义。

三、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势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具有许多优势,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公平和法治观念。

首先,人民陪审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可以增加案件审理的社会性和人民性,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什么是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制度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公民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共同负责审理案件。

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民主性。

在中国,陪审员制度分为两种:一是陪审团制度,第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团由法院抽取经过筛选的群众组成,参与审理大案要案;人民陪审员则是由选民选举,参与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陪审员制度的意义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推进民主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安排,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能提高判决的公正度。

一般而言,法官不可能接触到案件的所有细节和情况,一些个人的经验和主观因素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审判结果。

陪审员的参与,使得判决结果能够更全面、公正、合理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和社会的期望。

2. 提升司法效率在现代化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中,法院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工作量也越来越大。

而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使得法官的审判更加高效,从而提升司法效率。

此外,陪审员还能够挑选出不必上庭的案件,从而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执行效率。

3. 推进民主司法陪审员的参与,使司法决策更加民主化。

在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下,选民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民主参与权。

法律法规、社会风气、民族文化等都影响着他们审判的过程。

在选择陪审员的过程中,法院会特别关注妇女、青年、边远、民族等特殊群体的代表,从而提高了他们的代表性。

三、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在我国,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比较有限,目前主要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但在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员制度很有可能更新到各个领域。

四、陪审员制度的展望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对于司法公正和民主司法的推进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会不断完善陪审员制度,逐渐实现向民主司法的转变。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摘要】我国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民主参与。

当前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程序复杂繁琐等。

有必要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完善陪审制度不仅可以增强法治理念,还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建议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机制,简化陪审程序,并加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意识和责任感。

未来,我国陪审制度有望在完善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为保障公民权益和司法审判体系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陪审制度、意义、完善、存在的问题、不足、必要性、改进方向、建议、重要性、紧迫性、发展前景。

1. 引言1.1 介绍我国陪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民事和刑事审判程序中,由被告和原告双方共同组成的陪审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团的职责是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听取案件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从而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裁决案件的真实情况。

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早在唐代就有相关制度的雏形。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也逐渐走向规范化和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适用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如涉及刑事罪行、重大经济纠纷等。

陪审制度的引入,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民主化和人本化发展趋势,更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通过陪审团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偏见对案件判决的影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法治意识。

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2 提出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着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

由于陪审员的选拔标准和培训机制不够完善,导致部分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负面影响。

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制度,又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公民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共同审判案件的一种参与审判权利。

其实施的目的是保障公正、公平和依法审判原则,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的人民群众性质。

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制度,古代社会也有由百姓参与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是在2015年,这一举措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提出并得到了法律规定。

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公民参与审判活动,可以确保审判结果更加公正,尤其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可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降低司法偏见的可能,增加案件审判的可信度。

陪审员具有与法官相同的权益和义务。

陪审员来源与人民群众,通过政府的邀请,公开选拔的方式,听从律师协会或广大市民、政府机关等的建议,确定参与人员,使之代表了各行各业、各族群体的利益,从而保证了司法来源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陪审员在审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他们可以与法官对案进行评估、质询、辩论,并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准确性提出不同的观点,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参考。

其次,陪审员可以直接接触被告人,了解案件中所表现出的情感和思想状态,并在审判中更加公平地对待被告人。

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也可以促进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

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后,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司法系统的运作,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同时,陪审员还可以将自己所了解到的法律知识传授给他人,促进法治意识的增强。

然而,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区在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人员的选拔标准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任性性,一些不符合公平、公正要求的人员参与司法活动,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陪审员的评议和决策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此外,在一些案件中,陪审员可能会退缩或受到诱惑,从而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限制了陪审员制度发挥作用的效果。

综上所述,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目前正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一些学者提出的陪审团制度移植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难以实现。

我国陪审制度是存是废,作者通过对制度本身的发展历史、价值以及陪审制度的移植论进行详尽的闡述、深刻的分析,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提出看法。

陪审制度本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的称谓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基本模式脱胎于前苏联。

而前苏联的诉讼构造又移植于法德,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结构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于大陆法系的陪审之列(这种陪审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度)。

对于陪审制度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如此的毁誉参半显示了人们对陪审制度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别,作为一项沿袭了一千多年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浪潮中,是否有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是否真的能够给我国的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建设带来不可替代的功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陪审”一词之于我国,起初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有名词。

在封建时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现象中,常有一些皇亲国戚或朝廷权贵参与地方官员的审案,他们的陪审意见往往左右案件的最后判决,但这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在我国最初出现在清末的立法改革运动之中。

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其主持编成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度,意在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

但由于当实的种种状况,该法没有得到实行。

从那以后尽管陪审制度不时被人们提起,但最终还是“寝而不行”。

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1966)是确立和发展阶段。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赋予普通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帮助裁判员和法官更好地了解社会的普遍态度和审判相关案件。

这个制度是取得历史性改革,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进的状态。

以下将详细探讨该制度以及最新的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年来内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其存在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应当由5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专业法官组成。

最新案例1. 甘肃临夏民刑案件中,一名杀人案的被告人因拒绝认罪,其家属及其律师也在方方面面地反思。

陪审员此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通过陪审员得知了该地区公众对此案件的观点和情绪,最终审判结果得以很好地反映了公众心中的期望。

2. 广东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动过枪支。

但是,陪审员发现案子的最终结果应当更加客观,应当注意到被告人的情感倾向和社会背景。

因此,当天最终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并发生意外伤害。

3. 浙江某村的一宗贪污案件中,陪审员非常重要。

在此案中,陪审员通过听取证言之后表现出沉着冷静,准确地评估了被告人的所有证言,最终得出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结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依靠社会的贡献来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个制度需要升级和改进,但是它紧贴社会的需要,激发出了司法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有益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员的选拔与培训,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论陪审制度

论陪审制度

论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团体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做出裁决的一种审判制度。

陪审制度始于古希腊,被广泛运用于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

下面将从陪审制度的优点、缺点以及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来分析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优点有:第一,陪审员代表了公众的意见和利益。

陪审员不同于专业的法官,他们是普通公民中的代表,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出。

他们在审判中能够带来关于案件的不同观点和经验,使裁决结果更具公正性和代表性。

第二,陪审制度有助于保护人权。

在陪审制度中,被告人的命运不仅仅掌握在法官的手中,还有陪审员的共同决策。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滥用职权或对案件偏见的情况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第三,陪审制度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众信任。

陪审制度的开放性使得公众有机会亲自参与司法过程,观察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对司法不公正的质疑。

然而,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第一,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陪审员是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出的,他们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可能有限。

有些陪审员对案件本身的了解可能不够深入,容易受到其他陪审员的意见影响,导致裁决结果不准确。

第二,陪审制度会增加司法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陪审制度的引入会增加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大规模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审判时间可能会延长数周甚至数月,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消耗。

第三,陪审制度容易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干扰。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些陪审员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的影响,导致他们在裁决时受到过多的外界干扰,使得裁决结果不够客观。

我国的陪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自2015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行陪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多个省份实施。

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提高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和法治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陪审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陪审员的选拔机制、对陪审员的培训以及对陪审员决策的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论我国刑事陪审制度

论我国刑事陪审制度

论我国刑事陪审制度我国刑事陪审制度是在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

它是指法庭在分析案情和判决前,与多名公民组成陪审团,让陪审团通过陪审裁定来参与判决案件。

这种制度是对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保障,也是一个反映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

下面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论述我国刑事陪审制度。

案例一:南昌血案2019年4月4日,江西南昌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一名28岁的女子在家中被其姑父残忍杀害,尸体还被分尸。

经过调查和侦破,案件嫌疑人被警方锁定,终于落网。

在案件审理时,法庭依照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规定,选派了11名陪审员对该案进行了审判。

最终,嫌疑人被判处死刑,陪审员的参与让案件的审判更为公正。

案例二:郑爽代孕事件2021年6月,有网友爆料称,演员郑爽涉嫌代孕,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在网友的力量下,该事件得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并被移交到法院。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庭依照我国的刑事陪审制度,选派11名陪审员参与审判。

最终,法庭公正地对该案做出了裁决,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法制的尊严。

案例三:杨超越扶老人事件2018年11月21日,网红杨超越在公共场合为一位老人扶起眼镜被广泛传播,受到了网友的点赞和媒体的报道。

然而,在社会舆论的引导下,一些不法分子对该事件进行了歪曲,诋毁了杨超越,并引发了网络暴力。

在该事件的处理中,公安机关依照刑事陪审制度的规定,选派了11名陪审员参与审判,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法治的尊严。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完善,为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做出了重要贡献。

它对普通公民的保障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深入实践。

同时,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存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些人担心定罪率过于依赖陪审员的个人主观意识,而不是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裁决。

还有一些人担心,由于陪审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陪审团的决定可能会被某些人认为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

因此,我们需要适时进行制度调整和完善,以确保陪审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中国陪审员制度

中国陪审员制度

中国陪审员制度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是指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案件审判,并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判决做出裁决。

在中国,陪审员制度始于2004年,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的《关于陪审员制度试点的规定》而实施的。

根据陪审员制度的规定,陪审员的选拔工作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

选拔陪审员时,根据各地法院和检察院的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公开推荐、专家推荐、抽签等方式进行。

在选拔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陪审员的身份与案件无利益关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担任评判职责,参与审理并发表意见。

陪审员与法官一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有权提问、质疑证人、辩护人或检察人员,以增加案件审判的公正度和透明度。

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陪审员要依法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保证自己的裁决与法官一致。

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为中国的司法体系带来了一定的改革。

首先,陪审员制度提高了司法透明度,公众可以通过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增加了司法公正性的保障。

其次,陪审员制度使司法决策不再完全依赖于法官单一的判断,增加了不同视角和观点的综合性,有助于减少司法差错和主观偏见。

然而,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对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力度不够,一些陪审员缺乏对案件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

其次,陪审员制度在中国仍处于试点阶段,受到地方司法机关的限制和局限,在一些地区实施效果不理想。

再者,陪审员制度对社会的参与度并不高,虽然公开推荐等方式扩大了选拔范围,但并未能充分体现公众的意愿和参与。

总的来说,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决策公正性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并推动陪审员制度的全面落地,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审判。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依法从社会各界择优选聘的公民,参与对被告人的审判活动,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审判权,共同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进行浅析。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成为必然需求。

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确保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减少司法失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

作为社会各界的代表,人民陪审员能够提供多样的观点和意见,有效监督和制约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实现司法的公众性和民主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能够避免司法工作中的个人主观因素和偏见,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增强社会稳定和公共信任。

社会各界能够通过参与陪审员制度,更好地了解和信任司法机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通过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促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也有助于加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推动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必然符合我国法治进程的需要,对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强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增强社会稳定和公共信任,促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在推广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保障其权益和尊严,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形成更加广泛的共识和支持,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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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陪审制度「摘要」通过对刑事陪审制度的起源、历史沿革和现状的探讨,分析我国目前刑事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与存在的问题,探索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达到对刑事陪审制度的正确定位。

「关键词」刑事陪审、起源、现状、改革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

刑事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作为一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尚不足百年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一、外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概况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刑事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

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出判决。

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一)英国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1166年,英国发布克拉伦登法令,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纵火、窝藏罪犯、伪造货币和文件等,均应通过见证人进行调查。

起初,见证人仅就案件事实作证,到后来,巡回法官向他们询问案件中的某些疑难点,逐渐见证人的名称就改为陪审人。

13到14世纪,陪事团制度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职能扩大到对案件进行侦查,继而接受和审查私人控告。

13世纪,英国发展到实行两种陪审团。

参与案件审理的“审案陪审团”称小陪审团;而充当起诉任务的便称“起诉陪审团”,亦称“大陪审团”。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大陪审团参与作出判决。

从此,两种陪审团的任务截然分开了;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它的职责是参加法官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结束,由小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作出裁断,而且裁断必须一致,最后才由法官根据小陪审团的有罪裁断科以刑罚;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它的职能是审查控告的证据是否确实,批准起诉书。

直到1933年,英国才废除了陪审团。

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

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12个人数的限制。

(二)美国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选定陪审团。

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

联邦法院和多数的州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

美国不仅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陪审制度,而且把接受陪审审判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

(三)法国目前,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

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

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任,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任。

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

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

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

名单确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

(四)日本在日本,针对国民参与司法的意识较弱,已把加强国民的司法参加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加以讨论。

全日本律师协会认为,将陪审制和参审制导入司法制度,对变革日本官僚司法具有重要作用。

相对于职业裁判官来说,从国民中选拔出来的陪审员的判断更接近于事实认定的真实性,而且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事件的各种议论,对事实的真实性发现也是有作用的。

最重要的是,基于陪审员而作出的结论更容易被社会所接纳。

来自日本裁判所的意见则认为,在裁判中导入陪审制、参审制,即是将最终判断权交与国民,是对审判方式的大变革,是关系到司法制度基础的大问题。

关于参审制,全日本律师协会的意见是,参审是裁决官的辅助者。

提出在少年案件的裁判中实行参审制,对刑事重罪案件、轻罪案件及民事案件中的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案件实行陪审制,不实行陪审制的,导入参审制的阶段性的建议。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沿革清朝末年,清政府曾试图采用陪审制度。

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订法律。

沈家本、伍廷方等人在接受西方国家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法律的过程中认为,审判官一人知识能力有限,仅凭其一人很难适应案情复杂的需要,为此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员制度。

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便有陪审团制度的规定,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可是,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执行。

后来,武汉国民政府首先采用了这一制度。

1929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根据此法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团制度,但为时甚短,并且颁布此法的目的在于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1925年省港罢工委员会除了领导罢工工人组成“会审处”(初审机关,由承审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还选派三名陪审员参加上诉审级的“特别法庭”,以审判破坏罢工的工贼反革命案件。

在农民运动中建立的省、县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都是由农民协会、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选派代表,共同组成“审判委员会”。

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纲草案》中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加陪审。

土地革命时期省、县、区裁判所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

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

军事裁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抗日战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审判机关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陪审;二是各民众团体选举陪审员轮流参加陪审;三是由机关、部队选派代表出席有关案件的陪审。

军民诉讼条例规定:军法机关在处理非军人违犯军法案件时,应通知地方司法机关派员参加陪审;地方司法机关在处理军人犯普通刑事案件时,亦应通知该犯所在部队派员参加陪审。

通过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可以协助法庭搜集证据,集思广益,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又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说理说法,使案件得以迅速正确地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得到确认。

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根据案件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作法规定为宪法原则。

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宪法原则。

1978年,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

1978年《宪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应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这就意味着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1983年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改为人民法院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完全由审判员组成,修改了该法原第九条的规定,使陪审不再成为一项原则。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1991年,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接着,最高法院、国家教委等五部委在《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中指出,为了依靠社会力量审理好少年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当地邀请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共青团、妇联、工会干部为特邀陪审员。

实践表明,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制度作用很大。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陪审制度。

第147条同时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联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关于陪审员资格及待遇,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如下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3条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得到完善和加强。

三、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现状(一)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产生程序不规范实行陪审制是实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是实行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不要求他们像审判人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来审理案件。

目前法院的做法主要是面向社会招聘,条件是根据法院组织法,即高中毕业以上,政治素质好的,热爱审判工作,责任心强的,身体适宜审判需要的,根据这样的条件,向社会发函,让社会各界推荐,然后由法院汇总报人大委员会,人大对陪审员的任命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就授权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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