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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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0﹞322号
【发文日期】2000-05-10
【实施时间】2000-05-1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8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历年可予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均以设备购买年度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额为基数计算。

二、符合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设备投资款的抵扣可在设备购买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主管检查分局提出申请,主管检查分局按文件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再呈报市局审批。

附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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